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奖:文化产业的创新特性及政策回应

  摘要: 文化产业的创新与传统制造业的创造具有本质的不同,故传统创新理论及激励政策在文化产业的激励中可能失效,必须具有不同立足点和价值追求的政策体系来引导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将创意产生到文化产品生产视为一系列价值创造活动的组成,通过整合创意经济学理论中关于文化产业特征的观点,探讨文化产业的创新特性,并归纳出文化产业价值创造各个环节中的核心要素,提出构建“以创造力激励为核心,以知识产权经营为重点,促进和维护产业组织内部互动和有效竞争,消费者导向与社会公益导向相结合”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支撑结构。

  关键词:文化产业;价值创造;创新特性;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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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上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正式提出“创意经济”的概念以来,文化产业作为知识经济中附加价值最高的产业类型,已被各国家和地区的公共政策制定者视为前瞻性的政策扶植产业。创新活动是创造文化产业附加价值的关键,也是突破生产瓶颈、创造市场商机、整合多种资源、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凭借。文化产业是以创意为核心的生产领域,相对于传统产业技术创新而言,其创新模式显然有不同的结构与机制[1],是值得深入探讨的议题。这不仅是理论问题,也是如何去分析衡量文化产业的性质和前景的问题,以及如何制定政策和方案,以介入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问题[2],而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在“如何将形态转变为业态”、“如何将创意转化为生产力”等问题上探索不足[3]。因此,我们将创意产生到文化产品生产视为一系列价值创造活动的组成,整合创意经济理论中关于文化产业特征的观点,探讨文化产业的创新特性,并归纳出文化产业价值创造各个环节中的核心要素,提出文化产业创新特性下的我国政策回应。

1  文化产业的价值创造过程及主要环节

  基于不同的背景和需求,每个国家对文化产业发展的侧重点不同,因而其称谓也不尽相同。如英国的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美国的版权产业(copyright industry),欧盟的内容产业(content industry),日本的感性产业(sensible industry),我国台湾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以及韩国、芬兰和我国的“文化产业”等。我们认为,时代技术更新及价值观转变,使得文化产业的内容不断被改写,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各种文化产业定义的内涵、范畴及其共性的整体框架,因此本文仍采用我国“文化产业”的称谓,作为后续讨论的依据,并整理文化产业的定义如表1所示:

表1:文化产业定义比较

组织/国家(地区)

定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UNESCO)

结合创意生产和商品化等方式,运用本质为无形的文化内涵,这些内容基本上受著作权保障,形式可以是物质的商品或非物质的服务。

联合国贸发会议

(UNCTAD)

创意与知识资本的投入,由一系列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活动构成,包含产品与服务的创作、生产和销售的循环过程,生产具有创意内容、经济价值与市场目标的智力或艺术服务。

英国

那些源于个人创造力、技能与才华的活动,这些活动有创造财富与就业的潜力,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生成而实现的产业。

韩国

文化内容产业包括各类经济活动,如创作、生产、制造、流通等,而其活动内容源自于任何知识、信息及文化相关的基础资源。

中国台湾

源自创意或文化积累,透过智慧财产的形成与运用,具有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潜力,并促进整体生活环境提升的行业。

芬兰

文化产业是文化与经济的结合,包括:意义内容的生产;传统与现代的文化艺术;结合成功的商业机制、大众阅听者与近代电子生产;文化的创业精神。

中国

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上述定义显示,各组织或国家(地区)所定义的称谓虽略有所出入,但可归纳出这些定义的内涵表明,文化产业是在以文化积累为基础,与个人创造力、技艺、才华等相结合,通过知识产权的形成与应用,创造文化产品(包括文化服务)的经济活动中实现其价值创造过程,包括以下四个主要环节:

  首先,文化积累与个体创造力相结合产生创意。依据各种定义,文化产业的创意来源可归纳为两种:传统文化、艺术或者个人的创造力与知识才能。“每种发明或发现都只不过是以往经验与当前经验在文化积累过程中的一种综合,文化积累为新的综合提供出种种物质与观念的必要前提[4]”,而“创意只是将一系列事物相互联接起来而已[5]”。文化积累不仅是创意产生的一种必需素材,也是影响创造者和创造环境的重要因素,因此,以文化积累为基础,与个人创造力、技艺、才华等相结合产生创意是文化产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价值基础环节。

