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会行·学术研究 | 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若干问题研究(上)

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若干问题研究

蔡祖国1,王传蓉2

(1.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81;

2.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65)

作者简介:蔡祖国(19683),男,湖北武汉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发展、知识产权法。

王传蓉(19933),女,湖北荆州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研究生。

基金项目:专利质量保障体系研究,编号15BFX2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湖北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研究,编号2017ADC007,湖北省软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摘要


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促进我国科技发展、提高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出现,明确了转化主体,用产权激励取代了单纯奖励,调动了科研主体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由于该制度尚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依然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在法律依据、转化主体、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分配制度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转化

Research on Several Problems of the Mixed-ownership System of China's Job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bstract: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the key link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nhance the ability of innovation in China. The emergence of the mixed ownership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has clearly defined the subject of transformation, replacing the simple reward with the incentive of property rights, mobilizing the enthusiasm of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subjects to transform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greatly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However, because the system is still in the stage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that have not been solve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four aspects of the legal basis, the subject of transformation, the risk of the loss of state assets and the distribution system of the mixed ownership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ystem are pointed out, an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Job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Mixed ownership; Transformation


1.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概述


1.1数字版权衍生产品概念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提升国家创新能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的关键环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困难,不仅阻碍了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而且也制约了国家科技创新水平与经济发展速度。从2010年西南交通大学率先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探索与实践[1],到2015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以及后续的地方政策的制定,采用试点推广的渐进式改革策略,通过国家与地方的同步推进,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成效显著。以四川省为例,西南交通大学在西南交大九条实施的一年多内,实现了168项科技成果产权分割确权,成立9家高科技公司,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入股总值超一亿元。四川大学则在实施半年内已经有30项技术成果申请确权,作价入股企业20多家投资金额约十亿元。鉴于西南交大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所产生的积极效应,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或规定,大力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然而,由于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初出茅庐,自身发展中尚存在着未解决的问题,如何促进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顺利开展与进一步完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工作。因此,重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面临的困境与对策研究,对促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合理性


(一)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我国法律规定,高校代表国家持有职务科技成果,但是在科技成果转化上,由于高校所代表国家持有,职务科技成果即是国有资产。在进行第三方估价时,高校一方面担心估价过高会导致投资者不接受从而无法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另一方面又担心估价低了会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这种被动性的甚至随缘性的转化态度,究其根源是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主体缺位。抽象的转化主体加上复杂的审批备案环节最终导致了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低下。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明确为职务发明人和单位共同所有,此举措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由抽象的国家变为具体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将科研人员纳入转化的主体范围,大大增加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高校的首要任务是为社会输送人才,转化科技成果,创造经济利益对于高校来说并不是如此重要,但是对于科研人员来说,通过产权激励,使得科技成果转化公共利益与科研人员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用主人翁的意识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另外,越是复杂的技术在转化过程中越需要职务发明人的参与,鼓励用最专业的人去做最专业的事,达到双赢的局面。


对科技人员由奖金奖励、股权激励,提升到知识产权激励这一终极水平,使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这一问题可能会彻底得到扭转。


科技人员是在国家提供经费支持的情况下,利用高校的技术设备条件的基础下,完成的科技成果。目前,我国法律规定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于国家,由高校代表国家持有,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职务发明人给予奖励,奖励的形式有三种,分别是提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首先,从归属权上讲,职务发明人完成科技成果客观上依托资金设备,完成的关键是在于科技人员的主观创造性劳动,而对这种创造性劳动的估价很难达到价值平衡点,将归属权全部赋予国家,且未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享权,必然将割裂职务发明人与科技成果转化之间的联系,使得科技成果变成评职称,拿奖杯的专属用途,缺乏转化价值。其次,要采用哪种奖励方式对于科技人员来说并没有决定权,特别是股权奖励又具有其特殊性,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评价入股后也属于国有股权,将国有股权奖励给职务发明人审批手续繁琐,目前鲜有成功案例。可见,现有体制割裂了发明人与成果之间的紧密关系,职务科技成果从完成的一刻起是否转化应用已与发明人无关紧要。


西南交大职务科技成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奖励70%的知识产权给职务发明人,实现了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向发明人的实际让渡,使发明人与完成单位共有专利权,使得激励形式从奖金激励、股权激励,提升到知识产权激励(产权激励)这一终极水平,将被动的奖励权化作主动的所有权,更能调动科研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进言之,通过给予发明人明确的知识产权预期,可以促进发明人从立项到科研全过程的期望值来提升创新成果的可转化率,从而可以产生出更多的可转化科技成果。


(二)将资产认定为资源,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但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有25%左右,真正产业化的不足5%,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特别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2]许多科技成果束之高阁,根本无法进行转化,国家只有投入,几乎没有经济效益,国有资产流失十分严重。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通过先确权,后转化的方式确认了职务科技成果不仅是资产,更是资源,职务科技成果是科学研究成果,不是产品研发成果,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对职务科技成果去资产化,从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首先,从转化过程来说,在科技成果市场定价这一阶段,单位与个人不会陷入两难境地,一是定价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定价高转化困难,单位与科技人员作为科技成果的所有者之一,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以主人翁的地位与专业人的身份,根据市场情况,与投资人进行议价,保证国有部分价格的公允性。其次,科技成果一旦转化,国有部分相应的可以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入股获得收益,另外,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税收。这是实际经济收益,还有许多其他隐形收益,比如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创造就业机会等。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不仅不会让国有资产流失,还会使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还会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应。


