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青年说 |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下专利承诺机制

为进一步展现知识产权青年风采,加强知识产权青年之间的交流,汉知识产权研究会以“知会行—IP服务云”开通为契机,特开设《IP青年说》栏目。

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关注新时代青年学者知识产权工作,通过整合知识产权资源和研究成果,设立“IP青年说”栏目,主动发挥学术型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展现知识产权青年在知识产权领域风采,为知识产权青年搭建交流与展示的平台。
欢迎广大会员、读者和各界朋友关注和支持。


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下专利承诺机制

鲍一鸣

(武汉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硕士)

摘要

专利共享制度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如何合理划分专利共享类型成为一个开放性命题。受众范围、价格和准入门槛等可变要素成为了专利共享细化的关键,事关专利共享的可访问性、补偿机制和获取条件。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为专利共享制度提供了深化和改变的诱因,新冠肺炎疫苗、药品和诊疗工具等专利掌握在极少数研发商手中,完善公共政策、监督专利联盟的内部规则,保证公众对于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的知情权、公平获取权,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

专利共享;专利联盟;可访问性;补偿;公平获取权

引言: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知识产权开放疫苗定价两难,相关疫苗研制技术等制药业深受世人瞩目。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药品专利的研制事关人类最迫切的生命、健康,成功研制对于经济止损、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等意义重大。疫苗的开发、测试,新冠肺炎的治疗和公共政策都可能引发法律问题。如暴露于病毒环境中引发的民事责任、私自囤积公共药品或价格欺诈引发的刑事责任、疫情期间引发的债务暂缓或丧失抵押物的赎回权等债权债务问题、通过网络远程娱乐或学习引发的版权问题等、居家网上办公引发的隐私泄露及社区登记引发的数据安全问题。除开社会治理和秩序问题,经济问题显得更为严峻和棘手。各国政府封城进入退场阶段,2020年秋季疫情可能反弹,经济下滑及衰退被预计可能持续时间超乎想象。政府预算能力有限,制药公司在利润驱动下是否会出现相应垄断并借机提高价格,以及利用原有的专利强制制度是否为最佳选择,均可能对消费市场产生震荡作用进而影响到公众健康及其风险,毕竟新冠肺炎相关药品属于公共药品。

1

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共享的产生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人类公共卫生事业和医药研制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针对新冠病毒的药品专利及疫苗专利成为了全球的重点关切对象。专利从研发到公开上市、受试及彻底投向市场,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研发人员、经费组织的专利权,公民对于公共卫生医疗产品的平等获取权,甚至关切到解决生存安危的宪法赋予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权。专利尤其是药品专利,前期投入消耗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往往作为一项参与市场竞争的筹码,具有天然的逐利性。专利持有人或专利开发者申请专利,以公开换取合法垄断权利是专利权人或专利持有人的天然权利,私权和公共利益存在利益取舍的张力之时,构建以让渡部分专利权而保证公平合理的专利共享制度便显得尤为重要。
新冠肺炎疫情专利共享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与国际协作和主权国家或地区的政策导向及公共治理能力密切关联,必须有政府的参与,平衡公众和私权主体的利益,保证疫苗和药品研制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公平透明市场化,避免被非法组织或个人以违反经济市场基本规律的形式恶意哄抬价格、形成垄断,涉及到药品的市场监管和公司专利研发的系统偏见规避等问题。实践中存在一些专利巨魔,以雄厚的资金投入到大量的专利诉讼之中,显示出一定的权利膨胀,客观上抑制了新兴的创新主体的积极性,目前的专利共享制度可以作为对抗专利巨魔的一股力量,鼓励创新并进行有益的技术信息共享,能够加快专利研发的进程和保证高质量专利的诞生。

