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
- 发布时间:2018-07-13
- 发布者: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指导标准
(一)情节较轻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
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终止一年内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的;
3、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停止假冒专利行为的;
4、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二、三、五项所列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
2、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违法行为,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
3、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或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5、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6、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的2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基准所述的违法所得、罚款数额和倍数有“以上”和“以下”标注的,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