  第二,创意通过知识产权转化为可商品化形式。在创意价值实现过程中,创意并不是以一种实物形态投入,而是通过将创意这一基本元素渗透到传统产业具体的实践环节中实现经济效益[6]。文化产业源自创意和文化,但是其产品必须具有可商品化的性质。霍金斯认为,创意产业是其产品均在知识产权法范围之内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法的每一形式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7]。因此,创意需要以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资本化,转化为可商品化形式渗透到产业实践环节中去实现经济价值,这是文化产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价值转换环节。

  第三,可商品化形式的创意通过生产制作形成文化产品。为寻求文化产品创新,文化产业通过复杂的生产系统运作,将个人创意转化为具体商品[8]。各国的文化产业定义均表明文化产业是一种经济活动并强调其经济属性,因为这是创意经过商业化形式的转换,通过有效率的生产制作流程加以量化生产而形成产品形式的过程,也是文化产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价值实现和增值环节。

  第四,文化产品传播和扩散并沉淀为新的文化积累。由于文化经济的发展基础是一种多元性的产业联结,产品的扩散与流通显示了自创意到文化商品化到为广大社会所接受的过程 [9],也就是说,文化产品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得以扩散与有系统的流通,并通过连结消费者需求为大众所接受。因此,这一过程是依靠传播效果和消费者认同使文化产品得以分享,并最终沉淀为新的文化积累的过程,也是文化产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价值分享和积累环节。

2  文化产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创新特性

2.1 文化产业价值创造过程中的核心能力——创意与创新

  传统的价值创造以企业为价值创造者为主体,产品和服务是价值的基础,因此相关研究着重于技术、产品及产制过程的创新。最具代表性的论述是迈克尔·波特所提出的价值链理论,强调价值创造在于以生产端为主的相关活动,即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种种活动的集合体。通过前述分析可见,尽管各国的定义有所不同,但都将创意视为一项重要的经济资产并构成文化产业的核心价值,这是与一般产业最大的差别。但是,创意的产生只是从文化积累中寻求文化素材的新的意义和“新的综合”,而创意价值的实现和增值需要以创新活动整合生产制作程序从而生产出文化产品。因此,Power提出,文化产业离不开创意(creativity)与创新(innovation),并将创意与创新当作文化产业发展的最主要核心能力[10]。

  创意经济既活跃在依赖技术创新的供给主导型创新活动中,也普遍产生于顾客(市场)导向型的创新实践中。文化产业贡献于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是“制造业通过技术创新,或为产品注入特定的文化内涵和赋予某种象征意义,实现产品附加值增长”[3]。可见,在文化产业价值创造过程中,创意是创新的基础和起点;创新是创意实现的途径和手段,创新将创意运用于生产实践使之成为具有价值性的成果并获得社会的认可。因此,对文化产业的创新活动的研究应当关注基于文化产业的特征,以创意为基础的价值创造过程中的创新特性。

2.2以创意为基础的文化产业创新特性

  创意在文化产业中起到的作用与创新在其他产业中起到的作用相同”,但“现有的创新经济理论几乎不能解释创意”[11]。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以创意为基础的文化产业需要通过“着重于技术、产品及产制过程”的一般产业创新活动去实现其价值。因此我们以创意经济学理论中的文化产业特征为基础,以一般产业的供应、生产、发运、销售、服务等价值创造的基本活动为线路,分析文化产业价值创造过程中从来源、产制、市场到与消费者互动的一列活动中的创新特性。 

  创意经济学理论中关于文化产业特征的主要观点包括,Caves通过经济学中交易成本理论与“契约观点”,将文化产品的生产视为一连串交易契约所构成的价值累积与转换,因而解释创意活动具有:(1)需求的不确定性;(2)创意工作者重视其作品;(3)创意商品需要多元的技能;(4)区隔性产品;(5)垂直性区隔技能;(6)时间就是金钱;(7)耐久性产品与耐久性租金等七项基本的经济特征[12]。英国学者Hesmondhalgh认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具有:高风险的产业;生产成本高而再制成本低;半公共财产性等三个主要特征[13]。此外,英国学者Garnham部分认同Caves的观点,认为文化产业具有:高固定成本、低管理及再制成本;因需求未知导致高度投资风险;固有公共财特性;关联性生产;受科技影响等五项特征[14]。整合创意经济学理论对于文化产业特征的主要观点,我们认为,文化产业创新特性包括:

