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创新·知识产权强国论坛”论文集(二):关于对专利巡回审查模式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思考

关于对专利巡回审查模式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思考

尚言明 张彦伍 郝瑞欣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摘  要:专利巡回审查模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探索创新的专利审查模式。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小微企业必将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对专利巡回审查模式的服务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专利巡回审查模式在解决小微企业专利问题中有其自身优势,目前我国的专利巡回审查模式在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服务中尚有可挖掘的潜力。建议我国专利巡回审查模式可以借鉴他国成熟经验,加大巡回审查力度、促进申请渠道多元化;结合国内现有审查制度和服务模式,与加快审查、关联审查联动,集中开展对小微企业的专利巡回审查,延伸专利巡回审查服务职能,以期促进专利巡回审查模式更好地服务于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关键词:行政学 巡回审查 小微企业 服务

 

引言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也将成为新常态[[2]]。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原动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和保证[[3]],发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成为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重要举措。小微企业虽然规模小,但发展潜力大、活力强,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对知识产权高度依赖[[4]]。截至2013年底,我国有1170万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77%左右[[5]],我国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80%的新产品开发是由中小微企业完成的[[6]],其中,小微企业占据很大比例,某些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创新水平和影响也不逊于大企业[[7]],比如,华为从一个初始资本只有21000人民币的小微企业成长为世界五百强公司,并且已累计获得38825件专利[[8]],自2008年以来多次登上全球专利申请量的榜首[[9]]。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小微企业必将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军。同时,专利是企业创新能力的体现,有关调研表明,拥有专利的企业(包括小微企业)的利润率是没有专利企业利润率的7倍[4],专利已成为很多小微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收益保障以及发展动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小微企业会对专利越来越重视,对专利保护和运用方面的需求也会有新的变化,这对专利审查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专利巡回审查模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探索创新的专利审查模式,专利巡回审查模式如何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发挥好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服务职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1、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中面临的几个专利问题

有关调研表明,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保护力度及运用方面均远远低于大企业[[10],[11]],小微企业由于资金、人才的弱势,在专利的保护和运用方面更易受到制约,我国小微企业专利的保护和运用主要面临以下几个问题。

1.1 专利成本问题

专利成本是小微企业考量是否进行专利申请的重要因素。小微企业很少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岗位和经费预算,受限于资金不足,往往需要在短期内获得高回报。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微企业专利成本的两个重要方面: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一方面,中国小微企业生存周期短,据统计,中国小微企业存活时间平均为3.7年,而这一数字在美国为8.2年,日本为12年[4];但同时,专利审查周期,尤其是最具“含金量”的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较长,多数小微企业因为难以承受时间成本而选择不申请专利或者选择周期相对较短且比较容易得到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在专利方面的资金投入有限,而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维持费用需要占用一定资金且回报慢,这种投资会给企业经营带来比较大的压力,相当多的小微企业不愿意承受过多的专利费用,或者在衡量后放弃授权前景较小、风险较大的发明专利。

1.2 专利质量问题

据对我国创新主体的专利审查需求调研统计,小微创新企业对专利指导有迫切需求[[12]]。目前我国小微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质量水平明显低于大中型企业。一方面是由于小微企业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羸弱,难以形成核心技术专利。以创业板上市小微企业为例,多处于产业链低端,技术积累匮乏,核心技术偏少[[13]]。在专利丛林背景下,多数小微企业用于技术研发的成本少,在发展中难以积累到核心技术,创新多是在大中企业基本专利或核心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的单点技术专利,既可能会受到核心技术专利拥有者的制约,也可能会受到其他企业改进专利的侵犯,难以形成有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小微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会选择收费较低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不选择专利代理机构,同时企业也缺乏专业的专利人才,专利申请的撰写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对权利要求的范围划分把握不好,甚至会因为撰写问题而极大地降低核心发明专利本应拥有的价值。此外,小微企业在创办初期容易犯一些“低级错误”,比如由于产品上市、文章发表、研发阶段泄密等原因而导致专利新颖性丧失等情况时有发生。

1.3 专利信息问题

据汤姆森科技信息集团的研究,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在研究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大概可以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14]]。但大多数小微企业都存在专利信息利用不足的问题,尤其是我国的创新主体常会有很强的“自主创新”情结,认为创新就是从基本要素开始,埋头苦干、开拓进取,最后取得实质性突破。正因为如此,多数小微企业缺乏利用专利信息的意识,一方面造成专利信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造成科研开发工作中的低水平重复研究,有限的科技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甚至引起侵权纠纷。不善于利用专利信息成为影响小微企业专利建设的一个重要限制因素。

