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创新·知识产权强国论坛”论文集(三):武汉城市品牌传播与图片侵权预防

武汉城市品牌传播与图片侵权预防

张宇庆*

(文华学院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

 

  要:城市品牌传播中,以城市景观为主题的摄影作品及美术作品大量使用在户外公益广告、公共文化展览、建筑装饰、甚至商品包装中。由于未经许可而使用,造成著作权侵权,最终有损公共文化福利。预防侵权的对策是:完善图片利用单位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内部审查制度,政府通过与权利人订立著作权许可合同等方式支持合法的图片利用,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与法院的司法建议职能。

关键词:城市文化著作权侵权使用许可协议公共艺术

 

在提升城市品牌价值的理念下,城市发展越来越注重城市文化的作用,通过媒体、广告、甚至商品等多种渠道传播城市品牌,这其中利用了大量以城市景观为主题的摄影作品或独特的造型艺术图形作品,在利用这些图片时,产生了一些著作权侵权纠纷,反映了在著作权管理、使用、维护与许可中的法律问题,需要著作权权利人、使用者、政府、公众达成共识,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利用知识产权传播和发展城市文化。

一、城市品牌传播中图片利用引发的著作权侵权

  1. 户外公益广告未经许可复制摄影作品

城市品牌传播中,一些宣传口号、标语、核心词汇需要以大幅画面展示在公益广告中,在各种可感知的传播元素中,图片具有突出的优势:在公共场所、人流量大的传播受众面前,长篇大论的文字不合适,只适宜简洁的语句、精练的词汇,而如何吸引公众的目光到这些文字上来,还需要有视觉艺术的支持——即城市自然或文化景观照片作为背景;比如武汉的城市文化传播中,《东湖磨山彩船》等摄影作品曾使用在武汉天河机场门廊道的正面墙体广告牌上,作为广告背景图片使用[①];作品《东湖大景》使用在某些企事业单位的沿街院墙户外广告中[②];作品《伯牙抚琴今安在》使用在倡导绿色出行的公共自行车免费租赁点的广告牌中[③]。从公共利益角度来看,制作、发布、张贴带有这些图片的单位和组织承担了传播城市文化的社会公益责任;作为物业业主,他们提供了张贴图画的墙体、墙面,承担了制作、发布的劳务;然而,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角度来看,由于缺少对图片来源的著作权权利审查,没有依法征求作品作者的许可,擅自复制、印刷这些图片,既没有将作者署名,也没有向作者支付报酬,这些单位和组织成为著作权侵权的被告,法院也认定其为《著作权法》上“复制行为”的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1. 公共文化活动中未经许可展览摄影作品

通过户外公益广告进行城市文化传播,毕竟是与其他传播活动同一时空混同存在的,受众对其内容的审美与体验是与步行、赶路等行为同时进行的,而且不得不承认,后者为主,前者是附带的。而专门的公共文化活动则不同,比如举办音乐会、展览会等活动,是引导受众在一定时间段内专注于某一项文化活动。在郑某诉深圳市某旅游公司侵犯展览权纠纷案[④]中,当地区旅游局向摄影作品作者郑某购买了摄影作品,并签订协议,约定区旅游局对作为“物权”客体的摄影图片具有永久使用权。后来,该旅游公司在公共文化空间——即海滨公园展览厅里举办展览,展览主题为科普教育及城市规划与发展,并专门印制了入场费为五元的门票,门票上的盖章单位为海滨公园管理处作为全资股东投资的旅游公司。在展览中,展览了涉案的景观作品,因为作品反映了当地典型山、水、海滩自然风光,还有快艇、滑翔伞等体育文化的表现。然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不跟随美术作品原件的转移而转移,区旅游局并没有将作品展览权向第三人授权许可的权利,因此被告旅游公司举办展览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系著作权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建筑装饰中未经许可使用美术作品

城市建筑是城市文化的重要载体,建筑装饰能反映当地人文地理特征,适当的艺术图案能符合公众的心理期待,运用在商住建筑中对购房者起到心理认同的作用。在艺术家陈某诉某房地产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当地政府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有关该地区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投资协议,在合同中,政府对房地产公司在建筑中对公共艺术装饰的应用提出了要求,目的在于传播当地的瑶族民间文化。被告房地产公司对艺术家陈某创作的石刻艺术作品中的“牛头纹”图案进行了商业性利用,未经许可、将其使用在建筑装饰中;这种使用构成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建筑梁柱即是复制品的载体。法院判决认定该行为是对著作权人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⑤]

  1. 邮票、明信片、商品包装中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作品

城市文化传播不仅仅将文化展示、展现在公众面前,还可以通过印刷技术,将印制有文化景观图案的文化产品或商品销售、赠送给公众,向公众转移这些复制件的所有权,满足消费者对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因此,邮票、明信片、甚至一些商品包装或商品本身都成为城市文化的“名片”。在一些著作权侵权案例中,很多涉及艺术家创作的以城市景观为主题的摄影、绘画等美术作品被侵权使用。比如,国家邮政局没有经过民间剪纸艺人的同意,在没有订立许可合同的情况下,修改、使用其剪纸图印制邮票[⑥];某市邮政局未经摄影作品作者杨某许可,在为当地园林局制作的贺年片上使用了杨某拍摄的城市景观照片,引发著作权侵权诉讼[⑦];还有福建的一个案例中,张某拍摄了当地极具人文地理风情的惠安女系列人与景照片,而图片后来未经其许可、印制在一家广告公司制作的电话充值卡中,提供给电信公司销售给消费者;福建省中院及高院两级法院判决该广告公司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还有董永与七仙女雕塑图片,未经雕塑著作权人许可而印制在湖北孝感麻糖包装上,雕塑图片虽然传递了城市文化中“以孝为先”的优秀文化传统,形象地说明了产品的来源地,但是却引发著作权侵权诉讼。[⑧]