2

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共享的基本内涵

2.1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共享的可访问性

专利共享的可访问性是针对潜在的专利被许可人而言的,依据被许可人范围是否受限可以分为一般公众和特殊主体,如丰田仅向生产和销售燃料电池汽车的汽车销售商、燃料电池零件供应商和能源公司提供特定专利,这是基于特定的行业惯例和技术领域,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属于具备竞争或合作关系的同行。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的远端受众,应当是一般公众,公众的获取渠道和权限不应受到限制,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最终的产品获取,均应置于政府、民众的监管之下,保证信息获取和实物获取公开透明,而不应区别对待。

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的直接对象,以制药公司和疫苗研发机构为主,并非所有的从事相关领域的组织或个人均获有专利共享受让方的资格,否则将会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专利共享与专利许可存在关联,均是客观上扩大了某项或某类专利的市场占有率,但是两者的发生背景和目的不同,专利共享以免费或相当优惠的价格进行,往往和特殊的政策相关,具备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一旦特殊条件丧失则恢复到市场的原定价格。而专利许可则是发生在任何情形下的,双方或多方本着意思自治或商业交往的习惯进行,符合专利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律,不受过多公共政策的强制或半强制干预。

2.2专利共享的补偿机制和要素条件

专利共享的一方当事人以让渡部分私权换取一定的补偿,是符合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的基本内涵的。补偿应作为扩张解释,既可以是许可费用的给付等有价值的补偿,也可以指合作关系的确立等机会补偿。授予许可证或获得许可资格成为分享主体之间的交换条件,如互相许可专利形成免费的专利池,对于外部的可能侵权主体采取一致的对抗措施及预防机制。补偿是直接的,间接的补偿不利于高效集中的专利研发,难以应对事关公共利益的突发情况。

依据市面上的专利共享形态,可以从价格限制、条件限制、受众范围三个基本元素出发,进行排列组合,从而形成公众获取且高价、公众获取且免费、受众限制且高价、受众限制且低价、有条件的公开且受众限制、有条件的公开且公众获取、有条件的限制、高价且受众限制、有条件的高价且公众获取等情形。专利权人如果形成组织规模并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往往选择排他的高价分享策略、排他的标准价格分享策略、排他的低价分享策略。不同的价格梯度往往体现了专利权人在相应技术领域的决定力,甚至不排除形成垄断可能。对于一些资历并非如此雄厚的专利权人,可能处于一项技术的研发初期或平台期,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专利并进行商业合作成为维系资金运转的经费来源,以外发许可的方式获取直接经济补偿,如特定族群专利高价分享策略、特定族群标准价格专利分享策略和低价专利分享策略。其中低价格的专利分享往往发生于已经闭合的专利池,费用相当合理且优惠。与上述排他型专利分享策略不同,特定族群型专利往往不围绕突出且核心的技术,并且往往采取主动吸纳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主动风格。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共享的分类,是一个开放式命题,引发了学界和专利联盟的研究兴趣,越精细的划分,越充分的专利资源利用。

2.3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的主要特征

2.3.1专利共享不同于行政强制许可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本质是政府对于专利权人私人财产的征用。征用的前提须与宪法第13条有关对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征用精神相一致,即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是征用并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理当考虑到疫情严峻形势下可能特效药尚未上市,在计算价格时,跟进疫情及特效药研发的实时动态,围绕着研制成本和社会救济的效果,具体需要结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具体需要参考新冠肺炎病毒的感染病例、死亡病例、复阳病例、变异速度和可能性、疫区人口密集程度、治疗成本等数据。

强制许可只是临时性的,专利权主体并未发生转移。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被授权对象是拥有研发或生产相关专利的市场主体,可能是药品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由于目的是为了用于新冠肺炎的治疗,因此在实现治疗效果或目的后,被授权主体免费使用该专利的权利随即消灭,另行合作则需本着意思自治原则和交易习惯签署相应的民事委托合同。专利强制许可存在政府、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三方主体,政府和专利权人之间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关系,政府借助公权力机关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强制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许可,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是一种负担性的行为,相反,对于被许可人而言是一种受益性的行为,因为其无需支付许可费而使用了专利。但是,被许可人的生产及“销售”行为受到政府的约束和监督,由于是公共健康的需要,本着维护公共利益,被许可人在将药品投入市场时,不能向公众收取费用。政府向专利权人支付了补偿费用,被许可人无权从政府手里请求补偿,因为其并未付出前期的专利研发成本。

