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性力量——知识产权文化探析

 刘  华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教授 )

 

文章来源:《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 年第4期。

 

    为寻求知识产权制度在全球更广泛的认同以及为各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解决思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在2003年提出了建立一种明达知识产权文化的构想,并明确地把创建知识产权文化作为2004 ~2009年WIPO的一项重点工作。其基本思路是促进和鼓励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制定各有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并积极推进在各国的政策决策层和基层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在WIPO《2006~2007年计划和预算》中,推行知识产权文化的思路得到进一步延续,且“促进知识产权文化”被作为计划所确定的5 项战略目标的第一项。

    尽管WIPO 提出了知识产权文化的创意,但却把对知识产权文化内涵的理论探讨和建设措施的摸索留给了实践者们。这对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和需要,构建既具世界共性又有本土个性的知识产权文化的精神内涵和发展模式留下了很大空间。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实践,需要在遵循知识产权文化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创造与我国文化传统可以衔接和包容的价值体系和发展路径。

 

一、 解读知识产权文化

    知识产权文化是以知识产权意识形态为核心,由有关知识产权的价值观念、学术思想、法律制度、行为习惯和组织机构等构成有机的整体。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结构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它是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层面。其基本构成为知识产权意识和观念、知识产权学术思想和行为习惯。这些观念、意识、思想和习惯在传承、创造、传播与交流中,一方面使社会公众获得知识产权的认知,并形成内在意识,影响外在行为。另一方面,不同的知识产权学说和思想在相互交流与冲突中,可以不断创新、发展、完善,进而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安排的优化。

    第二个层面是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它处于知识产权文化的表层结构中。涉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设施等方面。实现知识产权制度及运行机制的协调一致性是知识产权制度文化建设的核心,它具体表现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保障、各种政策和制度所蕴含规则的有效激励、知识产权组织机构的管理协调、知识产权基础设施的支撑援助等各方面内在的协调一致以及相互之间的有效配合。

    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理念是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精神体现了知识产权文化的基础形态意识,是知识产权文化生长和延续的前提。崇尚创新精神在社会整体中的表现是,具有对创新促进发展的意识认同和行为指导,知识和创新为主导的价值观成为公众的普遍社会风尚;崇尚创新精神在创新群体中的表现是,具备求真务实、创新变革、批判继承、宽容失败、学术民主的辩证思维,科学精神成为创新群体的基本职业道德。

    尊重知识产权彰显了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价值观念,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发展的目标。它包括了以人为本、倡导诚信,尊重私权、遵从公益,鼓励竞争、和谐共赢的内涵。徒法不足以自行,公众具备正确的道德观念和强烈的权利意识才能使知识产权被社会普遍尊重、知识产权制度有效率地运行;而只有私利与公益均衡发展方能促进社会整体进步与和谐发展。

    知识产权文化同其他文化范畴一样,既具有世界范围内普适性的价值观,又兼备反映各国和地区传统价值观念和习惯的品质,是一种具有同一性、多样性和包容性的文化形态。正如WIPO 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所言:“知识产权文化培育和回馈人类创造与发明的无限潜力,在所有社会和国家中使其效益最大化。知识产权对任何文化来说都不是外来的,对任何国家来说都不是本土的。”知识产权文化既不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更不是发展中国家的毒药,它是新经济形态下社会发展的共同需要。

    在世界范围内,对许多国家来说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崭新的实践,其构建过程是一个对传统观念的扬弃过程。在世界推行知识产权文化,应该大力倡导积极开明的知识产权观念,拒斥消极狭隘的惟利、滥用和霸权意识,改善、化解不同团体的利益冲突。在我国的实践中,尤其需要注意突破传统文化中的知识绝对共享、耻于言利及僵化保守意识,营造有利于知识创新的文化氛围,使知识产权制度能在一个社会全面认可知识产权价值和重要性的文化土壤中有效率地运行并造福于社会,使知识产权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必要成分在中华文明的传承、交流与弘扬中发挥再造辉煌的作用。

 

二、知识产权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与知识产权文化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是知识产权文化表层和内部核心层之间的和谐发展问题。它不仅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所必须首先解决的理论问题,也是我们理解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必要性的前提。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有效性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社会认同度。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要有与其相适应的社会文化氛围。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分析,观察法律制度与文化之间的作用机理。

    从文化的角度看,文化的核心是观念。观念是主导人的思维方式、生活态度并进而指导人们的行为模式和养成行为习惯的先导。在一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人们在社会整体所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念指引下的行为表现,大多会演化为相当数量的社会群体的行为习惯,这种习惯无论它是否与现代社会某些先进制度的设计理念相吻合,都容易被公众所认同或宽容。

    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法律的效力多体现在那些具有强制力的规范上,它们所规制的对象是人们的行为。这些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尽管它们在法律意义上可能是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和侵权、违约行为等各种行为类型,既包括国家希望发生的行为,也包括国家不希望发生的行为;既有受到国家承认、保护、奖励的行为,也有受到国家否定、取缔、惩罚的行为。但法律规范的背后总是会折射出一个行为准则,也就是立法者期望的公众对法律所作出的正当的行为反应,这个行为是在法律制度下、理想秩序中公众的行为选择,即法律所预期的公众行为反应。

    这样,文化与法律制度在行为这里就形成了一个交汇点,前者是文化熏陶下的行为习惯,后者是法律规制下的行为预期。如果这两种行为有很好的吻合,则说明法律制度所体现的法律精神和确认的权益在这个国家的文化中有很好的认同,法律规范就能够得到普遍的遵守,法律制度就能够正常的运行,法律绩效就能够有效的发挥;反之,制度的绩效就会大打折扣。

