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文化发展中的文化冲突及解决方法 ———以知识产权文化的历史演变为视角

文章发表于《江汉论坛》2013年第4期。

李志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 

    文化作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其与社会政治、经济和科技的结合日趋紧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1]。知识产权文化是人类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活动中产生的、影响知识产权活动的精神现象的总和,主要是指人们关于知识产权的认知、价值观和信念[2]。知识产权文化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何为知识产权文化在当今仍是一个倍受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在法理上为私权属性,是一种民事权利,由于权利无法以文化进行修饰,因此所谓的知识产权文化实际上并无理论可言[3];而另有学者则肯定了知识产权文化的存在,并认为知识产权文化为近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4]。在国际层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肯定了知识产权文化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将大力传播知识产权文化作为WIPO一项重点工作,鼓励各成员国根据本国国情形成各自的有价值、意义和特点的知识产权文化。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文化已被国际社会所承认。随着知识产权在当今知识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不断被强化,探讨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影响及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西方社会的知识产权文化的历史演变及作用

    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属于私权范畴。在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各国以复兴古典学术和艺术为口号,继承、利用古希腊的科学文化,倡导以人文主义为中心的新思想,为近代社会将私权制度作为保护个人财产权的法律武器提供了必要的思想文化基础[5]。17世纪到19世纪,自由平等和民主公正的价值观贯穿于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发展过程,并奠定了近代知识产权文化观念的思想基础。霍布斯、洛克等人都强调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主张劳动者作为智力成果的所有人理应享有知识产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这一权利按其意愿进行处分,这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的基本观念。劳动者对智力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并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而是基于其独立的创造性活动,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理应是一种私人财产权。近代知识产权立法使这种权利从公法领域进入私法领域,由被统治阶级授予的特许权转变为由知识产权法规定的归于创造者自由处分的智力财产权[6]。17世纪英国颁布的《垄断法案》是导致18世纪英国工业革命的重要因素,由工业发明引起的工业革命推动了当时英国工业产业的快速增长。因此,知识产权文化的培养,在工业社会经济增长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作用无疑是极为重要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经济技术的重心从欧洲转移到美国。与以欧洲为中心的近代知识产权文化相同的是,由美国引领的现代知识产权文化也是在主张自由主义精神的背景下孕育并发展起来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作为美国国民的信条写进了美国宪法,美国宪法中“推广知识传播、公共领域保留、保护创造者权利”的知识产权政策深刻地体现了思想自由的精神主张。

    与欧洲近代知识产权文化不同之处是,美国在培育现代知识产权文化时主要依据市场调节和法律规制的作用而较大地约束了政府权力。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的特点符合当今世界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发展特点,高附加值的无形财产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核心因素。西方国家在知识产权法律形成过程中的文化背景虽不相同,但主张知识产权私有化和崇尚、鼓励发明创新的文化内涵却是相同的。

 

二、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历史演变

(一)晚清时期

    1898年,清政府在“戊戌变法”中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虽然该部法规由于变法运动的失败而遭废弃,但它的颁布意味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开始,西方的近代知识产权文化也由此被引入中国。此后,清政府在西方列强的要求下分别于1904年和1910年颁布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和《大清著作权律》。纵观这三部知识产权法规,虽也包含清政府励精图治的意志,但在当时西方列强入侵的背景下,更多是由于外在压力的逼迫进行的制度移植。“移植规则的深层含义在于移植文化,也即规则和制度的移植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7]而中国在晚清时代还信奉着“君权神授”的封建信念,这与以信奉“私权神圣”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文化完全相悖,使得“移植”而来的知识产权制度受到了无形的抵制。“从异质化形态上移植外来法律,势必引起两种文化的碰撞和摩擦,本土法律文化必定会对外来法律产生顽强的抗力”,从而造成法律与社会的脱节[8]。在这种文化境况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只能是有其名而无其实。

 