2.3.2新冠肺炎疫情专利共享属于负担性承诺

专利承诺和专利强制不同,专利承诺本身是请愿、自愿的意思,签署者对自身专利技术进行一部分让渡,必须遵守基本条款规定,制造可用于任何免费专利授权直到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当然商标授权和商业秘密除外。实践证明,商业秘密的获取对于研究以及通过竞争性生产促进卫生技术获取至关重要。但是,一般通过简单默示许可途径公开相关技术的企业或机构,自动共享其商业秘密或商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专利承诺在高科技市场常见,如移动手机和软件开发行业。利用专利承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药品获取一直以来是药品专利池、药物大学联盟等组织的关注焦点。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强制”有着深层内涵。于政府而言,担任了鼓励创新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平衡角色,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天然“矛盾”,没有创新,便没有公共利益长远维护的来源;过分强调专利的垄断本身,则难以应对突发情形下的公众需求。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下的“强制”,与公法如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及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同,后者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而本次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强制许可,恰恰是为了公共利益本身,不存在任何惩罚色彩,相反,是符合特殊情况的必要措施。参与专利强制许可的权利主体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作出了重要贡献,体现了知识产权造福人类的价值特征,其实是一种深层次的合作,产生了一定意义的社会宣传效果,将专利产品提前投入到市场中,是实力和高质量的象征。

2.3.3半强制半自愿的双重特征

新冠肺炎疫情给那些有能力研制并生产对应药物的制药商带来的是被政府、舆论的监管,要求透明实惠的价格,即负担性的承诺。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建立自愿型专利池,鼓励政府、业界、大学和非营利机构加入。联合国支持的药品专利联盟Medicines Patent Pool,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产品纳入专利池。公私合作关系面临重大考验,生物制药企业是否愿意无条件开放IP,开放式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承诺即开放IP承诺计划本身实践时存在的微妙利益平衡,值得推敲。专利承诺计划设立之初基于一种共享经济、共享专利的实现,进而共同承担社会经济风险的理念。主要发起者为学术界的科学家和智慧产权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专利承诺计划书旨在保证抗疫大流行期间任何有利技术的推行畅通无阻。是对先行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层面的灵活调整,也透露出部分无奈之举的选择。

为进一步展现知识产权青年风采,加强知识产权青年之间的交流,汉知识产权研究会以“知会行—IP服务云”开通为契机,特开设《IP青年说》栏目。

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关注新时代青年学者知识产权工作,通过整合知识产权资源和研究成果,设立“IP青年说”栏目,主动发挥学术型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展现知识产权青年在知识产权领域风采,为知识产权青年搭建交流与展示的平台。
欢迎广大会员、读者和各界朋友关注和支持。


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下专利承诺机制

鲍一鸣

(武汉理工大学知识产权硕士)

摘要

专利共享制度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如何合理划分专利共享类型成为一个开放性命题。受众范围、价格和准入门槛等可变要素成为了专利共享细化的关键,事关专利共享的可访问性、补偿机制和获取条件。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为专利共享制度提供了深化和改变的诱因,新冠肺炎疫苗、药品和诊疗工具等专利掌握在极少数研发商手中,完善公共政策、监督专利联盟的内部规则,保证公众对于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的知情权、公平获取权,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

