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长江知识产权论坛”论文集(一):美国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政策及启示

美国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政策及启示[1]

蔡祖国[2]、周星宇[3]

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为了推进信息通信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实现以网络化、数字化为基础的智能制造,美国不仅公布了多个“工业4.0”行动计划和法案,而且制定了国家创新战略,大幅修订专利法,不断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制定“工业4.0”行业或产业知识产权战略,修订完善专利法律制度,提升知识产权网络化管理能力和水平,建立工业4.0专利质量保障体系。

关键词:美国;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政策;启示

 

为了尽快摆脱2008年金融危机所遭受的重创,以及在世界制造业新一轮竞争中赢得优势,美国于2009年底启动了“再工业化”(工业互联网,以下简称“工业4.0”)发展战略,并先后公布了《重振美国制造业框架》、《先进制造业伙伴计划》、《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初步设计》以及《2014振兴制造业和创新法案》等多个计划和法案,力图通过建设“制造创新机构”,打造一批具有先进制造能力的创新集群,发展先进数字化制造技术,调整、提升传统制造业结构及竞争力。

“工业4.0”本质上是推进信息通信技术与工业深度融合,实现以网络化、数字化为基础的智能制造。信息通信技术与工业的深度融合,不仅会引发工业生产的巨大变革,还会对商业运营、人类生活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还会对规范现有工业生产、人类生活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和制度带来不小的冲击。为了因应“工业4.0”发展之需,更好地通过知识产权制度、政策推进“工业4.0”的快速发展,美国在实施“工业4.0”发展计划的同时,先后颁布实施国家创新战略,大幅修改专利法,加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大力提高专利质量和促进专利应用。本文旨在通过介绍美国“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政策的基础上,重点分析美国的系列举措对我国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上为更有效地推进“中国制造业2025”所应有的启示和借鉴作用。

一、美国“工业4.0”的知识产权战略、政策

(一)制定国家创新战略

美国高度重视从战略角度对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主动参与和积极部署,自2009年至今,先后发布了三个版本的《美国创新战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21世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些战略及其实施计划不仅强化政府机构间的协作,从国家层面整合各种资源,而且将“工业4.0”领域的专利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作为这些战略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全面推进其在世界知识产权政策中的领导地位。

自2009年至今,美国先后推出《美国创新战略:推动可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就业》(简称《2009年创新战略》)和《美国创新战略:确保经济增长和繁荣》(简称《2011年创新战略》),《美国国家创新战略》(简称《2015年创新略》),以及与两个创新战略相配套的《2010~2015财年战略计划》和《USPTO 2014-2018年战略规划》。

《2009年创新战略》的主要内容有:加大对基础性研究的投入和支持;培育竞争性市场;强调政府在推动创新中的作用。《2009年创新战略》最引人注目的特点之一是对“工业4.0”的重视,要求“加大对重点技术领域,尤其是“绿色”技术和信息技术领域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力度。”

为了推进《2009年创新战略》,2010 年7 月,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公布了《2010~2015财年战略计划》,首次提出将制定“21世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作为《2009年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2015财年战略计划》重申了知识产权在创新和创造中的作用,强调了要促进技术创新、转移以及执法政策,也同样强调了与“工业4.0”相关的宽带发展、国家研发基金的知识产权政策及数字版权政策,体现了美国全面提升自身在知识产权领域全球竞争力和领导力的总体部署。

《2011年创新战略》对美国政府通过扶持创新赢得未来的构想进行了具体阐述,继续重申了“重建美国在基础研究方面的领先地位”,要致力于建设与“工业4.0”相关的“先进的物质基础设施,发展先进的信息技术生态系统”。强调“催化关键创新领域的突破”,均是与“工业4.0”领域的“发动清洁能源革命,加速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和高端制造业的发展,促进太空应用和医疗技术等领域的突破”。其提出的发展无线网络、改革专利审批制度、发展清洁能源、着重提高学生理工科技能、实施“产业美国”计划等五项计划都是美国发展“工业4.0”战略的重要内容。《2011年创新战略》细化了《2009年创新战略》的内容,进一步明确了以基础设施建设为塔基,以促进企业创新为塔身,以重点技术领域的突破为塔尖的金字塔型创新战略体系。这将会对美国“工业4.0”的快速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为了更有效地推进《2011年创新战略》,2013年10月,USPTO公布了《USPTO2014-2018 年战略规划》。该战略规划强调了要加强USPTO 自身实力、激励创新以及支撑经济增长,突出了优化专利和商标的质量和时效性的战略目标,要求发挥知识产权政策制定、保护和实施方面的引领作用。为达到上述目标,USPTO 应与利益相关方合作进一步加强与长远规划相关的工作,加强工作效率和审查能力,以提升专利和商标的审查质量。

