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特辑|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政策需求差异研究

开栏语

2021年伊始,“知会行”《大家说》栏目将邀请多位知名专家以知识产权行业焦点问题为视点,抽丝剥茧、深入浅出的进行讲解与解析。也许您在立法的最前沿,一词一句就可影响整个行业;也许您只是一个普通的权利人,创业的艰难让您更加珍惜手中的“珍宝”。也许您的努力在每一个深夜,您的“战场”在庄严的法庭;也许您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实验失败,却仍屡败屡战;也许您的商品远销海外,却苦恼于假货的困扰。这些,我们都在关注;这些,您都可以在《大家说》当中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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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政策需求差异研究

蔡祖国

政策需求是决定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摸清政策需求才能把握住“放管服”政策改革的导向,并充分其作用。调研发现,我国不同角色的政策需求差异较大,因而制定政策时必须有针对性,针对不同角色制定出区别适用的政策时才能保证政策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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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者对“放管服”改革政策需求强烈

创新者有自己独特的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对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需求很大。

企业是市场最重要的主体,也是最主要的创新主体,是与知识产权接触最多、联系最紧密的主体,是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最大影响者,当然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最大需求者,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最重要的供给对象。目前,大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存在知识产权意识不足、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和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较差等问题,其对知识产权申请、管理、交易、投融资、维权、布局、战略等方面全方位的公共服务需求强烈。政府应该了解企业对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需求,为企业提供专业化、常态化和差异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企业对“放”的要求强烈,对“管”的力度最为关注,尤其是监管保护、执法保护和司法保护。

1.创新者对“服”的政策需求

创新者对“服”的政策需求最为强烈。创新者最为关注的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政策主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相关数据的高级检索、知识产权信息深层次加工、知识产权情报分析、审查确权、无效宣告、培训服务等。

调查显示,对于希望政府提供的知识产权服务来说,68.1%的专利权人希望政府能够提供知识产权专业从业人员的培训;61.5%的专利权人希望政府能够提供专利价值评估。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高校和科研单位对于政府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较高,其中高校对于专利价值评估和知识产权专业从业人员培训需求较大,占比分别为72.2%和 84.3%;科研单位对于知识产权专业从业人员培训和重点领域只是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分析需求较大,分别为64.1%和 60.6%。对企业类型权利人而,企业对于专利价值评估和知识产权专业从业人员培训需求也相对较高,占比分别为61.0%和 68.5%。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对于政府提供知识产权服务的需求中,内资企业在专利价值评估方面的需求高于其他企业类型,占比为61.1%;外商投资企业在知识产权专业从业人员培训方面的需求高于其他类型企业,占比为74.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全球专利基础数据获取加工、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分析、政府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和为专利权人发布开放许可提供服务的需求均高于其他专利权人。从企业规模来看,希望政府提供专利价值评估服务方面,微型企业比例相对较高,为62.0%。希望政府提供全球专利基础数据获取加工、重点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分析、政府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方面,大型企业比例均相对较高,依次分别为42.8%、62.4%和38.5%。2019年,有62.2%的企业专利权人认为专利申请周期长,赶不上技术发展速度,较上年增加6.5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则达到 69.1%,较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10.5个百分点。我国企业对提升专利审查效率的需求持续旺盛。

