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创新·知识产权强国论坛”论文集(一):经济新常态下农业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

经济新常态下农业知识产权问题的探讨

武振中  翟正锟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摘  要: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知识产权工作无疑需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农业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常态形势下如何科学推进中国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时代意义。因此,建立健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机制,进而保护我国农业和农民的根本利益,提高农业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稳步发展已经刻不容缓。

关键词:农业知识产权  经济新常态  制度  保护

 

引言   

2015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开幕会。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要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制造业是中国的优势产业,要实施‘中国制造 2025’,坚持创新驱动、智能转型、强化基础、绿色发展,加快从制造大国转向制造强国”。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让中国经济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阶段,农业经济在快速发展和提高的同时,其面临的国内、国际竞争环境也更加激烈,因此对农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使其健康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1.农业知识产权

1.1.农业知识产权的概念

农业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农业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1]。农业知识产权问题,广义地讲就是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精神财富而享有的专属权益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科学技术飞速的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将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从一定意义上讲,农业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一部分,它在一个国家的运用程度,体现了整个国家的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在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日趋成熟的今天,先进的农业科技成果应用已成为各国发展农业生产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显得更为重要。

1.2.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地理标志权、商标和单位名称、商业秘密权(包括动、植物的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数据库、设计、程序、客户名单、管理技巧、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发现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含授奖和未授奖的)和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如品种、品系、亲本、菌株、毒株及其它遗传资源)等10种权利[2]。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农业知识产权的范围还将不断地扩大。

1.3.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农业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即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这些特征都是与农业产业的基本特征联系在一起的[4]

(1)权利主体的难以控制性。从权利的角度讲,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等,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知识产权的主体则为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3]。而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则受农业分散性特点的影响,在一些权利领域内是难以控制的,如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发明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人更是如此,农业生产者大多是权利义务人,他们在实际生产活动中对知识产权的理解受传统农业体制和自身素质的影响,权利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就更为淡薄。

(2)产权价值标准的不确定性。产权是有价值的,农业知识产权也不例外,在它的形成过程中,主要付出的是智力劳动,智力劳动形成的“产品”价值是难以确定的,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农业知识产权在形成中,要与整个农业自然状态联系在一起,农业生产过程是一个自然和经济的交互过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形成的农业知识产权自然无法用一定的标准去恒量它[4]

(3)产权转移利益让度的难以预测性。农业知识产权在其产生过程中,是要付出一定代价的,也就是说是具有成本的,并且农业知识产权的产生周期非常长。在实际中,农业知识产权只有转移实施,才能将其价值和使用价值表现出来,如专利权、著作权等,而在转移过程中,由于其价值不确定,那么其转移利益的让度就难以确定,往往受地域关系和时间关系的影响,也就是说在不同地域或不同时间其转移利益不同。

(4)侵权界限的模糊性。农业生产中的发明权、发现权、创新权、地理标志权、商业秘密权,一方面受所掌握的科学技术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农业的生产周期及农业资源的分布影响有关。因此,产生侵权行为的现象常有发生,而在侵权过程中,界限很难确定[1]

(5)农业知识产权的风险性。农业知识产权风险性主要是:自然风险,一般产权申报在先,确认在后,农业的自然特性就决定了产权在产生过程中的风险性;市场风险,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过程是要将优质资源从效率低的地区、部门、项目向效率高的地区、部门、项目转移,在转移过程中,受市场机制的影响产生风险。

2.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2.1.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目的

农业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不占有空间,通常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然而知识与技术的生产是一项长期的、艰辛的工作,它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且要有一定的技术设备和技术含量,并且这种生产还带有很大的风险性[4]。如果对知识和技术不从法律上加以确认、保护和合理规范使用,而被他人随意使用,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或者使知识与技术被垄断而不能为社会所有人使用,势必会对知识与技术创造者的利益造成很大的伤害,从而影响到知识生产者对知识的进一步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2.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依据

知识产权的作用是协调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与技术的生产以及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存有的矛盾,保护知识与技术的生产者的利益,促进和加速知识与技术的广泛传播以及发挥知识与技术的最大效用,有效地调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之间的矛盾。因此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是经济、科技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5],其中法律主要指《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行政法规主要指《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部门规章主要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等。

