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长江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二):知识产权也需要“供给侧改革”

知识产权也需要“供给侧改革”

余婉茹

华中师范大学

 

摘要: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推进“供给侧改革”的战略路线与思路,即通过创造新供给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推进产业结构性改革,成为当前适应新常态经济发展的主题词。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保持了迅猛发展的态势,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授权量多年来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行业也存在着专利质量不高、权利不稳定、转化率低、商标权争议多发等问题与不足。面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需要“供给侧结构改革”。

关键词:民商法学;知识产权;供给侧改革;专利质量

 

2015 年 11 月 10 日,习近平主席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上首次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此后 8 天内国家领导人又分别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会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上三次提到“供给侧改革”。2015年 12 月 21 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创新,是适应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综合国力竞争新形势的主动选择,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要求。今后一个时期,要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那么,到底什么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矫正要素配置扭曲,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供给侧改革”顾名思义就是在市场供给一侧进行改革,创造新供给,为市场提供新的产品和服务,以刺激市场需求一侧,释放新需求,促进经济增长。这其中,创新起主导作用,而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跟进,为创新保驾护航。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保持了迅猛发展的态势,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授权量多年来一直处于国际领先地位;但是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行业也存在着专利质量不高、权利不稳定、转化率低、商标权争议多发等问题与不足。面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需要从“创新驱动发展”与“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战略角度出发,做出调整与改革。

数量的增长催化质量的提升,质量的高下决定竞争的胜负。建设创新型国家,跻身知识产权强国,既离不开知识产权数量的增加,更需要质量的突破,尤其是当前,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亟需创新驱动来支撑引领,知识产权只有量质并重,才能在关键技术领域取得新突破,支撑产业转型升级,赢得更多发展主动。

作为知识产权三大板块之一的专利,历来被认为是推动技术创新和科学发展的重要元素,也是是否拥有核心技术和创新思路的重要指针。下面我们就以专利为例,探讨一下知识产权“量”与“质”的问题。

一、 提高专利质量问题的现实性

截至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 5 年位居世界第一。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效益与贡献不足等问题。在数量方面,2015 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达 110.2 万件,占全球申请量的近 1/3,但仍存在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分的 35 个技术领域中,国内权利人较国外权利人在拥有专利数量上占优势的有 28个,但在光学、发动机、运输、半导体、基础通信、音像、医学等领域与国外存在差距。同时,中国在 3D 打印、纳米技术、机器人工程等少数尖端前沿领域表现强劲,但在大多数核心技术领域的创新总体偏少,80%的高档芯片、近100%的大型发动机依赖进口。因为专利数量和质量的不协调,专利数量对中国创新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远没有专利申请量上的乐观。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因技术创新不足而导致的劣势地位也未出现明显的改善。这些现状,都需要调整知识产权发展的重心,在坚持“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同时,要更多强调质量和水平、结构和布局、实施和效益。

二、 我国专利质量问题的现状

自1985 年中国实施专利制度以来,中国专利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都有显著的提高,但是在庞大的专利申请量中有着不可忽视的短板:即专利申请结构不合理,无论是从专利申请总量看,还是从专利申请量增长最快的年份看,虽然发明专利从量上看,有了较为显著的提高,但是其在总量中所占比例的提高依然有限;专利授权率低,发明专利的授权量更低,其在授权专利总量中所占比例明显低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占比例,也低于发明专利占申请总量的比例;随着国际竞争的加剧,在世界范围内申请和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创新性越来越好,在一些高科技和核心领域形成了专利竞赛,但占据优势地位还是国外发达国家,中国国内申请者在高新技术和核心技术上申请和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量相对有限;中国国内申请者所拥有的有效专利尤其是有效发明专利较少,无效专利多,专利寿命周期短,而与此相对应,国外发达国家有效专利多,专利寿命周期长,不仅如此,在国内的有效专利中,相当大的部分来自国外申请,来自国外申请的专利维持时间也比国内长;专利转化与发达国家,以及与来自国外申请者相比,转化比率偏低,转化程度不理想;国内申请者无论是通过 PCT 申请还是单独向个别国家申请,申请量和授权量都不高,而国外在中国申请和获得授权的专利较多。以上指标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中国专利质量水平不高,急需提升的现实,因为只有提高专利质量,才能适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自主创新国家的需要。