1.4 专利人才问题

小微企业缺少专利人才实施技术专利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整体规划。技术创新是企业发明专利产生的源泉,而发明专利的转化则是技术创新成果最终得到商业化实现和技术创新活动价值性的主要体现。企业技术专利化战略的制定与实施必须与技术创新战略紧密结合,各阶段专利工作的开展必须与技术创新进程保持同步协调。然而,由于缺乏专利人才,小微企业即使发明出了创新产品,也难以深入到企业的研发、生产、工程等各个环节发掘专利,更难以建立完整的专利保护体系。同时,中小科技企业也往往没有专门的人才去检索相关专利文献,更难以从专利文献中找出穿越专利丛林的空档或规避竞争对手专利壁垒的途径。

2、专利巡回审查模式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优势与现状

专利巡回审查模式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审查工作模式提高审查资源社会服务能力的一种积极尝试,完成了从“书信往来”到“面对面交流”、从“幕后审查”到“台前审查”、从“双方交流”到“三方交流”的转变。自2011年施行[[15]]以来,在节约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有关统计表明,创新主体对专利审查模式的需求中,专利巡回审查占到了44%,仅次于集中审查的56%[12]。可见,经过4年的发展,专利巡回审查已经得到了较为普遍的认可。截止至2014年,实审巡回审查已经开展33次,近200名审查员针对500余件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了巡回审查[[16]]。新形势对专利审查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专利审查模式应更注重其社会服务职能。在这种背景下,专利巡回审查因其区别于常规审查的特点,服务于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有其“与生俱来”的优势。

2.1 专利巡回审查模式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优势

(1)成本优势

专利巡回审查的成本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巡回审查由审查员到巡回审查站点或企业所在地进行,申请人不必因为在对技术方案理解与审查存在不同而前来专利局进行会晤,节约了企业差旅费的负担。另一方面,面对面的交流能够节省意见交流所需的时间,使所涉案件尽快审结,提高审查效率,节约审查程序,减少申请人的精力消耗;同时,审查员得以集中时间、精力处理相同领域的案件,更有可能迅速有效地解决审查过程中的问题,大大节省了小微企业的时间成本以及在专利代理费用上的开支。

此外,专利巡回审查的隐形成本优势也不容忽视。实地考察更加容易掌握技术的创新之处,而巡回审查恰恰弥补了固定式审查的不足。在巡回审查模式下,审查员可以直接接触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可以更加直观的了解专利产生的技术背景以及最新技术进展,这对审查员充分了解相关领域技术知识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助于在以后的审查中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客观上也会节省小微企业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

(2)区域优势

与固定式审查相比,巡回审查在吸收、利用区域资源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固定式审查中,区域资源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集中审查给专利审查蒙上了更多的神秘色彩,在客观上增加了审查员与创新者的知识隔膜。而巡回审查却将审查的触角延伸至创新第一线,它缩短的不止是空间距离,还有国家行政与申请人的心理距离,这有利于更加充分地利用区域优势、迅速有效地完成案件审查。

通过巡回审查还可以加强审查部门与地方之间的交流,尤其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一局、一委、七中心”的格局下,充分利用各审查中心的审查资源,使其参与到巡回审查中来,能够促进各审查中心与地方企业的交流,为服务地方打下良好基础,可以建立与地方小微企业的联络渠道,更直接地获取企业需求。

(3)资源优势

专利巡回审查有着强大的人才资源优势和信息资源优势。专利巡回审查工作组由处级以上领导担任领队,参与巡回审查工作的审查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六级以上专利审查员资格[15]。参与专利巡回审查的审查员一般都有丰富的审查经验,在指导小微企业提升专利质量方面有充分的保证。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拥有目前国内最丰富的数据库资源以及专利培训资源,可以为解决小微企业创新发展中的专利人才问题和专利信息问题提供良好的信息资源保障。

