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长江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下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先行问题研究
- 发布时间:2016-11-19
- 发布者: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下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先行问题研究
杜利、文江才、曾晋、林雯
武汉光谷北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一带一路”是需求,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是供给。“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提供了历史性机遇,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是“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支撑,我国理应尽快制定并实行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先行战略。做好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思想上应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前瞻意识;规划上应先行顶层设计,分步推进实施;建立具有“全面性、层次性、前瞻性”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体系,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策略;加强高端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提供针对性的优惠支持政策。同时,加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基础性研究,创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机制。
关键词:“一带一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战略规划布局”
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与知识产权国际服务
1、“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内涵及意义
“一带一路”英文是“One Belt One Road”,简称“OBOR”,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2013年9月和10月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在哈萨克斯坦、印度尼西亚提出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
它将依靠中国与相关国家既有的双边或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大旗,积极发展与沿线地区(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其重大战略意义主要体现在:
(1)探寻全球经济复苏与经济增长之道
“一带一路”是在后金融危机、全球经济缓慢复苏的当下,作为世界经济增长前列的中国,将自身的产能优势、技术优势、资金优势、经验优势及模式优势转化为市场与合作优势,实行新一轮全方位对外开放的一大创新。通过建设“一带一路”,共同分享中国改革发展红利、中国发展经验和教训,推动与沿线国家实现合作与对话,建立更加平等均衡的新型全球发展伙伴关系,为世界经济复苏与增长作贡献。
(2)创新地区合作与国际新型合作关系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当今世界最大的创新举措,“一带一路”作为重要的全方位对外开放战略,正在以经济走廊理论、经济带理论、国际合作理论等创新经济发展理论、区域合作理论、全球化理论。“一带一路”强调共商、共建、共享,超越了“马歇尔计划”、对外援助及“走出去”国家战略,给21世纪的地区内国家间合作与非地区内国际合作带来了创新的理念及范式。
(3)勇担大国重担进而实现全球再平衡
传统全球化由欧洲开辟,美国发扬光大,形成国际秩序的“西方中心论”,导致东方从属于西方,农村从属于城市,陆地从属于海洋等不平衡、不合理效应。“一带一路”着力向西纵深开放,带动西部开发及中亚、蒙古等内陆国家的发展,向西推广中国优质产能和比较优势产业,将使沿途、沿岸国家首先获益,在国际社会推行全球化包容性发展理念,超越了欧洲人所开创的全球化造成的贫富差距、地区发展不平衡,是国际合作以及全球治理新模式的积极探索,将为世界和平发展增添新的正能量。
2015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同比增长18.2%;我国承接“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78.3亿美元,执行金额121.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2.6%和23.45%。其发展成效显而易见。
2、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内涵、特征及意义
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是指在全球范围内对各个国家的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提供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具有以下五个特征:一是服务范围大。可以包括全球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地区和国家;二是服务难度大。由于全球各地区、各国的文化、科技、经济、社会等差距差别较大,导致其知识产权制度及其服务规范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特殊性,服务十分复杂;三是服务要求高。要求从业人员既要有扎实的技术和法律背景,还要有优良的外语能力和敏锐的市场意识;四是服务领域广。知识产权服务从提供申请代理的单一形式,逐渐覆盖到知识产权的交易、评估、许可、贸易、托管、咨询、预警、诉讼等诸多方面,深入到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各个环节;五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广泛借助计算机、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现代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服务方式向国际化、网络化、无纸化的方向发展,呈现高效、便捷、实时的特色。
发展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有助于加强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战略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各国更好地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有助于加强各国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共享和利用,提升公民知识产权意识;有助于帮助各国企业培育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业间知识产权的输出、转让与合作;有助于支持和鼓励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务实合作,支持各国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有助于缓解国际贸易中由于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摩擦,便利贸易自由化。
3、“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与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关系
(1)“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服务“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
“一带一路”沿线包含65个国家;覆盖人口44亿左右,约占全球人口总数的63%;经济规模21万亿美元,约占全球总额的29%。2015年中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双边贸易总额达9955亿美元,占全国贸易总额的25.1%;中国企业对相关国家直接投资148.2亿美元,相关国家对华投资84.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8.2%和23.8%;中国已与相关国家合作建设了50多个境外经贸合作区。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暨涉及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采矿、农业、食品、加工业、旅游业等众多实体领域,又涉及金融、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法律等众多服务领域,每个领域的合作都包含着这样或那样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市场需求巨大,为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服务“走出去”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
