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文化: 制度与观念

○ 姚 远

(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文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22)

 

文章来源:《学术界》( 月刊)总第200 期,2015.1

 

    法律文化调适和变迁的典型途径有两种: 第一,一种法律文化在同其他法律文化的碰撞与交流中,不断进行自我调节,吐故纳新,以保持其续存与活力。第二,在外来法律文化形成巨大张力和压力而无法摆脱或排斥的情况下,移植外来法律文化,并以外来法律文化为本体重构一个新文化。〔1〕日本作为儒家文化的继受国,对起源于西方的知识产权文化同样缺乏移植的历史文化土壤,然二战后,在不到50 年的时间里,日本就能摆脱传统思想的束缚,在经济严重受创的基础上建立起高度发达的现代工业社会,成为世界上公认的创新型国家之一。考察促进日本高速发展的诸多因素,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日本知识产权文化概述

( 一) 知识产权文化

    文化是一个多义性的概念,是包含“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惯以及—922—其他人类作为社会成员而获得的种种能力、习性在内的一种复合整体”〔2〕文化的核心体现为一定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准则。文化与法律相伴而生,知识产权文化是文化在法律领域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以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作为其人文基础和精神主张,经历从中世纪末期至资本主义初期长达数百年的孕育而形成的一种法律文化。〔3〕其核心是激励和保护创新,实质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和心理认同,在内在结构上包括两个层面: 一是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及规范、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设施等方面。二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学说、意识、习惯等;〔4〕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过程,即是制度创新和观念变革的过程,是一个不断积累并逐步释放能量的过程。

 

( 二) 日本知识产权文化提出背景

    2003 年 9 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在《经修订的 2004 - 2005 年计划和预算草案》中首次提出了“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思路,并把创建知识产权文化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项重点工作,其思路是促进和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各有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对知识产权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日本作为 WIPO 的主要成员国,对这一工作的实施作出了积极的响应。2004 年 5 月,日本在东京召开了以“知识产权文化的建立和传播”为主题的国际研讨会,所形成的《东京宣言》提出,为了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有必要建立包括培育创造力和鼓励创造、保护和有效利用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文化。日本之所以如此重视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

    二战后,日本在战争的废墟上通过大量引进欧美先进技术,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以加工组装为中心,在工业品制造方面形成了世界领先的优势。这一阶段日本的知识产权活动主要集中在外观设计方面,而在技术方面多是在模仿吸收别人的成果,创新性并不强。80 年代以后,日本实行“科技立国”战略,从以外观设计为主的改进型技术向独立的发明创造转变,加强技术创新对日本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进入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由于来自欧美知识产权方面的压力持续增大,日本在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竞争力逐步落后于欧美,而在传统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又面临着亚洲新兴工业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日本经济陷入长达十年的经济低迷期。

    为走出低谷,日本决定再次进行战略调整,提出“知识产权立国”,探索国家发展的新模式,“使定位于制造组装业的经济模式向适合创造高附加价值的无形资产的体系转化”〔5〕,以增强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所谓“知识产权立国”,就是要把日本建设成为一个崇尚发明与创造的国家。除了制造业之外,要将技术、工业设计、商标、音乐作品、电影等有价值的“信息创造”,亦即无形资产的创造置于产业基础的地位,以此谋求恢复日本经济社会的活力。为了实现这一战略,在重新构筑制造业基础的同时,还必须根据经济活动的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趋势以及就业的流动性等特点,在政府、大学、企业、个人等各个层面刺激知识的创造活动,把由此获得的成果等作为知识产权加以适当保护,并且把具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有效利用起来,来建立一个经济社会体系。〔6〕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被提出并作为推进该战略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在政府的主导下从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全面展开。

 

二、日本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之制度创新

    制度建设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日本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与我国相比,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起步较早,在制度的内化方面已经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知识产权制度所反映的价值观念和法律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融入其民族文化或者国家文化,成为其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确立,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创造、促进社会进步的功能,日本政府在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执法、司法体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与创新,逐步建立起一套具有本国特点的新的制度体系。

