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说丨刘瑛: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


编者按语

2021年8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技法学会执行秘书长刘瑛教授在微信公众号“知信留印”发表题为《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的文章。刘瑛教授从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等方面,为广大读者理解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做出了细致分析和具体指导。


2019年8月,由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承办的第四届长江知识产权青年论坛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第五届“创新与法治”论坛在武汉召开。论坛中,刘瑛教授发表题为《品牌创新与知识产权信用》的主题演讲。刘瑛教授在演讲中介绍了知识产权信用的概念界定,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并对构建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提出了系统建议。她指出,在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的新形势下,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既是提升市场监管水平的迫切要求,也是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现实选择,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2020年8月,刘瑛教授出席由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的第四届长江知识产权论坛,并发表题为《知识产权信用与商标品牌建设》的主题演讲。刘瑛教授指出新型市场监管的实质就是信用监管;分析了武汉市“十四·五”期间对建立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现实需求,提出运行知识产权信用形成长效保护机制、以信用为基础开展类型化市场监管、强调知识产权信用培育本土品牌等多条对策性建议。


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经刘瑛教授许可,现将《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文章转载如下,以飨广大会员和读者。
2021年7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促进和规范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1〕22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就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制定系统、全面的政策文件,对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等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开展知识产权运营,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规则,有效发挥知识产权融资、评估、转移对接服务的支撑作用,融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和各类信息的引导功能,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实施,促进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充分实现,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

《通知》共包括提高认识、促进运营、规范管理和工作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分为十二项具体任务。规范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完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信息监测和信用监管,规范运行,加强监督理等内容。在第八项“完善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信息监测和信用监管”中规定: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领域联盟类组织治理工作,分类施策,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健全知识产权运营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净化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加大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信用监督力度。依规遏制明显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行为,打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严格交易标的和交易方背景审核,坚决堵住非法交易牟利的通道。

一、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

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是促使知识产权运营正常发挥作用的综合手段,是知识产权运营的重要保障。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作用在于通过法律、社会规范以及公共道德等手段,对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转让中的一系列行为进行规范,确保信用主体的信用生产和使用和谐健康有序。广义而言,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应当包括政府职能监管、企业内部监管、行业协会监管以及社会舆论监管等。通过知识产权局、公安、工商、海关、税务、质检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通力合作、有效配合形成多主体、全方位的立体监管模式,形成互相衔接配套的严格监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的良性发展。

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中,201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提出统筹加快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建设工作,明确了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的基本目标,强调建立失信惩戒机制。2018年,《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的类型和特点,联合多部门对知识产权信用进行监管的有益尝试,这标志着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体系步入了新的阶段。

在知识产权信用监管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要注意到我国对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管仍不到位、地方政府监管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随着进一步地开放市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已开始逐步提高,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和纠纷的数量会大幅增加,问题也会更复杂。要想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就需要更系统化、严格化、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信用监管,以应对知识产权领域层出不穷的失信行为。(1)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律规章,为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依据;(2)完善信用监管相关制度,完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非正常申请等行为加强知识产权失信联合惩戒;(3)创新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信用监管覆盖面。

二、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

(一)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是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基础。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世界经济形态已由传统的以大量消耗能源、原材料和资本为特征的工业经济向以知识和信息为特征的知识经济转变,知识产权不仅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核心要素,更是国家竞争优势的基础和关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是知识产权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企业挖掘创新动力,提高科技创新成果的产量和价值。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其一,可以促使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交易和风险控制,有效降低知识产权交易风险;其二,可以通过征信系统向知识产权侵权人施压,打击侵权行为,进行高效维权保护。
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将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贯穿于知识产权运营的每一环节,能够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运营能力。随着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进程将不断推进,将为创新注入新的活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升我国国家整体竞争力,在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争取话语权、主动性,促进我国尽快走向全球价值链的中高端。

