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创新·知识产权强国论坛”论文集(二):武汉市专利保险发展对策研究
- 发布时间:2015-12-12
- 发布者: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张火春 殷 娜 罗贵斌 薛 玲*
(武汉科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摘 要:本文分析了武汉市专利保险实践中存在的外部政策环境复杂、市场刚性需求不足、主体风险意识淡漠、服务支撑能力不足等困境,并在此基础上重点从以下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发展对策:1、规范专利保险池,降低保险资金风险;2、完善专利保险创新机制,提高专利保险市场适应性;3、加强人才储备工作,提高专利保险服务能力;4、细化专利保险市场,提高专利保险市场需求。
关键词:知识产权金融 专利保险 对策
新形势下,我国专利政策逐步从申请导向向专利运用导向转型,专利风险随之成为市场无法回避的问题,专利保险作为化解专利风险的市场化选择,将通过金融手段为专利运营转化活动提供持续保障。武汉市作为华中地区核心城市和率先推行专利保险的城市,其专利保险事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和示范效应,因此,立足武汉本土产业实际,从政策环境、市场需求、服务能力等层面对武汉市专利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等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专利保险概述
专利保险作为一种服务产品,是现代技术市场应对权利的不确定性等风险的产物,与特定区域的科技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因此专利保险早期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被认可和推广,随着我国科技成果的增加和专利事业的发展,专利保险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驱动和保障作用日益显露。
(一)基本概念
关于专利保险的概念,目前国内并无全面系统的表述,因为专利保险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容并不单一,而是由若干具体险种组成。界定专利保险的概念需要将专利保险与邻近概念进行比较得出。
(1)专利保险与科技保险
根据我国法律实践,科技保险是专利保险的上位概念,如《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就明文指出了科技保险包括专利保险。[1]专利保险以与专利相关的财产权益作为保险标的,而专利本身作为一种通过了法律程序审查的科学技术,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当然能够成为科技保险的保险标的。因此,将专利保险纳入科技保险范畴并不矛盾。
知识产权保险是专利保险的上位概念。根据知识产权权利对象不同,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动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等。专利权作为传统三大知识产权之一,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险内容更为广泛,包含了专利保险、商标保险、商业秘密保险等等。因此,知识产权保险是专利保险的上位概念。
(3)专利保险与其他传统的财产保险
专利保险属于广义的财产保险的一种,但由于其保险标的与传统财产保险标的相比,又有较大的特殊性,笔者结合部分既有研究结果进行了以下对比,如表1.1:
表1.1:专利保险与传统财产保险对比
区 别 | 专利保险 | 传统财产保险 |
保险标的不同 | 专利权、专利侵权责任 | 财产权益、财产性民事责任 |
时间地域范围不同 | 多受限于时间地域因素[2] | 具有跨地域性,不受时间影响 |
程序复杂程度不一样 | 更加复杂 | 流程标准化 |
风险来源构成不一样 | 多为法律风险[3] | 法律风险和自然风险 |
综上,笔者认为专利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如若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发生与专利权相关的风险事故,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制度。
(二)适法性
专利保险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在探讨其可行性的主要标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分析与这种新制度现象最接近的法律原理和依据是什么;二是分析这种新制度现象是否也符合既有的法律原理和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是采用了广义的保险概念。专利作为知识产权客体之一,作为一种“抽象物”而存在,不占有实际物理空间,但就法律属性而言,与有形财产一样可以作为权利主体所拥有的财产而存在,以下就专利保险的法律原理进行分析。
(1)专利具有财产属性,与之相关的财产利益可以被纳入保险标的的范围。
专有权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专利利益不仅体现为积极的专利专有权利益,还包括消极的专利侵权责任利益,保险法明文规定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可以作为保险标的,这里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专利权及其侵权责任利益,属于无形财产范畴,可以成为保险标的。尽管基于专利权的双重属性,会产生一种疑问,即专利保险的承保范围是否能包括专利人身权,普遍的观点认为在对专利保险标的合法性分析时,不能将专利权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割裂,无论是专利权的人身属性还是财产属性,最后都可以通过财产性利益表达出来。因此,专利权的人身属性不会影响专利及与专利有关的财产性利益作为保险标存在的合法性。
(2)专利权风险是可保风险。