《2015年创新略》更加重视营造创新生态,将政府对于创新的促进作用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进一步强调了要加大建设21世纪先进的物质基础设施和下一代数字基础设施。该战略对新技术和新产业的支持力度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不仅继续支持2011年提出的先进制造、清洁能源、纳米技术、生物技术、空间技术、卫生保健相关技术和教育技术,而且进一步提出了建设由45家制造业创新研究所组成的制造业创新网络的目标,并强调了国家高度重视的一系列重大计划和11项战略目标。这些领域涉及国家纳米技术计划;材料基因组计划;国家机器人技术计划;大数据研发计划;融计算、网络和物质系统于一体的信息物理系统,如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建筑等下一代智能系统;生物技术;先进能源研究计划局资助的具有变革意义的先进能源技术等,均是发展“工业4.0”的重要内容。

美国创新战略升级对代表未来科技发展方向的先进制造、下一代智能系统、精准医疗、“脑计划”等重点领域做出重大部署,凸显了美国对有望成为未来产业并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优先领域的高度重视,显示了美国抢占新一轮竞争制高点、依靠创新保持世界霸主地位及推动经济增长和繁荣的重大承诺和战略意图,将会大大加快美国“工业4.0”的发展进程。

此外,美国还于2010年8月制定了直接推进“工业4.0”发展的《制造行业&就业机会转移回国战略》。该战略旨在通过阻止专利全文在专利授权前在线公开,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对大学专利申请优先审查,以帮助加速尖端发明的市场运用,以创造工作岗位和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二)完善专利法律制度

1、制定《美国发明法案》。2011年9月16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发布《美国专利改革法案》(又称《美国发明法案》,AIA)。2013年3月16日,《美国发明法案》开始实施。该专利改革法案是近60年来美国颁布的最大专利改革案,总计修改法条74条,其中4条被废止,18条被重新撰写,新增条款17条。其主要改革内容包括:内容涉及美国专利制度实体、程序、行政和司法等诸多方面。

(1)确立“发明人先申请”制。AIA确立了“发明人先申请”制,将发明的有效申请日定义为申请的实际提交日。受这一根本制度修改的影响,AIA还规定了相应保障条款以保证只有真正的初始发明人或者其受让人能够根据“发明人先申请”获得专利。AIA将原有的“抵触程序(确定谁为先发明人)”变更为“溯源程序(确认先申请人的发明是否源自后提交申请的发明人)”,确保个人不会就其并未实际发明的发明获得专利。原专利申诉与抵触委员会也由此更名为“专利审判与申诉委员会”。AIA还规定了1年的宽限期,以确保发明的可专利性不会因发明人自身的公开、从发明人处获得信息的披露,或者第三方在发明在先公开后披露相同信息而丧失效力。

(2)赋予USPTO更大的财政自主权。根据AIA第10条,USPTO历史上首次获得制定收费标准的权力,其可以通过设置和调整专利收费来收回其审查专利、发出通知、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相关运营支出的估计成本。USPTO不仅可以就新增优先审查程序收费,法案还明确规定专利费用调涨15%。法案同时废止了原有的转移费用制度。AIA通过废止费用转移制度、增加USPTO资金来源扩大了USPTO在财政方面的自主权。

