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青年说丨上市公司披露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基本要求



编者按语


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在微信公众号“知会行”开设学术研究和实务研讨栏目《IP青年说》,旨在发挥学术型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广大会员、读者和各界朋友之间搭建知识产权青年搭建交流与展示平台,展现“知识产权青年人”良好风貌和专业风采。欢迎广大会员、读者和各界朋友关注和支持。
尹恒

本文作者简介:


尹恒,湖北武汉人,法律硕士,现任武汉恒通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当选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管理人才、入选湖北省科技厅财务专家库。具有兼容并蓄的业务优势,立足财会及法律专业背景,擅长在内审中以问题为导向,多次主持各类财务收支、工程建设及经济责任审计,牵头部分省直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工作及绩效评价,参与累计数百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计。致力于向客户提供有效用、有温度的专业审计服务。



2019年8月,尹恒出席由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承办的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第五届“创新与法治”论坛。在论坛的与谈环节,尹恒结合所在单位业务领域和个人研究专长,聚焦“构建知识产权信用法治体系提供”议题,提出建设性的观点和操作性的建议。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披露是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焦点之一。目前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或多或少存在披露范围狭窄形式不恰当、内容不规范、计量方法不得当等问题。
 
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披露至少满足如下原则要求:一是可靠性。该原则需要上市公司中立、完整地按照实际情况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会计信息。二是相关性。该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是对公司过去、现在、未来事件相关且有效的信息,因而其披露不限于一年一次的年报。三是可比性。不同公司之间的横向对比,与同一公司内不同时间的纵向对比,应遵循一致的会计口径,便于使用者分析。四是可理解性。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专业性较强,上市公司应在保证信息可靠的前提下尽量以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述。五是不侵犯商业机密。若部分知识产权会计信息涉及商业机密,则可申请豁免;允许公司作倾向于宏观披露,避免过于详细的技术细节。
 
为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国务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披露规定将对信息使用者决策有用,但不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资产纳入披露范围,同时明确了知识产权会计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及自愿披露的具体内容。披露规定已于2019年正式实施,需要上市公司根据知识产权披露的自身特点,严格遵守并不断学习精进,将定性与定量披露良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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