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层次与目标

刘 华1周 莹2

(1,2 华中师范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

    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移植、完善并运行了 20 余年, 制度的建设已经达到相对较高的水平。但这种体现现代文明的制度在中国这片传统文化底蕴深厚的土壤中一直水土不服, 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普遍存在, 且具有广泛的侵权产品消费群体基础, 这使得国际通行的司法救济途径在我国的许多问题上力不从心,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就有了存在的必要性。此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可能陷入一个怪圈: 成本高而效率低。如何使这个已被证实的先进制度理念融入公众的意识, 以促进制度的良性运行、推动我国科技文化的进步和经济发展, 进而使和谐的知识产权秩序成为和谐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作用是单纯法制完善所不能取代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 2003 年的一份正式文件中提出了“建立一种明达的知识产权文化”的设想,倡导每个国家发展一种适合其需要的知识产权文化, 包括各有侧重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最适宜的国家知识产权制度, 并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对知识产权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强有力手段的认识。[1]知识产权文化的建立对弥补知识产权法制的不足, 促进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的形成既具有现实的需要, 又具有长期的价值。构建中国的知识产权文化, 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是中国知识产权法治追求完善品格和绩效的新的努力方向。

    一、我国建设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

    文化是在现实需求的基础上对人类自身生活经验的总结, 是“一种物质上、知识上和精神上的整体生活方式”,[2]是社会成员所具有的以知识、信念、道德准则、法律规范、风俗、习惯以及其他能力所构成的复杂整体。而法律文化本质上是一种观念、原则和价值体系,它内存于思想、制度、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之中并通过他们表现出来。[3]法律文化始终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 折射出人类生活经验和社会现实需求, 并随着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所形成的观念上的演变而得以进化。以法律文化为参照系考察法律制度有助于我们将法律放置在社会和历史的特殊背景下进行多维和整体性考察, 这对我们保持一种法学研究的开放心态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文化应运而生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知识产权在市场主体竞争优势及国家竞争力中核心地位确立的背景之下, 是与法律文化具有强相关性的一种文化形态。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范畴的确立, 其价值不仅在于它提炼和总结了一定社会基础之上的价值观、道德意识和法律思想, 更实际的作用还表现在知识产权文化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推进功能。知识产权文化具有传播和交流功能、激励功能、协调和平衡功能、教育功能以及所有文化形态所具备的包容性。倡导知识产权文化不仅有助于在国际层面知识产权思想的沟通, 填平各国在对知识产权制度认识上的鸿沟, 缓解国际和区域间的知识产权矛盾和冲突。而且在我国也有利于全民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和崇尚创新文化氛围的形成, 进而为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提供基础性支撑, 为提升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效率贡献力量, 为完善我国的国际形象, 改善投资环境, 从而吸引投资、拓展国际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知识产权文化要素的形成条件是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理论探讨和具体实践的前提。以法律文化产生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作为切入点, 有助于我们在形成一种更加切合实际的认识的基础上, 加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与尊重。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的规则意识与道德观念、创新能力的培育与创新精神的弘扬、协调完整的制度理念与优良的制度运行绩效, 是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要素。通过对其形成的社会条件的研究, 可以揭示知识产权制度运行与文化发展的内在关联, 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和文化的扬弃与再造, 从而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厘清切实的层次与目标。

    二、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需求层次

    法律文化产生于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现实的需求。这种现实的需求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物质层次的需求———经济发展的需求, 它是其他层次需求变化、发展的基础, 对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最基础性的影响; 第二个层次是制度层次的需求——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需求, 制度的建设与改革需要法律引导、保障和巩固, 它对法律的需求也影响着法律文化的演变; 第三个层次的需求是观念层次的需求——文化传统的需求, 法律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是人们在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等大的意识背景的制约下, 对法律现象的一种认知, 这种意识背景对法律文化的定位与选择的影响不容忽视。