 文化与制度的作用机理.jpg

图  文化与制度的作用机理

    从以上的分析和图示中,我们可以发现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的根源。在已有的实践中,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纯粹制度和组织形式上的移植和追求。诸如各种知识产权法律典章及公共政策、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专业化的法庭和执法队伍等。但对其背后所蕴构、意识形态结构之间存在着多种互动或互相制约的链接,这些联系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一个理想的状态应含的制度理念和法律精神我们却关注不够,对它们与我国文化传统之间的融合、与现行经济体制和法律传统间的同构和兼容着力不多。这使得知识产权制度的理念与公众的习惯意识间的错位没有被及时矫正,移植的法律缺乏它所赖以生存的精神基础,从而使群体性行为偏差的现象普遍存在。诸如盗版、假冒行为的普遍性及其制品的消费者群体的普遍性问题,就可以从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体系中没有知识产权的位置的根源中找到答案。

    见微知著,知识产权制度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政治结构、经济结该是,这个复杂系统的内部具有科学合理的政策导向体系、协调有效的产权激励机制。而这个系统的外部既能够与本土主流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相融合、也能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标准相衔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或者其他移植国的实践达到这个水准都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长期的历练,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把这个复杂系统推向协调运行状态的一个合适的起点。

 

 

三、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

    由于对知识产权文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有了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及有效的执法体系就足够了。把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看成一个孤立的系统,在工作中就容易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到头来依然“涛声依旧”的局面。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必要性的学理性解释其实在前面的问题中我们已经做出了回答,那就是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先导,制度理念只有在与社会整体价值观念一致时才能被认同,制度规范只有在与公众的意识习惯吻合的前提下才能被普遍遵守,制度绩效也只有在制度所构建的产权激励机制有效运行的情形下才能被实现,所以,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事实上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1.知识产权文化的倡导对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推进作用

    社会的和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的和谐。文化和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化系统内部各层次和要素间的和谐,包括观念文化、制度文化和器物文化之间的和谐互动以及作为不同范畴的文化类型间的和谐共存。诸如传统文化、法律文化、宗教文化、伦理文化以及创新文化、饮食文化、校园文化、企业文化等。二是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互动的和谐状态。它包括在国内层面,文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先导和精神动力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相互促进的发展状态;在国际层面,文化作为民族精神的代表在传播和弘扬中华文明、化解冲突、促进包容、增进理解的交往中形成的以和平为主旋律的发展格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基于科学发展观而树立的发展目标。和谐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思想保证,和谐文化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

    认识知识产权文化对和谐文化的影响和作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

    从文化系统内部各层次和要素间的和谐来看,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旨在形成全社会活跃的技术、文化和制度创新氛围,并为知识产权应用良好市场环境的形成、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机制的协调一致提供观念支撑和思想保证。知识产权文化与法律文化、创新文化、企业文化等许多文化类型的内在品质具有部分竞合和本质上的趋同性,它们的优秀品质是先进文化的体现,它们具有影响、甚至带动其他文化共同发展的功能。

    从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间的和谐来看,当前国际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知识创新空前活跃,而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均发生着深刻变化。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象征,对文化生活、政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渗透和影响已经超越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知识产权秩序成为社会秩序的重要构成,知识产权文化已成为不可或缺的社会基础。

 

2.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制度的实施,人是根本。观念支配人的行为,再强大的制度没有观念的支撑就会流于形式。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执法力度已经达到相对较高的水平,但由于缺少理论、实践以及思想意识方面的准备和一个自然孕育、锤炼的过程,并未完全实现移植法的本土化,也没有形成与制度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文化。

    知识产权文化包容广泛,几乎与每个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相关。知识产权文化的倡导,对每个社会个体来说,可以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并影响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同态度和守法行为。对社会整体而言,知识产权文化内含鲜明的价值导向和精神追求,对全社会普遍认同知识产权价值观念和形成创新氛围具有积极的引导功能。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尤其是对修正中国传统文化中与知识产权制度精神相悖的观念,诸如“窃书不算偷”、“盗亦不耻”、“中庸无为”、“循古”以及“权力崇拜”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实现知识产权文化与我国文化的融合,进而培育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才能为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提供制度与观念相互支撑的良性发展机制。

 

3.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具有经济合理性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效机制,对其经济合理性的评价应该从长期效益来考察。从法治绩效考察,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要求一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具有相对稳定的机制,而公众则需要对法治具有高度敏感性、能够迅速形成法律行为上的反应。公众知识产权素质的提高是降低大范围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尤其是侵权产品消费行为的根本环节,其理想状态是最终取消行政执法并降低司法救济的投入,这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长期功效的最直接效益。从经济效益分析,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和发展有利于社会整体创新意识和观念的增强,从而提高企业、研究机构和公众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的产出,其直接效益是提升了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投入主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学术交流及专项措施的援助等成本,这其中的许多投入是社会发展本身所必须支付的,就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成本和收益而言,其预期收益将远远大于成本。

 

4.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有利于缓解

    国际贸易争端和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晚、发展快,尚缺乏形成知识产权文化的时间积累和思想积淀。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不高,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经常发生的现象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知识产权现状的基本印象,由此导致的国际贸易争端和一些国家对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质疑,对我国的国际形象尤其是对外经贸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促进包容、沟通和融合是文化的重要功能。中华文化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观念在世界文化中具有深远影响。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尤其是使其与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有机融会,使中华文化“和”的核心思想的传播和交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矫正西方社会惟利、霸权意识,通过对话和协商缓解日益增多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经济与政治冲突,为我国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改革司法和管理体制、提高全民意识、强化企业能力争取更多的机会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