2.2 专利巡回审查模式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现状

(1)关注程度偏弱

自2011年开展巡回审查以来,巡回审查多侧重于大中型国有企业及知名企业,在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7]]以来,巡回审查对小微企业的关注程度有所提高,如2014年“知识产权走基层服务经济万里行”在深圳开展的巡回审查,对小微企业予以了一定关注。但是,总体来说,巡回审查对小微企业的关注程度仍显偏弱。

(2)宣传力度偏弱

一是宣传巡回审查模式的力度不足,一部分小微企业对巡回审查模式不了解,个别企业甚至对巡回审查有误解,误认为这是一种任务摊派,并没有充分意识到专利巡回审查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性;二是巡回审查时向小微企业宣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和国家支持政策的力度不足,我国目前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与大中企业以及他国小微企业存在不小的差距。

(3)申请渠道单一

专利巡回审查模式目前的申请渠道主要是由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这样虽然职责明晰,但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小微企业关注程度可能不同,建立的小微企业提出申请的途径也可能各有不同,未必能充分收集小微企业的需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巡回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中虽然规定实质审查部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开展巡回审查工作[15],但是目前并没有形成比较明确的申请路径来引导实审部门如何收集企业需要、向局有关部门反馈以及开展专利巡回审查,缺乏制度保障。

(4)服务范围偏窄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小微企业对专利保护及运用方面有更迫切的需求,而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援助的愿望也更强烈。目前我国专利巡回审查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大都集中于审查服务,在降低小微企业专利成本、提高小微企业专利质量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小微企业亟需解决的专利信息和专利人才问题等方面的助力较少,对专利巡回审查模式丰富的资源优势利用不足,少有对小微企业进行相应的专利咨询和培训。

3、专利巡回审查模式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3.1 借鉴日本巡审模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巡审力度

日本特许厅设置巡回审查的目的主要就在于为日本各地的小微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等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自1996 财年以来,JPO 就通过拜访申请人来进行审查,推行巡回审查机制。通过直接的会晤,审查员可以对申请人就申请和技术内容进行直接的建议。仅2007年一年,JPO 就接受了这样的巡回审查请求1310 件[[18]]。在日本,巡回审查又称之为“出差会晤审查”,其与普通会晤的区别在于审查员需要出差到东京以外与申请人进行面对面会晤。巡回审查过程得到日本特许厅预算支持,从而更加方便东京以外的地方申请人,而地方管理专利的行政部门一般不参与到巡回审查的过程中来。尤其是,巡回审查针对的对象一般是中小和风投企业等盈利预期较差的公司申请人以及大学和技术转移机构等公益机构,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往往被排除在巡回审查对象之外[[19]],可以看出该制度设计体现了帮助小微企业成长以及促进公益研究机构的技术转化的思想。

当然,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现状下,很多大中型企业对专利的申请、保护和运用也并没有达到日本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水平,巡回审查还应继续在大中型企业的创新发展中贡献力量,像JPO在巡回审查中将大企业和上市公司排除在外的做法,在我国现阶段还是难以推行的。但是,JPO这种服务于市场创新主体、为小微企业提供支持和援助的理念,是值得借鉴的。我国的专利巡回审查模式应充分关注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找准小微企业的需求点,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巡回审查力度。

3.2 借鉴美国面询模式,促进巡回审查申请渠道多元化

探索开通新的巡回审查申请渠道,促进申请渠道多元化,对充分收集小微企业的创新发展需求、畅通小微企业的巡回审查申请通道,是有积极意义的。在美国面询模式中,第一次面询请求由申请人提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可,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电子文件系统EFS-Web电子传送面询请求,而且申请人可以根据检索情况随时选择是否继续进行面询;对于面询的时机,其面询可以在检索后、第一次审查意见发出之前进行,同时认可面询前信息和第一次面询审查意见都可以作为第一次实质审查意见,即可以作为一次听证机会[[20]]。这种由申请人提出面询申请的渠道,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查的灵活性,对于我国的巡回审查模式是有一定借鉴作用的。在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用电子文件系统传送请求的方式,建立企业申请专利巡回审查的渠道,还可以由专利局有关管理部门开通企业提交绿色通道,对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以及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企业专利,优先考虑开展巡回审查。

此外,畅通实审部门主动提出进行专利巡回审查的渠道也是有益的。当前实质审查工作更多的分布于各京外审查中心,他们拥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客观上有利于巡回审查工作的开展。开展实审部门主动申请的渠道,首先需要对实审部门如何收集企业需要、向局有关部门反馈以及开展巡回审查等做出制度规范,加强制度保障;其次需要实审部门对科技发展动态以及区域内的技术创新有足够的关注和掌握,比如到小微企业孵化区内的企业进行调研,掌握其科技研发动态及创新发展需求。

