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会行·学术研究 | 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的变革与发展(上)
- 发布时间:2019-08-05
- 发布者: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的变革与发展
张怡欣1
(华中师范大学,湖北 武汉430079)
在知识产权领域,人工智能借助其相对优势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当下,知识产权战略的滞后性、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趋势、知识产权经济的智能化趋势等知识产权领域的变革诉求逐渐显现。在人工智能时代大背景下,知识产权领域对人工智能采取何种态度,如何应对知识产权的变化等问题均需纳入考虑范围。本文以人工智能所引发的知识产权变革作为研究基点,探讨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产业的变革之路与应对之策。
关键词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转化
从图灵机模型到谷歌阿尔法狗,人工智能已经不是停留在科学家脑袋中的虚拟设想,也不是“给予无生命物以生命”神话的现代版本。从应然的角度来说,相关的政策与制度应与社会现象相应而生,但从实然角度看来,政策与制度往往是相对滞后的。人工智能自其诞生以来争议不断,例如伦理问题以及其背后隐藏的对人类的威胁问题,对现行法律制度基础理论的挑战问题以及对目前国际科技产业发展的变革问题。
本文进行人工智能时代下知识产权之“变”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如下考量:(1)人工智能发展至今,与当代知识产权的冲突已日渐明显,但我国目前知识产权政策与技术之间协同化程度不足,且缺少针对性与建设性政策;(2)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法律性问题同样影响了知识产权制度,尤其在“深度学习”的技术发展之下,人工智能的“自动性”必将带来更多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进程有明显的加快作用;(3)知识产权产业升级及变革对技术的要求逐渐提高,技术对知识产权产业智能化的影响也愈发加重,行业与经济的智能化是其主要表现,而其中技术与产业的不适配性依旧存在;(4)新时代对知识产权人才提出新要求,对知识产权人才技术水平和专业性提出新挑战。
有鉴于此,本文将会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与政策调整、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知识产权产业智能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创新化等多维视角对人工智能引起的知识产权的变革趋势与方向进行探讨,并就此提出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1.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战略的协同化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第四次工业革命2已经将其影响范围扩展到全球,为紧跟时代潮流,抓住人工智能时代新机遇,我国人工智能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都对此做出了一定的反应,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与科技的协同化趋势。
在人工智能领域,我国在近几年出台各类发展规划都为我国人工智能发展与进步指出了方向;而在知识产权领域,亦存在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从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产业等方面,为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进行了路径规划。相关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设和调整能力持续提高”3,我国技术创新的提高有赖于知识产权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协同化4,但我国知识产权政策与人工智能发展存在明显的不协调性,该计划并未对人工智能的发展做出明确指导,我国也并未出台针对人工智能的知识产权政策以保护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亦未形成体系化的顶层设计。
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化较为成功的国家其政策“着力点”较为明显,以韩国为例,韩国知识产权体系以“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商业运用”、“出台世界水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设计中心5,顶层设计均围绕此展开,并且随技术发展具有动态调整的性质6。而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涉及方面虽较广泛,但缺乏集中“着力点”,实际目的性与动态性都稍显不足,尤其在此人工智能时代之下,我国知识产权实则处于相对滞后的困境之中,一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虽有扶持,但政策与实际发展情况出现脱节,高专利注册率与低转换率形成显著对比,而与之相关的高新技术发展较之发达国家水平较低且依赖性较高,从近期的贸易战中存在的技术劣势便可窥见端倪;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政策虽言明要加强保护,实则力度不足,而知识产权学者亦担心知识产权过强保护而抑制知识产权创新。可以说,知识产权战略中体现“人工智能”内容不足或成为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桎梏。
2.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
