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长江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区域产学研结合发展趋势研究
- 发布时间:2016-11-24
- 发布者: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区域产学研结合发展趋势研究*
欧广远
河南省社会科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摘要:新常态下,加快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是供给侧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产学研结合则是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有效途径。产学研结合通常有合同型和实体型两类模式。合同型模式的内在特征阻碍了产学研结合的深化发展。作为实体型合作模式高级形态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产学研结合未来的发展方向。为了使本区域的产学研结合发展能够适应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推动供给侧改革的需求,政府应当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为抓手推动产学研结合的深化发展。可以从完善科技政策法规体系、健全创新成果分享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增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壁垒预警和反应机制等多个方面完善对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供给侧改革;产学研结合;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壁垒;知识产权预警
新常态下,我国和河南的经济发展均呈现出速度降低、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等三大特点。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现阶段,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推动发展向中高端水平迈进,实现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是政府的主要政策追求。从全国层面看,《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国制造2025》等宏观政策的及时出台,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了较好的制度环境,为产学研结合的跨越式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开展产学研合作,是实现自主创新的重要途径。建立技术创新联盟,是产学研合作的高级形态和主要形式。
产学研结合是指学术界与产业界为了实现共同的创新目标而形成的合作交流关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之中将产学研结合认定为建设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突破口,凸显了产学研结合创新在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战略作用。《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之中也指出,要“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鼓励国家级科研院所、高校设立分支机构或建立成果转移中心,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这为今后河南的产学研结合创新指明了发展方向。但是,要通过产学研的高效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加快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进程,完善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机制,推动河南产学研结合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一、我国产学研结合的发展现状及主要局限——以河南为例
产学研结合通常有合同型和实体型两大模式。早期的产学研结合多为合同型,它是指各方以共同签订的合作合同为主要纽带规范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依据合作合同开展产学研结合活动的模式。实体型产学研结合模式则是指产学研各方在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共同组建某种实体并主要通过该实体进行合作。
根据本课题组在河南省进行的调查,当前,河南省的产学研结合模式仍以合同型为主,约占产学研结合项目总数的87%以上。与广东、江苏、上海等产学研结合发展较好的省市相比,实体型合作的比例明显偏低。同时,合同型产学研结合模式的缺陷也在日益凸显。
合同型产学研结合模式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合作周期短,缺乏持续性。高质量科研成果的取得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而成果的转化与市场推广也有一个运作过程,难以一蹴而就。因此,产学研结合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在事先协议中难以预料到的复杂情况,之前达成的合同中的约定难以面面俱到,而合作各方只能通过补充协议、事后约定等方式对原合同的漏洞进行弥补。这样必然会增加合作成本,不利于合作项目的顺利开展。第二,合作风险高,违约成本低。合同型产学研结合能否顺利完成,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合同本身的违约成本。尤其是当研发进程中发生重大分歧时,如果违约责任规定的过轻,极有可能导致部分合作方轻率地违约,单方面终止某些虽然长远看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近期收益不高的项目。可是,如果在初始合同中就把违约责任规定的过重,也可能会导致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亟需做出重大决断时各方互相推诿、久拖不决、丧失机遇。第三,合作碎片化,缺乏整体性。长期以来,河南省的产学研结合都存在“碎片化”现象,产业技术创新的链条不够完善,难以形成整体效果。不仅如此,受合作模式的制约,河南的不少合同型产学研结合项目都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合作目标短期化、合作规模有限化、合作风险高发化等特点。例如,河南大学化工学院董雪芝、艾天召教授牵头的课题组与晨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就“造纸黑液污染治理专利技术”签订了产学研结合合同。但是因为合作合同条款不完备等问题合作各方陷入了长期的法律纠纷。使得这项已经取得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原创性先进技术,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难以在我国造纸行业进行广泛推广。不仅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而且妨碍了其在节能环保领域发挥应有的社会效应。
二、加快产学研结合创新对推动供给侧改革的重大意义
加快产学研结合进程,持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一)产学研结合是加快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落实供给侧改革的主要途径
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供给侧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深化改革和“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政策举措,实现产业的转型升级。而这些政策举措归纳起来,都必须以推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为核心目标。产学研结合,尤其是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通过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的有效模式。因此,产学研结合应当是加快创新驱动战略实施,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途径。
(二)产学研结合是落实“十三五”规划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
确立五大发展理念(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和深化改革,特别是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十三五”规划实施的两大主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为发展服务的。要破解发展难题,必须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我国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方面都面临重大的供给侧体制问题。以创新发展为例,一方面,我国创新动力不足,重大发明和原始创新还比较少;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还不够强,效率也不够高热。这其中有多种影响因素,但是政府对科研创新活动干预依然过多,未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创新热情,释放市场主体的创新动力,无疑是最重要的制约因素之一。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结合,可以有效降低政府对微观创新活动的直接干预,创造更加宽松、更加公平的宏观创新环境。
