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培育

康建辉1 王 渊2

(1.西安理工大学人文学院;2.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2008 年 6 月 5 日, 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在《纲要》的战略重点部分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列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重点之一, 明确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宣传, 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社会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假冒欺骗为耻的道德观念, 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在这种大背景下,研究知识产权文化的概念和特性等基本理论问题, 探讨如何培育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文化是十分必要的。

一、知识产权文化概念

    关于知识产权文化的概念界定, 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1](四种观点分别见:马维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5(5); 姜胜建.关于知识产权文化若干问题的探讨[J].今日科技,2007(4); 郭民生.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文化[J].中国知识产权报,2007 年 1 月 8 日; 刘华、周洪涛.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困境——基于知识产权文化视角的分析[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1)。)这些观点虽各有合理之处, 但都没有指明知识产权文化形成的条件, 没有说明知识产权文化影响下人们独特的生活样式。笔者认为, 知识产权文化是指: 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形成的, 与知识产权紧密关联, 体现创新精神的理念、制度、运作实践和生活方式的理性文化形态, 其实质是现代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含义: (1) 知识产权文化是市场经济时代的产物。知识产权文化是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相关的文化, 而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几百年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市场经济使知识和利益发生了紧密的联系, 通过市场机制, 使知识带来财富和权利, 对利益的追求使创造性智力成果成为一种私有财产。像所有私有财产权一样, 知识产权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因此, 知识产权文化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文化, 是人类历史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特定产物。(2)知识产权文化是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形成的。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限制权力, 保护权利。知识产权文化强调对知识产权这一私权利的尊重, 只有在尊重知识、保障权利的社会中才能形成, 而这种社会的政治必须是民主的。(3)知识产权文化是理性的文化。理性文化是相对于非理性文化而言的。知识产权文化与知识产权制度紧密相连,是一种体现创新意识、保护创新成果, 在实践活动和行为方式上提倡尊重知识产权的理性文化。(4)知识产权文化以制度建设和意识培养为核心。文化是制度和机制的基础。知识产权文化不仅要求建立起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高度自觉的知识产权意识, 而且要求这种制度和意识内化在社会公众的思想、行为模式之中, 以达到外在制度和内在信仰高度统一的状态。(5)知识产权文化是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作为法治文化的一部分, 知识产权文化有其经济、政治基础和制度、法律意识方面的独特要求。

 二、知识产权文化的属性

    知识产权文化是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 既具有文化的共性, 又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 具有其特性。由于文化本身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导致学者们对知识产权文化特性的理解和把握各有不同。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文化属于法律文化,(持此类观点的有: 周洪涛、刘华.知识产权制度的进路与出路:知识产权文化———以构建和谐社会为视角[J].法学论坛,2006(4); 匡慧.知识产权文化本土化[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还有学者认为属于法治文化[2]。笔者认为, 知识产权文化应属于法治文化的范畴。理由在于: (1)法律文化存在于任何有法律的社会, 而法治文化是属于法律文化的一部分, 它是法律文化发展的近现代阶段。(2) 产生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条件不同。不同时期的法律文化所需的经济、政治条件是不一样的。每个社会的法律文化只能从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中得到体现, 也只能随着经济和政治的发展而进化。法治文化产生的经济条件必须是市场经济, 政治条件必须是民主政治。(3)法治文化比法律文化更先进。法律文化是一般文化中与法律现象有关的文化的子系统, 包括历史上的具有人治色彩的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文化, 是与法律、权利、自由、民主、平等、秩序等人类所追求的美好理想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法治社会, 不在于国家制定法律的多少, 而在于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态度和对法律的尊崇程度。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是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的专有权。只有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中,知识产权才有可能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 并形成一种文化氛围, 形成崇尚创新、尊重知识的价值理念。通过以上对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比较, 我们认为法律文化既可以存在于专制的以义务为本位的社会, 也可以延续到现代社会。法治文化则是现代的、民主的、以权利为本位的理性文化, 而知识产权文化正符合法治文化的特征。可见, 知识产权文化属于法治文化而非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长期运用法律过程中逐渐积淀、自发的形成的, 不可能由人们采取措施进行构建, 而法治文化则有其建设的路径。因此, 明确知识产权文化属于法治文化, 就为建设知识产权文化打下了理论基础。

