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关于加快武汉市3D打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关于加快武汉市3D打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武科【2014】2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武汉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计划(2013-2016年)(武政〔2013〕5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22号),为推进我市3D打印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产业化,进一步加快我市3D打印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3D打印产业技术创新及成果产业化。在武汉市辖区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武汉市纳税的3D打印企业,对其上年度 3D打印设备销售收入予以1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企业所在区财政资金各分担50%。

二、积极支持3D打印产业研发平台建设。对3D打印领域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助;对3D打印领域新认定的各类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3D打印领域新认定的各类市级创新平台,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三、积极支持3D打印产业基地建设。对3D打印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国家级创新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对3D打印领域新认定的各类省、市级创新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四、积极支持3D打印产业协同创新。对3D打印领域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3D打印领域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五、积极支持3D打印产业特色孵化器建设。对新组建的3D打印专业孵化器,根据其孵化面积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可达200万元。鼓励孵化器建设3D打印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设年度投入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事宜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资料来源:武汉市科技局(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官网))

 

武汉市科技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9日