 

( 一) 以《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为核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保障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社会政策工具,即政府以国家的名义,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知识产权资源的创造、归属、利用以及管理等进行指导和规制。〔7〕知识产权政策,实质上是在国家层面上制定、实施和推进的。日本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战略大纲的形式对知识产权战略进行系统规划的国家,2002 年 7 月 3 日,日本政府颁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作为一项举国战略性的知识产权政策,该大纲立足于实现知识产权立国,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培养等层面系统构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体系,要把日本建设成一个崇尚发明与创造的国家。同年11 月,日本国会又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以法律形式将知识产权从部门主管的事务上升到国家性事务的高度,为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这一措施在其他国家还未见到,表现了日本在知识产权制度创新方面的开创性。同时,为落实知识产权立国的方针,确保知识产权发展举措的有效实施,2003 年,日本开始推出《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活用、人才等方面明确提出具体推进措施并标明负责的相应政府部门。此后,日本每年都要推出新的计划,并根据情况变化对产业政策作出相应调整。2003 -2008 年推进计划是由创造、保护、活用、内容产业、人才等五部分构成,着力改革日本知识产权基本体系。从2009 年开始,为应对技术创新和市场规模的飞速发展以及数字化、网络化、全球化的国际竞争环境,日本开始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发展目标及具体措施来应对挑战,以构建新的知识产权体系( 具体内容见下表) 。日本《知识产权推进计划》重点突出且操作性强,实际成为指导日本年度战略工作开展的纲领性文件,与《知识产权战略大纲》、《知识产权基本法》等同属于知识产权公共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提供宏观政策指引和总体规划,是日本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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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09 -2012 年《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主要政策目标一览表

 

    ( 二) 以产业发展为导向建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知识产权是保护技术开发或创造经营等正常进行的一种权利制度,是和技术开发———产业———消费者组成的市场结构相对应的一种权利。〔8〕日本将知识产权视为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工具,其中尤以专利法为甚。日本专利法自1885 年正式实施以来,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期间所进行的修改次数之多为一大特色。特别是随着“知识产权立国”国策的确立,对专利法的修改更为重视。这些修改大部分是以强化对专利的适当且及时保护为目的的,此外还有针对技术革新、社会信息化和专利之国际调和的修改等等。〔9〕屡次的修改使得专利法的应用性、时效性和操作性不断提高,对产业的助推作用益发明显。与此同时,为促进科技创新,促成研究成果的商业利用,1998 -2000 年间,日本先后制定了《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产业技术力强化法》等,逐步形成了日本促进知识产权利用的系统性、配套性法律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活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21 世纪以来,日本确立了强化内容产业( 即文化产业) 为核心的成长战略。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日本制定了多部新法律,如《IT 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关于促进创造、保护及应用文化产业的法律案》等,通过这些法律及配套措施的实施,文化产业得到迅速发展,日本的动漫、电影、软件、音乐、时装、饮食业已成为实现知识产权立国的重要支柱,对提高国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日本已形成以《知识产权基本法》为基础,以《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版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以及《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反垄断法》等多部法律为主体,辅之以大量的知识产权产业立法的较为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通过长期磨合,知识产权制度逐渐与其产业发展和其它法律制度融为一体,为日本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文化氛围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条件。

 