2.3.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义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这对构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体系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另外,通过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研究,对在经济全球过程中如何保护我国的农业具有现实意义。

(1)促进国际间农业经济、技术协作,提高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全球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和科技成果的传播,使国家之间的知识经济竞争日益激烈。为了适应这种知识经济的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许多国家都加入了世界性的知识产权组织或条约,遵守共同的原则,如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等。另外,《知识产权协定》也提出了在世界贸易发展中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必须遵守的若干规定。如果没有这种规则,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知识成果的引进、合作、交流就难以进行。同时,我国农业是弱势行业,无法与美国、欧洲等农业进行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重视知识和科技的投入,重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市场竞争中,不要因知识产权问题,而使农业利益蒙受损失,从各个方面提高农业的竞争力。

(2)调节农业系统内部利益关系,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建立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是要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但并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保护功能,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人们从事创造活动的积极性;二是公开功能,知识创造者在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向社会公开自己创造的内容。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以保护换取公开的调节,这就实现了公平、公正与合理。通过制度来保护农业知识产权,才能使更多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和精力投入到农业开发中来。因此,农业知识产权制度既保护了知识创造者的利益,又兼顾了系统内部的利益关系,有利于调动人们各方面的发明、发现、创造的积极性,从而产生更多的农业科技成果,农业知识产权作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有利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

(3)促进农业高新技术,激发知识创造的活力。知识产权制度依法对授予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的排他独占权,并保护这种独占权不受侵权,侵权者要受到一定的经济惩罚和法律制裁。有了这种独占性,就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这样才有继续研究开发的积极性和物质条件,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激发创造知识的活力。

(4)保护农业投资者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发起挑战,农业是影响最大的行业。我们必须加强防卫意识,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认真学习知识产权制度的有关规则,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一方面保护好别人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要加强自卫意识,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减少自身利益的流失,保证农业的健康发展,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民收入,这也是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根本所在。

3.农业知识产权与经济新常态的联系

经济新常态就是经济结构的对称态,在经济结构对称态基础上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包括经济可持续稳增长,经济新常态是调结构稳增长的经济,而不是总量经济;着眼于经济结构的对称态及在对称态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而不仅仅是GDP、人均GDP增长与经济规模最大化。经济新常态就是用增长促发展,用发展促增长。农业作为我国经济产业的基础,农业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新常态下,农业经济的发展充满机遇和挑战。为了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知识产权将是必不可缺的核心部分。

(1)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促进农业经济“新常态”。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因此做好农业知识产权工作意义重大[6]。我国是农业大国,又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十分重要。只有科技创新才能发展农业,才能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才能满足我国保障粮食安全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是科技工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具体体现,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下的无形资产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加快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建立健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促进我国农业经济新常态十分重要。

(2)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看,新常态下要求农业产品尽可能多地生产满足人类生存、生活的必需品,确保食物安全,同时要坚持生态良性循环的指导思想,维持一个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不滥用自然资源,兼顾目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合理地利用和保护自然环境,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因此,大力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事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通过发展农业知识产权,创造出更多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方法,使我们的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耕地利用效率增加,环境污染大幅降低,用最有限的资源满足更多人的需求,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也是统筹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

(3)发展经济新常态,带动农业知识产权新发展。2014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经济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6]。经济新常态会促进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把先进的科学技术广泛应用于农业,从而提高产品产量、降低生产成本、保证食品安全,不断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中,不断提高科技对增产贡献率。因此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进一步促进农业支持产权的发展[7]

4.新常态下农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

21世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农业面临着重大调整,农业将逐渐丧失国家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的保护,在同一市场竞争准则和标准下,参与世界竞争。我国农业产业处于发展初期,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无论在数量、水平还是在涵盖面等方面均有很大不足,发达国家将会利用自身知识产权优势对我国农业带来强烈的冲击[8]。目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等。知识产权对农业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农业知识产权意识和管理制度建设有待加强。

(1)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一是在科技管理理念层面,对科技成果缺乏知识产权管理思想和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意识,没有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和转移作为科研和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支撑。二是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获得的周期长,相关因素复杂,保密性差,直接经济效益低,从而忽视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工作。三是在科技管理政策方面,对如何处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关系的导向上存在偏差,对取得的专利权、品种权、商业秘密等重视程度不够。