(三)产学研结合是破解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加快完善技术标准体系的有力武器
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各国落实贸易保护政策的有效工具。二十一世纪以来,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除了传统的技术标准壁垒之外,还发展出了滥用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策略、知识产权许可的内部化等多种表现形式。
新型的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具有战略上的进攻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等特点,隐蔽性、歧视性、灵活性、针对性都比较强,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的产业发展杀伤力巨大。发达国家(地区)的利益集团,出于贸易保护的目的和政党政治的实用主义需要,今后对不同形式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使用将走向制度化、广泛化、频繁化和复杂化,这将成为今后较长时期内的发展趋势。加快产学研结合进程,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内实现知识产权共享,加大技术标准制定进程的参与度,有助于破解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优化进出口结构,实现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区域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方向
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指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合作需求,以实现产业技术创新、获得知识产权或者建立技术标准等为战略目标而组建的实体型组织。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实体型产学研结合模式的高级形态。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是促进科技、教育资源与产业资本紧密合作的有效途径。
与其它合作模式相比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在促进和深化产学研结合方面具备诸多优势:第一,联盟能实现技术、资金、市场等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合理配置,避免重复投入,促进合作效益的最大化。第二,联盟能实现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的迅速合作与响应,增强对市场需求变化的适应能力。第三,联盟能促进产业转型与升级的实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避免无序竞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相对于合同型产学研结合模式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它更有利于从产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在共享创新资源、降低研发成本、分担创新风险、缩短研发周期、开拓市场空间的同时,围绕产业技术创新中的关键性问题建立持续、稳定、深入的合作关系。因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也被普遍认为是提高产学研结合层次的发展方向。
从2009年开始,河南省就以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龙头,着力组织建设合作各方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加快省内外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转移转化,增强相关产业发展的竞争优势。近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等三家河南省风电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成员经过近三年的科技协同攻关,先后在兆瓦级风电轴承、风电叶片先进制造技术等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年销售收入达到15亿元。此外,2010年,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蝶阀厂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宇通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学、河南工业大学等单位形成的河南省盾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集中优势资源,进行中小型盾构和岩石掘进机的开发研究。联盟的“硬岩盾构成套装备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课题成功立项后,已获得发明专利授权77项,软件著作权登记16项,制定了国家及行业标准2项。
截止到目前,河南省共组建了风电、盾构、中医药、耐火材料、轨道交通、光伏及储能、制浆造纸装备、智能电网、新能源等9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发投入9.83亿元,预计新增产值262.85亿元。创新联盟的协同创新效应日益显著,已经成为各自所在产业集聚区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和河南经济中引人注目的新兴增长点。
曾任河南省科技厅党组书记的黄布毅在谈到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优势时指出,“联盟围绕行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有效提升了相关产业集群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特别是联盟成员单位以专利为纽带,分工协作,专利资源共享,探索出了一条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的新路子。”但是,与广东、江苏、上海、湖北等发达省市相比,河南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发展还存在显著差距。必须从制度建设这一基础性工作着手,才能够有效促进河南产学研结合的大发展。
四、完善区域产学研结合制度保障的主要途径
要完善河南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制度保障,政府必须发挥能动作用,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也不能忽视。
(一)加快完善促进产学研结合创新的相关政策法规
我国现行的规范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1)科学技术基本法即《科学技术进步法》,它主要规定了产学研结合的基本原则。(2)具有法律效力的纲领性文件(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这些政策文件主要对产学研结合进行战略定位,明确其发展方向和创新模式。(3)分散于《合同法》、《专利法》、《劳动合同法》等各个具体法律法规中对于产学研结合的相关规定。这些具体法条主要是明确合作创新过程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分配规则。(4)与本地区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政策,例如《广东省产学研结合发展规划(2011-2015 年)》、《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等等。它们的制定和实施主要用来规划、促进和规范本地区的产学研结合活动。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推动与产学研结合相关的各种计划或者工程,例如1986年的“百项合作计划”、1992年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1996年的“技术创新工程”、2005年的“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等等来引导、支持和规范产学研结合活动。
这些法律政策涉及到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某些规定之间甚至还存在矛盾之处。虽然,从总体上讲它们可以为产学研结合活动提供基本制度框架,但是要推动区域产学研结合的大发展,还需要加快地方立法的进程,尽快完善制度环境。河南省目前还缺乏产学研结合领域的专门性政策法规。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的通知》等。这些政策法规之中有关产学研结合的条款还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难以与区域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状况相适应。因此,建议在《河南省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之中增加有关产学研结合的专门章节,并在适当时候将《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为促进区域产学研结合的发展繁荣和有效防范合作风险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
(二)健全产学研结合创新成果的合理分享机制
要使产学研结合具备内在动力,必须做到合作成果的公平分配,达到互惠互利。在产学研结合的利益分配方面,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值得借鉴。美欧等发达国家产学研结合成果利益分配机制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按照技术转让所得收入进行比例分成,较好地实现了合作各方的利益平衡。二是通常采用“抓大放小”的策略,在技术转让所得收入的总额不高的情况下,优先照顾技术发明人也就是创新过程中智力要素拥有者的权益,以充分调动其科研积极性。河南在建设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时,可以积极借鉴这一行之有效的利益分配方式;以便在保障智力要素投入者对经济收益的优先分享权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共享与平衡。