专利共享;专利联盟;可访问性;补偿;公平获取权

引言: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全球,知识产权开放疫苗定价两难,相关疫苗研制技术等制药业深受世人瞩目。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药品专利的研制事关人类最迫切的生命、健康,成功研制对于经济止损、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等意义重大。疫苗的开发、测试,新冠肺炎的治疗和公共政策都可能引发法律问题。如暴露于病毒环境中引发的民事责任、私自囤积公共药品或价格欺诈引发的刑事责任、疫情期间引发的债务暂缓或丧失抵押物的赎回权等债权债务问题、通过网络远程娱乐或学习引发的版权问题等、居家网上办公引发的隐私泄露及社区登记引发的数据安全问题。除开社会治理和秩序问题,经济问题显得更为严峻和棘手。各国政府封城进入退场阶段,2020年秋季疫情可能反弹,经济下滑及衰退被预计可能持续时间超乎想象。政府预算能力有限,制药公司在利润驱动下是否会出现相应垄断并借机提高价格,以及利用原有的专利强制制度是否为最佳选择,均可能对消费市场产生震荡作用进而影响到公众健康及其风险,毕竟新冠肺炎相关药品属于公共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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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共享的产生背景

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给人类公共卫生事业和医药研制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针对新冠病毒的药品专利及疫苗专利成为了全球的重点关切对象。专利从研发到公开上市、受试及彻底投向市场,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研发人员、经费组织的专利权,公民对于公共卫生医疗产品的平等获取权,甚至关切到解决生存安危的宪法赋予人们的生命健康权和人权。专利尤其是药品专利,前期投入消耗了大量资金和人力,往往作为一项参与市场竞争的筹码,具有天然的逐利性。专利持有人或专利开发者申请专利,以公开换取合法垄断权利是专利权人或专利持有人的天然权利,私权和公共利益存在利益取舍的张力之时,构建以让渡部分专利权而保证公平合理的专利共享制度便显得尤为重要。
新冠肺炎疫情专利共享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与国际协作和主权国家或地区的政策导向及公共治理能力密切关联,必须有政府的参与,平衡公众和私权主体的利益,保证疫苗和药品研制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公平透明市场化,避免被非法组织或个人以违反经济市场基本规律的形式恶意哄抬价格、形成垄断,涉及到药品的市场监管和公司专利研发的系统偏见规避等问题。实践中存在一些专利巨魔,以雄厚的资金投入到大量的专利诉讼之中,显示出一定的权利膨胀,客观上抑制了新兴的创新主体的积极性,目前的专利共享制度可以作为对抗专利巨魔的一股力量,鼓励创新并进行有益的技术信息共享,能够加快专利研发的进程和保证高质量专利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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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共享的基本内涵

2.1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共享的可访问性

专利共享的可访问性是针对潜在的专利被许可人而言的,依据被许可人范围是否受限可以分为一般公众和特殊主体,如丰田仅向生产和销售燃料电池汽车的汽车销售商、燃料电池零件供应商和能源公司提供特定专利,这是基于特定的行业惯例和技术领域,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属于具备竞争或合作关系的同行。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的远端受众,应当是一般公众,公众的获取渠道和权限不应受到限制,无论是信息披露还是最终的产品获取,均应置于政府、民众的监管之下,保证信息获取和实物获取公开透明,而不应区别对待。

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的直接对象,以制药公司和疫苗研发机构为主,并非所有的从事相关领域的组织或个人均获有专利共享受让方的资格,否则将会造成医疗资源的大量浪费。专利共享与专利许可存在关联,均是客观上扩大了某项或某类专利的市场占有率,但是两者的发生背景和目的不同,专利共享以免费或相当优惠的价格进行,往往和特殊的政策相关,具备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一旦特殊条件丧失则恢复到市场的原定价格。而专利许可则是发生在任何情形下的,双方或多方本着意思自治或商业交往的习惯进行,符合专利市场的基本交易规律,不受过多公共政策的强制或半强制干预。

2.2专利共享的补偿机制和要素条件

专利共享的一方当事人以让渡部分私权换取一定的补偿,是符合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的基本内涵的。补偿应作为扩张解释,既可以是许可费用的给付等有价值的补偿,也可以指合作关系的确立等机会补偿。授予许可证或获得许可资格成为分享主体之间的交换条件,如互相许可专利形成免费的专利池,对于外部的可能侵权主体采取一致的对抗措施及预防机制。补偿是直接的,间接的补偿不利于高效集中的专利研发,难以应对事关公共利益的突发情况。

