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介绍

  • 发布时间:2018-12-11
  • 发布人: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一、会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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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卷五》《矢部》“知”释义:

【玉篇】识也,觉也。【增韵】喩也。【易·系辞】百姓日用而不知。

【书·皋陶谟】知人则哲 相交曰知。【左传·昭四年】公孙明知叔孙于齐。【注】相亲知也

会标——   篆刻中文为“知”;“WIPS”为“知识产权研究会”英文缩写。   

“知”取其基本含义:

“知识”,实践中对事物的认知与经验,寓意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的知识产权事业;

“相知”,感情上对他人的信任与亲近,寓意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与广大会员以及会员之间相遇相知和互信的关系。

在坚守中创新、于奉献中成长,是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30年来一直秉承的发展理念。新时期党和国家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将继续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突出区域特点,创新工作方式,发挥桥梁作用,不断聚集资源,增强服务政府、奉献社会、团结会员的能力,努力使研究会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性     质: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是武汉地区从事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管理及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自愿组成,是促进武汉市科技进步、知识产权事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三、 宗     旨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武汉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

  四、主要任务: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及交流活动;开展科学论证、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提供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软课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

  五、成立时间:1985年12月21日(1985年12月21日成立武汉工业产权研究会,1992年1月21日更名为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六、 社团法人登记证书:武社证字第307号(武汉市民政局颁发)

  七、 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

  八、组织决策机构:理事会

  九、组织办事机构:秘书处

  

  会 员:131个团体会员 ;485个个人会员(不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理事、秘书长及副秘书长)

  会 刊:《武汉知识产权》(双月刊)

  网 站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http://www.whwips.com/)

  通讯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64号武汉科技大厦1201室

  联 系 人:陈念文、王莹

  联系电话:027-65692311 (亦传真)

  Q Q群号:76854071

  邮 箱:xtc011@163.com

  邮政编码:430023


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1992年3月27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05年3月25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5年5月28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英文译名:Wuh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英文缩写:WIPS

    第二条  本会是武汉地区从事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管理及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有关人员自愿组成,是促进武汉市科技进步、知识产权事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团结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武汉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

    本会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及交流活动,提高学科理论水平。

    二、开展科学论证、咨询工作,提供政策建议。

    三、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增强会员及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四、开展咨询、评估、转让及提供信息等知识产权服务,推荐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技术项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运用。

    五、开展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六、接受委托承担知识产权领域技术职称评审以及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等工怍。

    七、建立和维护武汉地区知识产权专家库及知识产权人才队伍,推荐知识产权专家人才;表彰奖励优秀知识产权工作者。

    八、畅通知识产权投诉渠道,反映和反馈意见及要求,维护知识产权成果所有者及知识产权工作者合法权益。

    九、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刊物、资料。

    十、开展与各省、市及国际民间组织的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包括通讯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单位会员指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管理以及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指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管理、热心知识产权工作的个人,或在知识产权领域及业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知识产权研究、管理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格,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通知,作为正式入会依据。团体会员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退会自愿及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完成学术调研课题及论文撰写,组织或参与学术研讨及交流活动;

    四、接受完成本会交办其它工作,参与本会组织的其它活动;

    五、反映意见和要求及其他情况,举荐人才,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七、缴纳会费。(团体会员缴纳会费,个人会员暂不缴纳)

    第十二条  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或团体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团体会员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各会员单位推荐,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撤销本会有关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活动;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可召开理事长会议,理事长会议须有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理事长百分之九十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理事长会议职权是:

    一、审议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事项;

    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变更、撤销本会有关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知识产权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能认真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七、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

    八、理事长候选人原则上由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推荐,或由本会理事会提名, 并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及其组织人事管理单位审核后产生;

    副理事长候选人原则上由副理事长会员单位推荐,并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及其组织人事管理单位审核后产生;

    秘书长候选人原则上由理事长提名或由理事会提名推荐,并由本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及其组织人事管理单位审核后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的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机构及有关方面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人员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以上的学术活动。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科学技术协会拨款或项目资助;

    三、捐赠和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8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