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 刘瑛: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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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在“看信用”微信群中,一位新疆的贾先生针对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中国科技法学会执行秘书长刘瑛本月21号在第四届长江知识产权论坛的“知识产权信用与商标品牌建设”主题演讲内容进行问题咨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涉及许多基础性问题,引发了相关思考。在此一并进行交流,希望能答疑解惑,并促进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信用的研究。
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获得文章作者刘瑛教授的许可,特此转载该文章,以飨读者。

融入双轮循环 接续优化治理——第四届长江知识产权论坛(视频)成功召开

 

以下为对话内容:

贾先生:请教刘教授:您本月21号在第四届长江知识产权论坛的“知识产权信用与商标品牌建设”主题演讲内容,个别地方不甚明白,现请教刘教授。具有个别地方不甚明白,现请教刘教授。(五个问题分列于后)以上粗浅之问,烦请指教。谢谢!

刘瑛教授:@贾先生:感谢您关注知识产权信用并提出诸多问题!我在第四届长江知识产权论坛的“知识产权信用与商标品牌建设”主题演讲是面对知识产权界人士讲的,其中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他们都是专家,没必要我赘述。所以我想了解下您的职业、身份、工作领域等,以便有针对性地与您交流。

贾先生:不好意思,我原来在石油单位钻井队工作。工人,小学学历,在地级市报社,省级报社发表过诗歌和文章。2003年病退。2015年对信用体系感兴趣。目前设计的“生态商品消费养老金”项目报告已经完成。该项目报告涉及到信用体系问题。故此向您讨教问题。

刘瑛教授:好,那我抽时间回应一下您的问题。


以下是对具体问题的回应:

Q:

其一,对于知识产权信用的定义,国内是否形成共识?欧洲和美国对于知识产权信用的概念是什么?我国的知识产权信用,是否被西方接纳基本承认?我国接纳承认西方那一套知识产权信用的定义吗?中国和西方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什么状态?


A:

如演讲中所提到,知识产权信用的提出属于制度创新。“知识产权信用”的定义由我最初尝试界定并逐步完善。根据资料查找,虽然国外知识产权制度和信用制度都极为完善,但是国外并无知识产权信用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来源于我国的政策导向,其目的在于解决我国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是立足于我国现实问题提出的制度设计思路,并非“舶来品”



Q:

其二,刘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等过程中,权利人及其相关行为主体之间形成的相互信任关系和诚信度。我的问题是,是否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需要以知识产权信用的范畴来定义?如果是,那就产生很多矛盾。我说的很多矛盾,当然是我个人理解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个中性词。不一定谁拥有知识产权,该知识产权就应当保护维护,甚至用信用来平衡。这样就与信用体系相违背。例如塑料袋,曾经的传呼机,录像机。就目前的智能手机,年轻人尤其是孩子们喜爱的各类网络游戏,本身具有知识产权的问题,难道就该理直气壮地保护,甚至用信用来保护维持吗?这里说的智能手机,电子游戏,塑料袋,宠物狗的鞋子衣服,“快资讯”“头条”(各类名目的“资讯”,基本属于数码搭建,虽然是知识产权范畴,难道应该保护吗?因为这些的所谓资讯,大多数都是虚假的,诱导误导性的)。没有被侵权被抄袭仿效没有被盗版。请问,能用知识产权信用予以保护吗?也包括异化消费品。(这里的异化消费品,指的是无消费的愿望,但是强行消费使人价值观变得扭曲畸形。异化消费的商品,这类商品自然有知识产权,如果这类异化消费品需要知识产权信用来定义,岂不是荒唐吗?是否违背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初衷?其中,宠物狗服装和鞋子就是异化消费品的类型之一,部分美容产品,部分保健产品,部分成人玩具,部分技术,奢侈商品,天价药品,天价茅台酒,天价菜肴等等装潢门面制造虚荣的异化消费品。这些异化消费品永远存在。)

智能手机给年轻人,尤其是该孩子造成的危害,已经远远超出对国家安全的危害程度。只是很多专家学者死要面子不肯承认而已。已经变得无人静下心来搞科研,搞创新。同时导致孩子眼睛近视,飞行员,军人数量和质量难以为继,原本稀缺的工匠精神荡然无存。沉溺于游戏,学术风气不如三流小国。关键领域与发达国家并肩并行屈指可数。众多领域受制于人。甚至我们的原材料和原材料价格都不能自我独立做主。因此,智能手机,电子游戏(网络游戏),宠物狗之类异化消费用品,我认为如果依靠知识产权信用来保障,与生态文明背道而驰。包括智能手机各类应用软件作为知识产权,没有保护的必要。更不可以知识产权信用予以“挽留”。不知我这样说是否正确?