依据市面上的专利共享形态,可以从价格限制、条件限制、受众范围三个基本元素出发,进行排列组合,从而形成公众获取且高价、公众获取且免费、受众限制且高价、受众限制且低价、有条件的公开且受众限制、有条件的公开且公众获取、有条件的限制、高价且受众限制、有条件的高价且公众获取等情形。专利权人如果形成组织规模并采取严格的准入制度,往往选择排他的高价分享策略、排他的标准价格分享策略、排他的低价分享策略。不同的价格梯度往往体现了专利权人在相应技术领域的决定力,甚至不排除形成垄断可能。对于一些资历并非如此雄厚的专利权人,可能处于一项技术的研发初期或平台期,通过授权他人使用专利并进行商业合作成为维系资金运转的经费来源,以外发许可的方式获取直接经济补偿,如特定族群专利高价分享策略、特定族群标准价格专利分享策略和低价专利分享策略。其中低价格的专利分享往往发生于已经闭合的专利池,费用相当合理且优惠。与上述排他型专利分享策略不同,特定族群型专利往往不围绕突出且核心的技术,并且往往采取主动吸纳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主动风格。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共享的分类,是一个开放式命题,引发了学界和专利联盟的研究兴趣,越精细的划分,越充分的专利资源利用。

2.3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的主要特征

2.3.1专利共享不同于行政强制许可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本质是政府对于专利权人私人财产的征用。征用的前提须与宪法第13条有关对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征用精神相一致,即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是征用并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理当考虑到疫情严峻形势下可能特效药尚未上市,在计算价格时,跟进疫情及特效药研发的实时动态,围绕着研制成本和社会救济的效果,具体需要结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具体需要参考新冠肺炎病毒的感染病例、死亡病例、复阳病例、变异速度和可能性、疫区人口密集程度、治疗成本等数据。

强制许可只是临时性的,专利权主体并未发生转移。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主体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被授权对象是拥有研发或生产相关专利的市场主体,可能是药品的生产商或供应商,由于目的是为了用于新冠肺炎的治疗,因此在实现治疗效果或目的后,被授权主体免费使用该专利的权利随即消灭,另行合作则需本着意思自治原则和交易习惯签署相应的民事委托合同。专利强制许可存在政府、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三方主体,政府和专利权人之间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关系,政府借助公权力机关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强制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许可,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是一种负担性的行为,相反,对于被许可人而言是一种受益性的行为,因为其无需支付许可费而使用了专利。但是,被许可人的生产及“销售”行为受到政府的约束和监督,由于是公共健康的需要,本着维护公共利益,被许可人在将药品投入市场时,不能向公众收取费用。政府向专利权人支付了补偿费用,被许可人无权从政府手里请求补偿,因为其并未付出前期的专利研发成本。

2.3.2新冠肺炎疫情专利共享属于负担性承诺

专利承诺和专利强制不同,专利承诺本身是请愿、自愿的意思,签署者对自身专利技术进行一部分让渡,必须遵守基本条款规定,制造可用于任何免费专利授权直到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当然商标授权和商业秘密除外。实践证明,商业秘密的获取对于研究以及通过竞争性生产促进卫生技术获取至关重要。但是,一般通过简单默示许可途径公开相关技术的企业或机构,自动共享其商业秘密或商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专利承诺在高科技市场常见,如移动手机和软件开发行业。利用专利承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药品获取一直以来是药品专利池、药物大学联盟等组织的关注焦点。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专利强制许可,“强制”有着深层内涵。于政府而言,担任了鼓励创新和公共利益维护的平衡角色,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天然“矛盾”,没有创新,便没有公共利益长远维护的来源;过分强调专利的垄断本身,则难以应对突发情形下的公众需求。知识产权“强制”许可制度下的“强制”,与公法如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及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同,后者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而本次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强制许可,恰恰是为了公共利益本身,不存在任何惩罚色彩,相反,是符合特殊情况的必要措施。参与专利强制许可的权利主体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作出了重要贡献,体现了知识产权造福人类的价值特征,其实是一种深层次的合作,产生了一定意义的社会宣传效果,将专利产品提前投入到市场中,是实力和高质量的象征。