现代化(Modernization)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离不开与现代化息息相关的一个词语,即“现代性”(Modernity)。我们不妨把现代性视为知识产权制度在科学技术及其他因素推动下进行变革所具有的属性7。国外知识产权学者认为,某项制度的现代化是制度本身对科学技术引起的根本性法律实践变化或形成的法律实践新要求所做出的“反映”8。吴汉东教授指出,现代化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希望“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保持时代先进性,即通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去推动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人工智能技术的革新与发展是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强有力推手,加快了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进程并且加强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这主要变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内发型现代化与外源性现代化两个方面。
2.1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内发型现代化
人工智能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带来了知识产权领域新的制度难题和研究课题,涉及权利本体的界定、归属、确认、范围等若干方面。
一是权利性质界定难题。人工智能给知识产权界带来的权利性质确定问题当然不是涉及到人工智能技术的问题,而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性质界定的问题。目前学界已经有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与专利权的相关讨论,但结果却大不相同。一方面,从“创作物”自身的性质界定来看,其原创性或创新性等性质难以进行界定。有学者认为,目前人工智能“创作”出来的“创作物”,还应是“算法、规则和模板的结果”9,所谓的“深度学习”也远远没有达到“类人类”的高度。在著作权方面,人工智能的生成物并未达到独创性的要求10;专利权方面,其“创作物”创新性也难以达到目前专利权的要求,多是在人类之前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深加工”、“排列组合”和“最优选择”的结果11;而在商标权方面,人工智能对商标领域的涉及较浅,但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人工智能“设计”商标显然也不是不可期的,而涉及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应亦与商标权的基本特征相关;
另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在一定程度上有其保护价值与保护意义。首先,该“创作物”的确蕴含“汗水”,从“深度学习”到成果产出,人工智能经历了“类人类”的工作过程,在程序员设计的程序之外,有其自身的“贡献”;其次,虽然目前人工智能的“创作物”数量较少且权利性质不明显,但亦有被侵害之高度可能性,对其加以保护势必有利于推动相关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这与促进科技进步的宗旨是不谋而合的。因此,制度上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势在必行。
二是法律主体资格界定难题。此问题主要体现在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讨论上,若其不能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不能成为相关权利人。
人工智能的早期定义倾向于使用“智能”,而在后期则倾向于使用“智能体”12。伦理问题上,有学者提出将其作为“拟伦理角色”,与之相类似的,在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上,亦有学者提出将其作为“拟制主体”,赋予其相应的民事主体权利。但是从人工智能本身而言,其自身所具有的学习知识的“动力”,来源于“深度学习”的内置算法与程序,获得的知识,来源于网络上已经出现的由人类创作的内容或者由程序员编程输入的内容。从根本上来说,人工智能的“工具性”并不具有灵感与个性,亦不具有人类的创造力,广泛的知识学习与攫取并不能简单视为人类智慧的集合甚至与人完全等同,将其视作民法上的“拟制主体”是否会颠覆传统法律框架,引发法律的结构失衡,亦值得商榷。
目前法律制度上的应然模式与现实状况极具矛盾与冲突。目前没有任何一国的法律将人工智能视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制定目的之一是鼓励知识产权发展,保护实施产权权益,那么受鼓励的主体,必然是“人”这一目前唯一具有“智慧”的主体;另一方面,虽然大部分国家都否定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是认为人工智能的“创作物”具有保护价值。因为“除去明显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情形”,其他创作物与人类的在外观与形式上往往难以加以区分,因此“应当与人类创作物进行同等对待”13,加以保护。
三是权利归属难题。权利归属简单来说就是权力应当归属于谁。人工智能产生“创作物”的过程涉及多方工作,虽有学者提出应当按照实际贡献来判断究竟谁拥有该“创作物”的相应权利,但这一理论明显在实际应用中是有一定难度的。实际贡献的确定会引发另一轮的讨论。就人工智能本身而言,人工智能的名称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的“Artificial”意为“人造的,仿造的”,其名称中的智能却可能具有多少多重含义,包括但不限于“意识”与“思维”。但人类本身所了解的“智能”即是人类本身具有的,人工智能所具有的“意识”的领域就相对受限,人工设定的工作与人工智能的自我运作无法进行完全区分与割裂,如何去确定其“意识”的“贡献”在现有技术下无法达成;亦有学者认为应结合该“创作物”最终权利的运作情况来进行判断14,进行分类讨论,采取更有利于该项成果的运作与经济利益的取得并可鼓励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的归属方式。但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固定的权利归属的确定方式会否对不同情况下的其他参与方显失公平?而又会否出现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忽略基本权利保障等问题?