(3)AIA将“双方再审”程序一分为二,成为新的“授权后重审”及“双方重审”程序,授权后12个月内可提出任何理由,12个月后则只限于新颖性、创造性理由。但总体上这一改革方案突显了对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的追求。利用行政机关便捷、高效的程序将专利纷争有效分流并快速解决,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并为自由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两个重审程序均由专利审判和申诉委员会审理。针对该委员会在这两种重审程序中作出的决定,均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除上述两个程序外,改革提案还引入补充审查制度,允许专利权人请求USPTO考虑、重新考虑或者更正与专利相关的信息。在补充审查中若发现新的关于专利性的实质问题,则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2016年4月1日,USPTO公布了一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PTAB)审判新规则,涉及双方复审、授权后复审、涵盖商业方法专利过渡期复审及其他衍生程序,新规则于2016年5月2日生效。新规则的内容主要有:对于将在审理期间到期的美国专利,当事人可以要求适用飞利浦类(Phillips-Type)权利要求解释标准;专利权人在初步答辩时可以提交新的言词证据,但同时注明该类言词证据引发的事实争议将按照对申诉人有利的角度来解释;新规则规定当事人提交给PTAB的任何文件都需经过第11类认证,同时也包含了违规将被处罚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审判的任何时候对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当事人关系提出异议;当专利权人提交修改提议,要求专利权人主张提议修改的权利要求针对记录的现有技术具备可专利性;当事人可以在口头审理中提供当庭证言;将申诉书、专利权人初步答辩、专利权人答辩以及申诉人的回复意见的页数限制变为字数限制。据统计,AIA实施后,PTAB案件量增长迅速,截至2016年2月案件量已超过4600件。新规则可能不会影响PTAB案件量的增长速度,但会对起诉人及专利权人的战略布局产生影响。

此外,AIA还调整了有关现有技术、先用权、最佳实施例等专利审查实践的制度,增加了优先审查制度和微小实体的扶持政策,增加了有关虚拟标识的规则、设立USPTO卫星局以及囊括商业方法专利的过渡程序和派生诉讼的规定。

该法案的通过实施正在对美国制造业与互联网的融合产生深远影响,有利于提高专利审查效率,提升授权专利质量;也有助于发明者和企业家更快投入新的发明创造,促进专利成果转化进程。

2、制定《创新法案》。除AIA外,为了打击专利蟑螂,提升专利质量,美国还制定了《创新法案》。

2013年6月4日,美国政府宣布了旨在打击专利蟑螂、提高专利质量、促进专利创新的5 项行政措施和7项立法意见,旨在提高专利系统的透明度、清晰度,提供一系列的教育与服务,以便为创新者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同一天,总统行政办公室发布报告《专利主张与美国创新》,描述并分析了采取立法及行政措施的必要性。美国国会2012年和2013年两度提出旨在遏制专利蟑螂恶意诉讼的《保护高技术创新者免遭恶意诉讼法案》。5项行政措施包括明确真正的利益主体、限缩功能性权利要求、保护下游使用者、扩大专业的宣传和研究、加强 337禁令的执行程序。7项立法意见包括披露真正的利益主体、在赔偿费用方面赋予法院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扩大PTO关于商业方法专利的过渡程序、限制消费者或商业经营主体在产品使用中的责任、修改ITC签发禁令的标准、提高专利侵权警告函的透明度以遏制滥用诉权、改进 ITC对行政法官的聘用。

2013年12月6日,美国会众议院以323票对89票的重大优势,通过了一项旨在减少"专利流氓"的《创新法案》。《创新法案》对《美国发明法案》中多项涉及专利蟑螂的专利诉讼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涉及各类法律条文近30条,包括原告必须提供额外的必要诉讼细节,提高专利权属的透明性,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重新塑造证据开示程序,终端用户诉讼例外及商业方法专利诉讼的规制问题等。《创新法案》有利于打破专利侵权诉讼中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平衡关系,建立起一套新的规则体系以遏制专利蟑螂。这一系列举措对网络技术领域的专利蟑螂行为起到了明显的抑制作用。据统计,2014年美国的专利诉讼案件总量约为5700件,相比2013年的6500件下降13%。以往,侵犯诉讼案往往让一家公司付出大量的资金,特别是当其决定参与诉讼的时候。但近年来随着美国政府和各大企业的一系列举措,这一情形有了很大改观。[4]

此外,美国还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强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升级。美国于2015年10月5日与日本和其他10个成员就TPP达成一致意见。TPP不仅规定取消或降低商品关税,还涵盖知识产权、技术贸易壁垒、竞争政策、食品安全、政府采购以及绿色增长和劳工保护等,覆盖领域之广远超一般的自贸协定。TPP不仅延长了专利权的保护期,而且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三)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为了有效地推进“工业4.0”的发展,美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突出了以下几点:

1、强调了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地位和作用。《2009年创新战略》最引人注目的另一个特点就是强调政府应该在科技创新中发挥积极作用,并加大政府对重点技术领域,尤其是“绿色”技术和信息技术领域的政策倾斜和扶持力度。而《2015年创新略》则将政府对于创新的促进作用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重申联邦政府在投资创新基础要素方面的重要作用,而且还提出要刺激私营部门创新的动力、激励全民创新。