(三)有效衔接行政和司法保护,加大产学研结合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如果说合作成果的分享问题还可以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各方约定来解决,那么研发成果的有效保护则更依赖于法制环境的改善。强化对产学研结合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提高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创新积极性,也可以增进合作各方的彼此信任和对合作前景的信心。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讨论通过了《关于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当前,河南省应当在认真贯彻实施《专利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的同时,及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与国务院意见相配套的各项政策措施。争取衔接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大保护方式,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的行为。可以探索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各项制度,包括案件移送、信息通报、业务交流、协作执法、共同培训等制度,使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保护的衔接逐步走向制度化、组织化。
此外,政府应当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以侵权产品制造集中地、侵权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专项行动,对侵犯产学研结合成果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同时,还要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实各级知识产权审判力量,解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周期过长的问题。应当统一审判尺度,加快推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切实保障科研成果转化中各方的合法权益。要为产学研结合的大发展保驾护航,为创新者壮胆撑腰,确保科研成果的创造、利用和管理沿着法制化的轨道顺畅进行。
(四)借助省部合作契机,推动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现代的产学研结合已经演变为“产学研官(政府)资(资本)介(中介)”多维合作的协同创新方式。产学研结合对河南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特殊重要性,而政府在对多方合作的推动作用不可或缺。当前这种推动工作可以聚焦于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近年来,河南省人民政府相继与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了《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共同推进中原经济区科学发展协议》和《关于发挥知识产权支撑作用加快中原经济区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省部、省局会商机制已经全面启动,这为河南省加快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提供了有利契机。
产学研结合的相关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技术产权转让市场等合作成果展示与交易平台、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等。首先,应当争取建立全省统一的产学研结合项目信息与成果信息发布平台,集中发布有关合作信息,使潜在的合作信息需求者能够便捷地获取信息,同时确保信息的可信度,有效降低产学研结合的交易成本。其次,要大力发展专利代理公司等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还要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郑州设立的国家专利审查协作中心龙子湖基地早日以高标准建成,使之成为本地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发展的基础支撑设施。最后,要发挥好中国(河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河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在维护产学研结合各方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建设高效快速的知识产权壁垒预警和反应机制
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正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这一非关税壁垒的制定和实施力度,加快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频次。而我国产业技术水平不高,缺乏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制定程序和管理工作较为落后,国家相关法规体系不完善,这些都很难满足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要求,也已经导致了对外经贸的巨大利益损失。政府、行业和企业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快技术标准的建立和完善,努力把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点。
建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既是防范和化解国外贸易壁垒的有效措施之一,又有利于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推动产学研结合进程。我国早在2002年初就尝试建立了进出境检验检疫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目前,上海、广州、深圳、浙江、山东等省市的相关机构开展了不同程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服务,取得了一定效果。今后应将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尽快完善、推广和规范,争取使得相关工作更加科学、有序和高效。
首先,各省市要建立动态的、完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数据库和信息传递平台,准确作出危机的早期识别和诊断。及时发布相关产业和重要出口产品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态预警预告,向有关企业提供风险预警及市场准入信息,使我国的出口商品适应国际标准或者进口国国家标准的要求,避免陷入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陷阱。其次,要发挥各地的国家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的检索功能,以便于就近及时提供各项科技公共服务尤其是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和专利预警服务,重点为有一定产业基础、具备研发优势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做好专利预警服务。最后,要建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动态数据分析系统,以大数据分析引领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标准建设。要把知识产权贸易壁垒预警和分析视为主动的动态过程,而非被动的反应结果。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分析系统的各类参数及相关措施,统所收集的各类数据、指标要准确、及时、全面,尤其是作为分析基础的预警指标体系要分类科学、层次清晰、可以量化。各类预警信号产生的标准要具有客观性,应当能够结合经济模型和智能网络系统等进行定量化处理。要本着从简单到复杂的逻辑,提高预警系统运行的适用性和可靠性。单纯的预警不是目的,以预警引领应对,促进相关标准加快建设和及时迭代更新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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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欧广远,河南省社科院法治研究室主任,华中科技大学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理事,河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为科技法律与政策、知识产权与竞争法。
联系方式:手机:13526883612,电邮:ouguangyuan@126.com
通信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丰产路21号河南省社科院法学所,邮编:450002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编号:142400410074;编号:1624004103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