科学是自然的对立面,部分知识产权也是自然的对立面。如果都可以保护,并且以信用来信任一些知识产权,是否弄错了方向和范畴?所以,刘教授是认为智能手机,网络游戏等知识产权没必要提及这种情形,还是我说的不对?如果对这些进行信用监管,是否有点泛滥?我认为自生自灭才对。如果被侵权,政府部门不应当干预才对。另外,对知识产权信用定界的范畴,性质是否明确一些?


A:
首先,就如同金融信用无法定义金融的概念一样,知识产权信用无法定义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信用的研究基础。我们这里提到的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其次,理解这一问题,需要回归法律的视角。法谚有云:“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您在这里所宣扬的价值,其实是一种较高的道德。另外,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定,无论是商标还是专利,在其获权过程中都会经过严格程序的审查,一些违背社会公德的标志、违反法律的技术,是得不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在此基础上,您所提到的“网络游戏运行带来的负面社会效果”等内容,实际上是企业和其他法律制度关注的内容。游戏软件的运行、手机的使用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属于我们这里所提到的知识产权失信行为。
最后,认为产品的运行可能带来坏的结果,而不对该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在法律逻辑上是不通的。按您的理解,智能手机会造成危害,就应该放任其他主体侵犯智能手机所包含的知识产权,那么通信组件乃至电池技术的专利都无法保护,这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相违背。如果包括智能手机各类应用软件尚未获得知识产权,当然没有保护的必要,更无须知识产权信用予以“挽留”,而是有必要对其运行主体进行信用教育,开展诚信经营,加强信用监管。


Q:

其三,商品的信用和商品的指标,是商品质量,商品品牌的内在基础。如果商品指标不达标,指标信用和信用指标不强,那么,所谓品牌,纯属昙花一现。很多部门对商品品牌格外重视,但是对商品信用指标和商品指标信用充耳不闻,这种“品牌”,任何一家不正规的企业也可以说自己是品牌。竟然没有哪个部门阻止。所以,看起来轰轰烈烈,但是在西方国家那里,尤其在美国那里,算什么品牌呢?美国随便掐一下,跟假冒伪劣产品的层次没啥区别。是否信用定义和信用技术,与西方差距太大?刘教授在论述品牌建设与知识产权信用的关系,提到的信用指标,是商品信用指标吗?那么和商品指标信用,有什么区别和相似的含义?


A:
我在演讲中讲的是信用标准,不是信用指标,且与商品指标不是同一概念。
知识产权信用标准体系是知识产权信用标准的系统集成,是知识产权信用标准按照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知识产权信用标准化是通过对知识产权信用标准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知识产权信用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信用服务的过程。商品指标,是按商品种类规定指标的,不同商品有各自的指标要求。
您此处指的“对商品品牌的重视”,对应的法学概念是对商标的重视,而本次演讲中提到的而且强调的“品牌”是主体信用的体现。
品牌本身就是企业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品牌的好坏其实也就是固化的一种企业知识产权评价。由此可见,品牌其实是企业知识产权信用的具化。
多年来我们坚定不移的以为信用是品牌的基础,信用不过硬,无法谈品牌。信用是品牌的核心,品牌是信用的体现,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Q:

其四:知识产权信用的意义,刘教授列举了5条。那么,知识产权信用的意义里,能否将政府间,国家间政治,经济,军事,科学发展当做谈判的筹码?能否将有利于生态环保,生态文明建设的能力作为知识产权信用意义的一部分?