2、提升政府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美国发明法案》通过规定USPTO拥有制定收费标准的权力,扩大了USPTO的财政自主权,增强了USPTO的管理能力。《USPTO2014-2018年战略规划》则要求USPTO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合作进一步加强与长远规划相关的工作,加强工作效率和审查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与工作成果共享,继续加强对数据质量测检的评估和改进等,致力于加强USPTO自身实力。《2015年创新略》更是提出政府服务创新,将政府自身的创新提高到前所未有的位置,首次将提供创新的政府服务与促进国家优先领域重大突破、创造高质量工作岗位和持续经济增长并列。

3、制定“工业4.0”知识产权工作指南。处理好知识产权问题是成果转化的关键。2015年,美国先进制造国家项目办公室发布《国家制造创新网络知识产权指南》,用于指导各制造创新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共享和发布计划,避免出现权益纠纷。指南为各机构推荐了处理关于机构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项目层面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归属、机构出资生成的知识产权权利、非机构出资生成的知识产权权利、背景知识产权、数据权利与管理、发布权、政府权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14条原则。指南在制订时除了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外,还注意鼓励机构各成员的融入,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推动机构朝自给自足方向发展,保护联邦投资生成的知识产权,界定出版、数据管理和出口控制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创新回避不开的问题,也是是各制造创新机构赖以生存的核心。知识产权归属如何界定,是写在各机构成员手册上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也是机构项目合同中着重指出的关键条款。

4、将提升专利质量列为USPTO年度重点工作。自从2013年《美国发明法案》全面实施后,USPTO有了更为便利的条件应对长期存在的对专利质量的批评。首先,USPTO制订新的专利质量项目,将提升专利审查质量,尤其是2015年将授权专利质量确定为年度重点工作,旨在优化客户服务和衡量专利质量。其次,作为提升专利质量工作的一部分内容,USPTO将通过征求审查员的意见,同时兼顾不断增加的案件受理量,评估专利审查员的工作以及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此外,USPTO还设置一个副局长职位专门对专利质量进行监督。

5、加强知识产权网络化管理。为进一步鼓励创新,刺激经济发展,美国政府在签署《美国发明法案》的同时,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科研机构创新及成果产业化的方案,包括在美国国家健康研究院(NIH)新设国家促进转化科学中心(NCATS)、推行大学院校校长承诺商业化行动、设立大学科研成果商业转化奖、推行小型企业帮扶计划等。美国政府在上述系列方案中所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都呈现出明显的网络化特征。这突出表现在:政府对科技创新的干预更重首创而不是模仿,更分散、分权也更灵活,而不是高度集中,所以更有利于“百花齐放”;重点是帮助企业开发尚不存在的产品和工艺创新,更注重具体“操作”,它涉及公共部门官员与企业密切合作,确定和支持创新最有希望的途径;这种高度分权使得发展主义网络化国家可以在数以百计不同政府机构或设施的不同办事处进行,它也没有一个统一的预算,支出是由很多不同的机构发放。即使是它所产生的影响也趋于分散,因为往往是数百或数千名不同类型的技术人员在他们的工作中受到不同经济部门的支持。(弗雷德·布洛克,2008)这种政府知识产权网络化管理对行业、产业发展更具针对性,正是依靠这种网络化的政府支撑机制,美国在计算机、互联网、生物技术等方面取得重大了创新成果。

(四)强化专利司法保护

199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在State Street Bank [5]案中,判决结合软件的商业方法具有专利适格之后,开创了崭新的“方法+计算机”的申请专利模式,让商业方法专利与软件专利如水泻地一般横扫各个领域。但这种申请模式,只是将过往各行业已经广泛实行的方法,在请求项中增加以计算机或是网络等方式加以执行的文字,故其创新性并不是特别高,再加上此种“方法+计算机(或网络)”模式请求项涵盖范围广泛,不但使得商业方法与软件专利泛滥成灾,更让专利流氓趁势而起,使得各行各业都面临诉讼的风险。据美国LexMachina公司统计,2013年新提起个案共计6,092件,比2012年增加12.4%。前10名原告都是主张专利货币化公司(NPE或是PAE)。赔偿金额由2012年2700万上升至2013年3470万美元,平均增加了28%。而据Unified Patents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发布的最新研究报告,2014年所有诉讼案件有61%与NPE相关, 2014年所有与NPE相关诉讼,高科技产业占了86%。这对美国高科技创新、专利质量保障乃至“工业4.0”战略都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针对此种现状,美国法院就在数字技术领域作出了若干重要判例,对数字通信领域的专利技术创新、专利质量保障及运用产生了重大影响。