    经济发展是知识产权文化产生的物质基础。马克思认为, 权利和法一样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并归根到底受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和决定,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4]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创制和运行受制于其特定的法律文化, 而这种法律文化的发展是受经济结构制约的。经济发展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内部诱因, 由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对制度变迁的现实需求是法律文化植根和生长的土壤。中国没有自发产生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商品经济的不发达, 没有工业化的大规模生产, 知识的传播有限, 知识产权的侵权情况也就不足以使中国百姓感到有法律保护的需要。[5]而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每一步都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经济基础的逐渐变革带来了对知识产权制度需求的增长,也才能带来观念的变革。像美国就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从一个知识产权的纯消费者变成了净生产者也促使他们从一个盗版者变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支持者 。[6]中国经济在近几十年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并形成了一个稳步增长的趋势。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最初移植更多是外部因素的迫力所至, 但随着经济实力的积累、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完善以及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知识产权文化已经成为我国当下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制度的设计与安排是知识产权文化产生的决定因素。在一个社会各种制度的安排和设计上, 法律体制被作为政治体制的一个部分设置进而具体厘定。中国历史上政体的主要特点就是强大的中央集权, 形成了重管理而轻权利, 重国家利益而轻视个人利益制度传统。在这种政治体制下, 不可能产生对知识产权的需求。美国学者R.Unger认为, 组织的多元性使任何一种相互竞争的社会力量都必须互相妥协来寻求法律这种外在的力量来保护他们各自的利益。[7]这种多元政治体制所派生的激励结构使知识产权在西方国家得以产生和发展,不仅由此产生了“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薪”的专利制度, 而且还将知识产权上升到“对一个新兴民族的内在精神的尊重”的文化高度。制度层次的需求为知识产权文化提供了发展的空间, 影响法律文化变迁的因素之一就是制度安排与设计的变革而引发的法律文化内部的矛盾互动。

    观念传统是知识产权文化产生的思想支撑。观念传统习惯是社会成员信仰和认同的载体, 是社会发展的软力量, 深刻影响着法律制度的选择和法律文化的构建。在中国历史上, 一脉相承的传统思想、文化专制以及迎合这种势力的孔孟学说和中国的集体主义文化传统是阻碍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原因。[8]现今,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文化传统的支持, 削弱了人们对于知识产权文化的心理接受程度, 以致进而影响制度的运行绩效; 而与之对照, 知识产权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同样存在着深刻的观念传统因素。美国长久以来普遍信奉劳动价值理论和与分配正义紧密相关的“产权理论”, 它有助于立法者和法官创设和维护智力劳动权利, 普遍的重商主义情绪和一些传统观念也支撑着美国历史早期的知识产权法案的通过 。[9]观念传统的因素为美国及具有相似传统的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文化形成提供了思想支持。

    上述知识产权文化产生的基础和社会条件的分析对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层次和目标的确立的提示和启发是: 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应当着重于观念层次和制度层次的建设, 以物质层次的建设为支持体系, 以它们之间的彼此促进和相互作用来共同推动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

    观念层次的建设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核心。没有思想的变革就没有其他变革。[10]观念决定行为, 思想观念不但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大的引导作用, 而且还对社会生活具有能动的塑造作用。要保证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绩效, 就应当使制度规则内化为社会公众的意识, 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 观念的重塑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重点。因此, 知识产权文化观念层次的建设目标应当是树立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理念,即通过培养和树立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规则意识, 提高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对知识产权的领会和认识, 以形成尊重和理解智力劳动、崇尚创新、倡导诚信的社会道德观和价值观。在我国的实践中, 可以通过强化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教育, 在学校教育中创建各种知识产权教育模式, 以培养青少年的创新能力、创新思维和变革意识, 塑造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高全民尤其是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 进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和提升综合竞争力;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研究, 为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发展走向和丰富知识产权学术思想提供理论支持。