2.3.3半强制半自愿的双重特征

新冠肺炎疫情给那些有能力研制并生产对应药物的制药商带来的是被政府、舆论的监管,要求透明实惠的价格,即负担性的承诺。哥斯达黎加政府提出建立自愿型专利池,鼓励政府、业界、大学和非营利机构加入。联合国支持的药品专利联盟Medicines Patent Pool,将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产品纳入专利池。公私合作关系面临重大考验,生物制药企业是否愿意无条件开放IP,开放式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承诺即开放IP承诺计划本身实践时存在的微妙利益平衡,值得推敲。专利承诺计划设立之初基于一种共享经济、共享专利的实现,进而共同承担社会经济风险的理念。主要发起者为学术界的科学家和智慧产权师,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专利承诺计划书旨在保证抗疫大流行期间任何有利技术的推行畅通无阻。是对先行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层面的灵活调整,也透露出部分无奈之举的选择。

3

开放式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承诺的实施困境

开放式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承诺体现了智慧财产与共享经济的结合。全球人民在与新冠病毒战斗的同时,也是和经济动荡或危机的斗争。新冠病毒的后遗症如不同经济体之间的对抗,如同冷战时期那样。贸易壁垒、进口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在特殊的经济衰退、金融市场动荡时期是较为常见的反应,政客也往往借以表达如何应对国内市场需求下降的困境。谴责外来投资系邪恶论本身经过媒体渲染,可能会造成一定范围的舆论恐慌,以达到某种特定的政治目的。美国总统特朗普将新冠肺炎病毒称为中国病毒,但是无法掩盖对于新冠病毒医疗用品大量来源于中国支援的事实。开放式新冠肺炎疫苗及药品专利承诺诞生于贸易保护主义、反全球化浪潮涌动和全球治理呈现碎片化的背景之下。如果说新冠疫情对于国际社会经济带来的重创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对于复杂的国际关系和本就脆弱的信任关系增添了诸多不确定性。美国和中国之间的贸易紧张关系,甚至影响到其他国家政府对于中国投资事项的看法。由于担心外资企业在特殊经济形势下以低价回收本国企业,不少持偏执情绪的观点涌现,政府会作出诸如通过外来投资委员会审查每一笔投资的举措,如日本出资22亿美元补贴在华日企撤回、如印度政府对中国央人民银行收购印度住房开发银行HDFC股份1.01%的担忧。但是与此同时,一些开放的多边主义贸易合作得以展开,如新加坡和新西兰最近签署了贸易协议以达成相关供应链链接以及通过减免关税消除在药物、医疗手术设备方面的贸易壁垒。当货物和产品无法在各个国家通过边境进行自由流通时,战争就会到来,这是从上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中总结的教训,因为,目前世界正进入到一种动荡的投资环境之中。
在政策大趋势面前,当病毒疫情最危重的时刻,一家或几家企业无法仅凭借自身力量迅速开发出疫苗,相关研究机构和医药公司承担的研制压力可想而知,要求其专注对抗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又放弃部分权利,站在维护公共安全的视角是可以理解的。政府在调整医疗物资供给、新冠疫苗研发、恢复经济有序平稳运行、扶植中小企业减税减费等领域需要耗费大量的财政支出,面临财政赤字和由此引发的全球经济的系统性风险。

3.1药品专利研发的动力来源及合作阻力

对于药品专利研发商而言,如何在牺牲利益的前提下进行有效的全球合作是个难题。完全无私贡献式的研制动力何在?既然是全球性的合作,必须考虑到管理知识产权的复杂性和汇总各自研制成果及分配研制任务、处理合作关系的难度。不止一方关系存在,药物研制、技术测试、公开范围及程度、经费来源等须在最经济最有限的时间规划。在市场变化莫测的背景下,利益平衡式的商业合作,尚且以公益的名义,本身就是棘手的问题解决路径。在最新实践领域,Remdesivir受到了严格审查,关于针对新冠肺炎病毒的有效治疗迹象。Fortress目前向针对病毒测试技术的诊断公司发起了侵权诉讼。

