“2015创新·知识产权强国论坛”论文集(二):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完善

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完善

张子阳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前言

近年来我国居民(企业和公民)在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分别位居世界前列,但我国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技术创新形势与动力欠缺,与滞后的专利法律制度不无关系,改革或完善我国专利制度成为万众创新目标的当务之急,其中对《专利法》的全面修改则为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重中之重。

    一、近年来世界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状况

    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消息,2014年,中国知识产权局共受理发明专利申请92.8万件,同比增长12.5%,连续4年居世界首位。同时,共授权发明专利23.3万件,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6.3万件,比上年增长近2万件。

另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3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显示,

2012年,中国居民专利申请量为56.1万件,首次占据榜首位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65.3万件专利申请数连续第二年位居受理量最多的主管局,比上一年增长24%,增速居全球首位。

报告还显示,中国也在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申请数量上领先世界。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共提交了158万件商标申请、65万项工业品设计申请、82.7万件实用新型申请。

报告显示,位居居民专利申请量第二和第三位的分别为日本和美国。在世界经济尚未稳步复苏的情况下,2012年全球专利申请量较上一年增长9.2%,约为235万件,是过去18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其中居民申请量为151万件,非居民申请量为83万件。另外,2012年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数量比上一年增加17%为122万件,实用新型申请量增加23.4%为82.7万件,商标申请量增加6%为658万件。

其实在此之前的2011年度,有关公开的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已经占据榜首位置,发明专利授权量已占据世界第三位。

 

近年来(例如2011-2012年度)世界发明专利申请量统计比较

国家   日本  韩国  印度   美国   德国     俄罗斯    巴西  中国 

2011

居民 287580  138034  8841  247750  46986 26495  2705  415829  

非居民  55030   40890  33450  255832   12458  14919  29981 110583

2012

居民   287013  148163  9553  268782  46620   28701 4804   535313

非居民 55783  40779  34402  274033  14720   15510 25312  115181

 

    二、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必要性

尽管近年来我国居民(企业和公民)在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都出现了大幅度增长,分别位居世界前列,但专利质量总体上还处在较低水平,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与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运用能力不足,专利的市场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专利公共和社会服务能力不强,与快速增长的社会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与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有关。另一方面,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我国目前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还较为严重,再加上专利权客体的无体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这些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也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专利保护不力问题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专利保护的信心。

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新的形势下,专利工作面临更新更高的任务和要求。

为切实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创新主体对专利保护的信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有必要从提高专利质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进行全面修改。

 

    三、专利法需要修改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要加强创新国家的建设,现行专利法中许多实质性条款内容需要修改,另根据专利运用的现实情况需要增加若干适应创新形势的专利行使制度,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专利权的定义和设立程序

现行专利法对专利的定义并不十分明确,为引导发明或设计人的发明创造,有必要对专利权作出更为清晰的定义。同时,现行专利法对专利权设立或者取得的一般程序并无明确,建议参照《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设立或取得的一般程序,对专利权的设立采取行政确认加登记设立制度,从使专利专有权、专利用益权、专利质押权等不同层次的知识产权得以清晰界定和运用。

(二)修改完善专利权的行政确认条件和确认程序

修正专利权取得的一般原则;适当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明确对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取消对养殖动物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获得专利保护的限制;从方便申请人、提高专利质量出发,优化专利申请、审查、复审、无效、变更或撒销程序,增加外观设计国内优先权制度,完善有关优先权要求的规定,明确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审查程序的审查原则;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

另外,现行专利法中“专利权的授予”, 在行政法理上属于公共资源的特许或公共权利的许可使用,而实际上专利权的取得在法理上并非是基于专利行政部门的“授予”或者特许,而是基于法律规定对发明或设计人的发明创造的行政确认,类似于“物权法定”之私法理论。因而,现行专利法中的“授予专利权”或“专利权的授予”宜修正为“确认专利权”或“专利权确认”表述。

(三)明确区分专利权的种类和功能划分

现行专利法未明确区分专利权的种类和功能,不利于促进专利权的行使或运用。参照日本专利法将专利权区分为专利权(专有权)、专用实施权(或独占实施许可使用权、排他许可使用权)、专利质押权进行清晰的界定,并规定相应的登记设立规范,有利于促进专利权的充分实施或者市场化运用。

(四)规范专利权的行使和合规限制以实现专利价值

完善职务发明制度,解决专利创造、管理、运用中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利技术转化机制,更好地激励创新并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主要修改建议包括: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单位怠于实施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下根据与单位的协议自行实施,并获得相应收益;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为处理好标准和专利之间的关系,防止专利权人在参与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不当行使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规定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增加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原则性规定。

(五)加强对专利权的行政和司法保障

  现行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行政和司法保障措施仍然不够完善,我国目前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还较为严重,再加上专利权客体的无体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这些企业既难以从创新中获利,也难以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专利保护不力问题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专利保护的信心。故有必要在专利法律制度上加强对专利权的行政和司法保障。

(六)实现政府职能法定,建设服务型政府

按照依法治国、职能法定要求,明确国家和地方专利行政部门的职能和分工,促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明确规定专利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行政执法权限,强调专利行政部门在提供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促进专利运用等方面的职责,对于促进国民技术创新、保障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结语

    中国经济转型和创新体系建设,离不开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健全,以及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度的完善,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完善专利法律在内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度,不仅是必要的,也是鼓励万众创新,建设创新国家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