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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好文分享丨权利要求撰写的产品性探讨
- 发布时间:2021-02-23
- 发布者: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权利要求撰写的产品性探讨 摘要
权利要求书作为界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文件,其记载内容最相适的应该是在技术方案清楚简要的前提下,对应到被诉侵权对象上。对于产品或者方法专利,其被诉侵权对象一般都会归结到产品,所以在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能够准确对应被诉侵权对象的产品形态和侵权发生形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产品性 多样性 单侧性 显性 保护范围
引言: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1 产品性
权利要求的产品性,笔者认为,是在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设定权利要求的产品表现形式、产品实施形式或者产品作用形式,从产品的角度来构建权利要求的方案的特征组成,来设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对于产品主题的权利要求,本身就是从产品角度来进行限定,本身就体现了产品性,但是对于功能性限定的产品主题,由于功能性是从处理、作用角度来描述,并没有体现直接的产品结构特征,这部分在确定技术含义时候要谨慎。建议的处理方式是除了单独的功能限定之外建立结构性特征的独立权要,形成包含而非相同的关系;并且,不建议将结构性特征作为功能性特征的从权,避免解释结构性方案时候引入功能性特征的技术含义。
对于方法主题的权利要求,一般首先考虑的是创新特征,针对创新特征构建最少特征方案,考虑最少特征方案是否可以独立解决技术问题,从而设计独立权利要求。但是,除此之外,要考虑方法所实施时候的中间结果或者最终结果的产品态,有独立的产品态改变,就要另外去保护这种产品主题。同时,以从权的形式将实施主体和作用对象,保护在方案中,以能够明确的实施主体和作用主体进行对照。避免根据发明人的完整方案来构建独立权利要求,将较多的非必要特征纳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
另外,对于计算机和通信等领域的案件,为了方便对照,也对方法有针对性保护,对于特定场景或应用环境的方法实施的限定也很有必要单独来进行撰写保护,从产品场景角度考虑方法实施,这样对于方法步骤的解释和创新评定上都有一定的作用。
同样的,针对一些方法撰写的常规考虑,首先要注意到方案限定大多归结到对于操作动作的限定,避免用对象或者结构类特征去限定,尤其避免引入结构特征而限制应用范围。但是,并不意味着就不考虑结构性特征,这要从设计多个实施例或者多个保护方案的角度来考虑,二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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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手段存在扩展的需要,同样,从技术方案应用角度,也有产品的形态多样性的问题。例如“一种驱动结构”,首先从最小方案保护这种结构;其次,还要考虑这种结构应用的多个产品形态,例如驱动结构也可以作为连接结构,那么就要考虑“一种连接结构”的主题,从连接的角度来描述方案,而不是从驱动角度来限定保护范围。
进一步,对于一个技术方案的应用端,无论是考虑侵权赔偿价值还是更有明确针对性,都要考虑这种产品方案的应用设备。例如,这种驱动结构可以应用到自行车,不可避免的有适应性结构改变,那么就要从“一种自行车”的主题和技术内容来限定这个应用。同样,对于不能认定为等同的其他主题,也相应的进行应用设备的考虑。
尤其对于方法,可应用的场景或者作用对象较多,除了保护方法本身,对于典型的、主要的应用产品,应该要全面考虑,采用多个独权的方式来设定这种主题和保护对象的多样性。还要注意的是,针对应用领域的扩展性问题,有些方案最初是特定应用领域的优选实施例的形式给到代理师,在实际处理中,要考虑方案本身对于多种作用对象的可变性,以及延伸到多个领域的应用可能性,这样就会把产品形态进一步增加。例如,一种保护电影版权的方法,实际上可以应用到多种图像的处理,涉及到视频图像或者大量的静态图像都需要安全识别的问题。那么,就可以扩展主题到图像的水印生成方法和图像的检索方法,将应用领域扩展到图像处理,将应用对象扩展到图像,而不仅仅是电影视频图像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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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性,是指显性撰写,指技术特征的描述能够以实施可见或者结果可见的方式来撰写方案。对于产品主题的权利要求,考虑从外部结构角度撰写、可见结构角度撰写或者从可拆解角度撰写,而减少对于“黑盒子”产品内部结构的限定。对于方法主题的权利要求,就是从可见实施行为、可见实施结果的角度来描述特征本身。
对于方法主题的权利要求,还可以从用户操作的角度去撰写,而首先不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撰写实现可见和实现操作所对应的技术特征本身。对于计算机类案件,一般是多主体、后台实现、不可见的,操作逻辑可能清晰,但是表达成权利要求,再混合后台实现的技术特征,就会导致权利要求的特征经常不能取证或者难以进行直接比对。所以,对于特征的考虑,就要将不可见特征转化为可见特征。
对于上述案件,根据显性撰写的原则,进一步修改为:
一种乘车匹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布可乘信息;
选择确认接收的乘车需求;
其中,所述乘车需求基于多个原始乘车需求中的起终点信息和所述可乘信息中的路线信息获取。
其中,将“匹配”动作的特征去除,将通过第一用户和第二用户的操作所输入的信息引申为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而这两个信息来源是用户操作或者用户操作可见的;将接收动作隐性处理,变成来源限定;将选择确认的操作前置,明显突出这种用户操作或者用户可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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