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会行·学术研究 | 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探索与实践——以出版融合产品交易为例(下)

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探索与实践

——以出版融合产品交易为例(下)

贺悦1,叶芳2

(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湖北 武汉430000)

摘要


在数字经济迅速发展背景下,数字版权及数字版权衍生产品应运而生,为探索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模式,本文从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概念入手,分析对数字版权衍生产品进行运营的必要性和现存问题,以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开发的首例出版融合产品交易运营业务为案例,剖析其产品模式及成功原因,为其他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模式提供可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


数字版权;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

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探索与实践——以出版融合产品交易为例(上)


3.出版融合产品交易运营体系建设


3.1出版融合产品交易运营参与主体


出版融合产品是出版社(杂志社)合法持有的基于纸质出版物的衍生数字出版内容在一定期间运营所形成的产品,衍生数字出版内容包括用于移动可携带设备展示及服务的视频、音频、文字内容等。出版融合产品交易运营包含以下几类主体:


第一,转让方。转让方即产品提供者,是指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持有出版融合产品并委托交易所转让的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实体,及其授权经营的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受让方。受让方即产品购买方,是指通过交易所购得出版融合产品的意向受让方。受让方须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进行出版融合产品投资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受让方购买产品后,享有产品在一定阶段内的运营收益;当产品有效期限截至后,产品运营产生的收益无条件、零成本归出版社所有。


第三,运营机构,是指为出版融合产品交易提供市场运营服务和技术运营服务的市场参与人。运营机构在不改变数字出版内容本身的(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前提下,通过合理运营的方式,对出版内容产品进行运营,挖掘产品的最大收益,实现产品价值增值。运营机构需将运营收益统一汇入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再由交易所结算给受让方。


第四,推荐机构,是指经平台审核批准,有权从事出版融合产品推荐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推荐机构负责在转让方进场交易前,对其进行尽职调查、资格审核、材料辅导;在交易过程中对其进行交易辅导;同时,开展推荐业务的推荐机构需项知交所提供转让方进行出版融合产品交易的质检报告。


第五,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是出版融合产品进行挂牌交易的场所,为出版融合产品交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从而出版融合产品交易的正常运行。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的职责主要包括:提供出版融合产品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出版融合产品交易的业务规则;审核批准出版融合产品进场交易的申请;组织、监督、披露出版融合产品交易活动等。


3.2出版融合产品交易模式


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开展的出版融合产品交易业务以互联网技术(RAYS系统,由运营机构——武汉理工数字传播工程有限公司开发)做支撑,通过设计交易产品,为出版社提前锁定收益,分担成本风险,鼓励出版社与编辑积极创造或购买贴合读者需求的内容资源,获取更多的内容收益。


出版融合交易分为交易和运营两个阶段。在交易阶段,出版社将IP衍生品在一定时期内预期所产生的收益,作为交易标的委托知交所进行交易和转让,IP投资基金通过知交所来购买标的,在该阶段出版社利用社会资本提前回收成本,并提前锁定预期利润,用于生产内容的投入;在运营阶段,IP投资基金在不改变交易标的的前提下,在收益期内对其进行合理合法的运营,并由知交所对其收益资金进行统一结算。在该阶段,购买方可以利用资本及互联网技术力量,以最快速度使出版内容价值最大化,并保障收益资金安全。运营期结束后,基于交易标的所产生的收益重新回归到出版社,实现交易和运营的双循环。

 

出版融合产品交易模式图


3.3出版融合产品交易风控体系


出版融合产品交易是数字版权衍生产品的资本化运作,属于资本市场中要素交易市场的组成部分,因此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在制定出版融合产品交易业务体系时,将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作为重中之重,设计了由内而外、从细节到整体的风险防控系统。


在对外风控体系建设上,按照业务流程,知交所本着积极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制度,包括《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出版融合产品交易管理办法》、《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出版融合产品交易资金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等6项管理办法和《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出版融合产品业务合同管理制度》等3项操作细则,实现了对各市场主体和知交所内部行为规范的覆盖;从各交易阶段所需规范文本着手,知交所制定了标准化的出版融合业务操作流程,并针对业务中涉及到的各类文字材料,制定了《出版融合产品转让申请书》、《出版融合产品受让申请书》等多项标准化文本,在保证知交所内部操作合规性的同时,提高了交易业务的整体工作效率。同时,知交所还制定了从出版交易内部审批管理、备案管理到信息发布各环节的周密的内控管理体系,并形成《出版融合产品交易业务内控管理手册》。知交所以传统国有产权交易的风险控制标准,严格开展交易服务,产品与交易、结算模式均得到了市场的检验。


3.4出版融合产品交易优势


1.市场接受度高。2017228日,知交所出版融合交易业务在全国率先启动,长江少儿出版社的首批58项出版融合产品,在知交所以688.91万元成功交易,较挂牌价增值18.8%。此后,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山东教育出版社、安徽少儿出版社、广东教育出版社、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等全国36家单位的出版融合产品,陆续通过知交所的交易服务完成交易。截至目前,知交所共完成出版融合产品交易项目3098宗,成功为出版社引入社会资本5668万元,涉及图书发行量4.15亿册。


2.交易安全、有保障。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有7年知识产权交易运营经验,有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利益。知交所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开展交易服务,厘清各方权责,20173月以来,知交所已为出版社和投资机构安全结算出版融合产品交易价款近80笔、收益资金4000余项次。


