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呈现——隆安武汉分所代理湖北稻花香赢得多件商标案件胜诉

近日,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单位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719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河南某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并判决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4283160号“黄河稻花”商标无效宣告一案重新作出裁定的一审判决。这一历时数年的商标纠纷终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胜诉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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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武汉分所在接受湖北稻花香公司委托后,面对原商评委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不利结果没有懈怠,代理律师在对行政程序中的相关证据进行认真拣选和梳理后,向法院提交了一套全面完整的诉讼补强证据,经过律师团队的积极努力,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致认定“稻花香”商标在争议商标2004年9月23日申请注册前已经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构成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这一认定早于国家商标局2005年12月30日行政认定“稻花香”驰名商标的时间点。并认定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稻花香”据以驰名的白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根据立法原意,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也可以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予以规制。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引证商标的驰名声誉弱化,商标显著性淡化,从而损害稻花香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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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湖北稻花香公司首次获得两级法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而且是在超过5年争议期限后,通过诉讼方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得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保护记录,对于湖北稻花香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隆安武汉分所哈斯、屈伟律师代理了本案诉讼。

又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0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隆安武汉分所赵丽霞、屈伟律师代理第三人稻花香集团赢得第16359844号“关羽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