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速评丨不同类别但有关联的商品上使用文字相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相同或者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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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提及“启赋”奶粉,家中有孩子的父母并不陌生。然而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下称雀巢公司)与汕头市伴娃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伴娃公司)因第16957283号“启赋”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了一场长达2年的行政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未构成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形,因此驳回了雀巢公司的上诉,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雀巢公司就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伴娃公司于2009年8月成立,主要经营食品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办公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电子产品、工艺美术品等商品销售。诉争商标系其于2015515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421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蜂蜜、调味品、食用葡萄糖、糖果、饼干、谷类制品等30类商品上。

根据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第8162752号“启赋”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系雀巢公司于2010330日向原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147日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婴儿营养配方奶粉、初学走路的孩子的营养配方奶粉等第5类商品上。第“8162865”号“启赋”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系雀巢公司于2010330日向原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1428号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儿童牛奶、儿童用牛奶制品、儿童奶粉、儿童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第29类商品上。

2018523日,雀巢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与雀巢公司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提交了雀巢公司在爱尔兰的商标注册相关信息、雀巢公司及惠氏有限公司官网介绍、互联网上关于雀巢公司收购惠氏奶粉业务的报道、“启赋/ILLUMA”产品在中国市场上市的相关材料等相关证据,综上应予以诉争商标无效的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2019年625日针对诉争商标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下称被诉裁定)。该裁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伴娃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伴娃公司签署的“启赋”牌系列产品的委托加工合同、送货单及收据、部分发票,伴娃公司与台州市、成都、西安、合肥、等城市的经销商签署的“启赋”牌系列产品的购销合同及出库单,外观设计专利及作品登记证书,伴娃公司名下商标注册信息,相关案件决定书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各类商品在第30类中分属不同的类似群组,即便其中部分商品与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也不宜全部认定为类似商品。因此,被诉裁定关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关联较为密切的商品,从而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结论有误。

综上,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雀巢公司就诉争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雀巢公司均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作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雀巢公司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相关生效判决等证据用以证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密切关联等事项。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虽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启赋”文字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但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属不同类似群组,且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亦存在一定的区别,故即便考虑到引证商标一、二的知名度,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市场,尚不至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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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点评

点评人陈爱云

单位: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不同类别但有关联的商品上使用文字相同商标是否构成商标相同或者类似。

市场经济中,商标是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是各类市场主体的无形资产。规范商标注册秩序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上述案例中,法院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相同或类似时,重点审查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是否会引起公众混淆。实践中,行政、司法机关应依法区分商标所属群组、商品功能与用途、商品所面向的消费者群体等,结合立法宗旨与市场经济活动综合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相同或类似。

本案被告的启赋商标在第30类注册,已有消费者群体,对其来源能够区分,不会与原告在第5类和第29类注册的启赋商标关联商品产生混淆。法院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原裁定被告启赋无效决定予以撤销,是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的,能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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