(二)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是创造高质量知识产权的内在需求。
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内涵在于在现有知识产权运营模式的基础上,注重信用体系的构建:(1)关注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信用的真实性,通过征信和信息公示、信用评估评级对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因素进行分析,帮助创新主体不断加强信用建设;(2)关注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信用的有效性,通过知识产权运营信用标准的制定,不仅能够引导创新主体对信用因素以持续改进,而且从宏观角度指引创新主体提升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营水平,增强风险防控能力;(3)关注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的效益,以效益为导向,以信用担保为手段,降低创新主体的融资成本,促进知识产权运营在创新主体内部的良性运转;(4)通过多主体、全方位的立体监管模式,遏制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有效保障创新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为产业发展保驾护航。(5)通过知识产权运营信用人才培养,为创新主体提供智力支持,使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创新能力上获得实质提升,在产业内起到带头作用,引领行业发展趋势,最终促进整个产业知识产权质量的显著提高。随着改革的全面推进、技术的进步和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必将以现代治理的新形态展现出更大的活力、更高的创造力、更好的秩序,从而催生出高质量知识产权。

(三)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是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水平的迫切要求。
知识产权运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知识产权成果,不能仅停留在创造阶段,更要投入市场运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智力成果的作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率较低,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良好的知识产权运营环境。面对近年来出现的知识产权交易信息不畅、反复侵权、难以维权等现象,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可谓迫在眉睫。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健全,在当前对着力营造利于创新发展的制度环境、提升知识产权的运营水平具有重要价值。
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运营信用信息共享与征信为知识产权交易和价值实现的相关方提供信息共享平台,初步构成知识产权信用监管的数据基础,可以解决知识产权运营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便于交易双方在信息公开、透明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交易对象。第二,知识产权运营信用评估评级量化反映企业信用情况,为知识产权交易提供安全指引,可以有效降低市场交易风险和社会交易成本。第三,知识产权运营信用担保体系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能够充分发挥激励作用,释放市场活力,创新知识产权运营多元路径。第四,知识产权运营信用标准体系为知识产权的顺利交易提供正确的宏观指引和价值导向。因此,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为知识产权运营的不同环节提供政策制度支撑,对知识产权守信、失信行为及时采取奖惩措施,从而为市场顺利交易提供保障,有利于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是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营水平的迫切要求。

(四)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
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阶段,信用体系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是由知识产权制度特殊的保护客体所决定的。知识产权制度所要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以一定的知识信息的形式存在。这种知识信息是无形的、可复制的,任何人都可以共享,权利人不容易对其实施控制,而他人却极易接触和侵犯。由于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时间不长,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市场经济秩序还不够规范,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网络全球联通,权利人很难做到在全球范围内查禁侵权者、主张维权。因此知识产权使用者的懂法、用法、严格自律、讲求信用,对于知识产权运营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对于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具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能够提升市场监管水平,通过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的约束等手段,实现现代化监管,提升监管能力,使知识产权失信行为得到遏制。第一,事前预防。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可以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公开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情况,使企业与个人及时了解到交易对象的知识产权信用水平,便于事先预测交易风险,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第二,事中规范。通过加强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约束机制,使侵权假冒违法行为人承担较高的失信代价,有利于规范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市场行为,维护权利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第三,事后救济。当前,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救济渠道主要是通过事后救济方式来解决知识产权失信和侵权问题。而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使人们在充分了解信用信息的基础上选择交易对象能够事先预防失信行为,这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能够节约打击失信行为的执法、司法成本。因此,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是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推进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的重要保障,是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客观要求。

(五)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是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现实选择。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基础工程,是创新型国家建设和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构成,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应有之义。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正是根植于知识产权文化的沃土。随着知识产权作用日益融入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探讨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以及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具有重大意义。只有拥有深厚的知识产权文化积淀,才能具备长久屹立的创新精神支撑,才能拥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魂。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文化培育上还缺乏历史文化的积淀,在实践中表现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较为薄弱。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有利于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正如学者李德顺所说:“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是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有利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创新型国家。”

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的构建能够将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制度形式体现出来,利用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机制,促使人们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推动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健全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能够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健全知识产权长效保护机制,树立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构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加快知识产权运营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培育,有助于让一切创造的源泉充分涌流,让一切创新的热情充分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