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研究

吉 宇 宽

( 河南大学文献信息研究所 开封475001)

    改革开放30 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执法体系逐步健全,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认可。但由于我国的社会改革属于强制型制度变迁而非诱致型制度转化,长期以来过分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而忽视了法律制度以外影响知识产权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1]致使国民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带来了难度,也使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大受影响。因此,建设先进的知识产权文化,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也需要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参与。图书馆是知识产权产品尤其是著作权作品的传播和使用的重要机构,是知识产权的中介服务组织,它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如何发挥作用、发挥哪些作用,值得我们关注、探索和研究,这将有利于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1 图书馆参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背景

    2003 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第七届会议上正式提出了“知识产权促进发展与繁荣; 建立知识产权文化”的构想,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计划活动的中期计划》中将促进形成知识产权文化列为WIPO 的战略目标。WIPO 把建立知识产权文化列入工作日程,旨在“让所有利益有关者在一个相互联系的战略整体中发挥各自的作用,并能实现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有力手段的潜力”。WIPO 还提出了创建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的方式: “创立一项有所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以保证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而且能兼顾各方利益为基础,并要求这一制度的使用者积极活跃、完全知情、多元化而且在开始使用时受到的阻碍较小。”[2]即 WIPO 希望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设施,营造一种良好的文化氛围,并以此来最大程度地实现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WIPO 关于创建知识产权文化的思路得到许多国家的回应,但是我国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作用、意义、产生效果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管理主体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窒息了对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激情,而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移植、建设及法治的绩效,忽略了移植规则的深层含义在于移植文化,忽略了规则和制度的移植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3]这并不只是我国立法机构的失误,而是社会各行各业对知识产权文化整体的认识不足所致。如:在作品传播与复制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条件下,图书馆界更多地期待新技术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立法对图书馆业界的有利条款,要求对图书馆更宽松的法律环境,争取更多的豁免以及优惠待遇; 而关于使用知识产权作品的行为方式缺乏及时调整,对知识产权的精神观念也没有及时更新,致使图书馆近年来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断地发生。知识产权文化是知识产权制度运行的前提,知识产权法制的建设并不可以取代知识产权文化的功能,知识产权的法治也不能够促成社会长期和谐的知识产权秩序。因此,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各个行业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既紧迫又有必要。

2 图书馆参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依据

    一般认为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广义的角度分析文化,可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物质文化,是人们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总和,它构成整个文化创造的基础。二是制度文化,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缔造的社会关系以及用于调控这些关系的规范体系。三是行为文化,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习惯定势,构成的具有鲜明民族或地域特色的行为模式。四是精神文化,是指人们的精神生活方式和意识形态。[4]而知识产权文化是人们创造知识、利用知识、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活动,创造的不同于自然界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文化和知识产权文化的概念可析出,文化包含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文化从属于文化,是文化的子集。因此,知识产权文化由知识产权物质文化子系统、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子系统、知识产权行为方式子系统、知识产权文化精神观念子系统四个方面构成。这四个知识产权文化子系统密切联系、相互作用、互为支撑。由于图书馆是传播和使用知识产品的文化服务机构,对于人类知识活动所需的物质创造方面的功能较弱,而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行为、精神系统的建设方面表现较为活跃。因此,图书馆对于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侧重于知识产权制度规范、行为方式、精神观念三个方面。

3 图书馆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3. 1 在知识产权制度规范系统建设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文化的制度规范系统是指用于规范和协调的知识创造、传播和使用,及知识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关系的规则、制度和行为规范,是有关于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活动的伦理与法制的文化总和。它主要通过确立人类知识活动的道德准则和法律制度,用强制和非强制手段来调节社会知识生产、传递、再加工和利用的活动。通过对知识产权发展历史的考察可以看到,知识产权在社会结构中所有产生、发展以及发挥功能的特征,并不因国家而异。但由于各个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在发展水平上存在差异性,决定了其在知识产权制度的设计上不可能也不必要采取相同的政策与法律立场。因此,各国对待知识产权问题时所采取的立场各异,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于知识产权中所涉及到的各方利益所采取的立场存在一定差异,对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以及权利人采取的态度也有一个逐渐变迁的过程。因此,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建议发展中国家没有必要盲目借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措施,而应该建立与本国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5]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对科学技术、国际环境的变化,各国都在积极调整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与规则。我国也不例外,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并实现了与国际接轨,正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文化。图书馆界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变迁过程中,角色的扮演也是经历从无到有的过程。如:1996 年国际图联( IFLA) 展开《WIPO 著作权条约》所进行的活动时,只是以观察员的身份来参加大会,不能参与讨论和口头发言,但国际图联的代表却利用会议休息期间与其他代表交流,展示图联早已准备好的《电子环境下的著作权立场声明》,博得许多代表团的支持,最终导致促使代表大会对《WIPO著作权条约》草案作了修改,删除了复制权条款和公共传播权条款,明确《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例外适用于网络环境,保持了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尤其是图书馆、教育研究机构利益之间的平衡。美国图书馆界为了保障图书馆数字信息的合理使用权,从上世纪90 年代初期开始进行抗争,最终导致美国《数字千年著作权法》中许多条款对图书馆有利。[6]