( 三) 积极获取主导权参与和推进国际条约、政策的制定与修订

    根据《知识产权基本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应该通过与有关知识财产的国际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努力与各国政府共同构建体现国际间协调的有关知识财产的制度。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推动那些知识财产保护制度尚不十分完备的国家和地区改善其相关环境,以使我国法人等能够迅速而切实地取得或者行使知识产权。〔10〕为适应不断扩大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需要,提高日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影响力,日本广泛地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世界贸易组织( WTO) 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努力在各项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如尽可能在保护专利、商标、版权、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艺术等方面主持相关的国际会议,力争引导讨论的主流,并积极推进保护视听表演的条约、保护广播组织的条约、数据库条约的修订。〔11〕另一方面,日本通过自由贸易协定( FTA) 和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EPA) 的谈判,将知识产权纳入双边谈判的范围,使谈判对象国根据日本要求,达成高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为日本产品的境外保护以及日本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此外,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之外,日本另辟蹊径,力图建立一个更强有力的国际新规则,《反假冒贸易协定》( ACTA) 出笼即是其持续努力的结果。《反假冒贸易协定》( ACTA) 是近年来由美国、日本和欧盟主导订立的一项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协定,保护水平较之现行的 TRIPS 协定有明显提升,其目标在于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构建后 TRIPS 时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秩序。日本作为 ACTA 的首倡者、协定保管国和第一个批准国,从政府到国会均对ACTA 给予强力的支持,对推动 ACTA 可谓不遗余力。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在2012 年5 月发布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提出,“要为 ACTA 的早期签署和生效做准备,并鼓励亚洲其他国家加入 ACTA。”〔12〕由此可见,日本试图主导知识产权国际新规则的制定,以谋求本国利益的最大化。

 

( 四) 改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及司法体制

    日本政府积极介入知识产权保护,以效率化为目标,在行政管理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 ①设置知识产权本部,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最高行政机构,加强行政协调。②进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放松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如民间检索机构的引入、TLO( 技术转移机构) 和知识产权评估中心的建立,有效加强了产学官合作,减少行政成本,充分发挥了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③加强特许厅改革,通过增加审查人员、专利信息及相关情报公开、成立民营检索机构等改革措施建立快速、便捷、高效的专利审查制度。〔13〕在知识产权执法方面,日本的警视厅和海关部门是承担职能的主要机构。2008 年日本警视厅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专门从事打假工作。执法实践中,所有日本警察,不分警种、级别和区域,都拥有打击假冒商品的执法权。〔14〕对外,则由海关部门来控制侵权产品的出入境。日本海关拥有一支自上而下体系化的专业执法队伍,海关不仅具有没收侵权货物、处置侵权货物或责令侵权人退运侵权货物的行政权限,同时还是判断货物是否侵权的认定机构。在大多数国家这属于司法权的范围,而日本是将这两个方面的职能都赋予了海关,使得日本海关成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侵权认定中权限较大的部门。这也是日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最大特点之一。〔15〕

    在司法体制上,为充分发挥司法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日本进行了突破性的改革:2003 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作了较大调整,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引入由 5 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制以及专业委员制度; 2004年通过《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设立了东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支部,在人事、预算和诉讼运营等方面享有独立的权限。其主要受理不服东京高等法院管辖内的各地方法院审理的技术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上诉审案件、不服东京高等法院管辖内的各地方法院审理的非技术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上诉审案件、不服复审决定一审诉讼案件。〔16〕同时为提升专业化程度,法院还设置了调查员和专门委员。调查员主要按照法官的指令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案件中涉及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调查。专门委员是指在各专业领域选取知名的学者、研究人员、专利和商标代理人参与诉讼,对技术问题做出说明与解释并提出客观、中立的建议。〔17〕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不仅有效保证了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公正性,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到2008 年,日本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平均审理时间已经从1999 年的23.1 个月,缩短为13.7 个月。〔18〕

 

    ( 五) 加大知识产权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日本知识产权基础设施方面的举措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体系以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为促进信息的流通与利用,日本政府采取如下措施: ①建立各种知识产权数据库。早在 1999 年 3 月,日本专利局( JPO) 就开展了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 IPDL) 的服务,在互联网上免费传播 IP 信息。目前,IPDL 数据中包括发明和实用新型公报数据库、FIN - term 检索、PAJ 检索、外观设计公报数据库、商标数据库等。该数据库目前已成为日本乃至世界获得专利信息的主要资源。②通过各种方式向地方机构或公众提供、发布或公开知识产权信息。如,特许厅以标准格式向地方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提供基础专利的数据,定期公开主要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公开量及授权量。③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咨询和服务。一方面指定商业信息服务机构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免费的信息检索报告、帮助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以及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另一方面,经常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服务及常规性咨询服务,分析并在官网公布重点领域的技术信息和发展动态,满足社会对于知识产权信息不同层次的多种需求。〔19〕