(二)民国时期

    1911年底由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结合1932年颁布的《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奖励工业技术审查委员会规则》等构成了比较完整的专利体系。1944年5月4日国民党政府经“立法院”第四届第206次会议通过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称为“专利法”的法律。著作权法方面,1915年北洋政府在《大清著作权律》框架上颁布了《著作权法》,1928年国民政府又重新颁布了《著作权法》。商标法方面,1923年,当时的北京政府颁布了我国首部商标法及实施细则。这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中国近现代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然而,同晚清时期类似,民国时期的中国正处于内忧外患之际,国民的首要目的是生存,文化发展处于极度滞后状态。辛亥革命虽然终结了封建社会的政治统治,但是现代社会所倡导的科学、民主、法治等新的时代文化观却没能随着革命的胜利在中国深入人心。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的遭遇,虽然动摇了自古以来存在于中国的以儒家礼教为主的传统文化价值观,但是却尚未形成现代新文化观念的群众基础,因此,这一时期的知识制度仍然还是在缺乏文化底蕴的条件下的一种内外并举的“被迫性移植”[9]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知识产权文化历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尽管政府先后颁布过《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发明奖励条例》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灌输的“大公无私”的奉献主义精神使得私权属性突出的知识产权受到抵制,劳动者通过发明创造获得的智力成果仍属于国家所有,创造者所能获得的仅仅是精神激励和一次性的物质奖励。这从根本上有悖于现代知识产权私有化和鼓励创新的宗旨,使得建国初期的知识产权制度虚有其表。我们从《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自1953年到1957年只批准4项专利权和6项发明权中可见一斑。到70年代末期这一矛盾已变得十分尖锐,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这预示着中国知识产权体制的变革势在必行。

    随着80年代改革开放的深入,现代知识产权理念开始为普通民众所接受,我国开始建立真正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随着1984年《专利法》的实施,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连同《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中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石,为促进我国经济技术的迅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冲突

    信奉个体自由的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精神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生和存在的文化基础,知识产权文化就是私法上人格的昭显。然而,传统中国是在以小农经济为基础,以家庭宗族为单位的环境下繁衍和发展起来的,其文化讲究宗教礼法而非推崇个人自由。在传统教育体系下,民众自幼被灌输个人利益要绝对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个体的创造性活动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展现出最大价值,个体的本身价值也只有通过集体才能得到体现。概言之,中国传统文化主张的“不是以公民为基本单位的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人伦义务本位[10]。虽然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政府和普通民众对于私权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已经达成了共识,这为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在普通民众心中对于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理解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仍然处于较为初级的阶段,主要表现在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作为私有财产需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缺失和有偿使用这种被知识产权保护的财产的认可度不高。这说明知识产权文化在中国还是仅仅流于表面,仍未深入到普通民众的意识当中,这也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形式大于实质。可见,传统文化中的知识绝对共享、耻于言利及僵化保守意识,不是短短30年的改革开放就能彻底扭转的[11]。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转化为财产权利的意识非常薄弱,中国的知识产权文化价值观很难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共鸣,这是造成中国知识产权文化滞后的重要原因。相反,在西方社会,例如美国,知识产权文化极为深入人心。民众自幼形成敢于创新的意识和知识产权私有的价值观。这种知识产权意识加上美国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造就了当今美国的知识产权文化,即创造性智力成果能够形成知识产权,这一权利属于私权,任何主体都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侵犯这一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虽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由西方引入,但是作为其精神基础的知识产权文化却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的角度观察,中国的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实际上就是文化移植的过程,只不过在前期的移植过程中我们并未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知识产权在中国的水土不服。经过长时间的摸索,我们才逐渐意识到移植知识产权文化需要进行本土化的磨砺,这一过程需要经历时间的沉淀。必须看到,西方的知识产权文化有其赖以存在的精神基础,如果其在进入中国后未能本土化或是我们在构筑知识产权文化时未能将其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加以改造而现代化,都将会引起现代知识产权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冲突。

