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会行·学术研究 | 我国绿色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合理完善

征文大赛


为了发挥知识产权工作者在创新发展中的力量和作用,树立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样本,充分发挥学术研究的示范指导作用,由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运行的微信公众平台“知会行”开设“学术研究”专题栏目。
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关注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通过整合知识产权专家资源和研究成果,设立“学术研究”专题栏目,旨在呈现知识产权工作者专业水平及业务风采,扩大知识产权研究成果的影响力,并积极为地域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欢迎广大会员、读者和各界朋友关注和支持。


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






李鸾翔

(武汉理工大学)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我们要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完善绿色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是促进绿色技术发展、推崇生态文明的应有之义。目前我国并不存在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法律依据,现存有效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均不足以发挥在绿色专利优先审查领域的法治引领作用,本文在借鉴韩国的绿色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绿色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绿色专利;专利审查;快速审查


1

绿色专利:高新技术时代的产物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1]中指出“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他提出通过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等办法来建设美丽中国。这些办法的落实必然需要绿色专利技术的运用,专利的“绿色性”包括两点,一是专利技术的运用不会或较小影响到生态环境;二是专利技术本身就是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创造出来的,例如节能环保、污染防治、清洁能源等产业就需要绿色创新的专利技术来推动生态环境的保护。

绿色专利指的是包含绿色技术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绿色技术指的是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能效、防控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一般包括替代能源、环境材料、节能减排、污染控制与治理、循环利用技术。[2]

1.1

绿色专利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一脉相承

绿色专利是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具体化。可持续发展强调在不危害后代人生存的基础上满足当代人的生存需要,是一种自然、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统一的发展模式。目前全球进入了工业化信息化时代,生态危机频频发生,地球已经没有足够的资源支撑工业文明的繁衍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尽量地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绿色专利技术便应运而生。

1.2

绿色专利主要运用于生态环境保护领域

根据《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2014-2017年)》可知,2014年-2017年,我国绿色专利的申请领域主要集中在污染控制与治理、环境材料、替代能源、节能减排四个领域内,这四个领域绿色专利申请比率达到了同期同类专利的近90%。

image.png

 上图为2014-2017年中国绿色专利主要技术领域申请状况(单位:件)

1.3

发展绿色专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绿色技术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重价值,因此,绿色技术的研发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资源。绿色专利制度旨在激励绿色技术的发明者,保障绿色技术的市场竞争优势;另一方面,社会的快速发展伴随着诸多新技术的应运而生,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难以对一系列新兴技术、产品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规制,缺乏相应的约束条款,如果将环境保护方面的理念融入技术创新之中,将会鞭策发明人在新兴技术被创造之初就考虑到环境保护的问题,并设计相关的制度予以保障,从而对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制起到一种补充的作用。

2

我国绿色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不足

目前我国已有的关于绿色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规定主要是:《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2年,简称“旧《办法》”)、《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年,简称“新《办法》”)、《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另外就是在特殊时期推行的具有短暂时效性的规定,例如:2010年上海市举办世界博览会期间的《上海市专利优先审查办事服务指南(试行)》。

2.1

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适用对象不明确

根据新《办法》第三条[3]规定与旧《办法》第四条[4]规定可知,新《办法》扩大了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新增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宣告案件。旧《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和新《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是对绿色技术的具体列举;而旧《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是对绿色技术的总体概括,然而新《办法》将“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从优先审查的范围中删除了。比较而言,可以发现新、旧《办法》将绿色技术与其他适用优先审查的技术笼统规定在一起,这会导致专利优先审查制度适用对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也会加重专利申请大量积压的尴尬局面,这与新《办法》第六条[5]的规定也是不谋而合的,然而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不利于促进绿色创新技术发展。

2.2

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审查主体不清晰

旧《办法》第九条[6]和新《办法》[7]第九条仅仅笼统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无规定具体审查部门和专业人员。就发明专利而言,优先审查的审查主体是初步审查的机构、人员,还是实质审查的部门和人员,抑或是第三方机构、人员呢?考虑到绿色专利包含保护生态环境的价值,是否需要环境保护的有关部门也参与其中?我国的绿色专利申请人主要是国内高校和国外、国内企业,是否需要教育部、行业协会等参与其中?

2.3

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审查程序有瑕疵

新《办法》不再要求提交检索报告,只需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相关证明材料和文件,进一步简化了办理优先审查的手续。根据新《办法》第八条[8]的规定,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9]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让地方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无疑是新增了一个审前程序。一方面,由于不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别且不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这种形式审查不仅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与搭便车现象频频发生,还会延长审查程序的时间;另一方面,由于各个省份一般规定只有本地企业或个人才能提起申请,这会对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营业场所的外国人、企业、其他组织申请优先审查造成一定的障碍,使我国因具有歧视外国申请方的嫌疑而落入Trips协议反歧视性原则的审查范围。另外,新《办法》中并没有规定相应的救济条款,例如:当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级知识产权局不签署推荐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以通过优先审查申请、第三方发现申请优先审查的技术并不具有“绿色性”等等,当事人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呢?

