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奖: 高等学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中
- 发布时间:2015-09-17
- 发布者: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高等学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中
国有资产管理的困境与应对
骆 严
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
摘 要:我国《科技进步法》(修订)第20条将财政性科技投入的R&D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但高校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其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受到限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是主要原因之一。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为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改革提供契机,湖北省与武汉市均进行了政策探索与尝试,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了突破。
关键词: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国有资产管理
一、案例一则
《光明日报》曾报道“首例国内高校公开挂牌科研成果出让”,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成果——华中科技大学的专利“显微光学切片断层成像系统”(简称MOST)在湖北武汉光谷联交所挂牌出让,与武汉沃亿生物有限公司以1000万元成交。这是教育部直属高校科研成果首次公开挂牌交易成功,实现了标底国内最大、个人及团队分配比例最高的两个全国突破。但根据MOST研发团队负责人骆清铭介绍,MOST历时8年研发成功,产业化后每台售价可达数百万元,但一直未能产业化。这次挂牌出让,由于担心国有资产流失,通过了历时一年的层层审批,才得到教育部、财政部等相关部委同意,实现成交。同时沃亿公司也表示“科技竞争很激烈,一年来,我们每天都担心这项技术落伍,担心MOST项目死在审批的路上。”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世界各国、地区普遍关注的主题。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虽然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第20条,将财政性科技投入的R&D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但我国多数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性质上为“国有”,对科技成果的运用首先必须遵循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正如上述案例中所反映的,历时长久的层层审批制度造成高校、科研院所对于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受到限制,严重阻滞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国有资产管理视角
我国目前的高校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可分为部委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地方院校,大多数高校多为部委院校或教育部直属院校,在科学研究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收益等活动都要受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约束。
科技成果转化首先面临的则是“非转经”的问题。在国有资产分类标准中,根据资产的用途,高校科技成果首先是作为非经营性资产存在的,要进入市场进行经营性使用则要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虽然1995年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失效,但其确立的资产分类、“非转经”程序、资产使用原则却一直延续下来。
2012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高校应加强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管理与利用,但同时规定了“即使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虽然本《暂行办法》虽明确要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但在条款背后仍然是严苛的国有资产管理思路,并基于此产生了复杂的审批、评估等程序。
同时,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过程中,高校管理部门与科技人员为了规避风险,不愿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例如,科技成果转化失败,或资产评估中少评估、低评估,都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反之,不进行成果转化则不会有任何风险。另一方面,由于科技成果受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规定不明确,导致高校与科技人员均缺乏转化动力。
因此,虽然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第20条,将财政性科技投入的R&D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但是因为资产的国有性质,直接导致高校、个人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却很难行使其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权利的弱化与虚化使得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受到限制。
三、国家与地方层面的政策支撑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
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加快科技体制改革。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改革等试点政策,扩大到更多科技园区和科教单位。改进与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国家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创办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2014年7月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注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积极探索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创造成果的单位,进一步为创新创造松绑加力”,并决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选择部分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为期一年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允许试点单位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更多激励对科技成果创造作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湖北省正积极进行制度探索与尝试。2013年12月,省政府出台了《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被称为湖北省“科技十条”,对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历史性的改革。2014年5月,湖北省科技厅和教育厅联合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使科技成果转化更具实施性与操作性。武汉市市长唐良志认为在创新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思考与实践中,可尝试下放处置权、扩大收益权、探索所有权。2014年4月,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深化武汉地区高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意见》,其中最为核心的改革新政是武汉地区高校及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自主进行,不再需要报批。
四、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建议
科技体制改革的趋势下,国家与湖北省都在制度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一)高校、科研人员的角色定位——知识产权权利人
《科技进步法》(修订)第20条确立了项目承担者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地位,因此要在国有资产制度框架内充分落实权利人的主体地位。知识产权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益。
(二)以专利为基础,丰富知识产权资源存量
高校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创新主体之一,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但创新能力的衡量指标并非唯专利论,而是包括多元化的知识产权类型。《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中就规定了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此外还有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类型,都应该纳入高校知识产权资源体系中来。
(三)针对纵向项目,高校行政部门应支持并帮助解决行政程序等问题
纵向项目大多源于国家财政性资金资助,高校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咨询、沟通、协调、等方式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支持并帮助解决纵向项目的知识产权转化中遇到的一系列审批、管理问题。为纵向项目的R&D成果转化提供畅通的“绿色通道”。
(四)针对横向项目,鼓励双向互动模式
由“技术输出”向“技术融合&资本输入”的转变。目前高校的横向项目大部分是“技术输出”模式:学校通过项目(可能纵向项目)资助研发获得一个成熟的专利,然后通过专利转让、许可等方式进行转化。此种模式的弊端一是高校在R&D研发资金上未能充分挖掘社会资金;二是未能充分学习企业等创新主体的技术。“技术融合&资本输入”的模式,是指学校在横向项目中,引入企业等创新主体的资金,形成多元化的R&D资助体系,而且企业资本进入更有利于推动R&D的市场化与产业化,同时,在研发过程中就让企业介入,可以形成与企业在技术层面上的双向学习与研发。
(五)建立以高校为中心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
发挥工研院、产学研联盟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作用。例如华中科技大学参与创建的两个工研院(东莞华中科技大学制造工程研究院,武汉广电工业技术研究院),以及华中科技大学参与的产学研联盟,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的优势资源,可以华中科技大学为中心建立优势学科领域、优势产业领域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
在新一轮科技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的趋势下,科技成果转化中障碍的破除具有可行性,但需要坚持放权与管制相平衡的原则,循序渐进改革,充分释放制度红利,一方面解除制度限制,一方面释放制度功效,通过制度建设优化体制机制,充分挖掘并盘活高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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