(2)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是“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能否顺利实现的坚强支撑。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服务“走出去”及“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8年6月5日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的“战略重点”中明确提出“健全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2014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主要行动”中提出“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高海外知识产权事务处理能力,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专业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7月21日在北京召开了以“包容、发展、合作、共赢”为主题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高级别会议,国务委员王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来自“一带一路”沿线50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18个驻华使馆、6个联合国驻华机构的120余名外宾,以及来自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地方知识产权系统,国内企业、代理机构及学术界的180余名中方代表等共300余人参加此次会议。2015年,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15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3287件,沿线41个国家在华提交专利申请3127件。今年上半年,沿线34个国家来华提交专利申请1664件,同比增长20.8%。随着“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深入推进,“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须先行”将越来越重要,我国知识产权服务针对“一带一路”国家开展的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等国际服务活动将越来越多,对企业“走出去”的攸关作用将日益凸显。从一定程度上讲,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是“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能否顺利实现的关键支撑。
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下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意识普遍不强、重视程度不够
在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实施中,知识产权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保护与运营是一个现实问题,很容易引起法律纠纷。但在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的法律意识不强,重视知识产权程度不够的问题。由于“重知识、轻产权”的传统意识影响,在我国在公众中知识产权概念还是一个相对陌生的名词,企业中也存在“重视生产贸易、忽略知识产权”的现象。我国90%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据统计:我国每年有上万个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其中申请专利的不到10%,商标被“抢注”的现象频繁出现。中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由于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吃亏”的教训数不胜数,如在北非:中国公司开发油井钻探,由于使用的设备涉及国外公司的专利权,中国公司为此向其支付高额专利使用费,费用占开采成本的1/3;又如“海信商标案”:海信公司在国外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在海外国家注册商标,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注册了海信的商标,海信公司为“夺回”这个商标向西门子公司支付了高额的转让费用。
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中,我国大量企业缺乏从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意识,特别缺乏对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及制度的了解和掌握,常常处于被动挨告被罚的劣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15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标》统计,我国商标申请量虽然位居世界第一,但仅有4%赴国外寻求商标保护,96%的中国申请人是在国内寻求注册保护,去海外申请注册商标大大低于其在国内的申请。而当今世界,品牌竞争已经成为经济竞争的主要形式,只有拥有世界知名品牌,才能获得全球市场份额和全球消费者认可,这说明我国的自主品牌在“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中需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意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尽快形成匹配竞争优势。
2、缺乏顶层设计、没有战略布局
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需要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先行保驾护航。这需要对“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和保护工作进行研究,需要全局观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顶层设计与战略实施布局。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十分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核心的涉外知识产权主管机构不明确
我国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有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却没有一个核心的主管机构来统筹涉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这直接导致涉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工作存在多头机构管理、执法政出多门、侵权打击不力、维权成本高昂、考核评价体系不科学等管理机制“瓶颈”。
(2)没有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纲领性文件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至今,虽然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还没有制定并实施针对 “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发展规划、保障措施等纲领性文件;还没有构建用于指导、引导、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服务质量、服务方式、维权策略等服务体系,这使得我国企业在开展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过程中缺少指引、缺少支持,被动挨打。
(3)缺乏针对“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一带一路”区域国家的知识产权指数各不相同。知识产权指数是基于各国法律政治环境、实物产权、知识产权三方面的综合指数,指数越高,产权越明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14年世界知识产权指数》显示,“一带一路”区域国家的知识产权指数相对都比较低,特别是土库曼斯坦、伊朗、乌兹别克斯坦、越南和吉尔吉斯斯坦等国家知识产权指数最低,其次是南亚等国家,东南亚的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家相对较高。我国对“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了解还不够深入透彻,对他们法律保护状况的研究也不够细致。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由于对“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和保护工作的基础研究不足,直接导致至今我国没有针对“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3、尚未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体系