 

    三、影响知识产权文化形成的不利因素

    知识产权文化是先进文化, 属于法治文化。培育和塑造知识产权文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法治文化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必须看到, 在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缺乏法治传统的中国,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任重道远。目前, 影响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形成的不利因素主要有:

1. 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

    文化的发展是一个互相影响、互相传承的过程。一种新文化的建立离不开传统文化的土壤, 而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内容与知识产权文化的理念是格格不入的。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十分缓慢, 以自给自足为特点的农业经济的经济基础是影响我国古代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主要原因。“中国古代的版权保护没有发展起来, ( 进一步说, 其保护私权的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没有发展起来), 是与其商品经济的不发展直接关联的。可以说, 这后一种“不发展”是前一种“不发展”的主要和直接原因。”[3][3] “述而不作, 信而好古”的传统儒家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背道而驰。传统知识分子认为著书立说是 “代圣人立言”、“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神圣事业, 不是营求物质利益的工具, 也就是说他们关注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 他们头脑里缺乏著作财产权观念[4]。

    新中国成立后, 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中的社会管理体制并没有催生出自由、平等、权利等现代法治意识。实行计划经济的结果, 一方面, 国家得以将全社会具有无私奉献精神和高度创造和创作热情的人才组织起来, 迅速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科技力量体系和工业体系, 并将国家计划的科研项目推广应用, 使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切身感受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然而另一方面, 也造成了资源和人才的浪费、创新程度低、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困难局面[5]。

    2. 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是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 缺乏知识产权观念的文化积淀, 知识产权意识还远远没有进入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只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得到提升, 才能使国家创新能力得到增强。目前, 我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很肤浅, 表现在: (1)一些企业没有设专人或机构管理本企业的专利、商标和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运营情况。(2) 大多数中小企业不了解自己企业可能拥有的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 同时也不了解技术领域里公知、公用的技术信息。(3)相当多的企业有一项或多项创新技术但没有及时申请专利, 导致丧失知识产权。(4)一些企业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他人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而是非法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 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又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5) 一些企业的领导干部知识产权知识匮乏, 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对知识产权重要性认识不足, 缺乏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上现象反映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 与此同时, 普通消费者买卖盗版、使用盗版、滥用他人商标以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屡见不鲜, 屡禁不止。可见, 在我国, 对知识产权的认同和保护还没有成为社会公众的自觉选择, 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信仰更是缺乏。

 

四、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措施

    文化哲学学者许苏民先生将文化分为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大结构[6]。知识产权文化作为文化的子系统, 也包括知识产权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三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的物质文化表现为完备高效的知识产权保障设施, 其制度文化表现为先进严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其精神文化表现为尊重知识产权的普遍意识及此意识支配下的创新开拓的行为方式。由于行为方式和保障设施都受制于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律制度的建设, 所以,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笔者认为, 应采取以下措施培育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文化:

1. 汲取传统文化的精髓

    任何一种文化的发展, 都是在既有文化传统基础上进行的文化传承、变革与创新, 都不能脱离它赖以存在的环境和社会基础。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文化, 必须认真对待中国文化的“本土资源”。既然“文化是一场漫长而悠久的积累过程, 没有前人的劳动创造, 不认真学习前人的传统, 我们就达不到今天的高度。轻率地去抛弃传统, 只能使自己安于愚昧; 而要彻底砸烂旧传统, 也许人类就只好倒退到老祖宗的原始社会里去了。”[7]那么, 我国传统文化必然存在着相对于其历史的合理性价值, 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无形的力量在影响着一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应该以“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态度汲取传统文化中的智慧精华。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 年全国科技大会上指出:“一个国家的文化, 同科技创新有着相互促进、相互激荡的密切关系。创新文化孕育着创新事业, 创新事业激励创新文化。中华文化历来包含鼓励创新的丰富内涵, 强调推陈出新、革故鼎新, 强调‘天行健, 君子以自强不息’”。[8]在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过程中, 要汲取和借鉴传统文化的精髓, 不能对我国的传统文化一概加以否定。