3

我国绿色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合理完善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数据可知,2019年我国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6.1万件,同比增长10.4%;2019年审结发明专利申请102.3万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8.1万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74.4万件。根据《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2014-2017年)》可知,2014-2017年,我国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占比为6.2%,国内绿色专利占国内总体6.3%;其中在2017年国内绿色专利占国内总体6.6%。一方面,我国目前专利申请存在大量积压的局面;另一方面,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十八大”报告中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之中,绿色技术的研发数量日益增长。因此,完善我国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3.1

确定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法律授权依据


我国《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新《办法》第一条规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来制定本办法,然而我国目前的《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完全没有关于“绿色专利”、“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审查”的相关规定。为了增强我国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法律授权正当性,正好以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为契机,增加授权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条文表述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优先审查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的专利申请,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2]这样规定不仅可以满足其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基础,也可以赋予专利行政机关创设更加适应绿色专利长远发展的具体规范的权力。


3.2

明确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适用对象


第一,坚定专利的“三性”判断标准。有专家学者认为应当将“绿色性”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列为构成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虽然目前绿色技术的研发呈增长趋势,但是其仍然不具有普遍性,并不具备数量上的优势,如果要求所有的申请专利均具有“绿色性”,这不利于我国技术、经济快速发展。一项专利如果另具备“绿色性”无疑是一种锦上添花的效果,但“绿色性”不应当成为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与专利法结合起来。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便是非绿色专利的具体化体现形式,但并未明显表达出“绿色专利”的概念,该条规定声明针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韩国特许厅于1981年便设立了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对优先审查的对象进行了详细说明。对于符合优先审查的绿色技术分别在环境污染防治、国防、自治团体、企业等相关的法律中均有详细规定,例如:《噪音振动规矩法》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噪音振动防止设备、隔音设备和防振设备,《关于家畜粪便管理和利用的法律》第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的资源化设备、纯化设备和公共处理设备等等。我国可以借鉴韩国的立法经验,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内容注入到专利法之中,例如:将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的“监测设备”、第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等等纳入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对象之中,使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等等也可以为申请者提供了绿色标准参考和指引。

第三,优化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本年度的专利优先审查数量,这条规定利弊参半。一方面,由于我国专利审查资源有限,新《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专利可以通过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优先快速获得授权,这对于其他专利无疑是不公平的,故新《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有助于维护不同种类专利申请之间的公平性;另一方面,规定每年度专利优先审查的数量上限不利于鼓励绿色技术的研发。综合考虑新《办法》第六条存在的利弊,应当允许规定每年度专利优先审查的数量上限,同时也应增加一个例外规定,即“绿色技术不受每年度专利优先审查的数量限制”。

第四,建立绿色专利数据库,避免绿色技术的重复研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可以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WIPO-GREEN数据库对接,为绿色技术研发作指引的同时促进世界绿色专利技术交流与转化。[3]


3.3

明确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审查主体


根据《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六、七条可知,规定由审查业务管理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工作,其中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统筹协调集中审查工作,而审查部门单位负责具体案件的集中审查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可以参照《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专利优先审查的审查主体。


3.4

规范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审查程序


第一,删除新《办法》第八条规定,增加优先审查程序的救济条款。一方面应当规定“当优先审查的申请未被通过,申请人可以向优先审查复审机构提出复审请求”,为了不违背“快速审查”的原则,还应当规定“优先审查复审机构仅就该专利是否具有‘绿色性’进行复审”;另一方面,为了保障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当规定“专利优先审查机构应当快速公布绿色专利的有关资料、信息”。另外,考虑到绿色技术可能在审查期间是符合“绿色性”的要求,但是其在经常性运用的过程中会逐渐丧失“绿色性”,故应当对绿色专利采用“优先授权通过,长期全程监督”的模式,从而保障其既不违背优先快速审查的原则,又不会因为长期运用而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4]

第二,考虑针对绿色技术采用优先审查与集中审查并行的方法。根据《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可知,相对于优先审查侧重于高质量个案而言,集中审查针对进行专利布局的高质量批量案件,优先审查对结案有明确的时限要求,而集中审查更注重审查过程中与申请人的充分沟通,提高审查质量。根据该办法第三条可知,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是不可同时进行的,但我认为基于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的差异性,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待该办法试行一段时间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针对绿色创新专利采用集中审查与优先审查并行的办法。


