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速评丨连续动态画面与静态画面之间的侵权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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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因认为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心正意诚公司)、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餐饮分公司(下称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云海肴公司)在其共同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装饰物上使用了《月光》舞蹈等系列作品,侵犯了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杨丽萍公司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就其侵犯《月光》舞蹈作品复制权的行为连带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心正意诚公司就其侵犯《月光》舞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赔偿杨丽萍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目前,原告已提起上诉,三被告均未上诉。
该案中,杨丽萍公司诉称,其经杨丽萍授权,依法享有《月光》舞蹈系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舞蹈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以及其他相关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共同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中关村欧美汇店中,将涉案作品复制在屏风、墙画、隔断中,作为餐厅主体装潢的一部分置于餐厅显眼位置,并在“云海肴·云南菜”的官方网站及官方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严重侵害了杨丽萍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同时,上述行为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餐厅与杨丽萍存在商业联合、广告代言等特定联系,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进而使得三被告取得竞争优势,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海淀法院首先就《月光》舞蹈是否系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月光》舞蹈以一轮明月作为突出背景,通过灯光的明暗对比营造出人体剪影效果,整体呈现出女子在月光下舞蹈的美好意境。由杨丽萍演绎的女子以高盘发髻、身着紧身长裙的人物造型,做出展现女子身体曲线之美的舞蹈动作,上述连续的舞蹈动作在灯光、舞美、服装、音乐等元素的配合下,艺术化地表现了月光的圣洁以及月光下女人的柔美,体现出较高的独创性和艺术价值,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舞蹈作品。
具体到该案,三被告虽共同辩称,被诉装饰图案的创意源于云南传统民族舞蹈的个别动作,并非对特定人物肖像、特定作品的改编、复制,无法体现出任何舞者的情感表达,未构成对舞蹈作品的侵犯,但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10余幅被诉装饰图案所展现的舞蹈动作均能够与《月光》舞蹈作品的相应动作一一对应,而上述《月光》舞蹈中结合了人物造型、月光背景、灯光明暗对比等元素的特定舞蹈动作,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舞蹈表达,系《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组成部分。且被诉使用行为整体更加清楚地表明被诉装饰图案是摘取自《月光》舞蹈作品,被告提交的现有证据均非被诉装饰图案的实际来源,其未说明、亦未举证证明被诉装饰图案的创作过程或合法来源。因此,海淀法院认定,被诉装饰图案使用了《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对被告相关辩称不予采信。
该案的另一审理要点在于连续动态画面与静态画面之间的侵权认定问题。
在此前的图解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军师联盟》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方主张其改变了涉案剧集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提供的是图片集而非视频本身,300多帧的图片连续播放仅构成几秒钟的视频,因此,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并非提供涉案剧集类电作品的行为。
这起案件的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改变了类电作品的形态就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且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亦应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判断被诉侵权方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在于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该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系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回归到本案,心正意诚公司等三被告作出相似主张,认为被诉装饰图案作为静态呈现,不具有连续性,不存在侵犯舞蹈作品的可能。对此,海淀法院认为,舞蹈作品展现的是人体连续的舞蹈动作,被诉装饰图案为静态图案,两者客观表现形式确有不同,但是该种区别并不意味着改变了舞蹈作品的形态就当然不存在使用舞蹈作品的行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每个静态舞蹈动作的连接设计和集合,故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亦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判断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关键在于判断被诉装饰图案是否使用了涉案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事实上,被诉装饰图案确已使用《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
综上,海淀法院认为,被告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舞蹈作品使用在被诉装饰图案中,侵犯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心正意诚公司在云海肴官网和官方微博中传播带有部分被诉装饰图案的图片,亦侵犯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杨丽萍公司诉请不正当竞争等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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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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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人叶  芳

单位: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市场运营总监


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舞蹈作品属于著作权明确受保护的对象,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十七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结合本案,海淀法院认为,舞蹈作品展现的是人体连续的舞蹈动作,被诉装饰图案为静态图案,两者客观表现形式确有不同,但是该种区别并不意味着改变了舞蹈作品的形态就当然不存在使用舞蹈作品的行为。舞蹈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每个静态舞蹈动作的连接设计和集合,故每个静态的舞蹈动作亦是舞蹈作品独创性体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判断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舞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关键在于判断被诉装饰图案是否使用了涉案舞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事实上,被诉装饰图案确已使用《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侵犯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的,在当前商业形式瞬息万变的社会背景下,此案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侵权认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也为社会大众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了很生动的一课。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11月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在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法律也在不断适应新的社会发展需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也将随之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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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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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芳个人简介: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党支部书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秘书长;湖北省知识产权培训(自贸区)基地副主任;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市场运营总监;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武汉市知识产权服务协会副秘书长;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
叶芳老师擅长知识产权交易模式创新、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及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2017年带领团队创新运营全国首例出版融合交易模式,至今已完成出版融合产品交易项目近3000宗,涉及图书发行量近2亿册,帮助出版单位引入社会资本近2亿元,受到原国家新闻出版总局领导的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