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专利保险试点工作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保险开展专利保护工作,降低企事业单位专利维权成本,营造良好的专利保护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保险机构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条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保险补贴项目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会同武汉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检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度发布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办理通知,公布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名单、补贴险种等。

第五条  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对专利权投保所支付的保险费用。

第七条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金额一般不高于企事业单位实际支出保费的70%;

第八条  对同一单位的年补贴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就同一专利保险项目已获得政府(包括国家、省、市)其他部门的财政资金补贴的,不给予本补贴资金。

第十条  每年申请补贴资金截止时间为当年11月30日。起保日在12月份的专利保险补贴申请延至次年受理,补贴标准按下一年度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专利保险补贴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武汉市专利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正式保单(备查)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投保专利权证书(备查)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投保专利当年年费缴纳收据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备查)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定期进行集中审批补贴资金。对申报资料不全或存在疑问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市知识产权局的要求时间内进行补充完善,逾期不能补充完善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办理,并通知申报企业。

第十三条  对通过审批的企事业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其提交的收据和银行帐户信息,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支付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补贴资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补贴资金的投保单位应当配合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的检查监督,及时报送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相关保险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专利保险内部管理和审核制度,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保险公司应按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报送专利保险工作开展情况总结、信息和数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