    在国际图联的号召和发达国家图书馆组织的影响下,我国图书馆界开始关注和研究著作权,并积极参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调整。经过不懈的努力,到 2005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立法听证会上,图书馆终于拥有立法话语权。[7]

    面对我国即将开始的新一轮著作权法调整,图书馆界也应做好充分的准备,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第一,针对著作权期限的扩张的趋势,图书馆要发挥其在传播知识、服务教育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对作品利用情况较为了解,在作品保护期限的调整过程中,拥有一定的话语权的优势,努力促动立法者做到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超过足以鼓励后续的创造性活动要求,也要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平衡。[8]第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等公有领域的作品资源被挤占的现象,图书馆应积极呼吁政府、立法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保护,以防止剥夺图书馆及社会公众自由使用公有领域作品的权利。第三,应对网络传播的新技术,图书馆要争取获得一定的网络传播权,为自己及公众提供了一个法律的避风港。再者,应对著作权权能扩张趋势,图书馆还要努力敦促立法者维护著作权人、使用者、传播者的权利义务的平衡。近些年来,知识产权制度( 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内国法) 的变迁过程中,处处都有图书馆界的声音和影子,这是个可喜变化,也是图书馆界不懈努力的结果。

    图书馆除参与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制定与修改以外,还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政策、战略制定与落实。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国际社会更加重视知识产权,更加重视鼓励创新。发达国家以创新为主要动力推动经济发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其竞争优势。如: 日本提出了“信息创新时代,知识产权立国”的方针,于2002 年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从创新、应用、保护以及人才等方面抢占市场竞争制高点。发展中国家也正积极制定适应国情的知识产权政策措施,促进自身发展。如: 为了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增强我国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扩大对外开放、实现互利共赢,2008 年6 月 5 日,我国正式出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9]于是,我国各行业、各系统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作统领,也纷纷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并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相衔接。作为文化系统的主力军,在充分理解纲要内涵的基础上,很多图书馆制定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战略,在知识产权管理上,既具有战略目标又有战略措施还有战略重点。图书馆将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纳入到图书馆发展战略体系,从整个行业中营造出浓郁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因此,在知识产权制度文化的大舞台上,努力从一个次要角色转化成重要角色,将是我国图书馆界的战略方向。

3. 2 在知识产权行为方式系统建设中的作用

    知识产权行为方式子系统是指人们知识需求、知识能力、知识产品的创造、传播、选择、接受、利用等行为方式的总称。它包括知识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行为方式。图书馆既是知识产品的传播者又是知识产品的使用者,其服务的公众( 读者) 既是知识产品的使用者也是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因此,图书馆规范自己的知识产品使用和传播行为,积极引导读者“恰当”使用知识产品,将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知识产权文化。