3.2政府面临财政赤字及全球治理的监督乏力

对于各国政府而言,处理因抗击肺炎带来的财政赤字并进行信息共享缺乏制度约束。各国控制疫情的能力和速度不同,结合国内财政状况和卫生治理体系的实际情况,一些医疗物资供给能力短缺的发展中国家为应对突发疫情采取了强度经济刺激政策,巨额财政支出给政府带来了巨大压力,酝酿为新的政府债务危机和新一轮社会危机。全球贫富分化态势加深给社会带来了动荡因素。传统意义上的多边磋商机制在疫情面前显得“力不从心”。跟进疫情防护信息、医疗物资援助、科研项目合作等成为开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全球治理与合作的工作重心。

3.3非法组织将疫苗用于黑色产业链

新冠肺炎疫情的积极应对事关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秩序,无不体现了人权在重大传染病爆发之时的保障实况。无症状感染者难以排查、治愈出院的患者无法排除的复阳可能、人口流动不可能控制到极致等客观问题均为疫情防控增添了不确定性。根据英国广播公司BBC的一则新闻,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疫情的瑞德西韦和托珠单抗在印度供不应求,在黑市上被恶意抬高价格进行销售。为了争取救治时间和生存机会,一些人不得不花费毕生积蓄向药贩购买。救命药供需不对等的情形下为暴利提供了可能,在逐利的动机驱动下,黑销售商铤而走险,无视人权和法律,操纵艰难生产出来的新冠肺炎治疗药物市场价格呈现指数式增长,造成药品专利在投入市场的终端环节出现差池,在脆弱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下,为疫情的共同应对及抗争局面雪上加霜。

3.4疫苗免疫联盟的不公平获取可能

新冠肺炎疫苗在全球范围内公平获取并保证能够承受的价格是最为关键的。采取规避价格歧视,慎重制定向制造商分发疫苗的分配方案,通过市场监管打击假冒或不符合标准的版本等一系列措施。结合过往对抗击艾滋病和丙型乙肝病毒的全球经验,就谁获取诊疗方法、如何实施诊疗行为引发了激烈的讨论和公共关注。实践证明,出入境限制、贸易相关报复措施、知识产权的滥用等保护主义做法都客观限制了诊疗方案及行为的供给。事实上,新冠疫情期间一些国家已经禁止或大规模限制了防护设备、医疗设备和药品的出口。另外,关于药品的非法供应链包括在电子商务平台、社交媒体和非法线上药商出售伪劣药品的行为。伪造药品不仅阻碍了疫情防控本身,也对其他领域的紧缺药供应市场秩序造成了破坏。于药品研制公司而言,来自社会和政府的压力迫使其研制出尚未成熟的产品投入市场,出于重大公共健康的考虑,政策需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专利药品的市场流入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确保其安全性和效果。一个平等、公平地分配新冠肺炎相关疫苗及药品的超国家机构亟需建立,对所有国家及地区对于药品的选取、采购及分配等流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药品专利池协助以低价格获取相应的知识产权自愿许可,联合国高级别小组就获取药品、促进医疗科技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4