(1)LS Bank[6]案。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软件的专利适格性做出了重要判决。在2006年的eBay[7]案中,地方法院判决eBay的立即购买(buy-it-now)的功能侵犯原告的专利后,原告立即请求法院对eBay颁发永久禁制令,目的在于迫使eBay付出巨额和解金来解决问题。此项请求获得CAFC的支持。但最高法院推翻了CAFC的意见。Alice案系争专利的争议重点,在于一个结合传统结算交割方法与计算机的专利是否有效。地方法院根据Bilski案的见解,判决Alice公司的方法专利与系统专利无效。但CAFC改判Alice胜诉。在此情况下,最高法院判决Alice公司所主张的所有专利均无效。Alice案判决可对专利权人的滥行诉讼产生实质的吓阻力量,不但可能会将美国法院过去保护软件专利的钟摆反转,更必然会影响到数以万计的商业方法专利与软件专利。

(2)Octane Fitness[8]案。在该案中,ICON 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Octane 公司诉至联邦地区法院。地区法院准予了Octane公司不侵权的即决判决请求,但是以不满足先例所确立的标准为由,拒绝判给Octane专利法第285条规定的律师费。CAFC维持原判。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适用专利诉讼案件中惯常采用的优势证据标准,撤销了CAFC的判决。专利诉讼中胜诉方可获律师费的认定标准被放宽,申请人不再需要同时证明对方起诉具有主观恶意且客观无根据,并且例外案件不限于可独立被裁罚的不当行为。在面对专利蟑螂时,胜诉方请求法院裁定败诉方支付其合理律师费的成功率将大大增加,这可以有效抑制此类滥诉行为。

此外,2015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咨询委员会提出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订案,该修订案已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订结果,化解了原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7年Twombly案[9]以及2009年Iqbal案[10]两案判决所建立的合理性标准(即Twombly/Iqbal标准)的冲突情形,并使Twombly/Iqbal标准适用于包含专利侵权诉讼在内之所有民事诉讼案件,意味着将提高侵权诉状中直接侵权救济陈述之检视标准。在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订案后,被告将能够在诉讼进行之前,获得更多侵权指控相关信息,同时,被告亦可在诉状陈述含糊情形下,提前向法院申请终止诉讼,而无需完成事实调查程序以确定原告主张是否具实质意义,这将有利于对抗专利流氓透过发起大量侵权诉讼并以代价较诉讼花费为低的和解金条件来诱使被告当事人和解的勒索策略。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作的一系列判决及诉讼规则的修订,多发生在或针对互联网领域的技术创新,因而正在对美国“工业4.0”领域的技术创新、质量保障及专利运用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美国还前所未有地于2010年6月公布了《知识产权执法联合战略计划》,该战略计划几乎涵盖美国政府知识产权执法的所有领域,试图通过阻断假冒药品流通、查找联邦合同中的侵权软件、促进联邦与地方执法机构的合作、减少互联网盗版等,来建立一个多层次、一体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二、对我国发展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的启示及借鉴

“工业4.0”对我国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甚至挑战大于机遇,我国必须根据国内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此作出回应。一方面,面对着新的国际国内环境,我国已于2015年3月推出了中国版“工业4.0”的“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中国制造2025》是推动中国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第一个10年期行动纲领,是着眼于整个国际国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变革趋势而制定的一项长期战略性规划,不仅要推动传统制造业的转型升级,还要应对新技术革命的冲击,实现高端制造业的跨越式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必须学习借鉴美国发展“工业4.0”的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制定我国“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及政策,推进我国制造业与互联网的不断融合,加速我国制造业的转型升级。