    中国传统文化与移植的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的矛盾,是我们在建立有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文化中必须直面的问题。尽管在移植的知识产权文化的影响下,我国知识产权建设已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无论是完善性还是执行力都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某种程度上,现代知识产权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的不兼容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建设的瓶颈。

 

四、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作为“移植”的法律文化,知识产权文化在中国的传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阻力。由于我国引进知识产权时间较短,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文化的理解和认知还处于相对初级的阶段。普通民众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决策部门对知识产权文化的系统宣传以及深入的理论研究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如何通过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将我国民众的传统观念与现代知识产权文化有效结合,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知识产权文化的结构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二是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12]。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需要从这两方面入手。

(一)培育知识产权精神观念

    知识产权精神观念,是指知识产权事业长期创造形成的一种精神状态和文化氛围,也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灵魂和核心内容。其反映的是人们对知识产权意义的认知理解以及对知识产权精神所持的信念,主要是通过知识产权文化的传播将知识产权价值观植入到个体的行为意识之中,以指导个体有关知识产权的行为。因此,在我国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应该首先从培育民众的知识产权观念出发,通过文化宣传、常规教育以及必要的强制性手段普及知识产权知识,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环境,将知识产权文化融入到社会成员的观念当中,培育民众自觉保护和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的价值观。

(二)构建知识产权制度文化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我国要在“十二五”期间培育和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这需要一方面改善当前相对矛盾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在我国知识产权实施和管理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力。

    文化的传播依赖于社会对传统继承的惯性。由于我国传统文化中集体和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有深厚土壤,政府主导的制度文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知识产权文化的走向,因此现阶段,政府应当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推动现代知识产权移植文化与我国本土文化的结合,从而培育有中国特色的现代知识产权文化。同时,要借助政策的保障力和法律的强制性,实现政策制度规则与文化理念倡导的结合。使智力劳动者感受到其智力成果能够得到他人的尊重和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使社会成员意识到他人的智力成果作为创造性的劳动,同其它有形产品一样属于智力劳动者的私人财产,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这一功能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知识成果的创造、确权和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引,不仅能够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知识创新和知识财富增长的目标的实现,而且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五、结束语

    知识产权文化的两个要素:精神观念与制度,二者是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精神观念水平制约着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同时也影响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效率;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性也影响和制约精神观念的变化。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文化的支撑部分,知识产权文化离开了制度就如一盘散沙,而精神观念则是知识产权文化价值观的体现,反映了社会对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态度,二者对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是缺一不可的。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文化构建的重点是要增强社会民众的知识产权文化观念,推动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新,要以对人文主义精神的认同为特征[13],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观念[14]。同时,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需要制度作为外部保障。政府要通过颁布法律和实施政策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以规范社会民众的行为和强化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历史证明,文化只有在传播与交流中才能得到不断的丰富与发展。在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过程中,既要深入研究世界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和演变,以其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指导;又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弘扬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文化相一致的内在品质,通过循序渐进的诱导和探索,在我国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融入现代知识产权观念,使知识产权文化更好地为制度建设服务。

 

 

注释:

[1]刘华:《文化政策视阈下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2]马维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思考》,《知识产权》2005年第5期。

[3]冯晓青、刘淑华:《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4]吴汉东:《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6]吴汉东:《财产的非物质化革命与革命的非物质财产法》,《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7]信春鹰:《法律移植的理论与实践》,《北方法学》2007年第3期。

[8]潘大松:《中国近代以来法律文化发展考察》,《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2期。

[9]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10]俞荣根:《对中国古代法文化研究的反思》,《社会学研究》1989年第2期。

[11]刘华:《文化决定性力量———知识产权文化探析》,《中国发明与专利》2007年第4期。

[12]吴汉东:《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1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14]屈茂辉:《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求索》200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