A:
我在演讲中列举了几条知识产权信用的意义,只是从经济角度出发,让金融机构能够准确依据这一评价对企业进行授信,同时政府依据信用评估评级来对整个行业运行进行监管。监管目的在于主要对我国知识产权行业内部形成作用力,暂时未涉及国家间政治、经济、军事、科学发展。但是,知识产权信用制度对国家经济安全、科技创新发展等也具有重要意义,当然涉及环保问题,包括具体的环保技术、行业等。因此,有利于生态环保和生态文明建设能力的提升,也是知识产权信用的意义之一。


Q:

其五,知识产权信用体系,与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有冲突吗?有哪些冲突?我国承认他们的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吗?如果承认,对我国造成哪些不利的影响?


A:
回归最初的问题,知识产权信用并非制度移植的产物,而是我国依据本国的现实情况做出的制度创新,这一法律体系属于国内法律体系,而且是正在逐步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国外无此制度,更无从谈及其他问题。


【总体回复】

作为一个法学及信用法治研究学者,我从两个层面回应您的问题:

第一层面,何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制度目标是什么?

在法学上,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从概念可见有三点要素:第一,知识产权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第二,知识产权外在体现为创造的成果、经营的标记;第三,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权利,即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规定,无论是商标还是专利,在其获权过程中都会经过严格审查,一些违背社会公德的标志、违反法律的技术,都得不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赋予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标记的所有者专有性的权利,来激励人们积极发明创造、进行商业运营。
在此基础上,您所提到的“网络游戏运行带来的负面社会效果”等内容,实际上是并非知识产权制度所针对的对象,而是企业和其他法律制度关注的内容。举一个通俗的例子来说,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是其他厂家不能随意生产、销售别人拥有专利权的汽车发动机,但是并不控制交通肇事行为,防止交通肇事行为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
也就是说,游戏软件的运行、手机的使用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属于我们这里所提到的运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当然也不属于知识产权失信行为。
如果您坚持一个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应当拒绝对该产品进行保护,那么会造成法律逻辑和司法实践的混乱。按您的理解,智能手机会造成危害,就应该放任其他主体侵犯智能手机所包含的知识产权,那么通信组件乃至电池技术的专利都无法保护,这与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相违背,相关技术的研发因为侵权行为的合法性也会停滞。
此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是一个国内问题,我国参与了多个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这些条约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
总之,回归法律的理性视角,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运行的目的,不在于维护社会风气、促进人们积极向上,而是在于通过对标记、对技术的保护,激发技术创新。

 

第二个层面,何为知识产权信用制度,知识产权信用制度的目标是什么?

信用具有三个层次的含义,信用既作为一种道德准则出现,也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出现,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出现。作为一种道德准则的信用,是指人们在日常交往中应当诚信无欺、遵守诺言的行为;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的信用,是指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一种建立在授信人对受信人偿付承诺信任的基础上,使后者无须付现即可获取商品、服务或货币的能力;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信用,是指双方在契约基础上依法可以实现的利益期待,如果当事人违反诚信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如演讲中提到,知识产权信用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是将原先信用运行过程中,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围扩大到知识产权领域,并设计一定标准对其进行评估评级,由此反映相关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行为状况。可见,就像金融信用依托于金融而存在一样,知识产权信用依托于知识产权制度而存在。知识产权信用无法改变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信用是基于我国高新企业融资难、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频发的现状,依据我国的制度和政策基础所提出的新概念,这一概念已逐步被我国学界所接受。国外虽然有“知识产权制度”,也有“信用制度”,但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信用制度”。这一概念并非“舶来品”,其制度的在于解决我国自身的问题,推动我国行业的发展,不是一个可以放到国家政治谈判中的筹码。

创设知识产权信用的目的有以下几个:

第一,通过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准确评估,以使得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部分企业获得更高的融资;
第二,通过对知识产权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倒逼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较差的主体规范自身行为,以此树立行业秩序;
第三,政府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信用评价进行高效监管;等等。

信用标准和商品指标不是同一概念,而本次演讲中提到的“品牌”是主体信用的体现,而不是简单的商业标记。商品不达标,自然对应着企业的违法或者失信行为,也当然不能树立诚信品牌。

    总之,知识产权信用与知识产权之间具有内在联系,但信用不一定与知识产权必然联系。没有知识产权,也需要讲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