(一)应当制定我国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

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工业4.0”行业或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其原因在于(王喜文,2015):其一,这是由制造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困境所决定的。制造业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引擎。据工信部统计,2014年,我国工业增加值达到22.8万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35.85%,且自2013年以来,我国连续四年保持世界第一制造业大国地位。未来几十年,制造业仍将是我国经济的支柱产业。然而,我国制造业存在着低水平下的结构性、地区性生产过剩;生产的高消耗、高成本;分散程度较高,集中程度较低,在基础原材料、重大装备制造和关键核心技术等问题,与世界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其二,“工业4.0”在现有知识产权战略中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美国未制定专门的“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只是将“工业4.0”作为《国家创新战略》的重要内容。但其导向性非常明确,即增强“工业4.0”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推动“工业4.0”产业化。这种重点关注知识产权创造、将“工业4.0”作为国家发展战略重要内容的做法不仅符合技术创新的发展规律,也符合美国创新发展的整体需要。与此同时,我国也推出了《中国制造2025》、《国家增材制造产业发展推进计划(2015-2016年)》等,非常重视制造业的知识产权创造和产业化。此外,我国还发布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经济新常态下的知识产权改革发展新思路》(以下简称“新思路”)。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中,强调要“加快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把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作为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技术基点,推进各领域新兴技术跨界创新”,要“发展新一代信息网络技术,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化基础”,要“发展智能绿色制造技术,推动制造业向自动化、智能化、服务化转变”。在《若干意见》中,强调“试点建设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产品示范基地,推行知识产权集群管理,推动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而《新思路》则突出了“知识产权+”制造业,它以《中国制造2025》为蓝本,强调“制造强国是一个拥有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并大规模、高价值应用的强国。知识产权的权威得到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的质量和市场价值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将大幅提升。”《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若干意见》和《新思路》是国家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指导性文件,具有高度的宏观指导性,针对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虽然强调了“工业4.0”,但其对行业或产业的针对性不够,而“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更强调产业特色,更注重制造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工业4.0”行业或产业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具体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战略部署,助推《若干意见》的深入实施。

制定我国“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应当以有效促进智能制造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强化知识产权网络化管理,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进智能制造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提升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和国际化发展水平等为宗旨。“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和核心是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水平,因而制定我国“工业4.0”知识产权战略,应重点推进智能制造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工程,引领智能制造创造能力的全面提升;推进智能制造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工程,促进专利运营业态健康发展;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程;推进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大力培养智能制造业急需的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和管理人才。

(二)完善专利法律制度

相对于美国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3D打印为路径的“工业4.0”对我国专利法律制度的冲击较为明显,特别是专利侵权规则,我国应当对专利法予以修改完善。

我国专利法应适时增设专利间接侵权条款,明晰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在客观行为、主观意图和行为后果等方面的认定标准,为司法裁判提供统一的判定依据(武春燕,2014)。在对客观行为进行界定时,将产品设计图视为产品“零部件”,合理界定“知道”和“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明确“合格通知”和“必要措施”的内容,在侵权后果方面采用“独立说”而非“从属说”(刘强,2014)。对专利法中的“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应进行扩大化解释,可以给出一个宽泛的法律适用空间,或者是取消“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要件;以“重要部分”作为区分标准,对修理与重作作出明确的界分。(范长军,2014)在规制自我复制行为时,应当在专利权用尽规则中适用“制造和使用”二分法,将自我复制视为制造行为并认定其构成专利侵权,以满足专利权人合理的利益预期。与此同时,有必要对自我复制行为构成专利间接侵权的情形予以限制,将自动复制行为和不可避免的复制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以防自我复制行为实施者承担过高的专利侵权风险。(刘强,2015)

(三)提升知识产权网络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有两种模式,一是官僚化管理,二是网络化管理。官僚化管理意在帮助国内企业在特定产品市场上赶上和挑战外国竞争者,由政府规划者提供一系列经济激励和补贴来建立公司,进入原本被认为过于冒险的市场。企业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激励政策。而网络化管理,更注重具体“操作”,帮助企业开发尚不存在的产品和工艺创新,确定和支持创新最有希望的途径。(弗雷德·布洛克,2010)

我国属于比较典型的官僚化管理模式,这种模式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对“工业4.0”行业知识产权战略而言,网络化管理模式更为有效,因为其对具体项目乃至具体技术的关注和投入更具针对性。这就要求我国知识产权管理要革新知识产权管理观念,优化知识产权管理职能,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丰富知识产权管理手段,改革官僚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素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网络化管理能力和水平。