三、中国专利质量的影响因素

(一)国家制度层面对专利质量的影响

1.国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对专利质量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专利水平和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一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水平)及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总支出有着一定的关系。我国的 R&D 经费与 GDP 之比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与知识产权比较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在 R&D 经费投入不足的现状就尤为凸显了。以较低比例 R&D经费投入换来的专利申请量,其质量就值得怀疑了。而中国在专利申请结构的不合理,国内专利授权率低,转化率低,有效专利过少,以及国内向国外专利申请量小的现实就有力地佐证了投入不足对专利质量的影响。因为基础性的发明最需要经费投入,而较之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对科研经费的投入依赖程度更强。

2.专利成果转化保障机制的缺乏对专利质量的影响

中国目前专利转化率较低,一方面与专利质量不高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缺乏专利成果转化保障机制息息相关。目前专利成果转化保障机制的缺失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还没有设立专利成果转让的评估机构,导致专利成果转化的双方难以科学地确定成果的价值;二是专利成果转让的信息渠道不顺畅,这种不顺畅不仅表现为公众对专利技术了解的匮乏,还表现为公众对专利技术的不信任;三是我国还没有建立专利成果转化永久性地交易场所,导致专利成果的供给方很难发现专利成果的需求方,反之亦然。在专利成果转化的保障机制缺乏的情况下,较低的专利成果转化率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正是由于专利转化率不高,就会削弱科技工作者创新的动力和激情,削弱其申请专利的热情。而为了完成指标或获得有限的奖励而申请的专利,其质量水平也就可想而知。

(二)现行专利法对专利质量的影响

1.专利法保护范围过宽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涵盖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这在1984年制定首部《专利法》之时,被誉为我国专利立法的创举,广受称赞。原因在于当时深刻的历史条件:当时,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事业起步阶段,不宜将专利授权标准“一刀切”,都设定成今天发明专利授权标准的高度,而应当区别对待,使那些创新程度不高的“小发明”(即今天的实用新型)能够进入专利申请的行列,完成我国专利的原始积累。如今,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日趋成熟与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立法模式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具体表现在两点:

一是无法与国际接轨,国际交流时难免发生误会,也给公众的理解带来困难。因为国际上的专利通常情况下等于我国的发明专利,而对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国外通行的做法是在专利制度之外另行立法予以保护。国外对中国专利质量的质疑,多半是不了解中国的专利立法,特别是不了解我国专利除了发明专利以外,还涵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这一立法模式引发的。

二是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创造性有限,授权标准低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授权标准低,公众就会有这样的观点,认为就算技术的创新程度低,也可以申请专利。于是就会不思进取,仅仅有部分性成果就蜂拥申请专利,这无疑对促进科技进步具有负面作用。

2.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非实质审查制

我国对于创造性程度较高的发明专利,采用先公开后审查的实质审查制。即受理专利申请后,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实质性缺陷,即行公开,自申请日起三年内由申请人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然后审查员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进行严格审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采用粗糙的初步审查制,即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实质性缺陷,就可授予专利权。初步审查制因为审查程序较为简单,对审查员素质要求远没有发明专利那样高,从国家层面来看,可以节约审查资源,从申请者来看,收费低廉,审批迅速,保护期也比较适合中国专利。种种因素导致申请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者蔚然成风。这在我国知识产权起步阶段比较适合我国国情,但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益成熟与发展,这一制度的弊端也越发凸显。

首先,仅经初步审查即授权的专利权并不可靠,重复授权多,含金量低,法律稳定性差,是问题专利的重灾区,极易引发诉讼,既不利于授权后专利的有效利用而影响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又空耗了大量公共资源。

其次,创造性程度并不高的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占据着我国有效专利的约70%,对专利制度的声誉确实产生了不良影响,有碍我国专利的整体质量与创新型国家的国家形象。

第三,导致专利申请过热,授权量巨大,使审查员不堪重负而无法细致审查,使得许多问题专利、垃圾专利侥幸过关。这无疑违背了我国专利制度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