专利权风险主要来源包括法律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等方面,这些风险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共性:其一是偶然性,这里的偶然性是针对被保险人而言。从概率分布的角度来看,对市场整体而言,专利侵权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甚至市场上确实存在一些公司或者个人,专门跟踪他人专利技术,而后进行模仿或者侵权,但是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组织或者个人对事故的发生是不可预知的。其二是风险的纯粹性,对于权利人而言,这些风险只会给当事人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当事人亦无法通过该风险获利。当然,这并不排除权利人通过专利保险获取权利救济的可能,但是保险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通过保险所能获取赔偿或者补偿额度的上限是其实际损失。其三是风险的同质性,专利风险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包括专利市场份额的减少以及相应的维权成本的增加,尤其是各种风险发生后给当事人带来的维权成本有着高度同质性。其四是风险事故高发性,我国现阶段正在进行着经济转型,为了改变生产方式,国家越来越重视科技创新以及对科技成果的产业化,通过一系列的鼓励措施鼓励企业进行科技研发,专利数量的增长和运用水平的提升必然使得专利风险事故发生频率越来越高。
(3)投保人对专利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具体而言,投保人对专利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之依据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合法性要件:在专利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对专利申请权的期待利益、对专利权的既得垄断利益、对请求专利侵权人赔偿的请求权等利益都是合法的,无论权利状态如何,被保险人对这些专利相关的权利和利益通过保险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是合法的。
其二,确定性要件: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认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是投保人是否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这里的确定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确定具体损失。当专利申请失败、侵权等风险事故发生,基于这些风险事故产生的损失可以以专利法进行确定。
其三,经济性要件:财产保险是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来实现其补偿职能,因此保险利益还表现为能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经济利益。专利权可以体现为货币价值,企业的专利权资产能够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反映出来,其价值可以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货币的形式体现,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知识产权保险可以通过货币形式的经济补偿来实现其职能。
二、专利保险实践比较分析
(一)国外实践
目前,全世界范围内主要的专利保险险种不多,各国专利保险的设计上存在较多的共性,但也有各自的独特之处,笔者通过对现有文献资料的整理,对曾经出现过的专利保险险种进行了粗略的统计,如下表2:[4]
表2.1:外国专利保险实践对比
保险险种 | 特点 | 效果 | |
美国 | 专利执行保险 (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 | 赔偿范围以被保险人起诉侵权人而受到的损失即诉讼相关法律和调查费用为限。 | 运行良好,主要得益于美国的法律环境尤其是发达的商业保险体制和企业风险管理意识。 |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Paten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 | 保险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被诉侵权时需要承担的诉讼费用和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时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 ||
法国 |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 政府、企业、保险公司共同运作。 | 因市场冷淡退出市场。 |
瑞典 | 专利侵权责任保险 | 保费低廉,保险金额高。 | 因精算数据不够以及多次诉讼失败后退出市场。 |
英国 | 专利申请保险(Patent Application Insurance,PAI) | 由专利保险局(Patent Insurance Bureau)推出,针对正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投保,如果专利申请保险的被保险人能证明其申请中的专利受到损害,可以要求保险人加快核保过程后以专利执行保险承保。 | 专利保险局充当保险人角色,可以掌握精算数据,能够准确的评估专利风险。简化了操作程序,方便保险业务开展。 |
专利执行保险(Pat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PEI) | 针对已经授权的发明创造投保,当权利人的专利权受到侵权诉讼时,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相关法律费用和必要支出的80%,并可为被保险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
德国 | 专利执行保险 | 为包括诉讼保全费用在内的法律费用提供保障,被保险人上诉需要考虑保险人评估建议。 | 得益于德国专利战略,专利保险在德国运作稳定,效果良好。 |
专利侵权保险 | 赔偿范围包括诉讼费用、损害赔偿金、专利使用费用、专利无效申请费用等。 | ||
诉讼费用保险 | 主要针对德国境内企业承保,将惩罚性赔偿、罚金等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需要经过征求专家意见程序评估诉讼胜率。 | ||
欧盟 | 专利侵权保险 | 侧重于保护中小企业,以专利风险评估作为是否提起诉讼的依据,提供了多种方案,以强制险为主。 | 由于欧盟内部各国法制环境不一,以统一的标准推广存在一定的难度。 |
日本 | 专利权授权金保险 | 以日本本国企业为限,针对企业被专利授权公司破产等信用危险以及战争等紧急情况而致使被保险人专利权许可费用无法收回的损失进行赔偿。 | 有较强的政策性,推动了技术输出,运作良好。 |