2.2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外源性现代化
人工智能带来的经济形势变化是知识产权制度外源性现代化的主要动因。一般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在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点:一是激励创新的功能,通过界定和保护创作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使其获得可期待利益;二是资源配置功能,知识产权制度通过产权转让等方式,使得转换率更高的市场参与者获得更多资源,从而优化资源配置;三是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功能,通过保障权利人权利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四是政府管理功能,知识产权制度是政府知识产权部门与产权使用者之间的衔接,是公权力适度介入私权利的体现15。以上几点作用对我国目前处于蓬勃发展阶段的人工智能技术产业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而经济学领域的相关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创新效率之间存在倒“U”型的关系16,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创新效率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技术向经济的转化与扩散。而就我国目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情况来看,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或会抑制技术创新的形成,尤其是目前人工智能设计者的创新。
经济学者指出,在前三次的世界工业革命之中,中国均未及时进入工业革命的浪潮,这是我国科学技术落后于欧美国家的主要原因之一17。伴随人工智能产生的智能经济发展迅速,创造的经济效益正逐年增多,发展智能经济不仅是目前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措施,也是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新动能的必要举措。此外,在国际经济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无疑会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地位,加强我国国际影响力,提升我国的国际话语权。研究表明,高科技所带来的智能经济将会成为世界经济的主流趋势,为适应这一趋势,加强我国在人工智能时代的优势地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能在某些问题上含糊不清,尤其是在诸多关键性问题上,应给予明确规范,以此来鼓励人工智能开发者的研发与科技的发展。此种随智能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的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正是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直接性因素。
3.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产业的智能化
知识产权产业与技术紧密相连,技术的发展必然推动整个产业的发展与变革,技术的革新必然会引发产业升级。知识产权产业的智能化倾向主要表现在知识产权行业智能化倾向和知识产权经济智能化倾向。
3.1知识产权行业智能化:“无人时代”或将到来
人工智能最先作为一种辅助人类进行相关工作的工具被研究制造,有其内在的实际需求。日本作为人工智能领域起步较早的国家之一,对人工智能的应用十分广泛,且多有创新之举,日本于2014年启动了一个名为“反复无常的人工智能项目——我是作家哦”18,旨在通过对日本作家星新一的作品进行数据分析,使人工智能可以进行创作。而目前的计算机“创作”已经发展到在一定模板与规律的基础上,“创作”出小说。人工智能虽然无法做到将情感进行完美的表达,但其通过程序可将目前存在的各种素材进行排列组合,创作出来的“作品”质量就会不断提高。目前已经出现可以进行新闻稿撰写的人工智能,在其他领域人工智能表现也有其闪光点,有学者指出,“无人时代”或将到来。
在可预测性较强工作19以及重复性工作中,人工智能相较于人类工作具有相对优势,即在工作中不会产生“厌倦”心理且保证准确度20,其依托的大量数据处理方式可以以最小的时间成本获得最优的工作结果。而知识产权的应用智能化,也主要体现在已经变为现实且正在日益扩张适用的智能化的专利权审核机制,按照日本四级的专利难度划分等级,人工智能已经足以应对一至三级的难度等级,并逐步应用于各种专利审查业务。
从这两方面看来,知识产权行业的智能化趋势相对明显,人工智能或许在某一天会代替人类进行工作。2014年,英国德勤曾有相关报告指出,英国35%的工种在20年内或被机器人替代21。有学者指出,目前很多经济学家仍然持有科技发展必然会带动经济进步同时会带来更多就业机会的观点,而持有这种观点的被讥讽为“新卢德分子”22。而在《与机器赛跑》一书中,其作者认为,随着科技发展,必然有部分工作消失,也会有新的工作产生。23诚然,人工智能代替简单工作劳动者的同时势必会增加幕后控制者的工作岗位数量,24但此种增加明显比不上岗位缩减的数量,知识产权产业的智能化同样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3.2知识产权经济智能化:智能经济占领优势地位
哈佛大学波特教授曾指出:“在今天竞争激烈的世界,传统的天然资源与资本已不再是经济优势的主要因素,新知识的创造与应用更为重要”。25可以想见,在未来的经济战略中,知识产权经济地位必将大幅度提升,知识产权向经济效益的转换必将愈加受到重视。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经济的利益转换提供了新的契机。对比传统知识产权经济,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经济可以提供更高的技术向经济利益转换的比例,使其拥有者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比如日本学者所称的“知识转移”将某项智慧扩领域运用到其他行业中,以“一”得到“多”,达到“一通百通”的效果26,在人工智能技术及其依靠的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将会以低成本获得高利益27。智慧经济以其巨大的潜在利益赢得了全世界的关注。一方面,世界各大公司对人工智能领域的投入不断加大,以期获得人工智能所带来的经济潜在价值。谷歌公司曾将英国两家涉及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公司收入囊中,其目的便在于将相关科技人才纳入麾下,发展人工智能及其知识产权经济,而阿尔法狗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证明了其前瞻性;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经济价值潜力巨大。瑞银通过其数据报告指出,“至2030年人工智能(AI)每年将为亚洲带来的经济价值将高达1.8万亿-3.0万亿美元”28,而根据 IDC 新的一份全球半年度认知/人工智能系统开支指南,人工智能将大幅度提高全球经济增长29。由此可见,人工智能的发展为知识产权产业结构带来了新动态,知识产权经济中将会有较大比重被智慧经济与智能产业占领。
注释:
1、张怡欣,1993年10月,女,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法学)硕士知识产权方向,E-mail:369875429@qq.com
2、2014年德国汉诺威工业博览会,“工业4.0”的概念引起广泛关注,其负责人柯克勒认为,第四次工业革命已悄然到来。所谓第四次工业革命,是指是以3D打印,互联网产业化,工业智能化,工业一体化为代表,以人工智能,清洁能源,无人控制技术,量子信息技术,虚拟现实以及生物技术为主的全新技术革命。
3、刘海波.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基本保障.紫光阁微平台.2018.5.21.
https://mp.weixin.qq.com/s/9CRvrG94HpHqnOwIp-rmTA
4、参见王珍愚等.知识产权政策动态调整——韩国案例研究.[J].科学学研究.2017.(10).1461-1468.