(2)农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足。一是缺乏相应的奖励政策,针对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利人最多只能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在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没有优惠待遇。另外,在对科研单位综合能力评估过程中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占的分量轻,加之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研单位看不到无形资产带来的经济效益,从而不重视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二是缺乏资金保障,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实施,需要有效的政策和资金保证。虽然有的单位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了对获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但由于缺乏专项资金,没有一项专利和品种权获得奖励和资助,直接影响到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和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三是农业知识产权界定不清,知识产权界定是知识产权经济的主要问题,产权界定不清,会阻碍知识产权的实施和转化。

(3)农业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程度较低。近几年,由于国家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些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实施计划中,也将申请取得专利数及获权数列入目标任务中,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仍有研究者缺乏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转让,只为完成任务而申报专利,将取得的科技成果束之高阁,甚至丧失产权。另外,据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万多项,但是能大面积推广并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

另外我国农业知识产权还具有创新水平低、部分地区农业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侵权容易保护难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只有才有有效的措施,才能进一步加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建设,完善我国支持产权制度。

5.新常态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我国农业知识产权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做好保护工作。

(1)强化领导层知识产权战略意识。面对国内外竞争日益激烈的局面,只有运用新技术才能创造大市场,保证新技术、新成果的最大收益,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战略的应用和支持。领导层是一个单位发展的决策机构,要做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就必须做到领导重视,部门负责,保障投入。领导干部要明确知识产权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并给予人员、资金、实验设施全方位的大力支持。要将优势产业、优势专业加以整合,提高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

(2)增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有效实施农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前提,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责除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培训、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处理知识产权业务等方面以外,还包括制订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对行业技术产品领域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和动态进行跟踪分析,提供知识产权管理建议。同时,要加强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在项目立项时,对可能产生产权的项目要与合作方协商后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责权利三者的关系,减少产权流失的渠道和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另外,进行法律知识产权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保护能力,及时维权和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健全农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要体现在各种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中,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与利益分享制度、职务与非职务成果产权界定的管理制度和科技成果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等规章,通过这项规章制度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同时,完善奖惩制度,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集体、个人利益要兼顾。同时农业企业应努力建立健全商标制度策略、专利制度策略、动植物新品种权制度策略、农副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标志名称)等制度策略。

(4)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作用。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是知识产权工作的主体,其服务内容包括农业知识产权的代理、诉讼、转让、中介许可、信息服务以及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等,它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农业科研单位及行政管理部门农业知识产权人才不足的状况,在农业科研院校、企业和市场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要积极引导科研单位和个人利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优势,解决在农业知识产权信息查询、登记、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高授权率和实施率。

(5)加强知识产权成果推介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推介是扩大知识产权成果影响的重要信息途径,如参加成果展示会、举办成果拍卖会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成果,以便使每个品种、每项技术都能够寻求到好的受让企业。另外,还可以组织知识产权成果招商活动,带领专家到有关企业去展示,促进了解,争取合作,变被动为主动。

另外我们应该以需求为导向,以人才为依托,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优化学科配置,整合科技资源,聚集科技力量,构建“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同时人才规划,将发展目标转化成人才目标,用特色科技项目搭建科技人才的事业平台,围绕特色优势农业,重点建设和发展特色学科,吸引国内外重大项目投资,以项目凝聚一批优秀高层次科研人才。

结语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经济竞争环境,我国农业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更加严峻,因此我们更应该科学认识新常态、主动适应新常态、努力引领新常态,把握经济新常态的良好机遇,促进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李秀丽.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研究[D].河北农业大学,2012.

[2]王芳.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D].中国农业大学,2005.

[3]万占有.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3.

[4]潘新胜.新常态下知识产权工作的新思路[N]. 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01-23008.

[5]孙梅花.我国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初探[J]. 政法论丛,2003,03:41-43.

[6]杨敏丽.新常态下中国农业机械化发展问题探讨[J]. 南方农机,2015,01:7-11.

[7]徐卫.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农业科技管理,2013,32(4):47-50.

[8]张红宇.新常态下现代农业发展与体制机制创新[J].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