    制度层次的建设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关键。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 它的主要功能就是通过外在强制力校正事物发展的态势, 约束人们的行为, 防止和减少机会主义和非理性行为带来的后果的不确定性。建立一套科学的、激励适当的、有效的制度是知识产权文化发展的核心动力, 它不但可以辅正思想观念, 还帮助保持思想观念的持久作用。因此, 知识产权文化制度层次的建设目标应当是实现制度的有效性和协调一致性。它表现在知识产权法的实施保障、各种政策和制度所蕴含的激励机制的有效运行、知识产权组织机构的管理协调、知识产权基础设施的支撑援助等各方面内在的和谐一致以及相互之间的有效配合。就制度安排的不同主体来讲, 应当着重于各主体所制定的法律制度、公共政策、管理措施中, 纵向的随时间条件变化的制度创立和变更以及横向的制度、规则实施组合的协调和整合;就文化表达的不同层级来讲, 还应当着重于对各层级的涉及国家经济发展、企业经营、青少年和公众教育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系统的规划和设计。

    物质层次的建设是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支持体系。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性态度和观念的形成是经济发展与制度实践互动的结果, 物质层次的建设将带动制度的创制与更新和观念的形成与演变, 它作为最深厚的根基支撑知识产权文化的制度层次和观念层次的建设和发展。事实上, 知识产权文化物质层次的建设目标就是为知识产权文化的生长提供一种社会需求, 但由于这种需求完全决定于第一性的经济基础, 故表现在本层次建设措施中的主观能动性非常有限。

    三、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目标

    梁漱溟先生认为, 本来社会秩序(一切法制礼俗),都是随着社会事实(经济及其他)产生, 而使这些社会事实走得通的一个法子, 必然是事情到了那一步才能产生与之相应的新的制度, 而要想一个新制度成功, 非先从造成新的事实上着手不可。[11]要达成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战略目标也必先从创造新的事实入手,即将改造和完善我国文化属性和制度环境作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进路。

    改造文化属性就是要促进中国传统文化与知识产权文化在心理层次的有机融合, 以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制度在观念上的接受程度, 促进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树立。改造我国文化属性,首先应该使之与经济、政治的发展适应, 形成良性互动持续发展机制; 而强化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以帮助从源头上改造传统、树立知识产权观念则更是一个基础环节。故改造文化属性的具体措施应该包括:第一, 立足本土资源, 对传统文化进行重新定位与选择。文化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 一方面为着人类面临的许多基本的和共同的问题, 另一方面也表达了特定的文化选择和意向。[12]忽略它的地方性、民族性和传统性的背景难免出现“南桔北枳”的结果。要建立我们自己的知识产权文化, 首先应当注重利用本土资源, 注重中国文化的传统与实际。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多元文化,我们可以对传统文化进行当代定位和重新选择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第二, 加深中西法律文化汇通融合。史家陈寅恪在论及中国历史上的佛学思想时写道:“释迦之义, 无父无君, 与吾国传统之学说, 存在之制度无一不相冲突。输入之后, 若久不变易则决难保持。是以佛教学说能于吾国思想史上发生重大久长之影响者,皆经国人吸收改造之过程。”[13]中华几千年的文明之所以生生不息, 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的文化有一种包容和融合的能力, 能够将外来的文化融会贯通, 融入我们的民族血液之中。知识产权的制度和文化是一种“舶来品”,我们首先应当对它有一种认同态度。接受一种新的文化, 并不意味着固有文化的失败, 关键在于我们要改造旧观念,创立新价值,取其精华,为我所用。第三,建立各有侧重的多维知识产权教育模式。注重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和意识培养可以从源头上改造文化属性, 而科学的模式是教育成功实施的重要手段。我们可以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阶段的心理特点和学习能力, 为他们的知识产权教育选择不同的侧重点; 通过创新实践教育、知识产权意识教育和知识产权知识教育帮助青少年激发创新积极性和培养创造力, 加深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与尊重和提高知识产权认知水平;注重小学、中学、大学三个阶段知识产权教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使知识产权教育沿着青少年成长的轨迹延伸,形成立体式的教育模式。完善制度环境就是要建立系统的战略部署以保证制度体系协调一致性的实现, 建立合理的激励和平衡机制以保证制度有效性的实现。第一, 协调统一知识产权宏观战略和层级战略。制定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已经是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发展经济和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各专题战略正在制定之中。由于这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 系统结构的科学性、系统机制的协调性及系统措施的可操作性是必须关注的重要方面, 如果仅仅流于部门各自闭门造车, 由于各自立场、视点和方法不尽相同, 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紊乱。因此, 战略制定的工作应当将各战略目标和措施的整合、战略系统内部机制的协调作为整个战略制定的关键环节。第二, 配套制定优化创新环境的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法是充分利用市场规则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 在知识的创造、管理、保护及转化的整个过程中, 一些市场调节和法律规制的盲点需要政府的干预予以弥补。尤其是科技创新的领域导向、管理措施及转化环境方面, 知识产权政策具有主导作用。政府只有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政策与法律制度形成协调互补的知识产权运行机制, 才能使知识产权制度真正促进我国的社会进步。第三, 确立合理的价值取向和调整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政策和制度的设计在追求效益价值的同时不能偏离它的根本所在——公平价值。目前, 知识产权制度中过度的私权保护及惟利规则所导致的对公共健康及公众信息利用限制等公益损害的事实已经在国际层面引起广泛争论。我国的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问题, 一些知识产权主体一味强调权利却无视社会公众的利益, 使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反感和矛盾心理从而导致制度负效应的增加。事实上, “乍看起来知识产权是一种先进的制度, 然而实际上却是一种既能促进也能延滞国家产业的制度”。[14]故在我国知识产权政策制定和制度的完善中应当“明大义行小道”, 即以知识产权制度的对公平和公益的追求为终极目标, 以知识产权的效益价值激励为手段和动力, 以利益平衡为调整的基点。只有在制度规则中合理确定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点, 才能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良性发展。