专利诉讼费用保险 | 以诉讼费用为责任内容。 |
(二)国内实践
自2011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各地实践,通过调研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专利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主要包括信息不对称、风险意识薄弱、操作技术难度大这三个方面[5],因此在2012年11月颁布的《全国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了政府引导、加强宣传和服务体系建设,以专利执行保险为基础,推动开发满足市场主体需求的新险种,扩宽专利保险服务领域的工作思路。具体而言,目前专利保险试点模式主要是以此前的科技保险试点的运作模式为参照,即政府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积极推动、科技企业积极参与的自愿性商业保险模式。政府引导主要体现在政府的政策推动、保费财政补贴、商业保险经营主体进入条件、投保企业激励等方面。试点区当地政府为专利保险试点提供不同的专利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这种思路为当前我国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和试点城市的推广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性便利条件,截止至2014年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确认了三批共计近30个城市作为专利保险试点城市。上图为中国人保财险在全国承受专利保险具体情况[6]。
2013年,武汉市率先推行专利保险,在武汉市试点的专利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专利执行保险”,投保企业在保险期内进行专利维权时,只要到法院立案或请求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即可享受保险公司提供的前期相关费用,包括调查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法律费用等与维权相关的开支。2015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知识产权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国家相关部委批复同意了湖北省上报的《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作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批复的全国第一个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专项方案,方案中明确将科技保险作为改革方案的主要任务,为武汉市专利保险事业的发展营造了相对积极的政策氛围。自2013年以来,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系列专利保险战略合作协议;武汉市科技局联合保监局大力加强专利保险宣传,并持续对《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中有关补贴对象、补贴险种、补贴比例等条款进行了适应性的修订并组织进行了2014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项目申报工作。新的《管理办法》趋向于将补贴企业的范围由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到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登记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并在原保监会、科技部获准的四家保险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这一系列举措都在较大程度上表明武汉市专利保险事业正在逐步发展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三、武汉市专利保险发展困境
尽管武汉专利保险事业的发展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武汉本土专利发展的特殊性,其专利保险的外部政策环境、市场需求、主体意识和支撑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困境有待化解。
(1)外部政策环境复杂
自2008年以来,尽管我国专利量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但就专利质量和专利运用的情况看,仍然有待更大的突破。近年来,国家政策逐步从求量向促质转型,专利政策运用导向明显,专利保险作为专利运用导向的支撑机制,在实践中有赖于其他制度的配合。但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专利保险制度的推广涉及金融行业、具体的科技产业等领域的同步政策,尤其需要得到具体保险公司和科技企业的认可,就必须从政策层面对专利保险的运作方式和机制进行界定。由于专利保险实际操作的技术难度和涉及的各个政府部门之间的权责界限难以明确等障碍,使得专利保险事业的外部政策环境并不稳定。
(2)市场刚性需求不足
武汉市作为中部教育重地,专利申请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高校。2013年,武汉市年发明专利申请达到9735件,同比增长20.6%。其中,企业发明专利申请占47%;高校发明专利申请占36%,比重远远高出其他同类地区。2014年,武汉市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专利申请人有14个,其中高校9个,企业专利申请人仅5个,有效发明专利数量超过100的专利权人中高校主体比企业主体多出一位。从专利风险分布的角度看,专利保险的推广往往是以企业主体为对象,因为高校对于专利的运用实施比例通常低于企业,其实施风险也相对较低,加之高校进行科研和专利转化之资金来源和转化收益主体并不具有同一性,基于这些因素,尽管武汉市专利申请总量不低,但专利保险的需求并不因此变得旺盛。
(3)主体风险意识淡漠
专利权人的风险意识强弱对专利保险推广的难易程度休戚相关。长期以来,科研主体对专利申请并不重视,尽管近年来的政策驱动对技术研发者的专利保护意识形成一定冲击,但理想的风险意识仍然十分淡漠。笔者走访企业通过调查发现,被访的50家武汉科技企业中,有10%的企业完全没有考虑过专利风险问题;有40%认为本企业将来发生专利风险事件的可能性很低;仅仅8%的企业表示可能通过专利保险化解专利风险。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被访企业中极少有企业能够将风险贯穿于连续的科研活动和成果转化过程之中,完整的分析出企业专利风险的分布范围。
