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风采丨发明名称的撰写探讨


摘要:发明名称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应该遵守说明书的撰写要求,同时由于发明名称和权利要求书保护主题的相应性,发明名称也需要考虑权利要求书的普遍性撰写规则和特殊性要求。在撰写中,要考虑发明名称的清楚性、简要性、全面性和现有性但同时也要考虑案件要求的特殊性


关键词:

发明名称清楚简要全面前序部分


发明名称在申请文件撰写中,所花费精力或者考虑相对较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发明名称的撰写非常容易或者不需要进行细致考虑。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要,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映出来。

在撰写中,往往受到交底书和发明人的影响,在对发明名称的设定上不够准确,往往会忽略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适应性,并且没有考虑发明名称本身的多个角度的特定要求,如何全面考虑发明名称本身的审查要求和保护策略来进行发明名称的撰写,笔者从几个角度进行探讨。


清楚性


无论是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书,从专利法的基本要求来看,首要保证的就是清楚。所谓清楚,对于发明名称而言,包括主题清楚、类型清楚和含义清楚。


-主题清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从撰写角度,发明名称来自于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来自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方案的总体性概括。那么,发明名称就需要清楚表达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案。

例如,“接收乘客端设备发送的乘车请求;确认响应所述乘车请求的司机端设备;生成包括多个乘车地点的乘车方案,将所述乘车方案发送给所述乘客端设备供选择;接收所述乘客端设备选择的乘车方案,将所述乘客端设备选择的乘车方案发送给所述司机端设备。”

对于上述方案,首先确定执行主体,根据执行主体才能表达方案的主要含义,从执行主体的角度来描述方案才会清楚。而方案的本身是司乘交互,主要的特征是提供乘车方案,那么就是从执行主体的角度来说清楚提供乘车方案。由于执行主体是服务端设备,那么该主题就是“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能够清楚表达这个方案的含义;如果执行主体是乘客端设备,那么该主题就是“一种获取乘车方案的方法”。


-类型清楚

对于发明名称,由于需要和权利要求相适应,而权利要求的主题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那么对于发明名称而言,就需要能够确定方案所表达的类型,但是由于发明名称可能涵盖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同于权利要求主题的撰写规定,发明名称可以涵盖多个主题。

参考上一示例,对应的需要撰写功能装置的主题,那么发明名称就会变成“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和装置”,也就从主题可以明确类型为方法和产品,而不能写成“一种提供多个乘车地点的方案”。


-含义清楚

对于发明名称,需要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用词规范,语句清楚。无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处,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同时发明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如上,对于“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和装置”,就不能采用非技术用语写成“一种打车的方法”,也不能采用宣传性用语写成“一种快捷便利打车的方法”,也不推荐否定性的写成“一种提供非乘客所在地的乘车地点的方法”。



简要性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发明名称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概括,在准确的基础上,表述应当简要,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在撰写发明名称时候,通常考虑以结果的角度来构建,而不应该考虑手段和缘由。也就是说,对于上述示例,结果是产生了乘车方案,而具体基于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的输入,根据地理位置计算的方法,以及筛选遍历的算法都不应该在撰写发明名称时候考虑,这样确定类型之后就按照结果及结果产生的动词来结合撰写,能保障最简要的形成发明名称,也就是“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

要注意的是,简要的前提是清楚,如果概括性太强或者减少技术特征过多而导致含义模糊不清,是不允许的。例如,上述方案就不能写成“一种用于乘车的方法”,这样就和方案不契合;也不能写成“一种乘车方案的方法”,导致含义不清楚。

尤其要注意的是,效果性和作用性的描述用语的规避,例如“一种提供便捷乘车方案的方法”、“一种减少等待时间的乘车方案的方法”,都是包含了效果性用语,而属于不简要的范畴。


全面性


发明名称应该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这里面两个含义,首先主题要全面包括,其次类型要全面包括。对于上述乘车方案的案例,在撰写权要时候,会产生四个独权,分别是“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装置、一种电子设备和一种存储介质”,那么对应的主题就要全面反应,撰写为“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装置及对应的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

另外,还要考虑到,发明名称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也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那么从解决对应问题的角度,这个发明名称就要考虑作为这个技术方案的其中一个特征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发明名称对应于权利要求的主题,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也就是说发明名称要全面考虑权利要求技术内容的适应性。产品名称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

另外还要注意,方案的普遍性要造就主题的概括性,当方案是应用到烹饪的结构,虽然原始主题是电饭煲,也要考虑将电饭煲概括为烹饪设备。但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现有性


由于发明名称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属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在实施细则第21条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应该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需要是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同样,发明名称需要是现有技术共有的特征。

进一步,发明名称要通过现有技术的特征来表达,而不能包含区别特征。这在撰写中尤为重要,通常为了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显示其独特性,会在主题中加入标示其独特性的内容,例如上述例子的交通状况是通过大数据深度学习确定的,也是其一个创新点,往往会把主题确定为“一种基于深度学习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这是与发明名称保持现有性的规定不相符的,要删除“基于深度学习”的创新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经常由于代理师没有将发明的特色之处体现在发明名称中而提出异议,此时,代理师应该能够合理解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对于发明名称有特殊需要,必须体现创新点时候,那么此时保持独立权利要求主题的现有性基础上,在发明名称里面增加创新特征,也就是发明名称不完全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这种情况考虑在发明专利的审查中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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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


对于发明名称,由于其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主题所表达的特征,那么这个特征就要明确的关联到具体可显性侵权的对象上,不要为了获取更大的范围,而将主题本身写的不够明确,进行了较多的概括,尤其主题概括程度够高经常导致难以直接适用全面覆盖原则。

此外,对于多个独立权要求主题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避免超字,同时也为了避免不清楚,一般允许将不那么重要的独权的主题排除在发明名称之外,在审查中也不会产生问题,例如“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装置及对应的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就会写“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和装置”。

对于发明名称的外文文字的问题,遵从说明书一般规定,常规公知的缩写词允许布置在发明名称中,而不允许完整外文的词汇出现在发明名称里面。




总结:由于发明名称来源于权利要求的主题,那么撰写顺序就是确定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之后再来确定发明名称,这样就能保证发明名称兼顾了上述简要、现有的要求,也能保证清楚、全面的要求,但是在具体案件中,撰写完成发明名称,同样也要按照权利要求主题和说明书的规范来再次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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