调查显示,92.2%的专利权人认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律作用及意义。认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专利权人中,33.6%认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是行政纠错程序,为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发挥重要作用”,占比最高。其次分别为“向专利权人提供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体现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以及“为侵权判定提供支撑,提升了诉讼纠纷的解决效率”,占比分别为30.7%和27.8%。数据显示,遭遇过专利侵权的专利权人更加认同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为侵权判定提供支撑,提升了诉讼纠纷的解决效率,占比32.5%,高出未遭遇过专利侵权的专利权人5.4个百分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比例达到93.0%,较非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出1.4个百分点。其中,在“向专利权人提供修改专利文件的机会,体现了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方面的认可度最高,占比为34.6%,较非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出4.2个百分点。外资、港澳台商企业认可度更高。企业认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比例为92.1%,与总体占比基本持平。从不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港澳台商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认可比例更高,分别达到94.2%和92.7%,高出企业总体2.1和0.6个百分点,高出内资企业2.2和0.7个百分点。企业规模越大、成立时间越长认可度越高。大型企业认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占比达到94.9%,高出企业总体2.8个百分点。成立时间在 21年以上的企业认可比例为93.8%,较企业总体高1.7个百分点。专利权人的高度认可,体现了我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专利确权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证实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为我国专利保护提供的强力支撑。数据显示,在我国专利无效案件立案量近三年连续增长15%以上的情况下,2016-2018年专利无效案件结案周期持续稳定在5.1个月左右,2019年上半年实现5.0个月,审理效率在实行专利无效制度的主要国家中一直居于领先地位。

创新者对其他支持创新发展的政策需求也十分强烈。调查显示,在支持创新发展方面,企业对于“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需求最高,比例为79.5%;其次是“研发投入、专利申请和维护等费用的加计抵税”,选择的企业比例为66.8%。从企业规模来看,小型企业在“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方面的需求相对较高,占比为80.5%;中型企业在“研发投入、专利申请和维护等费用的加计抵税”和“许可、转让等收入税费减免政策”方面的需求较高,占比分别为72.2%和6.7%;大型企业在“与政府的沟通渠道”方面的需求较高,占比为22.5%。高校和科研单位对于政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需求最高,占比82.5%。

知识产权人对交易信息、交易平台、管理部门的服务或措施的政策需求强烈。调查显示,对于制约专利权有效实施的主要因素,44.6%的专利权人反映“信息不对称造成专利权许可转让困难”;40.9%的专利权人“缺乏权威可信的专利交易平台”;40.4%的专利权人反映“自身缺乏实施该专利的技术条件”;33.6%的专利权人反映“管理部门的鼓励措施或服务不够”。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企业、科研单位和个人选择“信息不对称造成专利权许可转让困难”占比最高,分别为 41.9%、70.5%和 56.8%;高校选择“自身缺乏实施该专利的技术条件”占比最高,达到 59.9%。从专利拥有量来看,拥有专利数量越多的专利权人选择“信息不对称造成专利权许可转让困难”、“缺乏权威可信的专利交易平台”和“管理部门的鼓励措施或服务不够”的比例就越高,拥有100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选择这三种因素的比例分别为56.7%、49.8%和35.3%。而拥有1-2 件专利的专利权人选择“自身缺乏实施该专利的技术条件”的比例最高,为 42.0%。从企业规模来看,大型企业选择“信息不对称造成专利权许可转让困难”的比例在各类专利权人中最高,达到 51.2%;中型企业选择“管理部门的鼓励措施或服务不够”的比例在各类专利权人中最高,达到37.5%;小型企业选择“管理部门的鼓励措施或服务不够”的比例在各类专利权人中最高,达到 40.1%;微型企业选择“自身缺乏实施该专利的技术条件”的比例在各类专利权人中最高,达到43.7%。从产业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选择“信息不对称造成专利权许可转让困难”的比例最高,为45.7%;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选择“自身缺乏实施该专利的技术条件”的比例最高,为42.6%。 