2. 培养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培养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 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 是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而要使知识产权法律内化在社会公众的心中并转化在行为上, 知识产权意识的培养又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一种法律要想真正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就必须融入到人们的思想意识中去。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虽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但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除了知识产权执法队伍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存在不足, 导致执法水平较低外, 一个重要原因就是, 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淡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还远远没有进入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法治不仅是国家所关心并努力从事的事情, 而且更是社会公众所关心的或者应当关心并努力投入其中的事业。”[9]没有公众的认同、回应、参与和合作, 知识产权法律不能有效实施, 就不能形成真正的知识产权文化。因此, 培养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 使尊重知识产权成为社会公众的共识、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 这是建设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容之一。

    知识产权意识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权利意识。强化知识产权权利观念, 使权利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将对鼓励创新、推动科技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正确的权利意识, 还应包括对权利概念、性质、来源的正确认识; 行使权利的自主意识和自觉性; 权利行使时的求实态度与自律观念;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机制等。(2)契约意识。知识产权依法取得后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要使知识产权发挥潜在的经济效益, 必须通过许可使用、转让等市场交换行为来实现。市场交换是通过契约的形式连接起来的。培养契约意识能够减少知识产权运用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 明确契约双方的权利义务, 使契约双方有效地选择自己的行为。

3.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要由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障。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是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没有制度的支撑, 文化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而没有制度的实践, 也不可能完成文化的塑造。因而,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是知识产权文化的核心内容。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以利益平衡为原则。法律对知识产权的调整实际上是对利益的调整,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中必须以利益平衡为原则。比如保护创新与鼓励传播之间的平衡; 知识专有权与知识共有权之间的平衡; 保护水平与本土发展现实之间的平衡; 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关系; 立法程度与执法难度之间的平衡关系等[4]。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的权利, 平衡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 使有利于知识产权文化形成的价值观念得到发扬, 从而造就一种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2)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的形成, 必须以自然人、法人权利保障为核心。知识产权是特定主体享有的私人权利, 它和物权、债权一样, 归结为私人财产权的范畴。以保障自然人、法人对创新成果所拥有的私权利为价值中枢来建立符合法治要求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 并为鼓励创新提供强有力的私权保护制度, 才能适应知识产权文化的要求。

    (3)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要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并不意味着该制度就能发挥尊重知识、鼓励自主创新的作用。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大多是移植国外法律制度而来的, 缺乏我国的传统文化的根基, 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的技术力量、经济实力、文化传统的现实需要相脱节。因此, 对哪些创新成果授予知识产权, 采取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和水平来实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 需要根据我国的经济、科技发展状况, 并且考虑社会发展需要作出选择。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要有利于知识的传播和利用。对于创新性智力成果, 只有广泛地传播和利用, 使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才能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现代财产权制度的立法目的, 不仅在于确认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占有支配, 而且意在促进财产的动态利用, 以求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效用[10]。《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建立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立法机制, 提高立法质量; 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 及时有效回应知识产权新问题。因此,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过程中, 不仅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而且应保障公众在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活动中依法合理使用创新成果的权利, 促进创新成果的合理分享, 使知识产权法律更加有利于知识的传播与利用。

    总之, 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将知识产权意识植根于社会, 培养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信仰, 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对知识产权予以充分认可的文化土壤中得以有效实施, 才能实现培育知识产权文化的最终目的。

参考文献:

[1] 经修订的 2004—2005 年计划和预算草案[EB/OL].[2008- 03- 02]. http://www.sipo.gov.cn/sipo/xwdt/gwzscqxx/2003/ 200608/ t20060804_106470.htm.

[2] 马维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思考[J].知识产权,2005(5).

[3]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4.

[4] 龙文懋.知识产权法哲学初论[M].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3:6- 145.

[5] 袁泳.知识产权法与技术、文化创新[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7(5).

[6] 许苏民.文化哲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96-174.

[7] 何兆武.评柏克的<法国革命论>———两百年后的再思考[EB/OL].[2008- 3- 02]. http://www.xschina.org/show.php?id=7904.

[8] 胡锦涛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C].[2008-05-10].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 01/09/content_4031533.htm.

[9]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19.

[10] 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修订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67.

 

基金项目: 本文为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项目 “陕西高校科技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课题号:2007KR71)成果之一。发表于《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