“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要求建立富有全面性、层次性、前瞻性、完善性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体系。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由政府、企业、中介机构三方组成,但是各自为阵,没有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涉及知识产权的基础性工作——知识产权预警与知识产权调查;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知识产权金融;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知识产权诉讼与调解等,涵盖知识产权的全阶段、全领域、全范围,另外还有政府机构、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带一路”包含沿线65个国家,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能力不尽相同。有一些国家如印度、俄罗斯、新加坡等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高,也有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国家间知识产权建设呈现两极分化。鉴于此,我国在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时就要考虑周全,要富有层次性,针对不同指数国家采取不同保护制度。另外,“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我们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体系既应当立足于现在的需求,也应当面向未来,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体系应当具有前瞻性。
4、十分缺少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对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制度、培养机制、培养方式、培养内容上存在较大疏漏。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的培养还未形成一个健全的、专门的、统一的模式和机制,选拔、激励、评价、使用和管理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在有关政策性文件中,并无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的单独提法,而是笼统地规定在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中。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的培养方式较为单一,有关部门与高校、企业之间没有形成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连接机制,没有建立起培养具有复合型知识和国际化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的机制。
“十二五”时期,我国有关部门就指出,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缺乏所有类型的人才,尤其缺乏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熟悉国际事务和国际规则、具备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层次人才。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报显示:2015年中国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2.9846万件,增速为16.8%,创历史新高。但与此同时,我国申请人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在全球总量的占比仍较低,与美国、日本相比仍有差距。由于专业人才队伍薄弱,使得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工作开展底气不足、后劲不够。
三、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必须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先行
1、高度性重视、前瞻性统筹
(1)将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上升到国家战略
中国是全球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质量强国,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场的开放使我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在知识产权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做好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
(2)树立知识产权国际性服务的前瞻意识
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一项知识产权并不因企业的使用而自动生成,只有在一国注册或登记,即 “设权”后才具有法律效果。只有在成功设权后,企业才能掌握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权。一旦在海外市场取得知识产权,中国企业可以自由使用专利、商标,同时阻止其他企业擅自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专利、商标,从根本上消除被他人侵犯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可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要求我们将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推广至更广区域,提升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前瞻性,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提升企业竞争力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我国更多企业走出国门、开展贸易解决后顾之忧。
2、重视顶层设计、分步推进实施
(1)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急需知识产权国际服务顶层设计
首先,开展知识产权国际服务需明确核心的涉外知识产权的主管机构,统筹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各方面事项。其次,制定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纲领性文件、中长期规划,为企业走出国门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提供指引、指导和方向。再次,知识产权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需具备国际化视野,“沿线各国资源禀赋各异,经济互补性较强,彼此合作潜力和空间很大”,沿线各国的在相关产业领域的互联互通,将对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提出新的要求,不仅要着眼于国内,更要站在沿线各国的更高层,通盘考虑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工作。
(2)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战略应当分步实施推进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下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顶层设计下的分步实施。“一带一路”区域国家的知识产权水平参差不齐,知识产权指数各不相同,“一带一路”战略涉及的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有三个,分别是欧亚专利组织、欧洲专利组织、东盟知识产权组织。覆盖的区域包括西亚、中东、东南亚、非洲、欧洲等。第一步可以先就已具有较好基础的区域推行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侧重于经济贸易密切的区域,如欧洲、东南亚等,进行知识产权运营,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促进经济贸易的发展,其他区域如西亚等,可以着手于知识产权预警与检查,提前知识产权战略布局;第二步在稳固第一步建立的优势的基础上,将工作侧重点转移到西亚、中东、非洲等区域,落实知识产权布局,转化知识产权价值,全面推行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第三步,是在“一带一路”全区域内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质量与水平,建立以我国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联盟,构建公平合理的区域一体化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机制。