    日本在注重知识产权信息传播的同时,也认识到较高的技术水平并不必然为产业提供较高的国际竞争力,所谓的国际竞争力,是以先进的技术为前提,重点在于提高“使用知识”的能力。〔20〕因此,日本非常注重知识产权成果的有效转化和利用。为促进大学技术向产业的转移,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从 1998 年起,日本借鉴美国经验开始设立技术转移机构( TLO) ,以签约的形式接受大学或者研究者个人的委托,获得专利的经营权,负责为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开展技术营销,实施技术转移。目前,日本 TLO 的设立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数量从最初的4 家增长到目前的 42 家。各 TLO 根据自身特点确立经营策略,在技术转移方面获得了惊人的成就,TLO 成为大学和产业界全方位连接的窗口。在日本设立TLO 以前,日本大学的教师只注重论文的发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和成果产业化的意识,有的大学教师私自将科研成果进行转让。TLO 作为大学技术转移的正式渠道,首先从制度上强化了大学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同时也推动科研人员注重研究的实用性; TLO 也获得产业的技术需求,并由此引导大学的科学研究。〔21〕TLO 的有效运营不仅盘活了大学的资源,同时也使企业的技术需求得到了更好的满足,知识产权研发、交流与转化的良性循环机制由此形成。

 

三、日本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之观念变革

    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体现为尊重权利、崇尚创新的价值观,其文化特性则表现为一种个性文化。而日本文化由于深受儒教、道教以及佛教等中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循礼法古、重义轻利的思想较为普遍,其文化特性也表现为隐忍与克制。同时日本作为一个岛国,不像大陆民族那样,具有独立奋斗的精神,而是形成了相互依靠的团队品质。创新强调独立思考的精神,相互依靠则容易产生互补性。〔22〕因此,日本这一文化特性决定其很难引导强调权利与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观念的自然形成,与法律制度在技术层面上可以在一个较短的时期之内发生较大的变化相比,人们在观念意识上的变化则要缓慢得多。而日本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过程中是如何改变这一传统的文化积淀和民族特性,实现观念层面的变革呢?

 

( 一) 采取多种途径鼓励创新,激发企业及科研人员的创造热情

    知识产权文化的本质在于创新,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日本社会普遍认为企业的社会价值在于它对新技术的成功开发,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致力为其成员提供一种鼓励新思想和奖励原创性技术发明的社会环境。日本建立了由政府奖励与民间团体、企业奖励共同构成的形式多样的奖励体系,其中以政府名义颁发的比较有影响力的奖项如: 日本奖、日本国际生物学奖等,这类奖励活动往往由日本天皇和首相亲自出席并颁奖,发明人被授予崇高的社会荣誉和地位。而民间奖励也是数不胜数,如在日本享有较高声誉的日本全国发明奖,即分为重大发明奖与一般发明奖两种,每种奖各 10 项,既有奖给个人的,也有奖给团队的,还有奖给组织者的。不仅如此,很多企业内部也都建立了明确、具体而公平的激励制度。奖项分布在专利申请、授权以及实施各个阶段,奖金也呈不断提高趋势。