3.宣告专利无效请求程序不力

尽管专利权是经过审查后才授予的,但是也不能绝对排除已授权专利有不符合专利授权标准的情形出现。原因在于,判定专利新颖性与创造性时,其判断方法就是将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对比,得出是否授权的结论。而获取现有技术的途径毕竟有限,根本不能穷极所有现有技术。因而,专利授权以后,有必要采取措施防范这一“合理的漏洞”,为此,专利无效请求程序应运而生。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专利自公告授权之日起,任何人可以以授权专利不符合授权标准为由,向专利复审委提交专利无效申请。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就视为此专利自始不存在。宣告专利无效请求程序的初衷是及时剔除那些不符合授权标准的专利,净化专利库。然而,我国现行宣告专利无效诉讼程序存在过于繁琐、耗时耗资巨大的弊端,倘若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混杂在一起,其过程则更加漫长,这将不利于及时剔除问题专利,使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的标的专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专利不能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

(三)其他因素对专利质量的影响

1.缺乏科学统一的专利质量衡量方法

目前中国并无一个科学而统一的专利质量衡量方法,甚至对专利质量本身的定义和界定也无具体和科学的解释。一些文章也只是通过介绍国外的衡量方法来对中国专利质量做局部的分析。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统计简报也没有中国专利质量相关的统计和评述。目前从国家知识产权的专利统计简报中可以读出,中国更多的是以专利申请量来作为专利质量的主要判断标准。部分考虑发明专利占申请总量的比率及授权率指标。诚然,应该肯定中国在专利发展中做出的成绩,但仅仅考察量而不考察影响质等其他因素,那么其对专利质量的提高的作用就会削弱;只注重量的积累在另一方面也会使申请者缺乏对质的要求,进而会影响到专利质量的提高。所以知识产权局应该在研究国外做法的基础上,对专利质量的定义和界定给出一个具体和科学的解释,并对其衡量方法进行科学和统一的界定,从而为国家和企业实施专利战略提供理论和方法的支持。

2.公民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自我权利意识,即自己对自己智慧财产能够意识到享有权利,在受到侵犯时,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即不对他人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干涉,甚至侵犯。

知识产权是舶来品,它首先发端于17世纪的英国,我国在20世纪八十年代,以首部《专利法》的实施为标志,才初步建立起知识产权制度。经过30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正在以它独有的方式,推动着我国科学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起步较晚,缺乏时间的积淀,这一新兴事物时刻与我国公民的传统文化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盗版软件、盗版书籍与盗版录音录像制品曾一度在我国欣欣向荣。因为对于购买者而言,侵权产品价格低廉,符合他们的购买力。公众只熟悉以货币购买实物的兑换方式,而没有想到实物背后还附加着知识产权。

如今,公众的生活中,处处涉及到智慧财产,处处都在与知识产权打交道,但是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植根与健康发展。人们都喜欢购买盗版,购买山寨,而不愿意购买正版,当然会很大程度上影响正版产品的销量,使专利产品的经济收益大打折扣,从而大大打击了公众创造的动力和热情。

四、提升我国专利质量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行政部门的改善措施

1.加大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

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经济的投入必不可少。但目前中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总支出占 GDP 的比例过低。为此就要在财政支出中加大R&D经费的投入,在加大投入量的同时,要注重投入的质,即真正的提高创新能力和专利水平。在科技投入的量和比例上要对一些基础研究和核心领域进行倾斜,增强我国基础研究能力,加快我国在核心领域的竞争力。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的增加有时并不与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成正比,不与专利质量水平成正比。然而,一项技术的创新,自始至终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尤其是一些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行业,科研周期长,科研经费投入量大,一般企业和科研单位自身无力完成相关研究和技术创新。国家在这方面的投入,将会解决这类研究的难题。在短期内,或许成果并不明显,但是从长远来看,在基础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如果实现突破,那么围绕技术技术而产生的专利的数量将会剧增,而因其创新性高,其对应的专利质量水平也会保持在较高水平。同时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的增加,除了保证技术创新研究的经费开支,还可以对科研人员进行必要的物质奖励,这也会提高技术研发人员热情,提高其申请专利的热情,也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中国专利质量水平。

2.建立和完善专利质量评估体系

第一,为解决专利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避免因评估的不当影响专利水平,国家相关部门要根据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目标,尽快建立和健全统一的政策法规体系。

第二,确立科学、合理的专利质量衡量指标体系,而不仅仅以专利申请量为依据衡量专利质量和创新能力,要根据结合专利授权率,发明专利的授权量在总量中所占的比例及创新程度,专利的转化率,专利的有效性和维持率等指标对专利进行科学评估。政府在实施对企业的创新资助时应对企业专利价值做出科学客观的价值评估,并以此作为是否资助的依据。