3、建立健全体系、完善服务措施
(1)建立全面性、层次性、前瞻性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
全面性要求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体系涵盖知识产权的全阶段、全领域、全范围、全方位,一方面既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预警与知识产权调查的基础性工作,又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许可、转让、金融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还要包括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与调解的维权工作,全阶段、全方位地保障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畅通企业经济贸易往来。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国际服务体系包含有政府机构、企业、涉外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机构等多元主体,各方职责明确、有机配合,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推进与服务于国际合作与国际知识产权发展。
(2)完善知识产权国际服务措施和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首先,我们要帮助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国家提升知识产权水平。秉持“达则兼济天下”的理念,向“一带一路”知识产权方面水平还比较低的国家提供帮助,逐步提高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适合他们国家的知识产权体系,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双赢。其次,超前做好“一带一路”相关产业的专利布局。专利布局是企业防御专利侵权、占领市场和打压竞争对手的最有效手段。充分挖掘专利背后的行业信息、做好专利情报分析、利用专利技术做好专利布局是帮助企业在市场中处于不败地位的三大法宝。再次,着力构建“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制度。“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过程也是沿线地区和国家知识产权一体化逐步推进的过程,合适的区域知识产权一体化可以促进其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进行融合,可以实现在满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根据不同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同而实行有区别的保护政策,从而实现各个国家之间的互惠共赢。要对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进行充分深入的研究,避免区域性闭门造车。不同国家都要与时俱进,积极地去了解、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为知识产权走向世界奠定基础。
4、培养大批人才、制定支持政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快建设人才强国,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这从当前形势和今后发展全局出发,指出了人才工作的努力方向,也为知识产权人才工作树立了航标。
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的培养是努力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国际话语权的必然要求,也是服务于我国企业“走出去”、实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迫切需要。所谓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是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熟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国外法律制度、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相关技能的专业人才。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具有广阔的知识产权国际视野,熟悉知识产权国际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趋势,具备从事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的相关实践技能。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培养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推进与国外高校和研究机构联合开展人才培训,要明确培训目标、制定选拔标准、规范选拔程序,创新培训模式。通过各种培训方式,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壮大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队伍;二是要实施开放的国际化人才引进政策,坚持引资和引智并举,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从海外引进高素质的知识产权国际化人才不失为一个好用的“快捷键”。
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推行知识产权国际服务,需要我国提供务实的、针对性的政策支持。首先,应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国际服务制度的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是包含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一系列复杂制度的综合法律体系。在制定知识产权法规时,不能过度追求各项指标,要根据我国在某行业或某领域的发展水平区别对待,实施强、弱相济的策略;其次,要制定针对性强的可实施政策。要有明确的导向性、重点性,使国家政策向重点扶植的产业倾斜,提供税收、补贴、项目、人才等优惠政策,逐步引导创新主体参与到国家重点保护的行业或产业,加强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制定一批密切适合相关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促进更多的企业“走出去”、更多的产能转移出去。政府应鼓励并积极协助企业在“一带一路”过程中积极申请知识产权,大力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在人才、税收、补贴、出国、项目等方面积极提供支持,尽快培育一批能够满足“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中介。
四、“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下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战略新举措
1、注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差异性,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运营的基础性研究
“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在加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上还存在差异。首先,“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程度差异。其次,“一带一路”各国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差异。一是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的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秩序构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发达国家。二是以中国等为代表的积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基本完善的发展中国家。三是还有一些国家尚未充分融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尚不完善。最后,针对性适用“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尚未形成。
为服务好“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应加强对沿线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运营的基础性研究,这对逐步形成命运共同体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机制非常有价值。研究涉及的区域主要包括中亚、中欧、俄罗斯及独联体、东南亚等地区。
