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会行·学术研究 | 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若干问题研究(下)

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若干问题研究

蔡祖国1,王传蓉2

(1.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81;

2.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430065)

作者简介:蔡祖国(19683),男,湖北武汉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管理、创新发展、知识产权法。

王传蓉(19933),女,湖北荆州人,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研究生。

基金项目:专利质量保障体系研究,编号15BFX20,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湖北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研究,编号2017ADC007,湖北省软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摘要


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促进我国科技发展、提高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出现,明确了转化主体,用产权激励取代了单纯奖励,调动了科研主体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极大地推动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由于该制度尚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依然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在法律依据、转化主体、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分配制度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转化

Research on Several Problems of the Mixed-ownership System of China's Job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bstract: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s the key link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enhance the ability of innovation in China. The emergence of the mixed ownership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has clearly defined the subject of transformation, replacing the simple reward with the incentive of property rights, mobilizing the enthusiasm of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subjects to transform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greatly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However, because the system is still in the stage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that have not been solved.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four aspects of the legal basis, the subject of transformation, the risk of the loss of state assets and the distribution system of the mixed ownership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system are pointed out, and some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Job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chievements; Mixed ownership; Transformation


3.对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完善的若干建议


(一)完善我国《专利法》和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

由于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明显与我国《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相悖,这对我国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因而,有必要尽快予以修改完善,为推动我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专利法》修改或完善,有学者认为,应当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创新试点地区暂停适用《专利法》第六条,让《专利法》优先为试点地区放行。笔者认为这样做不妥,首先会破坏法律的完整性和权威性,造成一个国家部分地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的错误认知。其次,除了《专利法》的部分条款,还有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制约和矛盾,例如《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等,不能都采用暂停适用这一做法。另外,还有学者主张对《专利法》的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当然,修法固然是个好办法,让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可以名正言顺的推进,但是,修改法律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除了时间上的问题,还有涉及广、难度大的问题,因为修法不仅仅是修改《专利法》的相关条款,还有其他相关的配套的有冲突的法律法规也要进行修改,涉及面广、时间长、难度大,不能与目前的改革节奏相适应。虽然我国正在专利法进行修订,但考虑到目前专利法修订的重心并不在此,直接通过修订第六条的可能性不大。


对此,笔者认为有两种方案:一是针对以上特殊性,可以采取折中做法,可以对相关条款的法律适用作出更加详细的解释,通过全国人大行使法律解释权,结合地方人大补充完善相关细则。比如,《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利用的含义结合语义以及上下文解释,本不包含于第一款中的主要利用的含义,而且第三款并没有明确是对非职务成果还是职务成果的规定,如果对这一条款进行进一步解释,理解为职务科技成果也适用此规定,则对现有法律而言就并没有否认职务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这样一来,既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提供的法律依据,适应了改革发展的节奏,也为《专利法》、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争取了时间。二是,通过正在修订的《职务发明条例》对专利法第六条进行解释完善。


(二)设立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专门机构,

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推行搭建桥梁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达国家高校大多都成立了技术转移专门机构,旨在发挥出桥梁的作用,一方面为高校的科技成果寻找市场,同时又将企业的市场需要以及政府的最新政策动态传达给高校,让市场与科研接轨,实行专业化分工,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国而言,设立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专门机构,不仅对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对于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而言还有着特殊的价值和作用。由于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赋予发明人享有70%以上的职务科技成果份额,这意味着职务发明人凭借其享有的绝对份额,依据多数原则可以直接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处置,而一旦职务发明人直接进入技术转移市场,会导致职务发明人兼具高校教师、发明人、市场经营者多种身份,这种身份冲突,尤其是教师、发明人与市场经营者的冲突,势必会对其教师的教学、研发工作带来一定的困境。而一旦研发工作受到影响,就会导致科技研发、科技成果授权、科技成果转化的链条被打破,使得科技创新应用的发展难以保持应有的持续性,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所追求的长期激励性效应难以展现。高校院所设立技术转移专门机构,让专业的人士或机构做专业的事情,可以有效排解发明人的这种身份冲突,从而能够解决产权激励后的可持续发展。当然,高校院所推行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在对发明人进行产权激励时,应该与发明人之间签订相应的协议,发明人应将其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所有权委托所在单位技术转移机构经营管理,发明人同时可保留享有经营管理的信息知情权、重大事项参与权以及权益受到损害时的否决权。在高校院所未成立技术转移专门机构,或技术转移专门机构不能有效运转时,高校院所应与发明人共同将职务科技成果委托社会中介技术转移机构来进行拍卖转让。此外,即使高校院所成立了技术转移专门机构,也不应排除此种情形:如果职务科技成果是发明人依托产学研平台而研发出来的,发明人对市场行情有足够的了解和把握,其可以自主决定该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此外,作为发明人的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一般都是以35人以上的群体形式出现,这个群体之间有关职务科技成果归属比例的约定不仅事关这个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而且会直接影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该约定必须在高校院所对发明人进行产权激励前予以明确,约定的内容不仅包括所有权及收益权享有比例,还应包括这个群体约定对该成果的应用方式、应用对象等。


(三)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

促进科技成果的可持续性转化


利益分配是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主体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手段,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才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事业的良性发展。目前,对于高校与发明人的收益共享比例国家仅仅规定了下限标准,未规定上限标准。笔者认为,给予个人过高的收益比例并不利于形成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但是也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比例,可以设置最高标准,让高校和个人在最高标准下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收益共享比例,一方面达到激励效果,另一方面也让作为高校教师的发明人不会舍本逐利。另外,科技成果转化不仅仅只是高校和发明人的贡献,也离不开职务发明人所在的实验室、院系以及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等相关人员、组织的支持,应当给予他们相应的利益分配作为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和积极性,使得每一个环节都有资金和动力再去进行科技创新,形成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良性循环。


结语


科技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家创新能力提高的核心,但是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了才能带来效益,才能保证科研投入与创造性劳动的不流失,否则它仅仅只是停留在书面上的语句。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转化率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出现确实给我国处于低潮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打开了一扇门,将奖金激励直接变为产权激励,极大地激发了科研人员的创新动力,促进了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但是,职务混合所有制尚处在发展阶段,有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相信,通过进一步完善职务混合所有制的不足之处,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一定能建立起符合科技创新与转化的有效机制,提升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实现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1] 康凯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探析[J],中国高科技,2015,8:7275

[2] 金希.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中科技人员角色的再定位——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视角[J],农业网络信息,2016,4:121124

[3] 陈俊.职务发明成果的立法保护[J],电子知识产权,2005,5:2528.

[4] 王新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理论分析及对策选择[J].科技与经济,2013,4.

[6] 赵正洲,李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动力机制缺失及其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12,15:133136,141

[7] 徐鹏杰.国外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和启示[J],经济研究导刊,2010,23.

[8] 丁明磊.地方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思考与建议[J].科学管理研究,2018,36(01):1720.

[9]潘晓宇,马霖.实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相关问题[J].中国高校科技,2017(S2):124126.

[10]陈柏强,刘增猛,詹依宁.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思考[J].中国高校科技,2017(S2):130132.

[11]张铭慎.如何破除制约入股型科技成果转化的国资诅咒”?——以成都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为例[J].经济体制改革,2017(06):116123.

[5]刘凤,张明瑶,康凯宁,陈光.高校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分析——基于产权理论视角[J].中国高校科技,2017(09):1620.

[6]吴寿仁.科技成果转化热点问题解析()——再谈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J].科技中国,2017(08):3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