新冠肺炎专利共享解决路径

4.1疫苗专利研发及许可基于必要的政府干预


在美国,FDA负责新冠肺炎疫苗市场流通的监管,其拥有在紧急情形下使用未经许可或许可的产品特权,当然紧急情形限定于生物、化学、辐射、核能等严重或者可能对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的情形。本次新冠疫情疫苗研制涉及专利产品,属于私人合法垄断权利范畴,即合法的排他性权利,但是关乎到公众能否获取并接受定价。联邦政府部门资助了新冠肺炎候选疫苗的研制工作,对于疫苗的分配和专利权的行使范围边界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专利权的行使客观上影响了新冠肺炎疫情疫苗的可及性,那么联邦政府有权力行使干预权力,新冠肺炎疫情疫苗的受保人、开发商、制造商、分销商和医疗保健人员,无需承担FDA批准项下的疫苗造成的损失责任,除非故意导致他人死亡火重大人身伤害的行为。联邦政府保留了免费使用疫苗专利的权利和许可第三方制药商使用该专利的权利,不过此项特权限制在极为特殊的情形下。FDA如果确定某项生物制剂可以用于治疗或预防某种严重疾病,可以为其制定加快审查的通道,生物制剂的申办者在开发和测试过程中可以与FDA有更多的接触机会,不断改进产品及提升获取准确数据的效率。在考虑疫苗研制和投入市场的问题时,FDA通过证据评估(1)疫苗是否有效预防新冠肺炎疫情;(2)研制疫苗的益处大于已知或潜在的风险。国会和FDA会平衡新冠肺炎疫情疫苗过早向公众发放的益处以及疫苗可能早期被授权、之后被证明无效的风险以及其他矛盾因素。因为不排除这种可能,为了保护公共卫生安全而研制新冠肺炎疫情疫苗,但是失效的疫苗可能存在一定的副作用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难以弥补的影响。即克服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给新冠肺炎疫情疫苗专利造成的稳定性变动,争取最佳研制及投放疫苗的时间。

4.2新冠肺炎疫情疫苗专利的可负担性及可及性


新冠肺炎疫情疫苗专利的公共利益属性决定了对于相关专利的获取采取激励、FDA授权或许可等手段,但是疫苗是否可以真正投入市场并能够为普通民众所广泛获取和负担,涉及到更为复杂的操作层面的知识产权权利分配和使用问题。政策的驱动下能够解决增加新冠肺炎疫情疫苗的供给数量问题,但是就具体分配和接种如是否要求强制接种而言,体现了疫苗的负担和供给能力,牵涉到社会医疗资源分配和公共卫生保障能力。
开放式专利许可被许可人应获取的全部专利授权范围,亦对于那些潜在的侵权行为人数量不得而知。与权利人所握有的有限专利数据资源不同,开放式专利许可的有力推动者往往是担任公共职责的政府,动用专利部门在审查时的权限,对于那些确实能够应对特殊危急情形如对抗新冠肺炎疫情的专利,进行强制许可或鼓励许可。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强制许可原因基于公共利益、公共健康、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专利或滥用专利权、从属专利这四种情形,绿色专利的公共属性内部要求在专利强制许可方面应存在相衔接的空间,在申请主体上理应放开,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向专利主管部门申请,具体获得实施权利的个体或组织则须由专利主管部门确定。许可使用费高低把握对于绿色专利强制许可的维持至关重要,具体操作时由专利权人和实施人先行协商,无法协商可由专利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市场上出现的独立第三方定价平台,能够起到正向作用,通过考虑专利使用年限、专利价值、环境影响度、现实收益等因素综合作出较为科学合理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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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专利共享不管是以双边自愿许可,还是以专利池或其他形式,很大程度上决定权掌握在权利人手中,作为对于技术研发最为熟悉的一方,以及掌握长期的市场销售经验的主体,药品研发者就向哪些国家供应、使用费率如何计算、哪些技术予以公开等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方案,但是,基于逐利的动机,专利权人往往将那些市场占有率高、利润丰厚、具备较强支付力的技术留给自己使用,将那些开拓前景不明朗或者不计划开拓的技术转让或许可给仿制药商。新冠肺炎疫苗、药品和诊断工具相关的专利技术,不同于普通药物和医疗工具专利的稀缺性,在源头上更是掌握在了极少的研发商手中,获取公平和分配公平成为一个关乎人权的共性问题。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往往采取半强制半鼓励的方式,进行专利共享的有效干预,避免出现关乎公共利益的医疗或防疫资源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从专利的研发到试验、上市,每一环节不可出现纰漏,既要鼓励有研发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创新,又要避免形成垄断或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扰乱市场秩序,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事关人命,无疑地考量了一国相应药品、医疗设备专利研发和监管能力,更考量了一国的政策引导和公共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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