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15〕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市众创空间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经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武发〔2015〕7号)精神,以激发青年大学生、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大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留学归国创业者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抢抓“互联网+”先机,通过建平台、降门槛、优服务,加快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大发展、创新创业大繁荣。

二、发展目标

重点在培育创业主体、建设创业载体、鼓励创业活动、繁荣创业投资、构建创业生态等方面取得创新和突破。到2020年,把武汉建设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众创中心。

(一)创业主体。集聚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超过20万人;孵化培育创新型小微企业超过10000家。

(二)创业载体。建成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100家以上。

(三)创业活动。每年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超过100场。

(四)创业投资。全社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达到1000亿元。

(五)创业生态。构建更加完善的众创政策体系和众创服务体系,形成市场导向、政策集成、开放共享、模式创新的众创城市。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鼓励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创新型孵化载体,鼓励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下同)至少新建1家区域中心性众创空间,打造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让众创空间遍布全城。以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中心,打造环高校众创圈、环东湖众创带,在鲁巷、街道口等区域建设10个以上连片创业街区、创业园区。各区、各高校、各孵化器要利用老旧厂房、闲置房屋、商业设施等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提升,免费提供专门的众创场所。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人才办,市科技、教育、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实现注册登记便利化。发挥“市民之家”“人才超市”等集中办公窗口的重要作用,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等提供便利服务。对入驻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创业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房屋租金、互联网和公共软件使用费用等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各类人才创新创业。以青年大学生、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大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留学归国创业者为重点,不断完善人才发展机制,加快构建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积极推进实施“青桐计划”、大企业高管创新创业试点、成果转化“三权”改革试点等计划,并通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或者补贴等方式对人才创新企业给予支持。支持高校建设一批创业实践和孵化基地,允许在校大学生利用弹性学制休学创业。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教育、财政、审计局,市国资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四)提供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支持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中试孵化、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众创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发放和兑付科技创新券,鼓励企业与武汉地区的技术和服务提供方之间开展专利购买、技术检测和委托研发等活动。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信息共享平台、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申请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开通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市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探索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组织的补贴奖励机制,加强普惠型政策的实施推广,加大对众创空间的支持力度,广泛吸引海内外创客集聚武汉创新创业。通过市、区两级财政专项资金,运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保费补贴和设立风险池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创新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金融工作、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扩大市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各类风险投资机构来汉落户投资。积极发展天使投资,为入驻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以及种子期的企业和项目提供股权投资、履约投资等服务。设立“青桐基金”,优先解决众创空间内大学生创办企业初创阶段的资金需求。支持商业银行先行先试,积极探索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综合运用各类金融工具和产品,开展信贷、投资、债券、信托、保险等多种工具相融合的一揽子金融服务,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科技保证保险贷款、萌芽贷等金融产品。(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工作、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七)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实施财政引导支持及人才培养引进等政策,促进互联网金融多业态健康发展,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区,鼓励兴办服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型孵化器,服务产业创新。积极争取公募股权众筹试点,建立覆盖长江中游的众筹金融交易所,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私募众筹,形成众筹部落。争取试点设立服务区域股权市场的小微券商,打造我国中部地区和长江中游城市群的场外市场体系(新四板),增强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企业的能力。利用互联网整合众创空间资源,打造众创空间交易所,构建创业孵化与投融资高效交互的综合型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科技、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八)丰富创新创业活动。大力开展创业大赛、发明大赛、青年创客大赛、“青桐汇”、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特色创业要素对接、创业辅导活动,培育与完善用户参与、互帮互助、金融支持的开放式创业生态系统。鼓励支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发挥内容生产、资讯传播、渠道拓展等优势,打造媒体融合的众创空间和创业项目的孵化、传播平台。新型创业媒体转型成为新型众创空间,发挥媒体资源优势传播、孵化优质创业项目。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委宣传部,市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团市委,各区人民政府)

(九)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广泛宣传创新创业先进人物和优秀团队,激发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的热情,营造人人支持创业、人人参与创新的舆论环境和良好氛围。在电视媒体上打造一档以“创业秀”为主题的品牌节目,在传统媒体上开辟一批以“创+”、“最武汉”为题材的众创专栏,在新媒体上创建一群以“武汉众创”为核心的官方公众号、创业微信群、QQ群、微博,构建线上线下众创宣传传播体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文化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协,团市委)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众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上述各相关部门以及各区相关资源,形成发展共识与合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细化工作任务。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制定年度行动计划并明确责任分工,集中调度,协调推进,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二)搞好示范引导。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园区大力开展创业示范工程,发挥创新创业资源的集聚效应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规模优势。鼓励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三)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对“武汉众创”实践中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提炼形成可复制的经验,并逐步进行推广。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加大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宣传和知识普及,为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关注和支持武汉众创,真正形成政府鼓励创新创业、社会支持创新创业、大众积极参与创新创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