2.2.1文化产业创新的来源特性

  文化产业创新来源于无形的个人化创意。霍金斯认为,创意与创新这两个词,很容易被混为一谈。前者指的是个人的、主观的点子,后者是客观的、经团体努力后的成果。创新是在原有基础上渐进改善,而创意并非基于渐进积累的逻辑,反而是突破过去的旧规范[15]。可见,文化产业的创新活动是基于个人象征、独特主观与符号性的创新。与源于渐进积累的团体化成果的传统产业创新不同,文化产业创新是源于突破原有规范的、无形的、且非常个人化的创意。因此,霍金斯特别指出,创意常导致创新,但创新很少带来创意。各国政府政策通常鼓励创新,却不见得鼓励创意,因为创新较容易衡量评估,而创意经常是无形的、且非常个人化,但要发展创意经济,不能忽视个人创意的重要[16]。

2.2.2文化产业创新的产制特性

  由于文化产品既高度依赖创意提供价值基础,又需要连结产销系统,使创意的价值得以实现,因此文化产业的生产制作过程必须面对复杂的组织合作关系、知识产权问题以及科技创新的影响。

  组织合作关系复杂。Caves认为,创意商品需要多元的技能,即文化产业中大多数创作需要众多不同专业的工作者并依靠庞杂的团队成员密切合作来完成。文化产业将创意提升附加价值的有关创新活动,必须通过组织间互动模式和集体生产形态完成,而团队成员的选择及复杂的合作关系将影响创意产值的效率。因此,文化产业创新呈现出高度组织弹性和互动的基本特性,而这种特殊的组织协调与控制模式,就成为文化产品是否得以顺利生产的关键。

  知识产权问题凸显。在文化产业中,虽然创意作为价值创造的来源,在商品化的转换过程下,所产生的价值比任何实体财产更大,但创意本身无法凭借价格机制完全私有化,此外由于文化产品的生产成本高而再制成本低以及半公共财产性等特性,而凸显知识产权的问题。鉴于创新标的的特殊性,综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英国等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定义中都可归纳出其组成的核心元素必定包括“知识产权受到保障”[17]。

  科技创新的作用显著。如果说创意是文化产业创新的自体驱动,那么科技就是文化产业创新的载体驱动。Garnham认为,受到科技与数字化的影响,文化产品取得利润的关键已成为掌握多少科技而非提供原始文化产品及服务。尤其是信息科技的影响使信息与电子技术渗透到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并形成了一些高科技含量的文化行业类别,如新媒体行业、数字出版行业等。因此,科技创新不仅与文化产品生产、制作、销售紧密结合,并且与文化产品传播扩散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关联度也逐渐增强。

2.2.3文化产业创新的市场特性

  创意经济学理论认为,由于多数文化创意产品的制作过程相当耗时,创作过程中创作人又无法得知消费者的评价,因此无法正确预测市场反应或需求量,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是文化产业的主要特征。基于上述观点我们认为,在文化产业创新过程中具有以下市场特性:

  市场需求预测困难。Caves认为,消费者购买文化产品的原因并非是由于生理或是物质上的需求,而是心理上的需求,或者是一种理性沉溺(rational addiction),也就是说,文化产品的消费往往是基于生活享受能力的非刚性需求,而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对产品的评价主要凭借自身的主观判断,并由此影响对产品的认知和购买决策,此外,加之创作者对其作品的重视可能超过经济报酬,而丧失能正确预测消费者反应的能力,由此导致文化产品的市场预测困难。

  产品交易信息失灵。Teece认为,知识资产的创新活动会产生三种造成交易困难的契约风险,首先是无法预知产出结果,其次是信息揭露的矛盾性,最后是供需双方所面临的套牢问题[17]。此外由于文化创意产品大多数为体验性产品(experience good),即消费者在未实际享受或欣赏产品之前,无法确认其质量,因此参考他人的口碑以做购买决策成为一种主要模式,这种行为模仿或观点传染的从众行为在文化产业中相当明显[12]。因此,交易双方评价资讯不足造成文化产品交易的信息失灵。