    从立法层面看,为激励创新,早在 1921 年日本专利法即确立了“发明人主义”的职务发明权属规则。2004 年,更是将专利法的修改作为知识产权推进计划的一部分,对该原则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从制度和程序上对发明人的权益给予了充分保障。职务发明制度是知识产权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利归属规则表明了一国专利制度的政策倾向,是职务发明激励创新作用发挥的关键影响因素。〔23〕同时,为突出对高科技产业的支持,日本充分利用国家的财政政策对创新企业进行适当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以及提供专项技术开发补助。而为鼓励知识创新,大学和研究机构都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以公开招标方式分配政府科研经费、将专利权以及知识创新实际效益作为评估研究人员成果和业绩的指标并据此优先分配研究经费。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的假冒盗版现象也非常普遍,而现今日本社会,无论大小企业普遍重视知识产权的创新、保护和管理工作,将知识产权视为企业发展的支柱。根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2 年知识产权年报数据显示,2012 年国外发明专利申请量居前十位的企业中日本就占 5家。由此可见,日本政府社会价值分配的导向在激励全民创新、引导日本迈向创新发展之路上发挥了明显的作用。

 

( 二) 以教育为手段致力于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知识产权文化理念的传播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法治文化伦理系统作为一种文化心理现象,它既是一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产物,同时又是人们自觉选择和精心培育的结果。在这方面,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无疑有着独特的作用。〔24〕日本将教育作为推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主要手段,其知识产权教育体系系统规范且具有针对性,主要分为三个层次:

    首先是针对幼儿以及中小学生进行创新和知识产权意识的启迪教育。日本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启蒙教育,在小学与中学的“理科”课程中即渗入“为了加深理解原理与定律”的“制物教育”,中学“科技·家庭”课程中的科技领域要求必须讲授“材料与加工技术”、“能源转换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以及“信息技术”四方面内容。同时,为训练学生的动手能力,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教育,并且正以多样化的开展方式向前推进。〔25〕此外,还通过免费发放知识产权教材和辅导读物、为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成立发明俱乐部等一系列措施来启蒙儿童及青少年的发明兴趣,培养独创性思维,对发掘知识产权潜在人才起到源头性、基础性的作用。

    其次是针对大学生和研究生的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日本于 20世纪80 年代即把知识产权教育列入高等教育的内容,在各主要大学的法学院开设知识产权法课程。从2002 年起,在各大学的理学部和研究所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讲座,成立知识产权专门职业学院,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专业人才。2004 年,开始在法科大学招收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生,将知识产权法设为法科大学的选修科目,使各法科大学成为培养知识产权专门人才的基地。〔26〕2005 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更是从质和量两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培养目标,突出强调培养全方位的、能展开国际活动的、具有较高商业意识的人才。并计划自2005 年起的 10 年间,使知识产权人才从目前的约 6 万人增加到 12 万人。为此,日本一方面促进大学开办法学研究生院、知识产权专门人员研究生院、开设技术经营专业课程、开办法学研究生院夜校、增加晚间知识产权讲座; 另一方面,加强法学研究生院的知识产权教育,促进法学研究生院与理科研究生院联合培养既具有科技素养又有法学素养的知识产权人才。〔27〕同时,2006 年通过改革司法考试,废除对日本基本六法的偏重,将知识产权法列入论文考试的选考科目,以此来强化法律职业者的知识产权知识储备。以上种种举措为知识产权实务型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创造了有利条件。

    最后是针对实业界和科研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日本经济产业省或一些民间机构、协会经常举办各种形式的中长期或短期的知识产权培训,召开各种主题的研讨会,互相交流经验,提升各行业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专业水平。日本企业,特别是一些大企业非常重视培养员工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鼓励员工定期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并将其作为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之一,知识产权文化越来越成为日本企业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系统的教育事业和卓有成效的智力开发,为日本源源不断地培养出大量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创造及管理人才,保证了日本对西方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使外来的知识产权文化逐渐扎根于日本文化,所形成的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价值理念转化为社会整体认同的精神资源。

 