3.5

辅助绿色专利优先审查的其他建议 


第一,实行“先收费,后贴补”的优先审查模式。专利检索报告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但是新《办法》不再要求提交检索报告;新《办法》全文并没有收费规定,绿色专利优先审查不收取任何费用反而可能会限制一些真正需要优先审查的绿色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应当针对不同类型的绿色专利收取不同的费用;另一方面,如果该专利最后被认为是符合优先审查的,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或全额予以报销、补助。从而可以避免一些本身不具有或非明显具有绿色性的专利为了不支付费用而占用优先审查的资源、造成大量专利申请由优先审查程序转为普通审查程序的局面,这也会增强绿色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公平合理性、减少投机战略行为的出现。

第二,完善对高等学校的激励制度。由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中并未规定对于绿色专利申请人的激励办法。我国的高等学校是绿色技术创新活动最为活跃的群体,故应当在针对高等学校专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增加“绿色专利”的有关激励规定;另一方面,《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制度应当广泛运用到绿色专利方面。


4

结论


目前,我国的《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并没有专门针对绿色专利的规定,现有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这就导致了我国并不存在绿色专利优先审查方面可以援引的法律授权依据;而且《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并未明显提出“绿色技术”、“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故只能将“绿色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归入“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案件”。本文在分析《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存有的问题之上,合理借鉴韩国的绿色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结合我国专利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将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与专利法结合起来进而明确参与优先审查的绿色专利的种类与范围,以及针对《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第六条、第八条进行合理的删改,旨在鼓励我国绿色技术的创新与研发。关于如何明确绿色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审查主体这一点,本文仅仅提出可参照《专利申请集中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审查主体,并未提出其他可操作性的办法,这也是本文美中不足的一点,也希望各位同行能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让我们共同促进我国绿色专利技术的蓬勃发展!


资料来源


[1]http://www.qstheory.cn/llqikan/2017-12/03/c_1122049424.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22日。

[2]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2014年-2017年),专利统计简报,2018年第14期(总第234期)。

[3]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4]第四条 可以予以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包括: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

  (二)涉及低碳技术、节约资源等有助于绿色发展的重要专利申请;

  (三)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四)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

[5]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6]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7]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8]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9]“国务院相关部门”是指国家科技、经济、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际协调成员单位。http://www.sipo.gov.cn/zcfg/zcjd/102027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26日。

原文为“Patents shall be available and patent rights enjoyable without discrimination as to the place of invention ,the field of technology and whether products are imported or locally produced.”Id.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http://www.cnpermit.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1&id=991,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25日。



[1]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http://www.cnpermit.com/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41&id=991,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4月25日。

[2]第五条 专利申请集中审查工作由审查业务管理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部门单位(下称“审查部门单位”)共同组织开展。

[3]第六条 审查业务管理部负责集中审查工作的统筹与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集中审查请求进行受理、审核。 

(二)综合考虑申请人需求、案源审序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等因素,集中审查的启动时间一般在实审生效已满3个月后,并在案源系统中对集中审查案件进行标记。

(三)组织相关审查部门单位实施集中审查。 

(四)其他需要统筹与协调的工作。 

[4]第七条 审查部门单位负责案件的集中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集中审查工作管理小组,组织协调本部门单位的集中审查工作。 

(二)组织审查质量高、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审查员承担集中审查工作。 

(三)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技术说明会、会晤、调研、巡回审查等。

(四)其他与集中审查有关工作。

参考文献


[1]曹炜.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正当性研究[J].法学评论,2016,34(01):133-140.

[2]曹炜.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正当性研究[J].法学评论,2016,34(01):133-140.

[3]马治国,秦倩.论新时代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再确立[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9,27(03):18-28.

[4]徐宇杰.中国绿色专利制度构建思考[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8,31(04):50-54.

[5]林娜.论我国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构建[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8,31(05):31-36.

[6]李薇薇,郑友德.绿色专利申请快速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评价与完善[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8(03):49-56.

[7]谌青青. 我国绿色专利发展的政策保障机制研究[D].中国矿业大学,2014.

[8]肖夏.绿色专利法律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1.

[9] Lane, E. L. (2012). Building the Global Green Patent Highway: A Proposal for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Green Technology Fast Track Programs.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27(2), 1119-1170.

[10] The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Plans to Accelerate Green Technology Patent Applications. (2010). Computer & Internet Lawyer, 27(3), 29.

[11] Gaspar, C. J., & Browand, N. T. (2018). Supreme Court Upholds Inter Partes Review of Patents as Procedures Used in These Proceedings Continue to Evolve. Intellectual Property & Technology Law Journal, 30(8), 14-16.

[12] Fishman, D. E., & Soofian, D. (2017). AIA Reviews: New Rule Packages Illustrate the Patent Office’s Evolutionary Approach to Rulemak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 Technology Law Journal, 29(2),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