  产品评价标准多变。文化产品有无穷变化的特性,相同性质的文化产品,因其特性、风格等不同,使产品整体质量呈现多种变化,造成“水平性区隔”(horizontally differentiated) [12],也就是说,纵使商品在消费者眼中具有类似的性质,但因水平性区隔而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价值,因此产生不同的文化产品评价标准。

2.2.4文化产业创新的消费特性。

  相对于技术创新生产者的系统性互动,文化产业创新活动不仅强调生产者知识与学习的重要性,更需连结消费者以寻求产品创新。Banks等强调消费转型的重要性,认为创意产出是为了满足消费者娱乐与欣赏的需要[19]。Leadbeater更是提出, 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与供给方的创造力有关,而且还取决于供求双方的交流与互动[20]。相对于创意来讲,创新更强调实际运用并获得社会承认的效果,文化产业的创新过程就是赋予创意必须具有社会性和价值性的过程,因此,文化产品消费行为不是单向需求满足模式,而是双向关系互动模式,文化产业创新应当关注并洞察消费者需求变化并以此获得市场的认可与接受。 

3  文化产业价值创造的核心要素与我国政策缺失

3.1创造力激励是价值基础环节的核心要素

  由文化产业的创新特性可见,文化产业创新活动来源于创意,但由于市场需求难以预测、产品交易信息失灵以及产品评价标准多变等特性,使得创意本身无法与产品销售和利润获取形成直接关联。利润控制的关键在生产投资与传播扩散而非创意工作者,这使得个体创造力激励容易被忽视。

  以我国电影产业为例,1999年至2009年我国出台的60个主要电影产业政策[21]中,内容涉及最多的是“行业标准”(8个)、“市场监管”(7个)、“内容审查”(6个),即使涉及“数字电影”(10个)的政策也多是强调科技创新的重要性。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繁荣创作生产”和“大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但其主要措施仅限于“进一步改进政府评奖”,“建立健全政府资金投入机制,引导和繁荣创作”,以及“积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等措施。

  2011年12月《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涉及鼓励创作的部分仅包括,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作出突出贡献个人给予奖励;创作国产电影剧本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内容。显然,被赋予极高期望值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并没有真正关注促进创意发展的核心问题,相反,该意见稿中第26条规定:“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这意味着像《老男孩儿》、《四夜奇谭》等视频网站的自制影片、微电影在互联网上播放将受到限制,也将影响UGC模式的发展。如果电影产业赖以生存的创作“源头活水”被断绝,那么后续的一系列政府奖励、税收优惠、政府投入等措施也将“仅止于宣传的价值”。

  创造力激励是文化产业价值基础环节的核心要素,在以创意制胜的文化产业市场竞争环境下,忽视对创意工作者的创造力激励将使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3.2知识产权形成与应用是价值转换环节的核心要素

  由文化产业的创新特性可见,由于创意无法凭借价格机制完全私有化,而凸显知识产权的问题,并且受到科技与并数字化的影响,科技创新与文化产品生产制作、销售、传播、保护的关联度增强。在知识产权成为国家经济增长主要支撑的时代,文化产业发展主要依赖于由版权带来创造力保护,但是“数字革命”使得政策制定者重新思考版权法在世界中的作用,因为几乎每个人都既是创造者和版权作品的使用者,生产和消费都强烈地交织在一起[22]。因此,知识产权制度之于文化产业绝不仅止于加强版权,提高创造力的保护作用,更在于其使创意可商品化的转化价值。

  2012年2月文化部印发《“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提出以改革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并20余次明确提到知识产权,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之于文化产业的重要性。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该计划主要强调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而极少涉及知识产权经营的内容。知识产权经营(Intellectual Property Management),亦称知识产权管理,是指权利人充分运用知识产权的确权和保护等制度利用自身的知识产权获得财产收益的专业化管理。知识经济就是通过知识管理的手段,将无形的企业智慧资产转化成商品或服务,并进而产生利润与提升企业的竞争力[23]。

表2:《“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统计

知识产权开发

知识产权

保护

成果转化

知识产权

入股

知识产权

出口

技术研发

品牌开发

自主产品开发

6

3

2

7

2

1

1

(资料来源:本研究整理)

  知识产权形成与应用是价值转换环节的核心要素。因此,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应摒弃以往单纯关注法律层面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中的转化作用,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经济与商业价值,以知识产权经营作为企业附加值来源的手段,并以此激发创意形成和创造活力。