四、日本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启示

    纵观日本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过程,与其政府的极力推动密切相关。日本采取的是政府、学校、社团和企业结合的自上而下的运作模式,立足本土,内外兼修,从制度层面和观念层面进行相应的创新和变革,并根据具体的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知识产权制度做出理性的安排和能动的设计,成功建立了一个激励创造、加大利用、强化保护、重视人才的现代知识产权文化体系,知识产权文化基本上已成为其民族文化或者国家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总结日本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成功经验,有这几点因素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 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体系、完备的法律体系、高效的执法、司法及管理体制、完善的公共设施及服务体系、有效的激励机制、发达的知识产权教育体系以及在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观念的培养上持之以恒的坚持,是最终促成日本知识产权文化成功转型的关键。我国与日本地理位置相近、文化同源、法系一致、政治经济往来频繁,但我国知识文化建设的起步较晚,政府层面的正式实施启动于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至今推进已有六年的时间,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已经逐步形成,但由于长期以来过分偏重知识产权制度的移植和建设而忽略了制度背后精神和观念的灌输与培养,致使制度文化与观念文化无法形成有效互动和契合,知识产权文化环境整体上仍然不能适应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需要。日本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模式和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构建创新驱动机制,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塑造本土特色的知识文化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注释:

〔1〕张文显: 《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230 页。

〔2〕〔英〕泰勒: 《文化之定义》,顾晓鸣译,《多维视野中的文化理论》,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98 页。

〔3〕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中国法学》2007 年第6 期。

〔4〕刘华、李文渊: 《论知识产权文化在中国的构建》,《知识产权》2004 年第6 期。

〔5〕〔6〕《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钱孟姗译,《网络法律评论》2004 年第1 期。

〔7〕吴汉东: 《知识产权中国化应用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年,第4 页。

〔8〕〔日〕富田彻男: 《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廖正衡等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2000 年,第6 页。

〔9〕木棚照一: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日本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环球法律评论》2005 年第6 期。

〔10〕《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中村真帆译,《网络法律评论》2004 年第1 期。

〔11〕彭霞: 《日本海外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 年第184 期。

〔12〕詹映: 《〈反假冒贸易协定〉( ACTA) 的最新进展与未来走向》,《国际经贸探索》2014 年第4 期。

〔13〕雷艳珍: 《日本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改革及对我国的启示》,《特区经济》2009 年第7 期。

〔14〕张炜: 《对日本政府打击假冒商品的执法工作考察的启示》,《工商行政管理》2009 年第22 期。

〔15〕何力: 《日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侵权认定制度》,《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0 年第2 期。

〔16〕张玲: 《日本知识产权司法改革及其借鉴》,《南开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年第5 期。

〔17〕韦贵红、阎达: 《域外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与运行》,《知识产权》2014 年第4 期。

〔18〕赵旭梅: 《日本知识产权递减效应》,《东北亚论坛》2013 年第4 期。

〔19〕贾丹明: 《日本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现状》,《专利文献研究》2007 年第4 期。

〔20〕黄葆春、梁心新: 《日本〈知识产权推进计划〉试析》,《知识产权》2011 年第3 期。

〔21〕李小丽:《日本大学专利技术转移组织运行的宏观驱动机制探析》,《现代日本经济》2014 年第4 期。

〔22〕马秀山: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区别于欧美的原因》,《中国发明与专利》2005 年第9 期。

〔23〕张玲: 《日本专利法的历史考察及制度分析》,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0 年,第155 页。

〔24〕蒋先福: 《法治的文化伦理基础及其构建》,《法律科学》1997 年第6 期。

〔25〕松岗守、吉日嘎拉: 《日本“制物教育”及知识产权教育》,《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

2010 年第 4 期。

〔26〕王珍愚、单晓形: 《略论中国大学知识产权教育的发展与完善》,《法学评论》2009 年第4 期。

〔27〕国家知识产权局: 《日本制定〈知识产权推进计划 2005〉概要》,http: / /www. sipo. gov. cn/dtxx/gw /2005 /200804 /t20080401_352935. html,2014 年 11 月 8 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