2.创新者对“管”的政策需求更强烈

在知识产权“监管”上,创新者更希望注重宏观管理、强化保护,要求申请、授权及保护的一体化,突出市场保护,创造出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市场保护环境。目前,我国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成立以来,备案企事业单位数量众多,即反映了这种需求状况。调查显示,54.0%的专利权人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需要逐步强化;认为保护需求迫切,应大幅强化的专利权人比例略有上升,占19.1%;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满意,认为现今水平比较适当的专利权人比例相比2018年调查大幅上升,占23.6%。总体来看,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待提升的专利权人比重下降。从专利权人类型来看,高校和科研单位认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逐步强化的比例最高,分别为 63.8%和 61.0%。从专利拥有量来看,专利权人拥有的专利越多,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逐步强化的比例就越大,其中,拥有 100 件以上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中选择“需要逐步强化”的专利权人比例为 65.2%,高于其他专利权人。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各类型企业认为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强化的比例合计均超过七成,其中,港澳台商投资企业需要强化比例最高,为 83.1%。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越大,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需要逐步强化的比例就越高,大型企业选择需要逐步强化的比例为57.7%。从企业成立时间来看,成立时间在5年以下和6-20 年的企业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逐步强化或大幅强化的水平均在七成以上;相比之下,成立时间在21年以上的企业认为现今水平比较适当的比例高于其他企业,为30.6%。从产业来看,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认为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需要强化的比例高于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其中选择“需要逐步强化”的比例为 56.2%,选择“保护需求迫切,应大幅强化”的比例为20.1%。在希望采取的维权措施方面,民营企业选择“希望专利管理机关主动执法查处侵权行为”维权选择比例最高,为56.9%,其次是“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如拨打举报投诉电话”,占比 50.8%,民营企业希望专利管理机关提供行政保护的占比远高于希望采取法院诉讼、协商解决等手段。下一步应强化行政执法,更好发挥行政执法低成本、高效率的优势,满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多元化需求。 

此外,创新者对于改革知识产权“放”的要求强烈,要求创新管理,放宽准入,精简流程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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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产业的创新者对“放管服”改革政策需求差异明显

不同产业的创新者对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政策需求明显。其共性需求是,都需要加大“放”的力度,强化监管保护和服务。不同的是,高新技术产业更注重市场的决定性作用,要求合理运用知识产权政策,对知识产权定向服务、信息服务需求强烈,特别是光电子通信产业、智能制造、AI产业等对高端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更大更多,更注重对知识产权申请、授权、保护的一体化,对司法保护、执法保护、监管保护要求更强烈。

中医药、人工智能、互联网+等中国特色领域的发展对“放管服”改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中医药领域的发展要求“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强宏观管理、战略管理和协调管理,制订中医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并配套财税政策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中医药知识产权数据库、平台等,为中医药产业提供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智能化政务服务。要大力推动中医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升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要大力推进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中医药知识产权的观念和意识。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中医药领域专项执法行动。

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要求“放管服”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战略管理和协调管理,制订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战略规划,并配套财税政策大力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要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专项数据库和平台,为人工智能产业提供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智能化政务服务。要“放”和“管”结合,适度监管,大力推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快速发展。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设人工智能领域快速维权保护中心,融快速审查、保护于一体。要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升人工智能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

互联网+领域的发展要求“放管服”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统筹规划,充分利用互联网+建设互联共享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业务申请“一网通办”,推动重大政策互联互通。统一服务窗口和办事流程。

传统农林牧业、服务业则对知识产权定向服务、信息服务,特别是高端信息服务有一定的需求,但同高新技术产业存在一定的差异。

不同产业的需求不同意味着“放管服”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要考虑到这种差异性,因产制宜,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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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领域对“放管服”改革需求存在差异

科技领域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放管服”改革最为关注,有着强烈的新需求。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服”上,科技领域关注的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的信息服务和定向服务。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放”上,科技领域要求缩减流程和环节,减免费用和材料,减少传统管理方式,提高审查效率。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管”上,科技领域要求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宏观管理和战略指导,合理运用产业政策;加强保护,强化监管。

文化领域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服”关注的则是知识产权普及服务,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管”则强调保护监管,执法保护。

经济领域对对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非常关注,对知识产权驱动、影响经济发展的信息服务定向服务需求强烈,强调合理运用各类知识产权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贸易领域对知识产权跨国申请、注册、交易、保护、预警以及相关信息服务需求强烈,强调边境执法保护。

