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意见》、《湖北省知识产权“十三五”发展规划》精神,加快高价值专利的培育、转化和产业化,进一步提升我省专利质量,更好的发挥专利对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特设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为加强项目及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价值专利是指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省特色优势产业中形成的创新水平高、权利状态稳、市场前景好、竞争能力强,能够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专利或专利组合。

第三条  项目实施的目的是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促进一批高价值专利的转化和产业化,探索建立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基地。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

(二)资产或经营状态良好,具备良好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能够为申报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人员安排和工作保障。

(三)拥有申报项目的完全知识产权,近三年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有关政府支持项目、污染环境和发生生产安全严重责任事故等的不良现象,社会资信较好。

(四)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申报,并根据项目实施需求在专利信息分析利用、专利布局、专利挖局、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方面开展紧密协作,相互建立良好的长效合作机制。

第五条  申报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涉及的产业领域属于我省重点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相关技术领域,有利于我省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自主拥有一项或数项核心发明专利,并将通过项目实施衍生多项专利或形成专利池。

(三)专利权利有效、权属明晰,其技术在同行业具有明显的产业竞争优势。

(四)专利转化或产业化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具有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和产业化前景。

第六条  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项目安排。该项目按照“滚动实施、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原则,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由市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择优推荐省知识产权局。

(三)项目评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和产业领域专家,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按照“促进高质量创造、推动高效益运用、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原则确定立项项目。

(四)项目立项。省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经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择优拟定立项项目,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与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任务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项目实施内容、目标以及考核、验收指标。

 

 

第三章  项目主要任务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定位分工:

(一)企业作为第一申报主体时,重点加强技术创新及专利布局,通过自主创新、开放合作、知识产权引进等途径,链接高价值专利与运营资本,构建高成长性自主核心技术全链条产业创新发展模式;配合高校科研院所申报时,重点推进高价值专利产业化运用。

(二)高校科研院所作为第一申报主体时,重点围绕高价值专利技术寻找产业创新重点方向,确立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策略和路径;配合企业申报时,重点为企业提供创新以及人才资源支持,帮助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主要协助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开展专利挖掘、预警导航、竞争态势分析、专利布局咨询、跟踪管理等服务,提升专利质量和专利运用和保护能力。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的具体任务:

(一)建立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设,协调合作各方人员、研发、信息等资源投入和专利权属,实现开放共享、持续发展。

(二)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突出研发前的分析与研判、研发中的跟踪与调整、研发后的策划与保护,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部署专利链,提升发明创造质量和效率。

(三)开展“产学研服”紧密协作,充分利用企业的产业化资源、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资源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源,在关键核心技术上取得重大突破,促进创新要素与生产要素在产业层面有机衔接,形成一批产业化导向的专利组合。

(四)对企业拥有的高价值专利,支持专利权人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对高校科研院校和科技人员持有的高价值专利,鼓励和引导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形式在全省相关产业领域应用,实现产业化。

(五)构建专利池、建立技术标准,积极组建专利联盟,探索高价值专利的潜在价值前瞻性布局,建立一批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基地。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九条  该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自签订任务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帮助、督查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该项目,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期满验收,根据需要,可组织中期考评。中期考评由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给出考评意见并报省知识产权局。期满验收由省知识产权局给出验收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任务完成二个月内向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经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执行情况总结。

(三)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培育、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内容包括:主要任务和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获取、保护和管理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

(一)核心专利被宣告无效或权力终止的。

(二)因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者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挪用资助资

金或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

行的。

第十六条  产业化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验收不合格:

(一)没有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

(二)所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骗取、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需要,选择若干优势领域、行业或龙头企业组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在此后二年内不得申报省知识产权局项目。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给予项目一定的资助资金,项目推荐单位应给予适当资金配套支持,项目承担单位须落实自筹资金的必要条件,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须接受省知识产权局和省、市财政、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各市州知识产权局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管理,督促项目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