二、城市品牌传播对图片利用中的著作权法律问题分析

  1. 被利用的图片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法人创作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即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城市文化传播中,艺术家以其特有的审美视角、美学修养及设计技能创作了以城市景观为主题的美术作品及摄影作品,这些作品具有城市文化内涵,具有受公众喜爱的视觉吸引力。但同时,要注意,这些作品是作者创作的,需要有构图理论与知识、攀高楼、选角度、配工具,是一种智力成果;而不是如空气、阳光一样的可以免费使用的公共自然资源;景观作品与景观本身是有区别的,以景观为主题的图片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对其利用要尊重图片作者的权利。

  1. 城市文化传播的公益性不构成“合理使用”抗辩

在著作权侵权案中,被告一般都会援引《著作权法》第22条第6项“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作“合理使用”抗辩,认为使用者可以不必征求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但是,张贴公益广告的机场、学校等公共设施的业主,印制城市景观照片作为广告背景画的广告公司,并不能因为他们是配合的政府的倡导,而可将其行为定性为“执行公务”的行为而免责。首先,复制、印刷、张贴的行为并不是政府直接作出的,而是由这些业主和广告公司作出的,他们是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其次,如果他们具有知识产权意识,就应该审查图片的权利来源,确保使用行为不侵权。再次,政府只是作出了印制公益广告或鼓励公益展览等城市文化的宣传,但并没有具体指定使用哪些特定的图片,在政府向公共建筑物的业主或广告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后,业主或广告公司有责任自己寻找有合法权利来源的图片。

  1. 侵权责任的承担最终对各方利益都有损害

上述图片利用中的著作权侵权的危害不仅仅在于对著作权人的权益的损害。最终会有损于城市文化的公共利益。危害在于:第一,因为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首要承担方式即是“停止侵权”,这会导致相应的壁画、建筑装饰、墙面广告的拆除,导致公共艺术被破坏,市民的文化福利减损。第二,原告更多地要求的是精神权利,对著作权的尊重,而不是真正想阻止文化艺术的传播。第三,被告往往是一些公共设施的物业业主或文化传播类广告公司,案件发生后,企事业单位承担传播城市文化的社会责任的积极性被挫伤。第四,有削弱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负面影响,在侵权案件中也暴露出:政府在涉及公共文化、公共艺术传播的项目中,没有充分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识。政府带头尊重知识产权,是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条件。

三、武汉城市品牌传播中预防图片著作权侵权的对策

  1. 图片利用单位应健全图片权利来源审查制度

图片利用单位大多是文化产业企业,内部有采编部门,这些采编部门应当与单位的法务部门合作,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健全对图片权利来源的审查制度,对于广告背景图片,不论是政府提供的,还是企业提供的,作为图片选择、复制、发行的责任主体,都应当认真审查图片的权利来源,审核相应的证明材料。避免在承担城市文化传播的社会责任时,把“好事办成坏事”。

  1. 利用者应与著作权人订立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作者利益是公共文化福利实现之源,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最终才能保障公共利益。使用图片作品前,要查清权利的归属,查到作者后,应当积极主动联系作者,说明使用的目的、在城市文化传播的公共利益面前,作者也是文艺工作者,一般都会支持自己的作品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与作者订立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详细地约定使用的内容、方式、期限、具体地域范围,防止图片使用行为的法律风险。

  1. 政府通过受让版权、征求许可、举办培训等方式支持合法的图片利用

政府可以通过与著作权人订立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收购一批常见的城市景观作品进入政府的作品库;然后再将有合法权利来源的图片提供给需要的企事业单位,并与最终的利用者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利用者履行说明作品来源、对作者署名的义务;提醒利用者在使用中不得随意剪贴、拼接、移动图片中的各要素,因为不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不注意保护作品的完整性,使用前不征求作者许可等不尊重对作者精神权利的做法,往往是作者选择起诉的主因。政府可以定期举办知识产权培训,组织知识产权律师向利用者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与服务。

  1. 发挥行业管理的职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成立摄影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等,建立作品登记、版权代理等制度;使用者方可以成立报业协会、广告业协会等。两类协会经常交流沟通,使得图片利用前能迅速地查找到图片来源和征求许可,实现保护著作权私权利与促进文化传播公共利益的平衡。在纠纷发生后,也能通过协会进行调解,取得权利人的谅解,化解矛盾,减少诉累。

  1. 认真对待法院的司法建议,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除了审判职能之外,法院还有一项职能即是向相关当事人以《司法建议函》的形式提出完善内部制度、加强合规管理的建议。比如,针对媒体单位在新闻报道、广告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案例发生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有关报社发司法建议函,建议报社加强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⑨]

城市文化传播的目的是为了繁荣和发展文化艺术,同样也应当重视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政府、利用者、行业协会等都应当重视内部的制度建设,通过维护和利用知识产权,传播城市文化。

 

 

 

*作者简介:张宇庆,女,1980年出生,文华学院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品牌评估与法律保护研究所所长、文华学院法学系副主任,武汉大学环境法学博士。

项目基金:湖北品牌发展研究中心支持项目“文化品牌发展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j14031401。

[①]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273号判决书

[②]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176号判决书

[③]参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294号判决书

[④]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11号判决书

[⑤]参见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民三初字第21号判决书

[⑥]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再终字第823号判决书

[⑦]参见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黄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

[⑧]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鄂民三终字第5号判决书

[⑨]何震,李培民.规范图片使用行为,预防媒体版权侵权[N].人民法院报,2013-0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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