    制度的实施人是根本, 观念支配人的行为, 再强大的制度没有观念的支撑就会流于形式。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执法力度已经达到较高水平, 但由于缺少理论、实践以及思想意识方面的准备和一个自然孕育、锤炼的过程, 并未真正实现移植法的本土化, 更没有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文化。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我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动需求时期已经来临, 我们正试图摆脱对外国技术的过分依赖而注重自主创新, 我们开始不满足于“世界工厂”的称谓而向知识密集型转变, 我们开始重视知识产权并试图发挥其更大价值。法律要具有强大的生命必须有文化的支持, 即法律要深植于文化之中。创造环境、改造传统是使一种新型文化具有生命力的有效途径, 以此为进路方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文化。

 

 

参考文献:

[1]See, WIPO, Medium- Term plan for WIPO Program Activities- Vision And Strategic Direction Of WIPO, Article 10, available at http://www.wipo.int/about- wipo/en/dgo/pub487.htm.

[2] Raymond Williams:《文化与社会:1780- 1950》,pXVI, 引自韦森《文化与秩序》,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9 页。

[3]参见张中秋:《略论法律文化》, 载《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 法律出版社 2003 年版, 第 27 页。

[4]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单行本第 14 页。

[5] See, William Alford, To StealaBook isaElegant Offense, Stanford UniversityPress, Stanford, California, 1995。

[6] See, William W. Fisher III, The Grow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 History of the Ownership of Ideasin the United States, available at http://cyber.law.harvard.edu/property99/history.html.

[7] See, R.Unger , Law In Modern Society,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1976, p. 205。

[8] See generally, John R. Allison & Lianlian Lin, The Evolution of Chinese AttitudesToward Property Rightsin Invention and Discovery, 20 U. Pa. J.Int'lEcon. L. 735 (1999).

[9]参见注 6。

[10] [法]埃德加·莫兰:《复杂思想:自觉的科学》, 陈一壮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年版, 第 7 页。

[11]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 收见《梁漱溟全集》,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88 版, 卷 2, 第 187 页。

[12]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 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 邓正来译, 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版, 第 129~130 页。

[13]陈寅恪为冯著《中国哲学史》所作之审查报告, 载冯友兰:《中国哲学史》( 下册) 。

[14] [日]富田彻男著:《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 廖正衡等译, 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 中译本“序”。

 

本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5 年软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发表于《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