    首先,图书馆要规范自己的信息资源建设行为。一方面,图书馆要按市场价格采购所需的书刊、光盘、磁带、影视资料、数据库等文献信息资料,供社会公众阅读使用。这种自觉地购买行为,属于图书馆对知识产权所界定的“专有区域”认可,而与知识产权人达成协议、支付对价,使得知识产品创造者得到其努力的回报、受到社会的奖励,且创作者的作品私有产权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另一方面,图书馆在资源建设中还要防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一,要预防采购盗版书刊。图书馆是书刊最大的收藏机构,如果图书馆大量采购盗版书刊,将会导致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书刊市场的正常秩序无法运转; 文化产业将受到严重影响; 国家税收大量流失; 助长有残缺错误的文化知识的传播,阻碍优秀作品的传播和创作。[10]因此,图书馆要提高鉴别盗版书刊的能力,遇到上述书刊时,均应放弃选购;在验收书商配送的书刊,遇到上述问题时,可依据新闻出版署的《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和图书馆与书商之间的合同条款,拒绝验收。第二,防止接受捐赠、调拨、交换侵权书刊。图书馆有时接收到境内外出版的盗号书、反动的捐赠书刊,遇到此类书刊图书馆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予以销毁。按照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文献采访工作规范》规定,图书馆的文献交换与调拨也是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的重要途径。在文献的交换过程中,有时会遇上有的图书馆把一些盗版书刊或者存在著作权纠纷的书刊作为交换的对象,特别是对于国外文献的交换,图书馆要严守外事工作纪律,谨防反动或有著作权争议书刊。调拨仅限于国内,并且属于系统内部行为,但是也不能排除著作权问题书刊的存在,图书馆也不能掉以轻心。第三,防止补遗书刊著作权侵权。图书、期刊和报纸等纸质文献在阅览、流通过程中,丢失、损毁在所难免。一般来说,近十年出版的图书丢失或损毁,图书馆都要求书商配齐,如果书商依靠正规渠道采购到所需图书再配送给图书馆,则不存在侵权问题。可是,有些书商配不齐所需图书,采用复制方法制作“图书”配送给图书馆,这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核心权利———复制权。这种发生于图书馆以外的复制,由于复制主体是书商,复制目的是营利性,因此要承担侵权责任,图书馆要坚决防范。只有图书馆基于保护版本与陈列需要,可以复制馆藏作品,各国著作权法也都赋予图书馆复制豁免权。例如,美国《著作权法》第108 条: 允许为图书馆、档案馆自己保存与替代的需要,以原样形式复制作品的复制品和录音制品,其条件是上述机构虽经努力仍无法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一份未经使用的取代本。我国《著作权法》第 22 条允许图书馆、档案馆等为存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有著作权的作品。该类使用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复制的作品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或已经合法提供给公众的作品;复制的数量必须出于保存与替代需要,不得销售与出租; 复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发生冲突,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1]第四,防止采购知识产权侵权数据库。有些开发商为了节约数据库建设的成本,谋取最大利益,在使用有著作权的作品时,未经作者允许也不付费,其开发的数据库必然存在著作权争议。因此,图书馆在与开发商谈判时,如果发现数据库存在著作权争议,就应该放弃选购; 如果未发现,而开发商又故意隐瞒数据库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意思表示的瑕疵,[12]图书馆可在采购合同中确立版权争议条款( 即数据库存在版权争议的后果将由开发商负责) ,对侵权进行预防性救济。第五,防止访问、下载网络作品信息知识产权侵权。恰当地访问、下载网络作品信息,将会极大丰富馆藏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提升资源的共享程度。因此,图书馆掌握国内外网络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本性质和管理状,对于防止知识产权侵权尤为重要。

    其次,图书馆要引领读者合理、合法使用著作权作品。在合理使用方面,图书馆要加强对读者的教育,让读者恪守合理使用作品的“本质和界限”: ①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即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学文化进步并有益于社会公众,其新作品必须付出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而不是简单的摘抄;②引用作品的数量和价值,即大量的引用原作品或原作品的精华部分,不能视为适当; ③引用不能对原作品市场销售、存在价值有影响,即新作品的出现有可能影响原作品的销售市场,或减少其收益,甚至有可能取代原作品,视为不合理使用。该三要素在1976 年就被引入美国《著作权法》第 107 条,并对全球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 22条也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为图书馆及其读者提供合理使用的标准。[13]在合法使用数据库方面,图书馆要加强预防读者侵权。开发商对数据库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所有权,而图书馆只有通过购买或赠与拥有数据库的使用权。一般来说,依据使用协议,图书馆支付费用,开发商就赋予图书馆数据库使用权,让图书馆读者享受在线服务,或者开发商允许图书馆建立本地镜像站点服务于读者。我国与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著作权法对数据库( 以“汇编作品”的形式) 进行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 14条规定: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出于保护数据库著作权的需要,读者使用数据库是有限制条件的。所谓“有限制”,一是指并发用户有限制,不是每个读者同时都可以使用同一数据库,一般开发商把并发用户控制在 50 -100 台左右; 二是用户( 或读者) 不能持续大量下载同一数据库的作品材料。图书馆要注重读者教育工作,让读者充分尊重开发商对数据库的占有、收益和处分权。[14]防止读者连续、系统、集中、批量下载购买或试用的数据库资源; 阻止读者使用工具、软件或其他非正常手段批量下载图书馆购买或试用的数据库资源; 预防读者将从图书馆获取的电子资源进行非法牟利;禁止数据库资源外流; 防止未经允许擅自设置代理服务器。

    图书馆引导读者合理、合法使用著作权作品涉及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的方方面面,旨在让公众的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的行为方式,与知识产权制度、规范相适应。但由于当今作品的存储、传播、使用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图书馆及读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也在不断地催促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变迁。因此,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制度规范子系统与知识产权行为方式子系统相适应的过程中,图书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3 在知识产权精神观念系统建设中的作用