(4)服务支撑能力不足
专利保险的实践具有极强的技术性,需要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人才进行配合。从专利保险活动的主要环节分析:首先,需要通过保险金融人员对专利风险的风险指数进行评估进而设计具体的保险赔付比例等费用机制;其次,需要法律人员对专利实施等环节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评估,作为保险条款的设计依据;再次,需要技术专家对相应的专利市场前景和技术稳定性、创造性等进行分析。这些工作在实践中往往由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和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完成,近年来,尽管武汉专利保险推广取得一定成绩,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作是委托给了北京、上海等地的机构完成,本土服务支撑能力有限,尤其是专利评估人才十分紧缺,这使得武汉专利保险事业发展显得内力不够。
4.武汉市专利保险发展对策
基于武汉专利保险发展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化解当前发展困境,实现本土专利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
(1)规范专利保险资金池,降低保险资金风险
加大专利保险扶持力度,建立并推广专利保险公共基金制度。专利保险活动对企业而言,能够提高企业专利产品市场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对社会而言,建立专利保险尤其是第三方责任险,具有较强的公共性。但专利保险活动本身产生一定的成本,如技术分析成本、信息沟通成本、价值评估成本等,因此可以建立专利保险公共基金,由政府出资主导,面向特定投保企业融资,一方面向社会提供专利风险研究报告,对专利研发、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过程中的共性风险问题进行研究,发布成果,提高专利保险活动的科学性,另一方面以公共基金为依托,通过风险投资、费用补贴等方式推动专利保险市场扩张。
(2)完善专利保险创新机制,提高专利保险市场适应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专利资产除了客体的无体性外,由于专利权的期限性和地域性等使得其价值风险也相对特殊和复杂。从专利主体层面看,专利利益相关方分布面广,改变传统的投保人资格专利权人化向更加开放的投保人结构转化意义重大,应当开放投保主体,鼓励专利投资人、专利研发者、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被许可人等各类专利主体购买专利保险;发展保险标的组合方式,以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匹配性为基础,结合保险标的本身的可分性特征,从以单个专利为投保对象向以专利组合、以专利权人的所有专利为整体作为投保对象发展,创新投保方式。
(3)加强人才储备工作,提高专利保险服务能力
当前形势下,信息资源高度流动,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区域差异正在逐步降低,因此人才储备对区域专利保险事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建立专利保险人才库,整合武汉高校人才资源,发挥高校科研学科优势,加强专利保险人才储备,积极探讨专利保险基础理论;设计武汉市专利保险专家库,以金融保险、技术、法律专业等复合型背景为依据建立专家库,为专利保险的评估环节提供全方面的服务指导。以本土人才培育为主,结合人才引进方式,提高武汉专利保险服务能力。利用好武汉市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不断壮大复合型专家队伍。
(4)细化专利保险市场,提高专利保险市场需求。
专利保险市场需求不足,除了市场观念的滞后,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险服务产品本身的内容与市场需求的断层,这种断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保险期间的连续性要求与专利权风险存续期间不匹配;其二,保险主体的稳定性要求与专利权主体的流动性相矛盾。基于此,应当进一步细化专利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专利保险市场需求。对专利权各个环节存在的专利风险及风险的存续期间和空间进行研究,用现行制度去评价这些风险的可保性,尝试建立分段保险机制;以现行保险法与合同法为基础对专利保险合同的流转机制进行研究,提高专利保险合同的市场流动性,进而提高专利保险市场需求。
*作者单位介绍:张火春,武汉科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殷娜,武汉大学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罗贵斌,武汉科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薛玲,武汉科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1]条款原文是:科技保险是指国家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善对高新技术企业保险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29号)》中确定的保险险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及意外保险、高新技术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技保险险种。
[2]各国专利保险实践中主要以本国企业为参保对象。
[3]此处法律风险与自然风险相对应,区别表现专利权客体不会像有形财产那样,发生自然损耗。
[4]由于欧盟整体和其内部部分成员国都曾有过专利保险的设想和实践,因此表格中有欧盟和欧盟内部成员国并列对比的情况。
[5]王文静. 促进我国专利保险发展的若干建议[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09:85-87.
[6]潘灿君,于世忠. 我国推行专利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思考[J]. 行政与法,2015,05:106-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