5、参见王淇.韩国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初探.[J].科技促进发展.2017.(10).826-831.
6、参见上注3.
7、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的不断增加的过程;同时也是伴随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型法秘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而罗荣渠教授在其著作《现代化新论》( 罗荣渠著. 现代化新论:世界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M].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9.09.)中指出,“现代性,区别于传统社会类型,它是社会在工业化驱动下发生全面变革而形成的属性”。而实际上,现代化的过程可以认为是现代性逐渐增多的过程,获得现代性的过程。
8、在Kalin Hristov所写的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Copyright Dilemma(Hristov K.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the Copyright Dilemma[J]. Social Science Electronic Publishing, 2017.)一文中,使美国版权法现代化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对目前人工智能造成的版权困境有所反应,并保障人工智能作品的相关权利。
9、参见吴汉东.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道路.[J].法商研究,2004,(3),73-79.
10、参见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J].法律科学,2017,(5),148-155.
11、目前国外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知识产权的相关理论中,日本“知识产权战略部”与澳大利亚司法部下属的“版权审核委员会”均持有此观点。
12、参考朱雪忠,张广伟.人工智能产生的技术成果可专利性及其权利归属研究.[J].情报杂志,2018,37( 2) : 69-75.
13、参见段伟文.人工智能时代的价值审度与伦理调试.[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6),98-108.
转引自上注9.
14、参见季冬梅.人工智能发明成果对专利制度的挑战——以遗传编程为例.[J].知识产权,2017,(11),59-66.
15、参见费钟琳,王京安,许景等著. 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与集群发展的机制路径 基于江苏实践的研究[M]. 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3.07.
16、参见顾群,翟淑萍.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发展与创新效率.[J]软科学.2013.(7).43-46.
17、参见穆良平,姬振天.中国抢占智能经济发展先机的战略要素及重点领域.[J].理论研究.2017.(4).98-101.
18、(日)松尾丰著.赵函宏、高华彬译.人工智能狂潮:机器人有机会超越人类吗?.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12.
19、参见上注18.美国联合通讯社曾引进撰写新闻稿件的人工智能进行企业决算报告的编写工作。
20、所谓可预测性较强的工作,笔者从相关机构的人工智能报告中得出结论,是指流水线设定下的机械性重复性较高的工作,不需要强大的脑力劳动作为支撑。
21、例如将人工智能运用于药物研究,“艾娃机器人”对五千余分子物进行筛选,这种重复性的工作若仅靠人工完成,不论是时间成本还是金钱成本都会大大增加,并存在失误的可能性。
22、参见上注18.
23、参见(美)Martin Ford著. 机器危机[M]. 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2016.06.
24、参见(美)布林约尔松,(美)麦卡菲著. 与机器赛跑[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 2014.09.
25、参见上注18.松尾丰在其著作中认为,在未来十年左右,人类的工作或许会产生极大地变化,首先涉及数据分析或数据录入的职业将会首先被人工智能所替代,之后涉及监控的职业如保安等仅会在例外情况中需要人类进行解决,而未来掌握人工智能知识的部分人,最终也会被人工智能替代。
26、转引自陈飔、王晋刚著.专利之剑——“中国创造”走向世界战略新工具.经济日报出版社.2012.02.第11页.
27、美国相关的人工智能报告《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中提及类似的概念,并将其称为“迁移学习”,认为通过迁移学习可以将某一算法进行广泛应用,以高效率完成类似任务,如“以俄语写诗”的任务。
参见上注18.
28、张沈河.瑞银:人工智能将为亚洲带来1.8万亿-3.0万亿美元经济价值.中国证券报·中证网.http://www.cs.com.cn/xwzx/hwxx/201704/t20170407_5232988.html
29、参见Dtiii:中国人工智能发展报告(2016).认知/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市场在 2016 年 2020 年预测期内的复合年增长率(CAGR)将达到 55.1%,认知计算和人工智能(AI)在各行各业中的广泛应用将推动其全球收入从 2016 年的近 80 亿美元增加到 2020 年的 470 多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