实施网络化管理,首先要培养一批具有技术专长的高层次管理人才,这是网络化模式的先决条件。一旦专业人才和新知识结构机制已到位,会试图使技术界在将科研转化为实际产品的研究过程更加有效。其次,要完成四个任务:针对性的资源,开放式窗口,经纪和促长。有针对性的资源涉及政府官员在认真商议后确定重要的技术挑战,意在将肩负特定任务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的力量集中起来,通过高端技术人才共同工作创造群体协同机制。开放式窗口的目标是创建多个窗口,通过这些窗口,在大学、政府实验室或商业环境工作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可带来他们的创新思想并接受资助和其他类型的支持。政府机构提供养料帮助新观念成长。经纪活动包括技术经纪和商业经纪。技术经纪是创新过程的核心部分,它是将不同的团队连在一起,使他们能够利用彼此的知识优势的活动。从事针对性分配资源的官员有时能够有效地发挥这一作用。商业经纪能够帮助试图使新产品商业化的技术团队获得他们所需的各种商业联系,获得所需资金并为产品找到潜在客户。促长阶段包括一系列活动。通常情况下,技术创新越前沿,创造新技术可行市场需清除的障碍越多。(弗雷德·布洛克,2010)最后,要注重发挥国家实验室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作用,将研发投入和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技术研发到市场运用的全过程。

(四)建立工业4.0专利质量保障体系

对于正处于新兴发展时期的“工业4.0”而言,强有力的专利质量保障至关重要,是其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为了保障专利创造质量,美国注重创新基础,加大研发投入,改革发明法案,制定创新法案,增强USPTO的管理能力,强化专利司法保护,这些举措对美国专利质量保障,特别是数字技术领域的专利质量保障产生了重大影响。

相对于美国,我国的专利质量不容乐观,甚至有着相当的差距。这突出表现,在“工业4.0”相关技术领域核心专利几乎为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拥有。在3D打印技术上,中美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距,所拥有的核心专利量比例也较低,且我国的3D打印技术主要集中在高校和外国的跨国公司手中。(袁梦,2016年)因此,我国实施“工业4.0”发展战略就必须建立起“工业4.0”专利质量保障体系。

建立“工业4.0”专利质量保障体系,应在通过立法提高专利质量标准的基础上,首先要加大对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领域的研发投入,强化专利代理质量建设,加强专利审查业务指导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改革专利资助政策体系,明确智能制造专利资助政策的专利质量导向功能;要优化专利无效宣告与异议程序,提高专利质量社会监督的效率与质量;完善专利侵权诉讼规则,提高专利侵权诉讼赔偿标准,同时加强专利转化应用,提高专利的运用率,共同实现专利的价值,以专利的有效运用和强有力的诉讼赔偿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构建专利质量保障的激励与后盾。

 

参考文献:

1、王喜文.中国制造2025解读——从工业大国到工业强国[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

2、袁梦.3D打印技术中美专利申请状况对比分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6(6):50~54。

3、[美]弗雷德·布洛克.被隐形的美国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重大作用(上)[J].国外理论动态,2010(6):58~64。

4、[美]弗雷德·布洛克.被隐形的美国政府在科技创新中的重大作用(下)[J].国外理论动态,2010(7):77~86。

5、武春燕.试论3D打印技术背景下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77~80。

6、范长军.3D打印对专利产品修理与重作规则的挑战[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84~87。

7、刘强.自我复制专利侵权问题研究——以3D打印等自我复制技术为视角[J].法商研究,2015(5):184~194。

8、刘强,王超.3D打印视野下的专利间接侵权[J].电子知识产权,2014(5):29~34。

 

[1]基金项目:工业4.0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SS15-A-08,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项目。

[2]蔡祖国,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法

[3]周星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4]美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专利诉讼研究:专利权利人命运的改变》。2015年初,美国参众两院就改进美国专利制度、抑制无限制的专利滥诉,分别又提交了一份法案。2015年6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以24比8通过了讨论已久的《创新法案》修正案,共有19个修正条款在司法委员会会议上被讨论,其中5个获得通过。

[5] 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149 F.3d 1368 Fed. Cir. (1998)。

[6] Alice v. CLS Bank. 573 U.S. 2347 (2014)。

[7]MercExchange v. eBay. 547 U.S. 388 (2006)。

[8] Octane Fitness, LLC. v. ICON Health & Fitness, Inc..134 S.Ct.1749(2014)。

[9]Bell Atlantic Corp. v. Twombly. 550 U.S. 544(2007)。

[10] Ashcroft v. Iqbal.556 U.S. 66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