    在知识产权已成为现有和潜在知识经济国家的战略资源和核心竞争力的新形势下,我们应该对知识产权精神观念和心理进行重新审视,形成一套全新的、良性的、生态的知识产权精神观念系统,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作为知识产权的中介组织,图书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革新知识产权精神观念系统。

    首先,图书馆要注重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环境的营造。作为公益性的文化服务机构,图书馆是人们有效获取知识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以开展读者教育、提高读者素质,传播文化、启迪大众智慧为己任,已经成为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文化设施,成为服务于社会公众文化的门户机构。因此,图书馆培养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规则意识,让社会公众形成尊重和理解智力劳动、崇尚创新价值观的重任不可推卸。目前,各国都意识到加强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教育,即在学校教育中创建各种知识产权教育模式以培养青少年的创新能力、创新思维和变革意识的重要性。日本在这方面做法很好,值得我们借鉴。日本文部科学省要求涉及法学的大学学院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专科学院要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特许厅要求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教育,为社会各阶层、中学和普通成人编写知识产权教材,召开讨论会。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 有条件的高校开始设置知识产权专业,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部分中小学也开始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图书馆要大力辅助与支持。一方面,要在文献资源配置上,适当采购知识产权研究与教育的书刊等资料,供广大师生以及社会公众读者使用,扩大读者知识产权知识的阅读面。另一方面,也要参与到对读者的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培养工作中来,图书馆可开展知识产权知识培训班、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的讲座、知识产权座谈会等。通过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实现公众的知识产权道德意识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互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所尊崇的秩序规则,侧重于自上而下的管理秩序,着眼于公众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而轻视公众的道德素养和习惯意识对法律自下而上的互动作用,期望单向的制度规则推进秩序的有序,其惯常做法是加强法律供给,即注重法制建设,致使立法原则和法律规则变化频繁,司法及执法体系也不能完全达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基本要求,公众疏于遵守法律规范,社会的知识产权秩序趋于动荡不安。图书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与宣传,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的终极目标就是,公众高度的知识产权意识与相对稳定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互作用和反馈,使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秩序趋于长期和谐稳定。[15]因此,一方面,图书馆要注重参与建设道德、理性的知识产权法制,维护稳定有效的知识产权法治; 另一方面,图书馆要通过教育、培训途径,提高公众的知识产权道德意识,使公众的法律期待与法律的实际效果保持一致性,并能够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指引决定公众的创新和使用行为。

    其次,图书馆服务知识产权研究,为丰富知识产权学术思想提供理论支持。知识产权的学术研究为知识产权的社会实践提供理论支持。日本发明与创新协会自1974 年以来,在全日本成立159 个发明俱乐部,增进与当地政府部门、教育部门、学校以及公司企业的理解和合作,号召包括图书馆在内的各行各业加强知识产权的研究,为充分尊重和理解知识产权奠定基础。[16]1图书馆为高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研究提供文献资料方面的服务,是其本职工作。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自己也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研究,因为图书馆是著作权作品使用者和传播者,如果图书馆不注重知识产权研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技术的变化会使其极易陷入侵权的困境,那么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将得不到有效的维护,知识产品再创造的激情就会窒息,整个国家或民族创新力受损; 如果图书馆不重视知识产权的研究,面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调整尤其是著作权法的调整,图书馆也就不会提出“适当”、“合理”的诉求,来维护知识产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如果图书馆忽视知识产权研究,图书馆人或其读者的知识产权知识过于陈旧,知识产权的道德意识、观念和心理与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政策不相匹配,也将影响知识产权秩序的稳定性。

    第三,图书馆要开展知识产权文化信息服务,营造知识产权文化信息环境。图书馆应发挥公益性信息服务门户机构的优势,在其传统的参考咨询模块中,添加专门的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让社会公众能够免费、快捷地了解知识产权相关信息,如提高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检索系统的可访问性,使公众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各种知识产权信息。还可以发挥图书馆资料丰富的优势,与国家、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合作,设立为公众、知识产权申请人、权利人服务的体系,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利用热线或现场答疑,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有效、可靠的咨询。图书馆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宗旨在于方便社会公众维护知识产权利益、合法使用知识产权产品,渐渐的养成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习惯,使公众的知识产权的精神观念逐步发生变化,使知识产权精神观念系统能够与知识产权文化的其他系统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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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为河南省教育厅社科重点基金项目:《图书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和谐统一的价值研究》(项目编号:2010-ZD-006)论文之一,发表于《图书馆杂志》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