(1)中亚地区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基础性研究
一是该地区的商标专利注册法,是要求申请注册的15天内,必须自己到在司法部门正式规定的刊物上刊登,才算生效;而不是像中国由国家公开刊登,没有异议后生效。这个差别在实际投资贸易活动中,差别十分巨大。很多企业根据国内习惯,以为申请注册无碍就万事大吉,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区域性原则。二是这一地区知识产权的类别很宽泛。比如分为工业、农业和商业专利商标等,与中国知识产权按照国际规则细化分类,实际形成不同保护范围的较大差别。三是时间性原则。知识产权建设初期的国家,其相关规定的实效变化较快。另外,不能笼统地把中亚地区的知识产权等同于其他伊斯兰国家(如沙特、土耳其等受西方国家文化影响较大国家)的知识产权规则。因为和其他法律一样,知识产权规则是在地域原则上,由具体国家行使发布和执行权利。
(2)中欧地区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基础性研究
一是欧盟各国彼此之间存在很大差别,这是因为德国知识产权法系和英国法律体系交互影响造成的。二是尽管这些国家之间的法律区别会造成彼此纠纷,但对欧盟以外国家的投资贸易行为,却形成了一致的区域性原则,比如共同达成的进口保护体系,把海关保护演变成知识产权进出境保护等措施。
(3)东南亚地区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基础性研究
一是在与本地区进行国际贸易时如何利用好我国兼有的大陆知识产权体系和台湾、香港、澳门的知识产权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含量附加值。二是重视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状况。马来西亚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版权、地理标识以及集成电路版图,与中国比较接近,又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和《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签约国。
(4)俄罗斯及独联体知识产权国际服务的基础性研究
一是俄罗斯十分重视把知识产权作为桥梁推动军工技术和民用技术互相转化。比如专利权项中的特征部分所体现的核心技术,常常可沿不同方向运用延展,形成军民技术共用。二是2011年12月俄罗斯实施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立法变革,是为确保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适当和正当裁决。三是从经济角度看,要重视俄罗斯联合独联体和东欧11国形成的合作协议,共同和同步签署国际公约状况,这实际是施行“区域用尽原则”。
2、努力构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机制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基于我国加入WTO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事务,和与欧盟、东盟等开展区域知识产权合作的经验,构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机制。
一是机制构建应当服务于我国“走出去”战略。首要的是积极发挥保护机制构建中的主导作用,切实保障国家利益,使国际保护服务于国内发展。其次是设计并落实有利于企业国际发展的保护措施,如收集发布知识产权相关信息,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等。
二是机制构建应当有利于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合理秩序。要在尊重各国平等地位和权利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合理秩序。新规则将有利于矫正既有的偏重于发达国家利益的规则内容,建立起对各国公平合理的新规则体系。
三是机制构建应当充分尊重各国的国情。“一带一路”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只能促进各国国内相关制度的完善,不能破坏各国的国内法律秩序,充分尊重各国国情,实行统一的但有适当差别性的机制十分重要。
四是机制构建应当充分发挥多元主体作用。非政府国际组织可以在机制建设中发挥无可替代的沟通协调作用;鼓励经贸活动直接参与者发挥积极作用,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等主体;政府应当共同搭建服务体系,包括国家层面的战略对话机制、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常设协商机制、公众参与的信息共享交换机制、贸易促进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等。
五是机制构建应当以层次清晰、结构完整的规则体系为基础。比如,“一带一路”国家之间推动整个经济带发展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公约;“一带一路”次区域合作中,关注各方共同利益的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多边条约;“丝绸之路经济带”内部平等互利的知识产权保护双边条约等。
参考文献:
[1] 张长立,高煜雄,曹惠民.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研究[J]. 科学管理研究,2015,05:5-9.
[2] 吕娜. “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和东盟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的法律协调研究[J].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02:165-171.
[3] 华岳. 推动北斗应用,服务“一带一路”[J]. 数字通信世界,2016,06:64.
[4]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知识产权风险指数报告发布[J]. 今传媒,2016,05:176.
[5] 王宏. “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 人民论坛,2016,17:85-87.
[6] 戴红美.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路径探索[J]. 新丝路(下旬),2016,05:28-29.
[7] 尹怡然,黄亦鹏. 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J]. 广东科技,2015,08:14-17.
[8] 张占江,王良猷,李珊.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06:107-112.
[9]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李冰. “一带一路”建设该如何创造与运用知识产权[N]. 中国经济时报,2015-12-01005.
[10]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法学博士后 佘力焓. “一带一路”战略中的知识产权人才思考[N]. 贵州日报,2016-05-17010.
[11]加强“一带一路”国家知识产权领域合作的共同倡议[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07-27001.
[12]张红辉,周一行. “走出去”背景下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问题研究[J]. 知识产权,2013,01:83-85.
[13]本刊综合. 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挑战与应对[J]. 中国经贸,2013,01:58-67.
[14]卢进勇,张之梅. “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J]. 国际经济合作,2009,07:9-13.
[15]卢进勇,张之梅. 自主知识产权与企业“走出去”战略[J]. 国际经济合作,2007,02:26-30.
[16]焦捷. 两大战略的契合点:知识产权战略与中国“走出去”战略[J].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S2:98-106+144.
[17]徐慧,周婕. 中国企业“走出去”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及其原因探析[J].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5,06:6-13.
[18]王飞,卢海君. 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中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机制研究[A].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4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优秀论文集[C].:,2014:13.
[19]杜利,曾晋. 中国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应做到“清”“细”“强”[J].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2016,09:74-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