3.3 与加快审查、关联审查优势互补,进一步释放企业专利成本空间

加快审查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实行多年的一种比较成熟的制度,其主要目的也是为了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同时尽可能的加快审查进度,提高审查效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更好的为申请人服务。关联审查是通过案件相关性,对系列申请等特殊申请加以标记,进一步地优化审查流程来提高审查效率[19]。加快审查、关联审查已经成为提高审查效率的重要手段,而在开展专利巡回审查时进一步与加快审查、关联审查联动,充分利用不同审查方式之间的特点,实现优势互补,能够进一步节约程序、缩短审查时间,从而进一步释放企业专利成本空间。

巡回审查与加快审查联动。在提出巡回审查请求时,可以允许申请人根据情况同时提出加快审查的请求[19],以利于巡回审查后尽快结案,同时按照加快审查的流程,在巡回审查中尽可能安排原审查员参加,提高审查效率。也可以参照加快审查的方式,当巡回审查请求通过后即于进行。

巡回审查与关联审查联动。被标记为关联申请的案件可尽量在一次巡回审查中得到处理;对于同一申请人的系列申请可以考虑在通前即可提出巡回审查的请求,特别是同一申请人关联申请量较大时,这样在案件分配和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做好充足的准备[19];关联申请的审查中,对于技术问题存在分歧的案件,可以纳入巡回审查中,以使审查员进一步提高对背景技术的了解,避免出现一批案件集中出现同一类审查错误。

3.4 集中开展小微企业专利巡回审查,节约公共成本

前文论述了专利巡回审查对服务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成本优势。但是,如果仅仅是进行巡回审查,而不采取其他辅助措施,势必会造成国家投入专利审查的公共成本有所增加。对此,巡回审查还可以关注科技企业孵化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等小微企业聚集区,到这些区域集中开展巡回审查;或者关注小微企业聚集的城市,在该城市设固定地点,集中开展专利巡回审查。在巡审之前合理统筹安排,尽可能避免巡回审查案件的地域分散,对同一地区的巡审案件尽量安排同一审查员的多个案件进行集中审查。这样,一次在同一区域进行多件案件的审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个案所消耗的公共成本。

3.5 延伸专利巡回审查服务职能,实施小微企业专利援助

专利巡回审查的基本职能是审查,而审查本质上是一种服务行为。专利巡回审查可以充分发挥其区域优势和资源优势,加大专利巡回审查宣传力度,开展小微企业专利巡回咨询和培训服务,对小微企业实施专利援助,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服务。

加大专利巡回审查的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专利工作交流站、审查员实践基地、巡回审查厅、“4.26”知识产权宣传周和中国专利周等平台、《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他相关媒介,积极推进专利巡回审查的对外宣传,使更多的小微企业充分了解专利巡回审查模式,增强专利巡回审查社会影响力。同时,向小微企业宣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和国家支持政策,提升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开展小微企业专利巡回咨询和培训服务。向小微宣讲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各项支持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这对巡审员的能力有较高要求,需要首先加强对巡审员的培训,提高巡回审查队伍的整体水平。同时,还可以借鉴日本特许厅对中小企业开展专利援助的做法[7],在巡回审查队伍中派出知识产权专家。具体操作中,可以与目前我国部分京外审查中心开展的知识产权巡回咨询服务结合,发挥自身资源优势,创新服务方式,在开展专利巡回审查的同时为小微企业提供专利咨询服务。还可以在专利巡回审查的同时,开展面向小微企业领导层的专利管理指导和培训,开展面向企业潜在专利人才的专利基础知识培训和专利撰写能力培训,帮助小微企业提高专利意识,培养专利人才。

4、结语                                                             

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小微企业必将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需求对专利巡回审查模式的服务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专利巡回审查模式可以结合我国现有的审查制度以及服务模式,同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并加以消化吸收,充分发挥其自身优势,在帮助小微企业解决专利问题、实现创新发展方面贡献力量。我国的专利巡回审查模式尚处于成长阶段,通过不断探索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专利巡回审查模式一定会成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一环,以及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一个重要着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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