3.能够利用交易大数据为市场提供有效信息反馈。出版融合产品交易业务采用市场化方式开展,能够灵敏反馈市场信息。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通过开展业务以来的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对不同类型的出版物所对应的交易标在成交价格、运营收益等方面进行了数据分析,能够对市场主体有效参与出版融合的交易运营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4.打通内容产业链各环节壁垒,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出版融合交易定位于资本、内容与技术的交汇点,致力于打通并加快三要素流转,使其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出版融合的整体速度和效率,创造多方融合、多方共赢的局面。在出版融合产品交易运营模式下,交易所为各方提供安全、高效、增值的交易连接通道,吸引更多的内容提供方和社会资本进入出版社收益的运营循环,发挥交易所交易运营中的核心作用。出版社不同产品在交易运营中优胜劣汰,促进出版融合生态发展,带动全行业的良性循环。


4.结论


数字版权是社会巨大的价值宝藏,对数字版权进行合理的交易运营是实现其价值的重要途径。数字版权衍生产品的交易运营是对数字版权价值的二次开发利用,能够挖掘数字版权更大的潜在价值。根据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开展出版融合产品交易业务的情况来看,出版融合产品交易模式不仅能够盘活已有的知识存量,还能够激发知识内容的原创动力,促进全行业的良性发展。从出版融合产品的成功经验来看,做好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区分传统版权、数字版权与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之间的差别。


要想实现成功的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首先要明确传统版权、数字版权与数字衍生产品之间的差别,这是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的基础。虽然数字版权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它与传统版权一样具有排他的权利属性,如传统出版需要获得复制权,数字出版需要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传统出版的生产方式,需要出版商印书成册,然后通过不同区域的批发商、零售商或电子商务等环节才能到读者手中;数字出版的生产方式,需要把大型的信息数据库建立在一个平台上,通过网络进行传送,它可以使许许多多的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获取任何一部数字作品。而数字版权衍生产品是一种商品,它可以是基于数字版权派生出的实物、金融产品或其他服务,内容宽泛,而其数字版权基础可能是基于传统版权产生,也可能是独立的、与传统版权无关,因此在运营数字衍生产品时要明晰其权利基础,以免产生纠纷。


第二,保证交易环节的公开、透明。


根据不同的数字版权衍生产品的特征,应灵活制的运营策略,以公开、透明的交易机制保障买卖双方对交易运营模式的信任,是创新数字版权衍生产品交易运营模式的第一步。公开、透明的交易机制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避免暗箱操作导致的虚假繁荣;同时,完全市场能够有效反应产品的市场价值和市场接受度,优胜劣汰,使内容生产者了解市场需求,生产出更有市场需求的产品,正向激发内容生产者的创作动力。


第三,明确产品盈利模式。


在开发数字版权衍生产品时,开发者首先要明确产品如何盈利,其赢利点在哪里。赢利模式决定产品运营的成败,决定产品交易运营所产生价值的大小,赢利模式决定企业核心竞争力价值高低。对于数字版权衍生产品这一新生事物来说,要结合产品和服务的独特性,思考如何为购买者、消费者提供有效价值,如何能让他们以更低的价格获得同样或者更好的内容服务。其次,还要建立利润屏障,增强内容质量和技术质量,提高市场进入门槛,明确产品权利基础,保证利润来源不收侵犯或没有纠纷。


第四,提高各内容生产者的创造积极性。


数字版权衍生产品的核心是内容服务,没有高质量的内容,即使有版权、有产品,也不会获得市场认同,产生预期价值。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消费者对高质量内容的需求是巨大的,传统的出版社、作者、编辑、创作者等各类内容创造者要有创新转型的意识,交易运营机构也要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行业优势,帮助内容生产者发现内容价值,以专业化的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引导他们进入数字版权衍生产品领域进行更为灵活的内容创造活动。


作者简介:

贺悦(1990.7),女,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市场部主管,E-mail:hey@whipre.com.

叶芳(1976.10),女,武汉知识产权交易所,市场运营总监,E-mail:yef@whipre.com.

参考文献

[1] 叶芳基于纸质出版物数字衍生内容的交易运营[J]. 出版广角,2017,(16):31-33.

[2] 史令喜. “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探析[J]. 经营管理者,2017,(12):218.

[3] 王颖,金明浩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湖北省为例[J]. 生产力研究,2017,(04):82-86.

[4] 范建永.知识产权运营开启价值实现之门[N].中国数字版权报,2016-09-28(008).

[5] 梁燕数字版权视角下的我国电影衍生品产业发展探析[J]. 法制与社会,2016,(14):280-281.

[7] 郝振省.2008 中国数字版权保护研究报告[M]. 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4).

[8] 屈爱红数字版权亟待保护[N]. 吉林日报,2009-12-30(5).

[9] 周荣庭网络出版[C].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10] 徐跃权,徐兆英数字环境中图书馆与出版发行活动的行业关系构建[J]. 图书馆杂志,2003,(7).

[11] 湛佑祥医学图书馆理论与实践[C]. 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7.

[12] 刘祥国,李正生数字化时代中国版权制度的现状及挑战[J]. 社会科学家,2010,(10).

[13] 索传军数字馆藏评价与绩效分析[C]. 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

[14] 齐爱民.数字文化商品确权与交易规则的构建[J].中国法学,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