(三)使得科学研究更适应市场化的需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更有效率


我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科技研究缺乏市场导向。科技活动主要围绕着发论文、评职称、拿奖杯等目标,重纸上谈兵,轻实践应用,导致许多科技成果要么先天不足无法转化,要么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缺乏投资无法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明确了科技人员作为成果转化的主体,用知识产权激励科技人员主动积极地促进科技转化,同时,会使科研人员在及今后的科研的方向与选题上的选择上会以市场为主导,更具有市场价值,真正的实现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2.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目前,职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尚处于探索与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了更好的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笔者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发展与完善所面临的困境进行进一步分析。


(一)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欠缺法律依据


根据《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其他地方推行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有关规定来看,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核心内容在于高校可以将70%的知识产权奖励给职务发明人。该制度对于科技成果的归属与现行《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所规定的归属不一致。


首先,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可能违反《专利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认定职务科技成果归属于单位(高校代表国家持有)和个人,但是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也就是说,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是具有完全国有属性的。国家主体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上实际上是一个虚有主体,而且,高校作为国家职务科技成果的代持者,也没有决定权,稍有不慎,可能就会触及到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高压线。这一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


对此,有学者认为,在《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中可以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找到法律依据。该第三款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笔者认为,其中的利用与《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利用是有区别的,此处的利用根据语义解释以及联系第一款的规定,应该是指一般利用,根据第一款规定只有主要利用才属于职务科技成果,所以此条款应当是指非职务科技成果,因而不能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可能违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做出了明确规定: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而且协议规定的权益不得低于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权益。该条规定表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人可以依法享有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各种权益,但这种权益分享应以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作为前提。由此可见,由于与上位法存在冲突,依据《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及其他地方推行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有关规定所做出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分配结果并不稳定,或可能归于无效。


(二)职务科技成果发明人缺乏市场经验,在技术交易市场中处于劣势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赋予发明人享有绝对份额的知识产权,这意味着发明人可以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即,发明人基于对自己享有的职务科技成果负责的原则,应该积极参与其转化,并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对象享有决定权。而发明人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利弊并存。一方面,让发明人以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地位去参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是充分利用了其技术优势。越是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越是难以一次性脱离发明人进行转化,更需要利用发明人对科技成果的技术优势去参与转化。但另一方面,让发明人置身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第一线是不合理的,成本高,复杂程度高。首先,职务发明人大多是高校教师,以学术研究与教书育人为本,对于市场营销的了解程度低,加上大学管理体制方面的约束,与市场接触的可能性小,没有相关经验,不具备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在市场营销中常常处于劣势,很难真正体现职务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3]其次,作为职务发明人的高校教师存在职业特殊性,加大发明人与市场的联系,将学术与金钱市场挂钩,可能会导致本末倒置,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路上越走越远,忽视教师的本职工作。


(三)收益分配不合理,没有兼顾各方面的利益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最直接、最关键的问题之一就是收益分配。收益不仅仅指直接的经济利益,在科技成果转化后,企业、高校与个人也会获得间接利益,比如企业提高生产力,高校与个人获得荣誉等。不管是直接利益还是间接利益,都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相关主体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是最好的方式之一,但是如何把握激励的程度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以西南交通大学为例,西南交大九条规定,高校与职务发明人按照37的比例共享专利权人,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转化后的收益也是按照专利权的比例进行分配,并且学校30%的收益与职务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平分四类:一是从作品流转、传播环节角度,将其解释为作者享有的以数字化方式保存、复制、发行作品的权利[4]上述虽然都符合法律中关于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但笔者认为上述分配依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首先,学校与个人的分配比例过于悬殊,甚至有些高校将转化收益百分之九十多分配给个人。在收益分配上法律没有一个统一的上限标准,过高的分配比例可能会使得作为教师的某些科研人员产生片面追利心理,不注重科技成果研发与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而仅仅追求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本末倒置。其次,科技成果的产生与转化,离不开学校各级的支持,包括学校、院系、实验室以及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等各方面的支持,对于做出贡献的人员仅仅只包含学校、个人是远远不够的,不能仅仅考虑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与组织部门,科技成果的产生与转化是一个系统的,多方面作用的结果,应当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提高整体积极性。


(四)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这种风险表现在:其一,职务发明人获得高校院所的知识产权奖励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基于其职务发明人的身份,二是基于职务发明人的高校院所职工的身份。一旦职务发明人从高校院所离职后,进入到社会团体法人,权属是需要变更回高校院所所有还是随人而动进入到社会团体法人?如果不能变更回高校院所所有,这是不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近期的付林案[5]引发的争论言犹在耳,这尚需立法或司法作出回应。其二,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仅规定了收益权的下放由单位自行处置,国家不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取收益。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将70%的知识产权奖励给发明人,这是否就是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以后修法进一步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下放,国家也不加以控制监管,也会存在一定的流失风险。因此,如果立法确认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共有制度,则必须明确监督制度及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

[1]西南交通大学自2010年开始进行职务科技成果分权改革试点工作。20161月,西南交通大学印发了《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简称西南交大九条),在我国首次明确了职务发明人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被称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

[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四川经验推向全国 西南交大探索不止 推荐 中国高新网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http://www.chinahightech.com/html/hotnews/tuijian/2017/0524/412751.html 2018321日访问。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五条。

[4]“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科技成果转化的“西南交大试验”。http://news.makepolo.com/6245372.html2018年3月21日访问。

[5]付林是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系教授、博导,他掌握着一项对节能减排意义重大的技术。这一项技术关涉巨大的商业利益而被人觊觎,至2014年起在与某方合作不成之后多次被举报。但很有意思的是,举报内容非关商业,而是付林这项技术的研发及成果转化过程。正是这一点,让付林案在高校变得极为敏感,因为对于所有想做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者来说,付林的遭遇就是前车之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