3.3产业组织模式是价值实现和增值环节的核心要素

  由文化产业的创新特性可见,突破原有规范的、无形的、且非常个人化的创意使文化产业规模化生产的团队合作关系更为复杂,此外,文化产品的市场需求预测困难、交易信息失灵和评价标准多变等加大了文化创新活动复杂性与风险性,因此,文化产业组织特殊的协调与控制模式,就成为创意价值实现和增值的关键。

  产业组织理论强调“研究在生产要素投入既定的前提下,为优化资源配置,既要保持市场机制下的活力,以实现有效竞争,又要充分利用规模经济性,避免过度竞争带来的低效率理论[24]。”2001年以来,国家制订了一系列文化产业组织政策,如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重点培育发展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支持中小型文化单位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富有活力的优势产业群等[25]。但是,我国文化产业组织政策在投入过多精力促进规模经济的同时忽略了对市场充分和有效竞争的关注。如广电总局2006年发布的限播令,即禁止在黄金时段播出外国动画片,并申明从2008年5月1日起,把播出动画片的时间延长到17-21点,国产动画片与引进动画片的播出比例不低于7:3。《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报告(2013)》指出,“限播令”未达初衷,反而导致产业畸形。业内人士认为,动画制作项目收回成本的途径不是电视播放,而是音像制品及其衍生产品,动画产业70%的利润是通过衍生产品实现的[26],而我国政策在此方面反而关注不足。 

  产业组织模式是价值实现和增值环节的核心要素。文化产业组织政策应当“利用水平整合、垂直整合、国际化、多部门及多媒体整合等措施极大化文化产品的消费者的数量,以降低经营风险[13]”。因此,我国文化产业组织政策的调控目的应着重于加强产业支援,避免产业链断层,并利用政策手段维护和促进有效竞争。

3.4消费者导向是价值分享和积累环节的核心要素

  由文化产业的创新特性可见,消费者与企业间的互动是文化产业价值创造中重要的一环,但由于消费者与企业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以及文化产品的“体验性”特征而使得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互动障碍。因此,从个人创意到转化为一个大众商品,其关键转折就是能否被多数的消费者所接受,并且通过消费者传播分享以形成新的文化积累。

  我国文化产业政策中最明显的问题之一就是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界限不清。2006年发布的《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思想明确指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氛围”,如《喜羊羊》、《熊出没》等深受观众喜爱但含因有“暴力粗俗”内容的动漫受到央视的批评;《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中电影被禁内容由电影管理条例中的10项增至13项,包括渲染恐怖、传授犯罪方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内容被列入新的被禁条款,今后如《让子弹飞》等被称为“重口味”的高票房电影可能会无法播映;2009年文化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网络游戏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改变以打怪升级为主导的游戏模式,对游戏玩家之间的PK系统、婚恋系统等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由此“打怪升级”与“PK系统”这种贯穿于整个游戏吸引玩家,增强用户黏性的主要工具将受到限制。从我国文化产业政策中的内容限制规定来看,几乎都与文化产业的消费者导向背道而驰,而限制政策不是采取分而治之的办法(如电影分级制度),而是一律“一杆子打死”,我们可以从政策内容中看到“价值观导向”或“公益导向”,唯独没有体现文化产业发展特征的“消费者导向”。

  消费者不仅是创造力的动力来源,也是文化产业价值创造的主要成员,在文化产品使用和分享的过程中会伴随价值产生和价值积累,使文化产业的价值创造活动形成一个循环。正如Stähler的研究指出,价值并非来自于现有产品,而是经由满足顾客需要而创造出的[27]。

 

一等奖-文化产业的创新特性及政策回应.jpg

图1:创新特性下文化产业价值创造的核心要素

4  我国文化产业创新的政策支撑结构

Florida指出美国创意经济之所以兴盛,是因为其有强大的制度结构作为支撑,“创意社会结构”(the social structure of creativity)由三部分所组成:第一是适合科技创意与企业的新体系;第二是创新以及更为有效的产品与服务生产模式;第三是有利于创意的社会、文化与地理氛围[28]。基于前述分析,以Florida创意社会结构为基础,我们提出:构建“以创造力激励为核心,以知识产权经营为重点,促进和维护产业组织内部互动和有效竞争,消费者导向与社会公益导向相结合”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支撑结构。具体建议如下:

4.1营造以创造力激励为核心的政策环境氛围

  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来源是个人化的创意,而不是企业形态的创意。我国文化产业政策实践表明,我们离个体创意的有效激励机制相去甚远。激励新颖的创意内容供应,对维系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至关重要,文化产业政策需要为创意的产出、转化、传播和分享营造良好的制度氛围以“让一切文化创造源泉充分涌流,开创全民族文化创造活力持续迸发”:首先,在文化内容管理上相对放开对个体创意者的限制,为创意的产出拓展空间。对个人创作的微电影、动漫、文学作品等,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外,不予以格外的内容限制。第二,设立个体创意者与企业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平台,为创意的转化提供条件。现有的文化创意展览会、交易会等基本上都以企业为参与主体,设立以个体创意者为参与主体的创意展示和交易平台可以提升创作者对创意商业化的敏感度,强化创意与文化商品产制和市场的关联性。第三,支持和鼓励建立民间评选和奖励机制,促进创意的扩散、分享和共创。政府评价与奖励侧重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引领,民间评选和奖励机制设立的主要目的则在于提升创意或文化产品的消费者认知和社会认同,形成消费者参与文化价值共创的重要管道。

4.2形成以促进知识产权经营为主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

  知识产权保护固然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但是知识产权之于创意的转化价值提示我们,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法律资产,更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资本。我国文化产业政策需要关注知识产权的动态资本形态,重新认识知识产权对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意义,通过知识产权经营促进文化产业形成、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使静态的法律资产活化为动态的商业资本:首先,构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经营服务体系,为知识产权市场运营开辟道路。结合文化产业的经营特征,在现有高新区建立文化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提供信息中介、评估交易、授权许可、维权投诉等服务,并促进文化创意与科技创新的融合。第二,对不同类型文化行业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分类指导。引导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经营获取创意的经济价值;协助文化企业预测、评估和规避在知识产权形成、应用和保护等过程中可能遭遇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根据不同行业特征,引导企业研发针对文化产品的产制、销售、传播、保护等不同方面的科技创新。以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促进文化产业链的完善,并以此推动创意产出和激发创造活力。

4.3 完善促进和维护产业组织内部互动和有效竞争的支持机制

  文化产业组织特殊的协调与控制模式是创意价值实现和增值的关键。对于我国当前的文化产业发展来讲,除了提高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更重要的是以政府政策引导带动产业转型加值,促进和维护产业组织内部互动和有效竞争:首先,建立产业组织内部企业间的互动支持机制,借助行业协会、风险投资机构,协助企业水平整合、垂直整合和多部门及多媒体整合,以降低经营风险,加强产业支援避免产业链断层。第二,借鉴日本贸易振兴机(JETRO)的信息支持机制,针对文化企业在未来国外市场开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及国外市场需求信息进行调查研究,定期收集行业资讯和竞争情报提供企业参考。第三,逐步减少以行政手段保护本土文化产业的政策措施,着重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致力于协助本土企业参与竞争并“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而不是单纯以行政保护限制竞争。

4.4建立消费者导向与社会公益导向相结合的政策取向

  在知识经济时代中,消费者参与是文化企业价值创造活动中的主要力量。由前述分析可见,我国电影、动漫、游戏等重点文化行业政策对内容创作实行诸多限制,弱化了与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与连结,而电影分级制能否在中国实行已经争论多年仍无定论, 不可否认的是,要求文化产品同时满足少年儿童受众和成年消费者的需求,必然为创作者带来极大的束缚。分级制固然存在管理过程难以控制和分级标准难以确定等诸多困难,但并不代表我们应当继续回避和忽视这个问题。中国文化产业政策需要将文化事业观念转换成文化产业理念,建立消费者导向与社会公益导向相结合的政策取向:首先,电影、动漫和游戏等行业可以实行基本分级制,即将14周岁以下最敏感,同时也易于管理的受众分离出去,同时内容限制与审查在原有基础上减少禁止内容;第二,在易于管理的区域以及院线、电视、网站等媒体试行基本分级制,如管理不当可取消试点资格。第三,在此过程中总结管理经验并研发技术手段将分级制逐步扩大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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