第三,建立专利价值评估的信息网络服务体系,在评估工作中专利公共信息网和常用数据库,通过对多种统计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建立数据库,面向社会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服务,这对于专利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高效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提高专利评估人员的素质。专利价值评估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综合性、创造性及复杂性等行业特征。为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成立针对专利评估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建立一支富有献身精神、熟悉评估业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专利价值专业队伍。

(二)改进与完善专利法律制度

专利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1984年,我国诞生了首部《专利法》,现行专利法先后经过了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已日臻完善。在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中,将专利新颖性标准从相对新颖性变成绝对新颖性、适度提高外观设计的授权标准等修改,对提升我国专利质量大有禅益。遗憾的是,有些问题虽然在修法中学者的呼声已经很高,立法者也已经意识到存在问题,但囿于种种因素的考虑,最终没有修改成功。例如:

第一,调整专利法保护范围,建议现行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一种,将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予以保护。随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成熟与发展,专利制度国际化水平提高,将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与发明专利分开立法予以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在2000年和2008年修改《专利法》时,不少学者就建议将专利法一分为三,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专利一种,对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则另外单独立法。然而,立法机关认为当初将三种专利合而为一就是反复权衡的结果,如今又要将三部法律分开,必然会有很多重复规定,而且经过多年实践,公众己经习惯现有制度,不宜变动过大等不合时宜的理由,婉拒了合理的立法建议。

第二,适当提高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审查授权标准。将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像发明专利那样,均釆用实质审查制并不现实。首先,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巨大的申请量,现有的审查资源并不能满足这一需要。再者,这与我国最初的立法思想也相悖而行,因为最初将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采用初步审查制,就是囿于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阶段的基本国情而设立的。即应尽量先从数量上获得突破,然后再追求质量。因此,将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提高到发明专利的高度不太可行。第二条途径则是将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予以保护,并不再称之为专利,这样做可以完全解决初步审查的制度缺陷。但是,我国可能一时间下不了这样的决心,彻底把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抛弃出专利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要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也可以采取第三条途径,即适当提高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或者降低两者的保护年限,把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授权的标准收紧,一改当前两者过热的现象,同时也使问题专利不再堂而呈之的流入市场。总之,将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单独立法是规避初步审查模式制度缺陷的最佳解决途径,我们应该拿出壮士断腕的决心来改革,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不要畏首畏尾。我们对这一天翘首以待。

(三)简化与完善专利无效诉讼程序

宣告专利无效请求程序的立法目的是及时剔除问题专利,净化专利库。我国现行宣告专利无效请求程序存在程序繁琐、耗时耗资巨大的弊端,将长期使专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专利不能充分发挥其经济价值。2008年,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明确提出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体制,要求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在第三次专利法修改过程中,这一问题一开始就受到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而没能成功改变。但立法部门已经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积极推动改革。相信在立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这一问题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四)提高公民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知识产权制度的起源虽然可以追溯到世纪的英国,但是其成熟与普及确实不久。作为新事物,人们的接纳是一个过程。但是对于知识产权这一新事物有其特殊性,知识产权法虽然是民商法的范畴,因为其无形性与技术性,所以比一般的民商法律难以学习与理解,特别是专利法制度,没有理工科的知识储备,理解起来还是比较困难的。就算是法科学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学习都还比较吃力的情况下,要社会群众自然接受,显然道路曲折而漫长。而且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建设跟不上制度建设的脚步,导致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还很肤浅,权利意识淡薄。笔者认为,今后的努力方向主要是,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宣传力度,提升公众知识产权知识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宣传力度,关键要在宣传方式上突破创新,选好宣传内容、宣传渠道,适时、适地进行宣传。让大众对知识产权有初步了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懂得尊重别人无形财产,提高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对提高专利质量有间接的促进作用。

五、结语

今年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关键一年。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都需要知识产权提供良好的保障和支撑。同时,知识产权制度也需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稳定知识产权发展速度的同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

2008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纲要》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战略目标是: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2012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计划》提出八个部分的发展要求,“提升知识产权质量”便是第一部分。种种迹象表明,我国已经把重视专利质量提高到了战略高度。

然而,改革并非一蹴而就,罗马并非一日建成,我们需要再接再厉,与时倶进。要在当前全面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一改我国专利等知识产权质量不佳的现状,必须对现行制度中影响其质量的因素进行不断改进与完善。相信经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一定会使我国的知识产权质量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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