外交领域则对知识产权国际政策变动、多边或双边知识产权协定以及知识产权引发的贸易战等信息服务需求更多。

政府管理部门既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需求者。政府不仅对知识产权公共资源的变动和集聚等服务存在需求,也会对国际层面的知识产权政策变化、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或知识产权贸易纠纷等服务存在需求,还会关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对知识产权定向服务的需求变化。这些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往往为特定市场主体或社会组织所收集或加工。政府通过市场机制获取相关知识产权信息,进而由需求者转变为供给者。不同层级的政府在“放管服”政策上也有明显的差异性。国家侧面、省级层面更关注“放管服”政策的宏观指导、战略指导,市级、县级层面则关注的是“放管服”政策的可实施性,可执行性。

各级管理者对知识产权定向服务、信息服务有着更强烈的需要,特别是各级管理者亟需系统的具有战略性的顶层政策设计和基础性的制度设计。不同层级的管理机构之间职能如何界分,管理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职能如何协调,都需要顶层的政策设计和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来予以明确和规范。目前困扰省市县各级管理机构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各级机构之间的职能界分不明确。各级管理者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放”上也需要顶层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政策规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管”上需要通过制度规范强化宏观管理、战略管理,以及政策规定或者指导文件完善保护监管。

市场监管者则对包括知识产权信用、违法信息等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更为关注,对监管保护的目标、内容、流程乃至人员配置都有强烈的需求。

统筹规划者关注的是知识产权普及服务、信息服务和定向服务,强调的是宏观管理和战略指导。基础公共服务提供者关注的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资源的优化整合,要求知识产权“放”更要加大力度。知识产权观念普及者对知识产权普及服务需要强烈,特别是对普及服务的方式和具体内容需求强烈,对知识产权监管保护、制度环境建设更为关注。涉外工作统筹者则非常关注知识产权海外政策的变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的重大信息等公共服务的提供。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者对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工作也有新需求,要求创新管理,放宽准入,减少服务流程和环节,加强指导,强化监管。创新者对规范知识产权服务需求较大。调查显示,对于规范知识产权服务,33.1%的专利权人认为应当“建立统计监测体系”;26.8%的专利权人认为应当“提高专业准入门槛”;25.6%的专利权人认为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13.5%的专利权人认为应当“建立年审制度”。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在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最重要方面的看法上,外商投资企业选择“建立统计监测体系”的比例最高,达到 37.3%;内资企业认为需要“提高专业准入门槛”的比例最高,达到 13.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认为“建立年审制度”最重要的比例最高,达到 31.2%。从企业规模来看,规模越大,认为“提高专业准入门槛”对于规范知识产权服务最重要的比例就越高,其中大型企业选择的比例为 15.4%。

社会公众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最广泛的供给对象,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需求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知识产权教育,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知识产权交易和知识产权投融资等方面。社会公众也要求加大“放”的力度,强化保护监管,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社会环境。

除了社会公众、企业外,其他一些组织也对知识产权“放管服”改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这些组织需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也是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供给对象。一些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在科研成果的保护、确权、管理、交易、许可使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经验不足,急需这方面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专业指导。这些组织对知识产权“放”的政策也颇为敏感,而知识产权“管”的政策所造就的知识产权社会环境当然也会对这些组织带来很大的影响。

国际社会发展对“放管服”改革工作提出了新需求。日益频繁的贸易战加剧了发达国家对我国的知识产权打压力度。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放管服”改革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国际环境制定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调整国内知识产权“放管服”政策。要加强研究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包括政策、知识产权风险等,为产业发展和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政策服务和精准化的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在引领国际规则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和交流活动,为知识产权申请、审查、注册等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专家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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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祖国教授系为武汉市知识产权服务协会秘书长、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教授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校专委会委员、湖北省科技厅、湖北省知识产权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专家库专家。
主持国家社科基金1项,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省软科学重点项目、省社科项目4项,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项目、武汉市科协项目、各级政府委托项目等20项、出版专著3部,参编教材2部。
在《法律科学》《科研管理》《中国律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其中3篇文章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